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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租賃使用權

發布時間: 2021-01-08 14:00:27

❶ 如何辦理土地使用權出租登記

出租人和承租人應當在簽訂租賃合同後15日內,持土地登記申請書、原土地使用證、地上物產權證書、租賃合同、出租地塊的開發建設投資證明、申請人身份證明及其他有關證明文件共同向登記機關申請出租登記。登記機關接到出租登記申請後,要與原宗地登記檔案並案進行審核,經審核符合規定的,在原《土地登記卡》上進行土地使用權出租注冊登記,在出租人土地證書上作變更登記後發還出租人,給承租人頒發土地他項權利證明書。

轉讓土地使用權與土地租賃有什麼區別 轉讓是賣掉的意思嗎

1、土地所有權是國家的,所謂土地使用權轉讓,是把自己的土地使用權有償讓度給內別人,這需要到當地的國有容土地管理部門辦理土地使用權變更登記,要重新核發土地使用證明,並要付清轉讓費用。

2、而土地使用權的租賃:是指土地使用者將佔用的土地使用權在雙方約定的時間內出租給承租人的行為。其特點是土地使用權在一定時間內轉移,並多次按期結算租金。

轉讓,是賣掉的意思。

❸ 土地使用權出租的相關法律

土地使用權出租的相關法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規定如下
第二十八條 土地使用權出租是指土地使用者作為出租人將土地使用權隨同地上建築物、其他附著物租賃給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為。未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規定的期限和條件投資開發、利用土地的,土地使用權不得出租。
第二十九條 土地使用權出租,出租人與承租人應當簽訂租賃合同。租賃合同不得違背國家法律、法規和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的規定。
第三十條 土地使用權出租後,出租人必須繼續履行土地使用權的出讓合同。
第三十一條 土地使用權和地上建築物、其他附著物出租,出租人應當依照規定辦理登記。

❹ 土地租賃合同與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的區別

舉例說明吧:張三從村裡分的土地,他獲得的是土地使用權,他與村裡簽訂的合同可以算是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沿海來了個李四,相中了張三的承包地,想搞大棚蔬菜種植,經協商,張三將地租給李四使用,張三與李四簽訂的是土地租賃合同,准確地說是關於土地使用權的租賃合同.這是土地使用權的一種流轉形式,是合法的.

❺ 怎麼租農民土地使用權,有什麼法律規定

要看什麼用途。
土地租賃是某一土地的所有者與土地使用者在一定時期內相分離,土地使用者在使用土地期間向土地所有者支付租金,期滿後,土地使用者歸還土地的一種經濟活動。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條之規定,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權不得出讓、轉讓或者出租用於非農業建設;但是,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並依法取得建設用地的企業,因破產、兼並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權依法發生轉移的除外。從農業用地轉為建設用地需首先經過政府的土地徵收程序將農村用地轉為建設用地後才可以用於商業用途。要經縣級土地部門審批,從農業用地轉為建設用地需首先經過政府的土地徵收程序將農村用地轉為建設用地後才可以用於商業用途。
----其他----
另外可以嘗試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二條規定:「租賃期限不得超過二十年。超過二十年的,超過部分無效。
用於種植的,不管是基本農田還是普通耕地都沒有關系,因為按照《基本農田保護條例 》第17條關於「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在基本農田 保護區內建窯、建房、建墳、挖砂、採石、采礦 、取土、堆放固體廢棄物或者進行其他破壞基本 農田的活動」、「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佔用基本 農田發展林果業和挖塘養魚」等規定精神,基本農田只能用於糧、棉、油、蔬菜等種植業生產。
用於農家樂,這個難說,除非使用農村集體建設用地。《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一條 國家保護耕地,嚴格控制耕地轉為非耕地。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第17條規定:「承包方承擔下列義務:(一)維持土地的農業用途,不得用於非農建設;(二)依法保護和合理利用土地,不得給土地造成永久性損害;(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❻ 土地使用權出租的一般程序是怎樣的

辦理國有土地使用權租賃,按下列程序辦理:
一、租賃申請
申請人向市縣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提出土地租賃申請,並准備以下文件報送市縣國土資源管理部門:
(1)國有土地使用權租賃申請(原件)。
(2)《房屋所有權證》。
(3)《國有土地使用證》。
(4)申請人法人資格證書或執照(加蓋發證部門審核專用章)。
二、出租人與承租人簽訂租賃合同
申請獲准通過後,出租人與承租人簽訂國有土地使用權租賃合同。國有土地使用權出租後,租賃雙方應繼續履行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
三、辦理租賃登記手續
國有土地使用權出租,租賃雙方必須持土地使用證、出讓合同、租賃合同向所在地市、縣國土資源管理部門申請辦理土地使用權租賃登記手續。如土地上已建有房屋的,租賃雙方應先到所在地的房地產交易所申請辦理租賃手續後,15日內到所在地的市、縣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辦理登記手續。
四、重新簽訂租賃合同
租賃關系發生變化,重新簽訂租賃合同。
五、辦理注銷登記
租賃關系終止,租賃雙方應在終止之日起15日內,到原登記機關辦理注銷登記。

❼ 國有土地租賃與土地使用權出讓的區別

《物權法》規定設立建設用地使用權,可以採取出讓或者劃撥等方式。國有土地租賃是國有土地有償使用的一種形式,是出讓方式的補充。租賃獲得的是債權,可以使用,但不能轉讓,不能抵押,不能以租賃土地入股,土地升值的收益由出租方獲得,租賃的最長期限不能超過二十年。如果涉及征地拆遷,租賃土地涉及的是出租方的違約補償,補償標准由合同協商確定,補償的是你的實際損失。出讓獲得的是物權,可以使用,可以轉讓,可以抵押,可以以出讓土地入股,可以獲得土地升值帶來的收益,出讓的最長期限住宅是七十年,商業也有四十年。如果涉及征地拆遷,出讓土地涉及的是補償不得低於房屋徵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徵收房屋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
《物權法》第一百三十七條 設立建設用地使用權,可以採取出讓或者劃撥等方式。
工業、商業、旅遊、娛樂和商品住宅等經營性用地以及同一土地有兩個以上意向用地者的,應當採取招標、拍賣等公開競價的方式出讓。
嚴格限制以劃撥方式設立建設用地使用權。採取劃撥方式的,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關於土地用途的規定。
國土資源部頒發的《規范國有土地租賃若干意見》第一條規定:"國有土地租賃是指國家將國有土地出租給使用者使用,由土地使用者與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簽訂一定年期的土地租賃合同,並支付租金的行為。國有土地租賃是國有土地有償使用的一種形式,是出讓方式的補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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