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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土地使用權繼承法

發布時間: 2021-01-08 13:01:16

A.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繼承法我

土地是集來體的,也就是國有的。不是源那個私人的土地,我們每個人只享有土地的使用權,沒有土地的產權。土地是國家分給你種的,你人在就有使用權。人死了相應的土地使用權也消失了,所以土地是沒有繼承權的。既然都沒有使用權了,你的承包合同也就作廢了。所以村裡要收回土地的使用權是合法的,也是依法辦事的,你的合同當然是無效的。

B. 城鎮戶口,能繼承農村父母的土地使用權嗎

兒女上學戶口遷出,在城市上班結婚生子,作為城鎮戶口可以繼承父母在農村的房屋和宅基地嗎?這是不少人糾結和關注的問題。所謂房屋的繼承是指被繼承人死亡後,其房產歸其遺囑繼承人或法定繼承人所有。因此,只有被繼承人的房屋具有合法產權才能被繼承。當繼承發生時,如果有多個繼承人,則應按遺囑及有關法律規定進行折產,持原產權證、遺囑等資料到主管部門辦理過戶手續。關於農村房屋能否繼承?本文將為您闡述。


一、我國的《繼承法》中所列遺產的范圍中有房屋。所謂房屋的繼承是指被繼承人死亡後,其房產歸其遺囑繼承人或法定繼承人所有。因此,只有被繼承人的房屋具有合法產權才能被繼承。


公民的房屋屬於個人的合法財產,按照我照繼承法的規定是可以繼承的。不論是農村村民,還是城市戶口的公民,都可以按照繼承洪法的規定享受繼承權,並且有權按照個人的意願處置個人所有的房產,即城市戶口的公民可以繼承農村房屋。但是城市戶口的公民在繼承農村房屋時還要受到土地法的限制。


城市公民只能繼承農村宅基地上的房屋,而對支撐此房屋的宅基地是不可以作為遺產繼承的。根據前述《土地管理法》和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宅基地是農民基於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身份而享有的用於修建住宅的集體建設用地,農民無須交納任何土地費用即可取得,是一種福利性質的,一般來講不能繼承。但宅基地上建成的房屋則屬於公民個人財產,可以繼承。


對於所繼承的房屋及宅基地使用權的繼承問題,實踐中通常分情況處理。如果繼承人是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符合宅基地申請條件的,可以經批准後取得被繼承房屋及其宅基地;如果不符合申請條件,則可以將房屋賣給本村其他符合申請條件的,如果不願出賣,則該房屋不得翻建、改建、擴建,待處於不可居住狀態時,宅基地由集體經濟組織收回。繼承人如果是城市居民,比照上述不符合宅基地早申請條件的情形處理。也就是說,按照法律規定的地隨房走的原則,城市居民可以基於房屋所有權而繼續使用宅基地,但是不得進行翻建、改建、擴建等。


二、農村房屋怎麼繼承辦理房產繼承手續必須經過房屋評估、繼承公證、申請產權登記等辦理過程。凡領取《房地產權證》的房屋,當房屋的權屬人死亡後,其合法繼承人就可以申請辦理該房屋繼承登記。


大致步驟如下:


(一)房屋評估。首先必須通過評估公司對房屋進行市值評估。評估公司會根據房屋所處的路段、樓齡等重要因素,作出專業的價格分析和樓價評估,定出准確的物業市值價格。


(二)繼承公證。申請人應當到房屋所在地的公證處辦理繼承公證,領取繼承公證書。在辦理公證時,必須提供房屋權屬人的死亡證明書、合法機關出具的合法繼承人名單證明,以及原房屋權屬人立有的遺囑,亦應提交遺囑原件。若部分合法繼承人自願放棄繼承權,必須出具放棄財產承諾證明。


(三)房屋測繪。申請人須到房地產測繪部門申請辦理房屋面積測繪或轉繪手續,領取測繪成果或者附圖,以便辦理產權登記手續。


(四)繼承登記。申請人持房地產權證、繼承公證書、房屋測繪等證明到房地產交易中心申請繼承登記手續。填寫《房地產產權登記申請書》,並遞交上述資料後,辦案人員將收件立案受理並核發回執。待一切資料審核後,即發放已更改權屬人的房產證明。


(五)規定需遞交的其它資料。如涉及該房屋權屬等事項是法院判決、裁定或調解的,必須繳交法院判決書、裁定書或調解書等。如該房屋經實地測繪,發現已經改建或存在違法建設的,必須提交規劃部門的報建審核書或處理決定書。如果只有一個繼承人,按照指定程序辦理繼承手續並不困難。但是由於時代問題,導致50、60一代人口眾多,大多數家庭都有兩個以上的子女。當幾個人同時享有繼承權,且長輩沒有遺囑時,經常會出現兄弟姐妹因為繼承財產問題鬧得不可開交,有的甚至大打出手,老死不相往來。


(以上回答發布於2016-11-14,當前相關購房政策請以實際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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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農村土地繼承法

一是在現行的法律體系與種類中還沒有《農村土地繼承法》,所以,農村土地繼承還沒有專門的立法或明確的列入繼承財產的概念。
二是根據《繼承法》的規定,被繼承人的遺產只有被繼承人生前的個人財產在其去世後才能成為遺產,而農村土地是村集體所有的,不是個人財產,個人有的僅是承包經營權即有期限的使用權,土地承包經營權不屬於可以繼承的權利。土地承包經營權來自集體成員和集體組織的合同規定,是一種約定的權利而不是法律賦予農村集體組織成員的特定權利。所以,這不是遺產,不能繼承。
三是《農村土地承包法》規定:第三十一條 承包人應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繼承法的規定繼承。林地承包的承包人死亡,其繼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內繼續承包。依此規定,只有承包人應得的承包收益才可以繼承,也只有林地因為比較特殊,才能由繼承人繼續承包。第十五條規定:「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戶。」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內部實行的承包是以「戶」或者說「家庭」為生產經營單位進行的承包,雖有家庭成員死亡,但作為承包方的「戶」仍然存在,死者的土地份額由其家庭內其他承包人承包,不發生繼承問題。只有在承包戶成員全部死亡的情況下,土地承包經營權才消滅,由發包方收回承包地
四是《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農村土地承包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也規定:林地家庭承包中,承包方的繼承人請求在承包期內繼續承包的,應予支持。其他方式承包中,承包方的繼承人或者權利義務承受者請求在承包期內繼續承包的,應予支持。這里的「其他方式承包中」是指《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三章中規定的:不宜採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溝、荒丘、荒灘等農村土地,通過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承包的。所以老大和老二提出繼承分割是沒有道理的,也是沒有法律依據的。

D. 關於家裡土地及其家裡宅基地繼承權問題

首先,宅基地使用權是一種特殊的用益物權,根據《擔保法》第一百五十三條宅專基地使用權的取得屬、行使和轉讓,適用土地管理法等法律和國家有關規定。由此可知,宅基地使用權不適用繼承法相關規定取得。
第二,根據《土地管理法》第十一條第二款 單位和個人依法使用的國有土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登記造冊,核發證書,確認使用權;其中,中央國家機關使用的國有土地的具體登記發證機關,由國務院確定。第十三條 依法登記的土地的所有權和使用權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由此可知,你兩個舅舅並沒有取得宅基地使用權。
總結:宅基地使用權的取得、行使和轉讓適用土地管理法的相關規定,不能夠通過繼承的方式取得,所以你的兩個舅舅不能夠通過繼承取得宅基地使用權,如果他們不服的話,就只能先去找政府處理,對政府處理決定不滿意的才能夠起訴。
(16081247)

E. 繼承土地使用權的規定有哪些

您好:
一、土地使用權繼承概念
土地使用權繼承指公民按照法律規定或者合法有效的遺囑取得死者生前享有的土地使用權的行為。繼承人除繼承土地的使用權外,其地上附著物的所有權也隨之得到繼承。
二、土地使用權繼承的法律特徵
土地使用權繼承具有如下法律特徵:
①它是一種財產權,繼承權的實現是土地使用權的轉移;
②與特定的人身關系相聯系,只有與被繼承人有血親或姻親關系或通過遺囑指定的人才可能成為繼承人;
③土地使用權的繼承權的權利主體僅僅是境內外公民。國家或法人不能享有土地使用權繼承權。即使繼承人實際取得土地使用權。也只是接受遺贈;
④以劃撥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權不能繼承。土地使用權法定繼承按照法律直接規定的繼承人范圍、繼承順序、遺產分配等原則進行土地使用權繼承的一種法律制度。
三、土地使用權的被繼承人的范圍
下列人員可以為土地使用權的被繼承人:
1、接受國家交付的用於一年生農作物種植、用於水產養殖的農業土地的公民;
2、接受國家交付的用於種植多年生農作物的土地、用於種植林木的土地、宅基地的公民、家庭戶成員;
3、有權使用他人依照本法典和土地法的規定向自己轉移土地使用權土地的公民。
四、土地使用權繼承與其他財產繼承的區別
國有土地使用權的繼承與我國一般財產繼承基本一致。完全可以適用我國《繼承法》。所不同的地方在於:
(1)國有土地使用權的繼承是權利繼承而不是實物繼承;
(2)國有土地使用權的繼承是不動產的繼承,因此必須向土地管理部門辦理過戶注冊登記手續方能最終產生法律效力;
(3)對不能分割的土地使用權,只能由兩個以上的繼承人所共有或由一人擁有,而不能分割成幾個權利;但對未獲得土地使用權的繼承人,應該給予物質補償。
五、土地使用權繼承與其他轉讓方式的區別
需要指出的是,土地使用權的繼承畢竟不是接反映商品關系的,因此土地使用權的繼承與其他幾種轉讓方式相比有其特殊性。與其他轉讓方式相比,土地使用權繼承的特殊性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轉讓的條件不同。一般說來,繼承轉讓不受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規定的開發程度及已開發投資額的限制。因為在一般情況下,繼承轉讓多是由不可預料的突發事件的發生而產生的,因此繼承轉讓的唯一條件就是繼承事件的發生,也即當發生原土地使用權人死亡時,繼承轉讓即發生。而其他轉讓方式則要受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規定的土地開發程度限制。
(2)繼承轉讓的程序不同。繼承轉讓一般只須經公證、登記兩個階段,不需要雙方當事人協商;而其他轉讓方式,其所需手續、程序比較多,需要經過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
(3)受讓人不同。繼承轉讓中的受讓人是特定的個人,其范圍非常有限,且為死亡者的法定親屬(配偶等);而其他轉讓方式中的受讓人則不受此限,單位和個人都可以成為受讓人。
至於繼承轉讓的法律適用問題,我國《繼承法》規定:中國公民繼承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的遺產,不動產適用不動產所在地法律;外國人繼承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遺產或者繼承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中國公民的遺產,不動產適用不動產所在地法律。土地使用權繼承屬於不動產繼承,因此適用中國法律的規定。當然我國<<繼承法》同時也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與外國訂有條約、協定的,按照條約、規定辦理。」
另外,土地使用權遺產價值達到國家征稅標准時,或土地使用權必須支付其他費用時,應由繼承人共同負擔。

F. 農村土地確權後繼承權是如何規定的

我國革命的成功就是因為土地,新中國成立以後農民都分到了土地,才有了後來的社會發展。大家都知道我國的土地制度是家庭聯產承包制,那麼關於這一制度的許多具體內容又知道多少呢?下面是為大家找到的相關知識,希望能夠幫助到大家。
什麼是農村土地確權
土地所有權、土地使用權和他項權利的確認、確定,簡稱確權。是依照法律、政策的規定確定某一范圍內的土地(或稱一宗地)的所有權、使用權的隸屬關系和他項權利的內容。每宗地的土地權屬要經過土地登記申請、地籍調查、核屬審核、登記注冊、頒發土地證書等土地登記程序,才能得到最後的確認和確定。2013年1月31日下發的中央一號文件提出,全面開展農村土地確權登記頒證工作。
土地確權必須確定一些基本原則,這些原則應體現土地確權的精神實質,為正確界定土地權屬指明方向,並在整個土地確權中始終起指導作用。
1、尊重歷史,面對現實的原則;
2、有利於生產和生活,有利於社會穩定的原則;
3、政策和法律並用原則;
4、分階段、區別不同情況處理原則;
5、權利設定一般法定原則。
農村土地確權後繼承權是如何的
按照《土地承包法》第十五條,土地承包是以農戶家庭為單位,承包人是指承包土地的農戶家庭,而不是指家庭中的某個成員。
按照《土地承包發》第三十一條,承包人應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繼承法的規定繼承。林地承包的承包人死亡,其繼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內繼續承包。
承包人死亡是指承包戶家庭的人均已死亡的情況。承包耕地、草地的家庭中某一個人死亡,其他成員還在,不發生繼承問題,仍由其他成員承包。
按照《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六條承包期內,發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
承包期內,承包方全家遷入小城鎮落戶的,應當按照承包方的意願,保留其土地承包經營權或者允許其依法進行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
承包期內,承包方全家遷入設區的市,轉為非農業戶口的,應當將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回發包方。承包方不交回的,發包方可以收回承包的耕地和草地。
也就是說,家庭承包的耕地不存在土地承包經營權繼承的問題。
目前,我國農村土地實行的是家庭承包制的方式,而且承包的期限是30年,到期則會將土地歸納為集體所有進而從新分配。由此,我們可以得出一個結論:在承包期限內,一旦發生家庭成員之一死亡的,是不會發生土地承包權繼承問題的,承包地由家庭其他成員繼續承包經營。
由以上內容可以知道農村土地不存在繼承問題,土地是國家所有的,只是說國家把土地租借給百姓經營,在以前是要交稅的,但後來改革以後不用在上交稅糧了。總而言之,土地是國家承包給百姓使用,承包期到了國家是有權收回的。

G. 土地使用權能否繼承

關於土地承包經營權能否繼承的問題,首先應當明確的是,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二章規定的集體經濟組織內部人人有份的家庭承包是以戶為生產經營單位進行承包的,對此該法第十五條作了明確的規定:「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戶。」家庭中部分成員死亡的,由於作為承包方的戶還存在,因此不發生繼承的問題,由家庭中的其他成員繼續承包。例如,在一個三口之家中,妻子因病去世,妻子生前分到的承包地並不產生繼承問題,而應當由丈夫和孩子繼續承包,妻子的父母不能要求繼承,因為土地是以戶為單位承包的,只是在分配土地時按照人口計算土地的數量。因此,只有在因承包人死亡,承包經營的家庭消亡的情況下,才存在是否允許繼承的問題。
關於因承包人死亡,承包經營的家庭消亡的,其土地承包經營權能否繼承的問題,有一種意見認為,土地承包經營權作為承包方的一種財產權利,應當允許繼承,這樣做,既符合法理,也有利於穩定承包關系。這種意見有一定的道理,但對繼承的問題應當考慮我國土地承包的性質和實際情況。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內部人人有份的家庭承包是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一項權利,具有成員權的性質和保障農民基本生活的功能,如果承包方的繼承人不是該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在其他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城鎮落戶,例如承包方的子女大學畢業後在城市就業,也就沒有對土地承包經營權的繼承權。如果承包方的繼承人是本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例如承包方的子女結婚後在本村單獨立戶,由於其一般已經依法承包了一份土地,再允許繼承,將因繼承而獲得兩份承包地,在我國目前農村人多地少,人地矛盾比較突出的情況下,有失公平。因此,從我國的實際情況出發,為解決無地人口的土地問題,緩解人地矛盾,體現社會公平,對因承包人死亡,承包經營的家庭消亡的,其承包地不允許繼承,應當由集體經濟組織收回,並嚴格用於解決人地矛盾。當然,如果承包方的繼承人是本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又沒有分到承包地的,可以優先承包被繼承人的承包地。
承包地雖然不允許繼承,但承包人應得的承包收益,如已收獲的糧食、未收割的農作物等,作為承包人的個人財產,則應當依照繼承法的規定繼承。對此,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一條第一款規定:「承包人應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繼承法的規定繼承。」繼承開始後,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有遺贈扶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法定繼承的,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繼承人可以是本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也可以不是本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承包人應得的承包收益,自承包人死亡時開始繼承,而不必等到承包經營的家庭消亡時才開始繼承。
前面所講繼承的問題,主要指耕地和草地,關於林地能否繼承的問題,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一條第二款規定:「林地承包的承包人死亡,其繼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內繼續承包。」允許林地繼續承包,與規定林地不得收回和調整的原因一致,主要是考慮到林地的承包經營與耕地、草地的承包經營相比有其特殊性。林業生產經營周期和承包期長,投資大,收益慢,風險大,如果不允許繼承,不利於調動承包人的積極性,還可能出現亂砍濫伐,破壞生態環境的情況。而且,承包人可能對林地作了長年、大量的投入,在剛剛開始獲得收益時去世,不允許其繼承人繼續承包,是不合理的。因此,林地承包人死亡的,其繼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內繼續承包。林地的繼續承包可以參照繼承法的有關規定辦理。無論繼承人另有林地承包經營權,或是在另一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落戶,還是取得城市戶口、在城市就業,在承包期內,都有權承包。應當注意的是,同耕地和草地一樣,集體經濟組織內部人人有份的林地承包也是以戶為生產經營單位的,家庭中部分成員死亡的,也不發生繼承的問題,應由家庭中的其他成員繼續承包。當然,此時林地承包人應得的承包收益,應當依照繼承法的規定繼承。

H. 土地使用權繼承問題

土地使用權的繼承,參照我國《土地承包法》結合我國的《繼承法》確定:
1,被繼承人生前留有遺囑的,以遺囑為准;沒有遺囑的,按法定繼承;
2,關於分配原則以及繼承范圍,參照《繼承法》的相關規定處理;
3,如果發生爭議,可以請第三人調解,或者起訴;
4,被繼承人承包期限內的土地使用權可以繼承,到期後由村裡收回重新發包。
一,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
1,是1980年代初期在中國大陸的農村推行的一項重要的改革,是農村土地制度的重要轉折,也是現行中國大陸農村的一項基本經濟制度;
2,「十一屆三中全會」以來,大陸推行「改革」,而改革最早始於農村改革,農村改革的標志為「包產到戶(分田到戶)」即後來被稱為「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俗稱「大包干」)。
二,農村土地流轉:
1,是指農村家庭承包的土地通過合法的形式,保留承包權,將經營權轉讓給其他農戶或其他經濟組織的行為;
2,農村土地流轉是農村經濟發展到一定階段的產物,通過土地流轉,可以開展規模化、集約化、現代化的農業經營模式;
3,農村土地流轉其實指的是土地使用權流轉,土地使用權流轉的含義,是指擁有土地承包經營權的農戶將土地經營權(使用權)轉讓給其他農戶或經濟組織,即保留承包權,轉讓使用權。
三,《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的相關規定:
第四條 個人承包應得的個人收益,依照本法規定繼承。個人承包,依照法律允許由繼承人繼續承包的,按照承包合同辦理。

I. 父親過世,兒子如何繼承過戶集體土地使用權

農村集體土地使用權包括承包土地經營權和宅基地使用權。

採取家庭承包方版式的土地承包其權權利主體為家庭,原則上無適格主體繼承;採取個人承包方式的土地承包其權利主體為個人,承包利益可以繼承。
宅基地上所建房屋為被繼承人所有,而房屋與宅基地不可分割,宅基地使用權也應隨房屋歸繼承人使用。宅基地使用權是用益物權,也應當是可以繼承的。

以上只是法理分析,現在的現狀是宅基地使用權不可以繼承,也就不能辦理過戶手續,一般默認房屋所有者即為宅基地所有權人,除非土地滅失再重新分配宅基地。土地上所建房屋是肯定可以繼承的。
先辦理繼承公證。需要身份證,戶口簿,死者死亡證明、注銷戶口證明和婚姻狀況證明等。再去房管局辦理過戶手續。需要土地使用證,房屋所有權證,圖紙等。

參考:《繼承法》《物權法》《土地管理法》《農村土地承包法》《民法通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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