底樓商鋪外立面使用權
A. 物權法對商住樓鋪面外牆歸屬有說法嗎
物權法規定了建築物區分所有權,包括建築物專有部分和共有部分。那麼對於建築物的外牆就是共有部分,對外牆外部的使用需要經過該樓所有業主或大部分業主的同意。你的意思是不是安放廣告牌問題?對於無害的利用是可以單方進行的,但是像廣告牌可能對光線、牆面承重造成影響,對其他業主產生不利益,所以需要得到同意。
B. 轉角第一間商鋪外牆算在套內面積外牆使用權歸誰
如果是開放式屬於公共區域,如果是封閉的,屬於你所有。
《物權法》
第七十三條
建築區劃內的道路,屬於業主共有,但屬於城鎮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築區劃內的綠地,屬於業主共有,但屬於城鎮公共綠地或者明示屬於個人的除外。建築區劃內的其他公共場所、公用設施和物業服務用房,屬於業主共有。
C. 商鋪外牆使用權
看你們當時協議的約定。像你這種情況吧,商場肯定不會以同樣的價格連牆面使用權也租給你的!商場一般只把商鋪空間組給你,至於外牆,它可以繼續盈利的。你如果主張外牆歸你,看你們的約定,你是否已支付了對價。呵呵,祝你好運!
D. 租賃商鋪的外牆廣告使用權到底屬於誰
從現行法律法規的相關規定來看,屋面的所有權應當歸屬於全體業主。《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三十一條規定:「房地產轉讓、抵押時,房屋的所有權和該房屋佔用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權同時轉讓、抵押。」這意味著,業主購買房屋的同時也得到了所買房屋所在小區的全部土地共有使用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第二十三條規定:「土地使用權轉讓時,其地上建築物、其他附著物所有權隨之轉讓。」這就說明,業主所買房屋所使用的土地使用證標明的土地范圍內的所有公共建築,只要計入了公攤的范圍,全體業主就對其享有共有權。由此可見,樓宇屋面的所有權是歸全體業主所共有的。
因此從以上來看,商品房的屋面、外牆面的所有權是屬於全體業主的。
所有權與使用權是不同的。
第一,從民法關於所有權的相關原理來看。完整的所有權包括佔有、使用、收益、處分四項權能,而使用權是實際利用的權利。所有權人與使用權人並非必然是同一主體,因為通過一定的契約,非所有權人也可獲得使用權,比如房主可將房屋租給他人使用。因此,樓宇屋面的使用權經全體業主同意,可以讓給開發商來使用。
第二,從商品房買賣合同示範文本的相關條款來看。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建設部共同製作的《商品房買賣合同》示範文本第十七條明確要求買賣雙方應對樓宇屋面使用權的歸屬作出約定。那麼,只要開發商與業主能夠協商一致,開發商就完全可以通過購房合同的約定來取得樓宇屋面的使用權了。
因此,開發商可以通過合同的約定,取得商品房的屋面、外牆面的使用權。所以在簽訂合同時一定注意合同當中對商品房的屋面、外牆面的約定。
E. 萬達步行街商鋪外立面所有權屬於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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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 二樓商鋪外牆廣告使用權歸誰所有,看到的朋友請回復。
房子是誰的,使用權就是誰的。如果是小區的,就是整棟業主的。
G. 外牆使用權到底屬於誰的
您好,第一,建設部《商品房銷售面積計算及公用建築面積分攤規則(試行)》第八條規定:「1、電梯井、樓梯間、垃圾道、變電室、設備間、公共門廳和過道、地下室、值班警衛室以及其他功能上為整棟建築服務的公共用房和管理用房建築面積;2、套(單元)與公用建築空間之間的分隔牆以及外牆(包括山牆)牆體水平投影面積的一半。」由此可以看出,屋面和外牆是該商品房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屋面和外牆的所有權與使用權均屬於該68戶全體業主共同所有。你們訂立的合同條款不符合建設部規章的規定。
H. 商鋪外牆的使用權
一般來說,門頭廣告使用權歸業主所有,但是你承租商鋪時合同條約約定此位置多長時間內由你使用,對方違約的話可以要求賠償。現在一些店面是很注意自己的店招形象的。
I. 二樓商鋪外牆廣告使用權歸誰所有
我覺得如果整幢大樓屬於開發商,那麼開發商應當允許二樓商鋪在外牆進行廣告推廣活動,除非商鋪租賃合同另有約定,而且又不屬於開發商的霸王格式條款,是經過雙方來來往往的商議形成的租賃合同明確不準二樓商鋪使用外牆廣告,那隻能另當別論。關於這一點我很肯定,而且我有明確的法律依據,但現在天色已晚,我沒辦法去查了告訴你了。
J. 二樓住房陽台外牆屬於一樓商鋪還是二樓房主
二樓住房陽台外既不屬於一樓,也不屬於二樓,是所有購房者的公攤建築面積版。建築面積=套內面積+公攤,公權攤總面積=所有外牆半面積+樓梯間+電梯+····,外牆一半的面積是在公攤里的,最終是所有買房者來公攤。所以外牆不能算是某個人,某一家的所有物。
公攤建築面積,建築學術語,即公用分攤建築面積,指每套(單元)商品房依法應當分攤的公用建築面積。在日常使用中,一般也簡稱公攤面積或公攤。公攤建築面積的范圍包括管道井、設備間、地下室和樓梯間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