自己建房的所有權
❶ 農村自建房房產證上登記的所有權性質一欄代表什麼
農村自建房產證上登記的所有權性質一欄,是代表著,如果是你自己所有,上面會註明屬於個人所有。如果還有其他的投資人,會寫明共有人的情況,以及對房產的分配比例,用作以後的法律證據。。
❷ 法律:在他人宅基地上建房,誰取得房屋所有權
王軍與林某是鄰居,1988年王軍遷往外地女兒家,因不知以後是否回來,遂將其四間房屋借給林某使用,並托林某代為管理。林某從王軍離去後,即使用該房屋。1990年,林某因兒子結婚需住房,即將王軍的房屋整修了一下,並在王軍房屋的院子里新蓋了三間廂房,共花費8500元。1998年王軍因年齡已大,想回老家居住,讓林某歸還房屋。林某將王軍的原四間房屋還給王軍,自己仍佔住自己所蓋的三間廂房。王軍讓林某歸還廂房,林某稱該房為他所蓋,歸其所有,如王軍願意要,可以賣給他;而王軍則認為,該廂房雖為林某所蓋,但在自己院內,應歸自己所有,何況林某多年使用其房屋也未付過房租,而修房的費用,他已付給林某。雙方爭執不下,王軍遂即訴至法院,請求法院判令林某搬出雙方爭議的廂房,並將該廂房歸還給他。
問題:這三間廂房應該歸誰所有?
答:本案爭議的焦點是添附物的所有權歸誰所有的問題。
添附,通常是指不同所有人的物合在一起,形成不能分離的一物的客觀現象。舉例來說,張三家的30斤大米和李四家的50斤大米混合成80斤大米,就是一種添附。再如,王二的半袋水泥與劉五的半袋石砂放在一處攪拌,形成一袋不可分離的混合物,也屬於添附。在添附物的所有權歸屬上,我國立法未作明確規定,但依民法的一般原理,當事人得就添附物的所有權的歸屬。若當事人對物的權利協商一致,自應按其協商一致的意見確定添附物的所有權歸屬。但若當事人不能協商一致時,則應依據添附的具體情況來確定添附物的所有權歸屬。
從本案來看,林某是在王軍的宅基地范圍內建造房屋的,盡管從案情上看,林某的行為不屬於違章建築,但宅基地的使用權與房屋的所有權是一致的,只能為同一人所有,因而,林某是不能取得其所建房屋所有權的。在這種在他人宅基地上建房的情況,發生動產與不動產的添附,即林某的建房材料附著於王軍的宅基地上。由於動產與不動產發生添附,通常是由不動產的權利人取得所有權,因此,林某在王軍的宅基地范圍內所建築的廂房應由王軍取得所有權。然而,在添附中,取得所有權的一方並沒有取得利益的根據,其對因此而使他人造成的損失,應在自己所得到的利益范圍內予以返還。所以,王軍應當向林某返還其所得的不當利益,即返還林某建房的費用及其相應的勞務報酬。根據以上理由,可以這樣處理:(1)雙方所爭三間廂房歸王軍所有;(2)王軍返還林某建房所付出的全部費用(包括林某建房用的材料費、付出的勞務費及相應的報酬)。
❸ 鄉鎮的農民自己建房規劃所有權罰款嗎
規劃部門是沒有權力進行處罰的,城管部門或地方政府都有權對你進行處罰,並要求你拆除違建。
❹ 在他人宅基地上建房 房屋所有權應歸誰所有
無論當事人對在他人宅基地上修建房屋所有權有無約定,該房屋都應歸宅基地使用權人所有(集體成員內部的轉讓除外)。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一百五十三條「宅基地使用權的取得、行使和轉讓,適用土地管理法等法律和國家有關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條一款「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以及宅基地禁止進入交易市場的相關規定,參照國家土地管理局於一九九0年八月二十五日給浙江省土地管理局《關於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土地的具體應用問題請示的答復》中的具體規定,宅基地使用權人未經依法批准通過他人出資翻建房屋,給出資者使用,並從中牟利或獲取房屋產權,是屬「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土地」的違法行為之一。
另外,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強土地轉讓管理嚴禁炒賣土地的通知《國辦發〔1999〕39號》第二條二款「農民的住宅不得向城市居民出售,也不得批准城市居民佔用農民集體土地建住宅,有關部門不得為違法建造和購買的住宅發放土地使用證和房產證」的具體規定,以約定擬在建房屋的所有權歸屬的方式變相轉讓宅基地所有權的行為也不可能得到法律的保護。
(4)自己建房的所有權擴展閱讀:
無論宅基地使用權人和擬在宅基地上修建房屋的出資人之間有沒有約定擬在建房屋的所有權歸屬問題,以及是否涉及夫妻一人處分宅基地使用權或者通過贈與、附條件合同的方式變相實現宅基地使用權的處分,擬在建房屋的所有權都應歸屬於宅基地使用權人。
這里需要說明的是,不論出資人與宅基地使用權人是否屬於同一集體經濟組織成員,都應按照上述觀點予以處理。因為,如果出資人系與宅基地使用權人屬於同一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人,認定錯誤的話勢必會與「一戶一宅」的規定相悖(受讓人無宅基地的除外);
如果出資人系與宅基地使用權人不屬於同一集體組織成員的人,認定錯誤的話勢必會與宅基地使用權專屬於本集體成員的基本原則相悖。
❺ 國有土地上的自建房屬於什麼產權
國有土地上的自建房屬於小產權房。
農村自建房宅基地使用權指的是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依法享有的在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上建造個人住宅的權利。
有權利用該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屬設施。
小產權房實際上也是擁有產權的,只是因為是在宅基地上建蓋的房屋,所以只能在本村村民內進行房產交易,而不能公開上市交易,所以叫做「小產權房」。
(5)自己建房的所有權擴展閱讀:
自建房小產權辦理手續:
先到當地國土、建設部門(如果是危房重建主要是建設)咨詢是否有暫停審批,可以審批的話,再做下面手續:
1、原來的舊房是否有雙證(土地使用證、規劃建設許可證),沒有的話先補齊雙證。
2、沒有土地使用證,如果是86年之前的老房子,向國地部門以確權為由,申請土地使用證登記。
3、有雙證的舊房就不用補雙證,對於老房子申請重建,一般以危房為由申請重建,
先向村級申請(申請表格村級蓋章後),再到鄉、鎮蓋章上報,後縣建設部門審批。
❻ 農村宅基地自建房是什麼產權
根據我國法律規定,宅基地屬於農民集體所有,公民個人沒有所有權,只有使用權。
同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三十七條規定:耕地、宅基地、自留山等集體所有土地使用權不能抵押。
宅基地使用權的轉讓法律效力:
1、宅基地使用權不得單獨轉讓。有下列轉讓情況,應認定無效:
(1)城鎮居民購買;
(2)法人或其他組織購買;
(3)轉讓人未經集體組織批准;
(4)向集體組織成員以外的人轉讓;
(5)受讓人已有住房,不符合宅基地分配條件。
2、宅基地使用權的轉讓必須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1)轉讓人擁有二處以上的農村住房(含宅基地)
(2)同一集體經濟組織內部成員轉讓;
(3)受讓人沒有住房和宅基地,符合宅基地使用權分配條件;
(4)轉讓行為徵得集體組織同意;
(5)宅基地使用權不得單獨轉讓,地隨房一並轉讓。
(6)自己建房的所有權擴展閱讀:
農村居民如何申請辦理宅基地及建房手續
(一)農民建房申請宅基地的審批程序新
1、農村村民建住宅,首先向集體經濟組織提出申請或城管部門提出申請;
2、村集體經濟組織對申請建房戶在醒目的地方進行張榜公示(15個工作日以上);
3、國土資源管理所及鎮社會事務辦公室到實地對申請人是否符合條件,擬用地是否符合規劃等進行初審;
4、公布期滿無異議後,將符合「一戶一基」條件的用地戶按規定報鄉鎮人民政府審核後,報縣人民政府審批(佔用農用地的按規定報市政府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
5、宅基地批准後,國土資源所及鎮社會事務辦公室到實地批放宅基地,並發放選址意見書,規劃許可證,施工許可證(「一書兩證」)。
6、村民住宅建成後,國土資源所到實地檢查是否按批准面積和要求使用土地,對符合要求的建房戶核發集體土地使用證書。
❼ "自建房"的定義出自哪個法律條文
這位仁兄,所謂「自建房」只是普通人的通常理解,無論是開發商建造商品房、還是擁有農業戶口的人在自己的宅基地上建造平房(農村的瓦房)、或者是單位集資為職工建的「福利房」,總之這些房屋都歸屬於「建造房屋」,在法律層面上所有的房屋都只被稱為「建造房屋」,所有建造的房屋都必須經過審批,包括土地使用性質、建造面積、層數等,開發商開發樓盤更是有一套嚴格的審批手續,法律上只承認經過合法審批而進行建造的房屋。具體體現在:
《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
第三十條 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實行為設立或者消滅物權的,自事實行為成就時發生效力。
需要注意的是,自建房屋仍然要經過審批,即合法的建造,自建造行為成就時(也就是房屋主體結構封頂的時候)建造的人對該房屋享有所有權。它的特點是無需在房產部門登記自動享有所有權,但不登記不能進行所有權的轉讓,即使轉讓後進行了登記,也不發生無權轉讓的效力,這被規定在《物權法》的第31條。
仁兄所稱的「自建房「,是不是指農村自己建造的平房,即使是自己建造的平房,仍然需要進行審批,未經審批的即使建造了也不想有所有權,不受法律保護,超出審批范圍(即未按照審批要求)建造,通說認為超出的部分是不想有所有權的,未超出的還是享有所有權的。
回答了這么多,不知道有沒有回答道點上,你問的太籠統,我也只能根據相關規定,回答一些很關鍵的問題。
❽ 農民自建房有房屋所有權證嗎
農村自建房是有的來房產源證。另外,未經批准或者採取欺騙手段騙取批准,非法佔用土地修建房屋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退還非法佔用的土地,對違反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擅自將農用地改為建設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佔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築物和其他設施,恢復土地原狀,對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沒收在非法佔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築物和其他設施,可以並處罰款;對非法佔用土地單位的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相關法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七十六條未經批准或者採取欺騙手段騙取批准,非法佔用土地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退還非法佔用的土地,對違反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擅自將農用地改為建設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佔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築物和其他設施,恢復土地原狀,對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沒收在非法佔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築物和其他設施,可以並處罰款;對非法佔用土地單位的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超過批準的數量佔用土地,多佔的土地以非法佔用土地論處。
❾ 自己的宅基地,別人來建房,房產歸誰所有
按照我國現行的法律規定,一戶居民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禁止農村宅基地買內賣,農村的住宅不得容向城市居民出售。因此,如果你姑姑是非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則你姑姑跟你簽訂合同投資建房,即使約定了房屋的使用權歸其所有,在法律上也是沒有約束力的,屬無效合同。也就是說,房產仍然歸你所有。
不過話說回來,在我最近做的一些房屋拆遷案例中,買受人作為拆遷補償對象的實務判例還是有的(也就是說即使你是房屋的真正產權人,最後的拆遷補償對象仍然是你姑姑)。
所以在你姑姑投資建房之前,你們雙方應當簽訂合同對房屋的產權和受益權作盡量詳細的約定。
希望可以幫到你。
❿ 還建房的所有權歸誰
按家庭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