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是不發生財產所有權的轉移
1. 『按照合同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取得財產的,財產所有權從財產交付時起轉移』這句話怎麼理解,舉個例子吧。
財產所有權的合法取得方式可分為原始取得與繼受取得兩種.
1、原始取得:
原始取得,是指根據法律規定,最初取得財產的所有權或不依賴於原所有人的意志而取得財產的所有權.
原始取得的根據主要包括:
①勞動生產
指民事主體通過自己的勞動生產活動獲取勞動產品,以及通過擴大再生產取得其所創造的勞動產品.
②收益
指民事主體通過合法途徑取得的物質利益,包括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等收益 .
③添附
民事主體把不同所有人的財產或勞動成果合並在一起,從而形成另一種新形態的財產,如果要恢復原狀在事實上不可能或者在經濟上不合理,在此情況下,則要確認該新財產的歸屬問題.
添附主要有混合、附合和加工三種方式.
混合是指不同所有人的財產互相滲合,難以分開並形成新財產.
附合,是指不同所有人的財產密切結合在一起而形成新財產,雖未達到混合程度,但非經拆毀不能達到原來的狀態.
加工,是指一方使用他人財產加工改造為具有更高價值的新的財產.
在上述情況下,關於新的財產所有權的歸屬,應由當事人協商處理,或歸一方所有,或歸當事人共有.如果不能達成協議,應歸給新財產添附價值量的一方所有,但他要向原所有人給付適當的經濟補償.如果取得新財產所有權的一方的添附行為出於惡意,即明知是他人的財產而進行加工,或有其他故意或過失行為,則原所有人除有權向他請求經濟補償外,還有權要求 他賠償因添附所造成的損失.
④沒收
國家根據法律、法規採取強制措施或強制手段,剝奪官僚資本、反革命分子或違法犯罪分子的財產歸國家所有.
⑤遺失物
遺失物是指他人不慎丟失的動產.所以,遺失物並不是無主物,也不是所有人拋棄的或因為他人的侵害而丟失的物,而是因所有人和合法佔有人不慎丟失的動產.根據《民法通則》第 79條,拾得遺失物應當歸還失主.同樣,拾得漂流物或失散的飼養動物,也應歸還失主.
⑥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和隱藏物
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和隱藏物,是指埋藏和隱藏於他物之中,其所有權歸屬不明的動產,此類物應歸屬於國家所有,在該物上繳國家以後,接收單位應當對上繳的單位或者個人給予獎勵.
2、繼受取得:
繼受取得,又稱傳來取得,是指通過某種法律行為從原所有人那裡取得對某項財產的所有權.這種方式是以原所有人對該項財產的所有權作為取得的前提條件的.
繼受取得的根據主要包括:
①買賣合同
民事主體雙方達成協議,出賣人一方將出賣財產交給買受人一方所有,買受人接受此項財產並支付價款.通過買賣,由買受人取得了原屬出賣人的財產所有權.
②贈與、互易
贈與人自願將其財產無償轉移給受贈人,一方以金錢之外的某種財產與他方的財產相互交換,也可導致所有權的移轉.
③繼承遺產
繼承人按照法律的直接規定或者合法有效遺囑的指定,取得被繼承人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
④接受遺贈
自然人、集體組織或者國家作為受遺贈人,按照被繼承人生前所立的合法有效遺贈的指定,取得遺贈的財產.
⑤其他合法原因?
因其他合法原因,也可以取得或形成財產所有權,如參加合作經濟組織的成員通過合股集資的方式組成合法經濟組織,形成新的所有權形式.
2. 民辦學校舉辦者變更不發生財產所有權的轉移,舉辦者變更後
你說得不夠詳細,變更什麼呢?
假如是公辦學校,民辦學校受讓全部公辦學校,屬於轉讓國有資產,肯定要給錢國資委的,而且要進行公開交易
3. 簡述:為什麼一般財產保險合同不能隨財產所有權轉移而自動轉讓
財產管理人和保險受益人改變了,財產轉讓但保單受益人沒變,所以保單不能轉讓。財產轉讓應向保險公司申請變更受益人。
4. 財產所有權的過渡和財產權的轉移有什麼區別
「過渡」不是法律概念,財產轉移需要公示,動產需要交付、不動產需要辦理登記手續。
你說的過渡是什麼意思?我可以從法律的角度給你解釋一下。
5. 行政徵收和行政徵用有沒有發生財產所有權的轉移
您好,會發生所有權的轉移的,在行政徵收之後所有權會收歸國家所有的!
6. 買賣合同中 財產所有權的轉移時間是什麼時候
買賣合同標的物所有權轉移時間的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三十三條規定,標的物的所有權自標的物交付時起轉移,但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7. 財產所有權轉移
按照物權法的一般解釋來說,不動產,也就是指土地使用權啊、房屋所有權啊等等這些財產權利是以登記方式取得的,也就是說不動產需要在相關的權力部門進行所有權登記,從登記時起才能取得相應的所有權;而動產是只需交付便可取得,比如去商店買東西,你付了錢,店家將東西交付給你,你便自交付起取得了東西的所有權,動產中的例外是汽車,我國的汽車實行登記制度,因此也是需要在相關的汽車管理部門進行登記後才能獲得機動車的所有權。
8. 徵收是否屬於公民財產所有權合法轉移
是的
財產權是公民重要的經濟權利。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13條對公民的財產權做了相關保護規定,2004年憲法修正案對憲法第13條進行了修改,將兩款改為了三款。
【憲法條文】
第十三條 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財產不受侵犯。
國家依照法律規定保護公民的私有財產權和繼承權。
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規定對公民的私有財產實行徵收或者徵用並給予補償。
【憲法第13條解讀】
財產權是憲法賦予公民的十分重要的經濟權利,是公民行使其他權利和自由的物質基礎,也是國家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物質基礎。社會主義國家的經濟制度以公有制為基礎,憲法在保護全民所有制和勞動群眾集體所有制的公共財產的同時,也十分注重保護公民個人的合法財產權。根據本條的規定,國家保護的公民個人的合法財產權包括合法的財產所有權和財產繼承權。
繼承權是繼承人按照法律的規定取得死者生前財產的權利,是公民個人合法財產所有權的必然延伸。目前,我國已有民法通則和繼承法,對公民私有財產的繼承製度作出了規定。根據法律的規定,可以作為遺產繼承的公民財產主要包括公民的收入、儲蓄、房屋、生產資料和生活資料,著作權和專利權中的財產權利,以及公民的其他合法財產。
徵收和徵用,是國家強行取得公民和法人的財產權或者強行使用公民和法人的財產的制度,屬於一種例外規則。正像強制締約制度是合同自由原則的例外、無過錯責任制度是過錯責任原則的例外一樣,徵收和徵用制度就是物權絕對性原則的例外規則。修改後的憲法第13條在規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財產不受侵犯」(第1 款)的同時,規定「國家為了社會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規定對公民的私有財產實行徵收或者徵用」(第3款),是符合現代法治精神和共同經驗的。
9. 簡述財產所有權的概念與轉移條件
就是說財產從我的手中(此時所有權是我的)交給你手中時起轉移(此時財產所有權才內發生轉移)容。此類解釋包括雙方約定的時間呀發生效力的法律判決都是此解釋。84條:是指在財產轉移的附加條件的,要等附加條件成...
10. 財產所有權轉移
這是屬於物權轉移了(物的所有權),這要看財產的性質了,如果是一般的動產,則所有權自交付時轉移;也可以在合同中約定物權轉移的時間。對於不動產而言則是要過戶登記後才發生物權轉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