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有權的利用方式
⑴ 民法所有權四項全能舉例子
所有權包括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4個權能。
擁有了4項權能,便完全擁有了所有回權。
但這四項答權能往往是相分離的。比如出租,就把佔有和使用的權能過渡給了承租人。但其中最核心的權能應該是處分權,其他三個權能都可以讓渡,但如果處分權都讓渡了的話,就標志著所有權徹底轉移了。用通俗的話說區別,就是佔有不一定表示擁有所有權,但有處分權就一定擁有所有權。
舉例:比如你把你的東西無償借給朋友,那麼「佔有」「使用」「收益」三項權能都被你讓渡了。 這時,所有權歸誰?當然還是你了——你有權收回,有權出租,有權出賣,有權做任何處置,這就是處置權!所以說,處置權是所有權中最核心的權能,是擁有所有權的標志。
⑵ 什麼叫使用權,什麼叫所有權,法律上的區別在哪裡
房屋的產權在法律上的嚴格定義指的是所有權,所有權包括佔有,使用,收益,處回分權在內,是完全物權答,可以繼承和轉讓。而使用權只是對物的一種權利的行使方式,使用權人在沒有得到所有權人許可的前提下,將不能任意處置該房屋。至於是買城區房屋的使用權還是取得房屋所有權的更加符合您的需要的問題,並不是一個單純的法律問題,這需要您在清楚前述使用權和所有權區別的前提下,結合您的實際情況和投資意向來決定。
⑶ 商標所有權的取得方式有哪些
原始獲得商標權的方法通常有以下三種:
①通過注冊方式獲得,也就是商標所有人要通過向工商部門申請注冊,才能獲得商標的專用權;
②使用取得,即通過商標的使用獲得商標專有權。這種情況下經過一段時間的使用即使不注冊也會獲得商標的所有權;
③通過使用或注冊混合方式取得。
對於很多企業或者商家而言,根據市場行情或者本企業需要,對於一些比較認同並想擁有的商標,還可以通過其它方式比如轉讓來取得,最終成為商標權人,
這就是第二種取得商標權的方式:
繼受取得,亦即通過轉讓獲得他人已經存在的商標權,當然獲得的商標權其使用范圍、商標權具體內容等等都依據原有的權利。
繼受取得一般情況可以通過下列二種方式實現:
①轉讓商標權 雙方根據商標權轉讓合同,出讓方有償或無償地向受讓方移轉商標權,合同生效後,受讓方即取得商標權;
②繼承取得,商標權作為商品重要屬性,含有一定的商業利益,有財產屬性,繼承人可以通過合法的途徑繼承被繼承人的商標權。
⑷ 使用權與所有權的區別是什麼
使用權是指你有權使用的東西,但不一定是屬於你的。所有權是指這東西是你的,你有使用和專支配屬的權利。舉個具體的例子:
土地所有權始終歸國家所有,個人只獲得土地使用權。比如70年的房子55年到期後土地使用權的處理有以下幾種方式:
1.土地使用者向土地管理部門提交續期申請書,除根據社會公共利益需要收回的,應當予以批准。獲得批准續期的,重新簽訂土地有償使用合同,支付土地有償使用費。這樣,你的房產所有權便得以延續。當然,變成危房強制拆除的除外。
2.土地使用者未申請續期的,土地使用權和地上房產由國家無償收回。房屋所有權也就自然消失。
3.土地使用者提出續期申請,根據法律規定沒有批准續期的穴即根據社會公共利益需要收回的雪,土地使用權國家無償收回,但對於地上房產,根據收回時的殘余價值給予相應補償。
此外,土地使用權未到期國家也可徵用,但應就剩餘使用年限的土地使用權及房產進行補償。
⑸ 使用權與所有權的區別
所有權和使用權的區別:
1、所有權,是所有人依法對自己財產所享有的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是對生產勞動的目的,對象,手段,方法和結果的支配力量,它是一種財產權,所以又稱財產所有權。
所有權是物權中最重要也最完全的一種權利,具有絕對性、排他性、永續性三個特徵,具體內容包括佔有、使用、收益、處置等四項權利。
2、使用權,釋義為不改變財產的本質而依法加以利用的權利。通常由所有人行使,但也可依法律、政策或所有人之意願而轉移給他人。如我國國家財產的所有權屬於中華人民共和國,而國家機關、國有企業和事業單位根據國家的授權,對其所經營管理的國家財產有使用權。
3、從民法關於所有權的相關原理來看。完整的所有權包括佔有、使用、收益、處分四項權能,而使用權是實際利用的權利。所有權人與使用權人並非必然是同一主體,因為通過一定的契約,非所有權人也可獲得使用權
4、從商品房買賣合同示範文本的相關條款來看。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建設部共同製作的《商品房買賣合同》示範文本第十七條明確要求買賣雙方應對樓宇屋面使用權的歸屬作出約定。那麼,只要開發商與業主能夠協商一致,開發商就完全可以通過購房合同的約定來取得樓宇屋面的使用權。
(5)所有權的利用方式擴展閱讀:
所有權與使用權是不同的
第一,從民法關於所有權的相關原理來看。完整的所有權包括佔有、使用、收益、處分四項權能,而使用權是實際利用的權利。
所有權人與使用權人並非必然是同一主體,因為通過一定的契約,非所有權人也可獲得使用權,比如房主可將房屋租給他人使用。因此,樓宇屋面的使用權經全體業主同意,可以讓給開發商來使用。
第二,從商品房買賣合同示範文本的相關條款來看。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建設部共同製作的《商品房買賣合同》示範文本第十七條明確要求買賣雙方應對樓宇屋面使用權的歸屬作出約定。
那麼,只要開發商與業主能夠協商一致,開發商就完全可以通過購房合同的約定來取得樓宇屋面的使用權了。
參考資料來源:搜狗網路-所有權
搜狗網路-使用權
⑹ 所有權的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分別是什麼意思
所有權具有四項基本權能:
1.佔有。佔有就是對於財產的實際管領或控制。擁有一個物的一般前提就是佔有,這是財產所有者直接行使所有權的表現。所有人的佔有受法律保護,不得非法侵犯。對於動產,除非有相反證明,佔有某物即是判定佔有人享有該物所有權的標准。除了前引俄羅斯民法明確規定了佔有權之外,外國和地區民法在所有權的概念中雖然並不明確規定佔有,但其所有權的內容包括這一權利是不言自明的。
2.使用。使用是權利主體對財產的運用,以便發揮財產的使用價值。如使用機器生產產品,在土地上種植農作物。擁有物的目的一般是為了使用。外國和地區民法對於使用權一般都有明確規定。如前引日本、義大利、俄羅斯和我國台灣的規定。德國、瑞士雖然只有「處分」一詞,但「隨意處分」或者「自由處分」也當然包括使用。所有權人可以自己使用,可以授權他人使用,這些都是所有權人行使使用權的行為。
3.收益。收益是通過財產的佔有、使用等方式取得的經濟效益。使用物並獲益是擁有物的目的之一。對於收益權,外國和地區民法也有規定,如前引日本和我國台灣,有的國家只規定了使用權,沒有明確規定收益權,這是因為其規定的使用權包括了收益權。收益通常與使用相聯系,但是處分財產也可以帶來收益。收益也包括孳息。孳息分為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家畜生仔、果樹結果等屬於天然孳息;存款所得的利息、出租所得租金屬於法定孳息。
4.處分。處分是指財產所有人對其財產在事實上和法律上的最終處置。處分權一般由所有權人行使,但在某些情況下,非所有權人也可以有處分權,如運輸的貨物,如果發生緊急情況,承運人也可以依法進行處分。外國民法對所有權概念的規定都包括「處分」一詞。同時規定使用權的,處分不包括使用,沒有規定使用權的,處分也包括了使用。
⑺ 所有權包括什麼
所有權是物權的一種,是財產所有人依法對其物即自己的財產享有佔有、使用、收益、處分和獨立支配的權利。所有權包含了四項權能:
一是佔有,即對財產的實際控制,佔有又可以分為所有人佔有與非所有人佔有兩種情形,如甲將自己的房子租給乙居住,乙對該房子的佔有即為非所有人佔有。在非所有人佔有中,又可分為合法佔有與非法佔有,乙租甲的房子住,乙對甲的房子佔有即為合法佔有,如果租賃期屆滿乙還佔有該房子即為非法佔有。在非法佔有中,又可以分為善意佔有與惡意佔有,如甲將乙的一幅字畫贈送給丙,而丙並不知道字畫不是甲的,此時丙的佔有即為善意佔有。明知沒有法律依據還要佔有他人財產,如將拾得物據為己有即為惡意佔有。區分善意佔有與惡意佔有的目的在於法律後果不同,善意佔有中,佔有人可以取得物的所有權,而惡意佔有則不但不能取得物的所有權,還應返還原物和由原物所獲得的利益給原所有人,原所有人無需支付任何費用給惡意佔有人。
二是使用,即對財產的有效利用或從中獲取經濟上利益。使用權可以由所有人行使,也可以由非所有人行使,非所有人行使物的使用權必須根據法律或合同的規定進行。
三是收益,即指利用財產並獲取一定的經濟利益的權利。收益權之所以是所有權的一項重要權能,是因為人們擁有某物都希望通過該物獲取新的經濟利益。所有權自身也必須要在經濟上實現自己和增殖自己。
四是處分,即所有人對財產進行消費和轉讓的權利。處分權是財產所有權的核心,在一般情況下,處分權只能由所有權人親自行使。但是,在特定情況下,非所有人也可以根據法律或合同的約定行使對財產的處分權。佔有、使用、收益、處分構成了所有權完整的四項權能,所有人往往是通過四項權能與自己的分離回復來滿足自己生產生活的需要,充分發揮財產的用途。同時,所有權人在行使權利的過程中,還應履行相應的義務,即不因所有權的行使而妨礙他人和社會的公共利益。
所有權的類型是所有制關系在法律上的表現。根據我國現階段所有制的結構,我國物權法規定了國家、集體、私人的財產所有權,並對國家、集體、私人財產的主體、范圍、管理體制、行使權利的方式和保護的原則、方法都作出了明確規定。所有權是最全面最完整的完全物權,具有包括佔有使用收益處分無限追及在內的等等權能。是物權制度的核心。其他物權都是所有權根據權能不同的衍生和附屬。
⑻ 保護所有權的民法方法有哪些
保護財產所有權的民法方法
財產所有權是指所有人依法對自己的財產享有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包括佔有權、使用權、收益權和處分權四項權能。所有權意味著人對物最充分、最完全的支配,是最完整的物權形式。財產所有權在本質上是一定社會的所有制形式在法律上的表現。
根據所有人在其所有權受到侵害以後提起的訴訟或請求的不同內容,可以將保護所有權的民法方法分為如下幾種:
(一)請求確認所有權
確認所有權,就是指因所有權歸屬不清而發生爭執時,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確認所有權。確認所有權只能由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並通過民事訴訟程序解決。因此,確認所有權並不是所有人依法享有的向當事人提出請求的權利(請求權)。確認所有權是民法保護所有權的一種獨立的方法,並且是其他保護方法的前提。在司法實踐中,人民法院審理侵犯所有權的案件,首先應該明確所有權的歸屬,然後才能根據所有權受侵犯的情況,採取其他的保護方法。
(二)請求返還原物
請求返還原物,是指所有人在其所有物被他人非法佔有時,可依法請求不法佔有人返還原物,或請求人民法院責令不法佔有人承擔返還原物的責任。非法佔有有兩種情況,一是無權佔有所有物,如甲的房屋被乙租用,租期屆滿後,乙不返還承租的房屋。二是非法侵佔,如甲搶奪乙的財產據為己有。這兩種情況都構成非法佔有,所有人可以通過提出請求或訴訟,要求返還。在適用這一方法保護所有權時,應注意如下問題:
1、有權請求返還原物的人,一般是物的所有人。在共有的情況下,每個共有人都可以請求不法佔有人返還共有物。但各共有人必須要求不法佔有人將共有物返還給全體共有人。共有人逾越其應有部分而佔有或使用共有物時,其他共有人對該共有人有請求返還其應有部分的權利。如果佔有人在合法佔有他人的財產期間,佔有物又被第三人非法佔有,所有人可根據所有權請求不法佔有人返還原物,佔有人也可根據其合法佔有權,請求不法佔有人返還佔有物。
2、所有人只能針對非法佔有人提出返還原物,而不能要求合法佔有人返還原物。否則,合法佔有人可依據其合法佔有權,拒絕所有人的請求。在這里確定佔有人的佔有為合法或非法,應根據所有人提出請求時佔有人是否有權佔有來決定。如果無權佔有人佔有原物以後,又將該物轉讓給他人佔有,則所有人既可請求無權佔有人,也可以請求現在的佔有人返還原物。
3、如果原物被他人合法佔有,佔有人在合法佔有期間,將原物非法轉讓第三者,所有人能否向第三者提出返還原物的要求,要依具體情況而定。
4、所有人請求返還原物,必須原物依然存在。如果原物已經滅失,返還原物客觀上已經不可能,所有人就只能要求賠償損失,而不能要求返還原物。
5、返還原物在性質上是對所有物的佔有的轉移,而不是所有權的移轉,因此佔有人必須將所有物移轉至所有人的控制之下,才能視為原物已經返還。但是,在返還原物時,所有人同意由不法佔有人繼續佔有原物,以代替移轉佔有的,視為原物已經返還。
6、返還原物是否應返還原物所生的孳息,應區別善意和惡意佔有而定。在善意佔有的情況下,佔有人只返還原物而不返還孽息,同時亦可請求所有人補償對所有物的保管和改良所支付的必要費用;在惡意佔有的情況下,佔有人應負責返還其在惡意佔有期間所獲得的一切孳息,並且無權請求所有人補償其支付的費用。
(三)請求排除妨害
請求排除妨害,是指所有人在其所有物遭受損害和其所有權的行使遭受妨害時,可依法請求不法侵害人排除妨害,或請求人民法院責令侵害人排除妨害。所有人在請求排除妨害時,應注意如下幾個問題:
1、妨害人是否具有故意和過失,均不影響所有人提出請求。但妨害行為必須是非法的,如果妨害行為是合法的,即正當行使權利的行為,則「妨害人」可以拒絕所有人的請求。
2、所有人不僅可以對已經發生的妨害請求排除,而且對尚未發生但又確有可能發生的妨害,也有權請求排除。例如請求鄰居拆除可能倒塌的建築物。妨害既可以是侵害人的直接妨害行為造成的,也可以是由侵害人的物件造成的。例如,某甲的房屋倒塌,妨害某乙正常生活,某乙也可以請求排除妨害。但是,妨害必須已經存在或確實存在著某種危險,而不是主觀臆測的妨害。
3、排除妨害的請求權,除所有人外,對被妨害的財產享有合法佔有權的人亦有權行使,排除妨害的費用一般由侵害人負擔。
行使排除妨害和返還原物請求權的條件是不同的,兩者的主要區別在於:在請求排除妨害的情況下,所有人一般沒有喪失對所有物的佔有;在請求返還原物的情況下,所有人已喪失了對所有物的佔有。
(四)請求停止侵害
請求停止侵害,是指所有人在其財產直接受到他人的不法侵害時,有權要求侵害人停止正在進行的侵害,或請求人民法院責令侵害人停止侵害。如果侵害行為並沒有直接造成對所有人的財產的損害,或者雖然造成了損害,但是侵害行為已經終止,則所有人不能請求停止侵害,而只能提出其他請求。
(五)請求恢復原狀
請求恢復原狀,是指所有人的財產被他人非法侵害遭到損壞時,如果能夠修理,則所有人有權要求加害人通過修理恢復財產原來的狀態。加害人不修理時,所有人有權請求法院責令加害人恢復原狀。恢復原狀一般是通過修理的辦法,使遭受損壞的財產在價值和使用價值上與原來的狀態大體相等,而不是使財產在內容和形式上與以前的狀況完全一致。恢復原狀不僅要在實際上可能,而且要在經濟上合理,否則就不應該採取這種方式。
(六)賠償損失
請求賠償損失,是指所有人的財產遭受他人的不法侵害,致使財產損壞不能修復,或者原物已經滅失,不能返還的,所有人可以請求不法行為人賠償財產損失,亦可要求人民法院責令侵害人賠償損失。通過恢復原狀、返還原物等方法不足以補償所有人的損失時,所有人在請求恢復原狀、返還原物的同時,可以請求侵害人賠償損失。
在以上六種方法中,前五種方法屬於物權的保護方法,後一種是債權的保護方法。以上幾種方法可以同時採用,也可以只適用其中的一種。在責令加害入承擔了民事責任以後,根據具體情況,還可以責令其承擔行政或刑事責任。
專業人士表示,所有人在其所有權受到侵害以後,可以依據民法的規定,請求侵害人為一定的行為或不為一定的行為。換言之,在此情況下,所有人依法享有因其所有權受到侵害而產生的請求權,可以通過行使請求權而實現其所有權。所有權人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請求人民法院責令侵害人承擔責任,或者請求人民法院確認所有人的權利。所有人的財產因他人的犯罪行為而遭受侵害時,所有人則有權在刑事訴訟中附帶提起民事訴訟,以維護自己的財產所有權。
⑼ 所有權的權能包括
所有權的權能
所有權是完全物權,所有權人以佔有、使用、收益、處分和其他任何可能的方式實現對物的直接支配的權利。
佔有、使用、收益、處分,是所有權的經典的4項權能。
上述4項權能,並不要求所有人一定同時享有。例如所有權人在物上設定抵押等他物權,並不影響其所有權人身份。
佔有權能,事實上管領的權能。
使用權能,加以利用。
收益權能,收取孳息。
處分權能,權屬變化和物理形態變化。
權能詳解
佔有權能與【僅作為事實狀態的佔有】不同,不僅受到佔有制度的保護,而且受到佔有背後的本權保護。
本權:具有法律上或者合同上原因的權利。
收益權能,收取標的物的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收益權能是所有權中的財產權內容,也是用益物權的主要內容之一。
例如種果樹,摘下來的果子就是天然孳息。養雞,下的蛋,就是天然孳息。
法定孳息:例如房東收自己房子產生的租金;銀行存款產生的利息等。
處分權能:包括法律上的處分和事實上的處分。
法律上的處分,是對所有權的轉移、消滅等法律行為,例如:買賣、贈予等。
事實上的處分,是對物進行物理上的處理的能力,如銷毀某物品、加工某物品等。例如刪除自己手機的照片等數據。
消極權能
所有權除了以上積極權能,還有消極權能,即在所有權受到妨害或者可能受到妨害時,所有權人有權排除他人干涉,以恢復對物的圓滿支配。
所有權的5大特徵
1、 整體性
2、 社會性
3、 觀念性
4、 彈力性
5、 恆久性
所有權的權能也會時扁時圓滿
特徵詳解
整體性,其實對於所有權4項權能這一制度的再一回復。4項權能把所有權拆開了講,但是整體性又說所有權並不是這個權能的簡單相加。所有權本身就渾然一體。
可以對所有權的標的物設立一個完整獨立的他物權,例如抵押。但是不能在時間和內容上分割所有權。
怎麼理解?抵押權是未來獲得所有權標的物的優先受償權。影響的是現下所有權權的處分權能。
其實用益物權或者擔保物權是對所有權4項權能的限制,從權能角度講,是可以不完整的,就像前面講的,4項權能可以不同時具有。但是這里為什麼講「整體性」?
其實是所有權作為一個整體不可以時有時無,有就是有,沒有就是沒有。(我們不探討這樣對或者錯,主要解釋前人的理解)。
例如,東北很冷,東北人冬天就想去海南度假。想在海南買個房子,但是其他時間自己不住,也不想打理。能否買房子每年冬天
⑽ 所有權和使用權有什麼不同
所有權和使用權的區別:
1、所有權,是所有人依法對自己財產所享有的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是對生產勞動的目的,對象,手段,方法和結果的支配力量,它是一種財產權,所以又稱財產所有權。
所有權是物權中最重要也最完全的一種權利,具有絕對性、排他性、永續性三個特徵,具體內容包括佔有、使用、收益、處置等四項權利。
2、使用權,釋義為不改變財產的本質而依法加以利用的權利。通常由所有人行使,但也可依法律、政策或所有人之意願而轉移給他人。如我國國家財產的所有權屬於中華人民共和國,而國家機關、國有企業和事業單位根據國家的授權,對其所經營管理的國家財產有使用權。
3、從民法關於所有權的相關原理來看。完整的所有權包括佔有、使用、收益、處分四項權能,而使用權是實際利用的權利。所有權人與使用權人並非必然是同一主體,因為通過一定的契約,非所有權人也可獲得使用權
4、從商品房買賣合同示範文本的相關條款來看。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建設部共同製作的《商品房買賣合同》示範文本第十七條明確要求買賣雙方應對樓宇屋面使用權的歸屬作出約定。那麼,只要開發商與業主能夠協商一致,開發商就完全可以通過購房合同的約定來取得樓宇屋面的使用權。
(10)所有權的利用方式擴展閱讀:
所有權與使用權是不同的
第一,從民法關於所有權的相關原理來看。完整的所有權包括佔有、使用、收益、處分四項權能,而使用權是實際利用的權利。
所有權人與使用權人並非必然是同一主體,因為通過一定的契約,非所有權人也可獲得使用權,比如房主可將房屋租給他人使用。因此,樓宇屋面的使用權經全體業主同意,可以讓給開發商來使用。
第二,從商品房買賣合同示範文本的相關條款來看。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建設部共同製作的《商品房買賣合同》示範文本第十七條明確要求買賣雙方應對樓宇屋面使用權的歸屬作出約定。
那麼,只要開發商與業主能夠協商一致,開發商就完全可以通過購房合同的約定來取得樓宇屋面的使用權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