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資租賃所有權是否發生轉移
㈠ 以租賃資產所有權是否轉移為依據,將租賃分為
以租賃資產所有權是否轉移為依據,將租賃分為融資租賃和經營租賃
融資租賃是指實質上轉移與資產所有權有關的全部或絕大部分風險和報酬的租賃。
經營租賃,又稱為業務租賃,是融資租賃的對稱。是為了滿足經營使用上的臨時或季節性需而發生的資產租賃。
㈡ 按與租賃資產所有權有關的風險和報酬是否轉移,可將租賃業務分為
以租賃資產所有權是否轉移為依據,將租賃分為融資租賃和經營租賃
融資租回賃是指實答質上轉移與資產所有權有關的全部或絕大部分風險和報酬的租賃。
經營租賃,又稱為業務租賃,是融資租賃的對稱。是為了滿足經營使用上的臨時或季節性需而發生的資產租賃。
㈢ 融資租賃是否屬於所有權保留買賣特殊形式其風險轉移是不是同樣適應交付主義
從網上查的
融資租賃合同與所有權保留分期付款買賣合同既有許多版區別,又有許多相同點,很容易產生混權淆。本文先對比了兩者的區別,主要在於:標的物的所有權在合同期滿後的歸屬不同,所有權期待權不同;出租人與出賣人交易主觀意圖不同;國家對合同主體資格監管要求不同。然後歸納了兩者的相同點:所有權保留的擔保方式相同;標的物的風險負擔處理規則相同。
㈣ 融資租賃最後的所有權會不會發生轉移
融資租賃是指實質上轉移了與資產所有權有關的全部風險和報酬的租賃,其所有權會發生轉移,但是還完獲得的融資後可以更低的價格買回。
㈤ 融資租賃所有權最終可能轉移,也可能不轉移.我認為必須要轉移,因為投入了大部分資金了
從實際上來講,到最後都轉移了。因為東西在你那使用了這么多年,所剩價值很低了,而且你還有最終購買優先權。所以,一般情況下所有權都轉移了。但從理論上講,是有選擇權的。可轉可不轉的。
希望有所幫助。
㈥ 請教:融資租賃(售後回租)後續資產所有權最終歸
一般來說,租賃期滿(設備留購價格和最後一期的租金支付後),租賃方算是全部履行完了合同規定的義務,這時候出租方應該在一周內向承租方出具《所有權轉移證書》,將租賃物的所有權轉移給承租方。也就是說,這時候的資產所有權應該是承租方了。
㈦ 融資租賃如何確定所有權是否轉移
(2)承租人有購買租賃資產的選擇權,所訂立的購買價款預計將遠低於行使選擇權時租賃資產的公允價值,因而在租賃開始日就可以合理確定承租人將會行使這種選擇權。在原准則中將遠低於的比例確定為5%;但新准則中未規定具體比例,有企業根據情況判斷。 (3)即使資產的所有權不轉移,但租賃期占租賃資產使用壽命的大部分。其中「大部分」,通常掌握在租賃期占租賃資產使用壽命的75%以上(含75%)。上例中全新設備使用年限3年,租賃期3年,屬於融資租賃。 (4)承租人在租賃開始日的最低租賃付款額現值,幾乎相當於(≥90%)租賃開始日租賃資產公允價值;出租人在租賃開始日的最低租賃收款額現值,幾乎相當於租賃開始日租賃資產公允價值。下面從承租人角度計算最低租賃付款額及其現值,然後計算其與資產公允價值的比例。
㈧ 融資租賃固定資產在到期後,為什麼所有權還可以歸承租人
融資租賃時,固定資產所附加的風險和可能從固定資產中獲得收益都轉專移到承租人一方,屬根據實質重於形式的會計信息質量要求,應將該固定資產納入企業資產的核算范圍內。承租人 借:固定資產 未確認融資費用 貸:長期應付款 出租人 借:長期應收款 貸:融資租賃資產 未確認融資收益
㈨ 租賃物丟失賠償後是否會轉讓所有權
這是一件涉及財產租賃合同糾紛的案例,財產租賃合同是典型的轉移使用權的合同,承租人依回合同對租賃物享答有佔有、使用、收益的權利,任何第三人對此權利都不得侵害。當第三人的行為妨礙承租人行使租賃權時,承租人有權請求承租人排除妨礙,或直接要求侵害人排除妨礙,停止侵害,並賠償承租人因此造成的經濟損失。
我國《合同法》第229條規定:「租賃物在租賃期間發生所有權變動的,不影響租賃合同的效力」。就是說租賃物的所有權發生變動後,原租賃合同及承租人的承租權仍然合法有效。而且承租人與受讓人之間無須重新訂立租賃合同,受讓人在受讓該租賃物的所有權時,就取代了出讓人在原租賃合同中的地位,其仍然要受原租賃合同的約束。
本案中,馮師傅與史師傅的車輛租賃合同是合法有效的,因為租期未滿,該合同對雙方仍具有約束力。因此,馮師傅無權單方解除合同,也無權收回車輛。根據「買賣不破租賃」的原則,如果馮師傅與蔣師傅的買賣合同中沒有約定原租賃合同的解除為買賣合同生效的要件,則在買賣合同生效後,蔣師傅就取代了馮師傅的出租人地位,並受原租賃合同的約束,也無權收回車輛。
㈩ 融資租賃是否屬於所有權保留買賣特殊形式其風險轉移是不是同樣適應交付主義求確認。
融資租賃合同與買賣合同性質不同,故不屬於買賣的特殊形式。融資租賃合同以融物獲得內融資,出租方容需要和承租方簽訂租賃合同的同時與設備出售方簽訂設備買賣合同,但是同時又約定,設備的風險由承租人承擔,與出租方沒有關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