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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名義所有權案例

發布時間: 2021-01-08 16:47:37

『壹』 房屋所有權是歸名義購買人還是實際購買人所有

房屋所有權證是房權所有人的唯一憑證。很顯然,無論處於什麼目的內,已都是這套房容屋的唯一所有人,當然!所有權和處置權都歸已所有。
如果甲有充分證據證明自己是出資人,那麼這也是債務問題,不能等同的將甲也認為是房權的所以人。由此給甲造成的損失當由甲乙雙方共同承擔。可以根據協商將此房產按份額由甲乙雙方按份共有。

『貳』 房屋所有權證顏色

房屋所有權證有很多版本,格式內容並不統一,可以說各種各樣的房產證樣式都有,單純從顏色上看,有純紅色的,有紅褐色的,還有綠色的。1998年以前的產權證多數沒有防偽措施,而且發證的機關也不一致。發證機關有的叫房地產管理局,有的叫建設委員會,有的以市政府的名義發,有的以房管所、房管處、房管科、產權科等名下發放。

產生這種現象的原因比較多,有些地方政府沒有設立專職的房屋行政管理部門,有些是因為房屋行政主管的政府機關名稱變更或機構調整等原因。

我們以2000年以後房屋所有權證告訴讀者如何識別真假:

一.看房屋所有權證用紙。真正的房屋所有權證的內頁所用紙張採用專業水印紙,類似人民幣的水印製作,是由北京印鈔廠證券分廠印製的。

二.看防偽底紋。真房屋所有權證除封面及封底外內頁所有的底紋均為「房屋所有權證」六字,字跡清晰,2000年後印製的權證,採用了專用浮雕底紋,浮雕字立體感強。

三.看房屋所有權證的封皮。真證封皮為深紅色,上部印有國徽,下面印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房屋所有權證」,這些字分兩行,上面一行「中華人民共和國」,下面一行是「房屋所有權證」,上下兩行字是完全對齊的,但字型大小的大小不一樣,上面的字小,下面的字大。

四.看團花及建房注冊號。真房屋所有權證有一團花,該團花立體感強。團花下面是建房注冊號,真證的號碼是機器印製的11001,數字清晰。建房注冊號上面團花下面印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監制」。

五.看微縮文字。2000年以後印製的房屋所有權證發證機關一頁最頂行花邊最下面一行里藏著微縮文字,用肉眼看為一道虛線,在放大鏡下清晰可辨「FWSYQZ」(「房屋所有權證」漢語拼音第一個字母的大寫)。

六.看發證機關印章。真房屋所有權證的發證機關是由機器套紅印製的「北京市建設委員會」(2004年以後)或「北京市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行政公章,而填發單位的圖章是用印泥蓋上去的。

七.看流水編號。真房屋所有權證的流水號是機器印製的,2000年後印製的權證編號下方,還印有「北京印鈔廠證券分廠印製(200×)」字樣。

八.看房屋所有權證的內容。內容一般包括房屋所有權人、房屋坐落、地號、產別、房屋狀況、共有人、土地證號、權屬性質、使用年限、設定他項權利摘要、附記等,通過核實這些信息確定房屋所有權證的真偽。

九.看房地產平面圖。真房屋所有權證上有一張房地平面圖及一張房屋登記表。圖和表上均蓋有測繪部門的章,另外圖和表是與房屋所有權證粘貼在一起的,在粘貼的連接處蓋有騎縫章。

十.看產權的性質種類。目前房屋的產權性質基本分三類,一是商品房,二是房改房,三是經濟適用房。不同產權性質的房屋在產權證上記載的信息是不一樣的。

商品房房產證的編號為「(海)私字第XXX號」或「京房權證海私字第XXXXXX號」,如果該商品房以前發生過轉讓交易房產證的編號為「(海)私移字第XXX號」或「京房權證海私移字第XXXXXX號」。北京市管理的房屋產權編號與各區不太一致,北京市權屬 的編號為「(京)私字第XXX號」,括弧內是京字而不是各區的簡稱,除產房證之外, 一般北京市權屬的房產證還有一個黃色的土地證,而一般區縣房屋是沒有土地證的。

房改房的編號分幾種,房改房分成本價與標准價的房屋,因此以成本價購買的房屋其產權證編號為「(海)私成字第XXX號」或「京房權證海私成字第XXXXXX號」,以標准價購買的房屋其產權證編號為「(海)私標字第XXX號」或「京房權證海私標字第XXXXXX號」。

經濟適用房的產權證其編號為「京房權證昌私字第XXXXXX號」或「京房權證昌私移字第XXXXXX號」,並在下面蓋有「經濟適用住房」的小紅章,另外,如果面積超標,在附記一欄內還蓋有「超標補交綜合地價款房屋建築面積XX平方米」紅章並手寫填有具體的超標面積數字。

十一.對於沒有防偽標志的房屋所有權識別比較困難,偽造也比較容易,即使是專業人員也很難確定真偽。對於以前沒有防偽標志的房產證最好的辦法就是到房屋交易主管部門查詢,了解原始檔案,並與原始檔案核對,這樣才能辨別真偽。

『叄』 一個關於房改房的房屋所有權問題的經典案例!!!

1、我國認定不動產物權所有權方式:是看不動產物權登記,一般來說就是房屋所有權證明,即產權證書。即產權證記載的所有權人是誰,誰就從法律上擁有不動產的物權。除非產權證書與登記機關登記的不一致,但這種情況很罕見!以你所述情況,恐怕不屬於這種例外情況。由於大兒子擁有產權證書,故法律承認大兒子就是該房屋的所有權人。而且大兒子取得的物權是一種絕對權,也叫對世權,任何第三人都有不得妨礙物權人行使權力的不作為義務。
2、三個妹妹雖然從法律規定上看,可以進行異議登記,但事實上也沒有太大用處,因即使異議登記了,但法律要求15天內必須到法院起訴,否則異議登記過期失效,法律不在保護!但問題時,三個妹妹到法院主張什麼權利呢?事實上是很難主張權利的!
3、即使三個妹妹相對於自己的哥哥主張有債權存在,但債權相對於物權而言,只是一種相對權利,仍然無法要到房屋,當然也無法對拆遷部門主張任何權利,即拆費只給予相對的產權權利人,即大兒子!
4、三個妹妹如果認為不公平,向法院起訴。其實也很難主張權利,因為不易舉證!
5、三個妹妹目前對老人盡了一定的贍養義務,但那也是法定的義務!即使老人還有其他財產如存款,但只要老人還健在,就不發生法定繼承問題。而切老人若以遺囑形式把老人名下財產單獨留給某個子女,也仍然符合法律規定。

『肆』 房屋所有權確認糾紛案例

我是律師,就你所述,1、不能確認;2、不會判。

『伍』 農村的房屋所有權是誰

《房屋所有權證》是公民私有房產的法律證明文書,房屋買賣、轉讓、抵押、贈與都內需要。
在農村,村容民建房有兩證:《集體土地使用權證》和《房屋所有權證》。但現行法律規定,房地不能分離,集體土地使用權不允許買賣,因此,農村房地產還不能上市交易。
房屋是你私有的,可以買賣(交易後你不能再申請宅基地,也就沒有宅基地了,你住哪?),但土地證不能過戶,誰會買你的房子?
但有一種情況可以靈活處理:本集體經濟組織或本村內村民可以相互交換(買賣),另行安排宅基地。私下操作,一般也不予追究。前提是內部不能有矛盾,否則也不行。
現在,國家正在制定農村資產變資本的政策,可以流轉、置壓,但要等。新政策未出台之前,還是按現行政策執行。

『陸』 我居住30多年的集體房屋所有權歸誰呢

沒有產權歸屬的話,建議申請仲裁。

『柒』 法院判決房屋所有權後未過戶該房屋是否能被查

能查封,沒有過戶意味著所有權沒有轉讓。
法院強制執行的范圍
(1)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生活所必需的衣服、傢具、炊具、餐具及其他家庭生活必需的物品。
(2)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所必需的生活費用。當地有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必需的生活費用依照該標准確定。
(3)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完成義務教育所必需的物品。
(4)未公開的發明或者未發表的著作。
(5)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用於身體缺陷所必需的輔助工具、醫療物品。
(6)被執行人所得的勛章及其他榮譽表彰的物品。
(7)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條約程序法》,以中華人民共和國、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部門名義同外國、國際組織締結的條約、協定和其他具有條約、協定性質的文件中規定免於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

『捌』 90年代的有政府名義頒發的私產房屋所有權證嗎

您好,政府部門應當及時發放產權證的!這是所有權的唯一憑證!

『玖』 贈與後又立遺囑 房屋所有權歸誰

你的案情寫的太過省略,a房屋究竟是甲個人財產還是夫妻共同財產?
(1)a房屋為個人財產則產權歸甲,(我國《物權法》規定,不動產採取登記制度)依據公證的贈與合同,所有權歸乙。乙可向法院申請執行因為經過公正後的贈與合同不可撤銷。無論是某甲本人還是甲妻,在沒有法定的撤銷情形出現的情況下,都無權將其撤銷。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規定,贈與合同是贈與人將自己的財產無償給予受贈人,受贈人表示接受贈與的合同。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

具有救災、扶貧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或者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不適用前款規定。

具有救災、扶貧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或者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贈與人不交付贈與的財產的,受贈人可以要求交付。

受贈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贈與人可以撤銷贈與:

(一)嚴重侵害贈與人或者贈與人的近親屬;

(二)對贈與人有撫養義務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贈與合同約定的義務。
(2)a房屋為夫妻共同財產,則甲只能將屬於他的那一部分房產贈給乙,即該房屋的一半。甲妻有權處分屬於自己的那一部分房產,乙可要求歸還購房款。該房屋變成乙和甲妻共同共有。

『拾』 農村房屋所有權人如何認定父母建的房子,子女是否是共有人

大家都知道,建房佔用的宅基地歸農民集體所有,而對於農村房屋所有權人如何認定?大部分人還不是很清楚。

【案例分享】

張某(男)與宋某(女)登記結婚,婚後生育一子張小某。1993年9月,張某以自己名義向當地政府申請翻建房屋,獲得批准,其中翻建批示上載明,申請人為張某,同住人口為宋某、張小某。次年,翻建的房屋建成後,一家三口一直在翻建的房屋裡居住。

2010年,張小某與王某結婚,張小某婚後與父母同住。但因日常瑣事雙方經常發生摩擦,導致張小某夫婦與張某夫婦關系日益緊張。

2017年,張小某向張某提出分家,並要求分配房產。張某以房屋系自己所建,與張小某無關為由,拒絕張小某分得房產的要求,並限期張小某半年之內搬離其所建房屋。後張小某將此事訴至法院,並主張涉案房屋為其與父母的家庭共有財產,要求判決部分房屋產權歸其所有。

庭審中,張某夫婦辯稱,建設涉案房屋時,張小某尚未成年,既未出工也沒有出力,故主張涉案房屋上的財產權利應歸自己所有,與張小某無關。

法院經審理認為,涉案房屋是張某夫婦所建,建房時張小某尚未成年,據此認定張小某不享有涉案房屋的財產權利份額,並駁回了張小某的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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