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有土地使用權收回補償協議
❶ 跟人簽了15年的土地使用權,使用了5年,現在政府強制征地,終止合同.我能得到怎樣的賠償
你的損失,應當根據你的合同,由對方賠償。
❷ 合同註明17年土地使用權歸我,我先簽的合同政府後征的地,不應給補償嗎
按照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的相關規定,這種情況是不允許出現的.現在土地使用權出專讓基本上都是屬採用凈地出讓的方式(也就是完成至少3通一平的標准). 以前採用的毛地出讓的方式,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中都會註明由土地受讓方自行完成拆遷,而且受讓方既然簽了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那麼對該宗地的地上無情況是認同的. 無論哪種情況都應該按照土地出讓合同中規定建設期限進行建設,如有非自身原因不能按期建設的,應在到期前6個月內提出延期申請,延期最長不能超過2年.
❸ 未取得土地使用權所簽拆遷安置補償協議有效嗎
您好,是有效的。因為拆遷安置補償協議是合同,在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強制性規定,是有效的。雙方應當按照其規定行使權利和義務。
❹ 房屋面積被鄰居家佔用所簽的經濟補償協議是轉讓土地使用權協議嗎
不是轉讓協議。屬於宅基地權益的處分。
❺ 征地補償協議與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的性質理解,
十個征地九個坑,房價這么貴,徵收補償才那麼點。房價打不下來,補償也提不上去,真是苦惱
❻ 土地使用權的租賃合同沒到期被國家佔用賠償金怎麼分配應該給集體百分之幾
土地使用權租賃合同沒到期被國家佔用賠償金怎麼分配應該給集體百分之幾?土地租賃合同沒到期,被國家徵用的賠償金應該全部歸集體,但是租賃合同未到期可以按,違約合同補償自己的損失或和集體協商解決。
❼ 機關單位與收儲中心簽訂土地補償協議是土地轉讓還是劃撥性質
出讓是政府將國有土地的一段時間內的使用權有償轉讓出去的行為,劃撥一般是針對事業性單位,這些單位取得國家土地除繳納相關的稅費外,不再支付出讓金。當劃撥的土地要改變用途、經營性質的時候,需要補交出讓金,從而改土地證上的「劃撥」為「出讓」。
劃撥是政府轉讓土地收益的一種方式,簡單點說就是用土地的一方沒有給政府錢的就是劃撥,主要用於政府項目,出讓就是開發商必須給錢給政府,政府保證你的70年或者50年使用權。
土地使用權轉讓,是指土地人將土地權有償或無償地轉移給他人的行為。前者是國家劃撥給個人、單位或者集體等。後者是個人、單位或者集體等將自己的土地使用權轉讓給其他個人、單位或者集體。
要判斷是用於那方面,如果是私人購買商品房,肯定要出讓土地好些,但政府的廉租房或者安置房都是劃撥土地,即使購買了,也不影響使用權。
出讓土地和劃撥土地哪個好,不能籠統的來說,因為兩者各自有各自的優點,相對比較來看,如果要選擇則要看購買者自身的需求:
1、如果劃撥的要轉讓,需要劃撥土地的使用人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申請批准,獲得批准後,受讓人需要交納土地出讓金,將土地性質變為出讓性質的,才可以辦理過戶手續,否則,買賣國有劃撥土地不能辦理過戶,那麼你的權利就得不到保障,出讓土地就不需要。
2、如果征地拆遷,劃撥土地是不補償的,但土地上的附著物會有相應的補償,出讓土地就不一樣了,土地和附著物都有補償。
3、一般商品房土地證都是出讓。劃撥是土地出讓政策之前的用地,很多都是免費劃撥,不能抵押,有些交了出讓金之後就變為出讓,就可以轉讓。
以上就是關於「土地性質出讓和劃撥的區別以及比較兩者」的分析了,劃撥土地的性質屬政策性用地,一般情況下只能用於公益事業和基礎設施建設工程等,不會用於其他商業目的建設,目前的經濟適用住房建設用地也均以劃撥方式取得。
❽ 02年簽訂了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但是沒辦下來土地使用證18年拆遷能得到什麼補償
02年簽訂了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但是沒辦下來土地使用證18年拆遷能得到補償
❾ 我要退出宅基地使用權國家有補償嗎
聽說,有大部分的農民不同意,主要是補償標准不盡人意。
❿ 土地租賃合同中,乙方沒有按時交納租金,而且不同意執行違約賠償,甲方有權要求無償收回土地使用權嗎
你好,如果在你們的合同違約責任條款里,沒有約定不按時繳納租金和不執行違約賠償,甲方就無償收回土地使用權的約定,你就不可以收回,但是你可以以合同糾紛為由起訴到法院,讓法院執行租金問題,如果你要收回土地,就要給對方地上物品的補償金,法院會指定評估單位。希望幫到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