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拍賣使用權嗎
A. 土地使用權不可以拍賣嗎
可以拍賣的,屬於可以自由流通的資產。開發商獲得土地使用權就是通過拍賣獲得。
B. 國有劃撥土地,法院能否直接拍賣或變賣
不可以的。
根據國務院1990年5月19日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所有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和國家土地管理局1992年2月24日頒布的《劃撥土地使用權管理暫行辦法》第三條規定:"符合下列條件的,其土地使用權可以轉讓、出租、抵押:
(一)土地使用者為公司、企業、其他經濟組織和個人;
(二)領有國有土地使用證;
(三)具有合法的地上建築物、其他附著物產權證明;
(四)依照《條例》和本辦法規定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向當地市縣人民政府交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或者以轉讓、出租、抵押所獲收益抵交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對於符合上述規定條件的國有劃撥土地使用權,人民法院才能對其採取評估、拍賣等強制措施,否則就不能進行處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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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委託評估、拍賣和變賣工作的若干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委託評估、拍賣和變賣工作的若干規定》已於2009年8月2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472次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09年11月20日起施行。
為規范人民法院委託評估、拍賣和變賣工作,保障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維護司法公正,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等有關法律的規定,結合人民法院委託評估、拍賣和變賣工作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一條人民法院司法技術管理部門負責本院的委託評估、拍賣和流拍財產的變賣工作,依法對委託評估、拍賣機構的評估、拍賣活動進行監督。
第二條根據工作需要,下級人民法院可將評估、拍賣和變賣工作報請上級人民法院辦理。
第三條人民法院需要對異地的財產進行評估或拍賣時,可以委託財產所在地人民法院辦理。
第四條人民法院按照公開、公平、擇優的原則編制人民法院委託評估、拍賣機構名冊。
人民法院編制委託評估、拍賣機構名冊,應當先期公告,明確入冊機構的條件和評審程序等事項。
第五條人民法院在編制委託評估、拍賣機構名冊時,由司法技術管理部門、審判部門、執行部門組成評審委員會,必要時可邀請評估、拍賣行業的專家參加評審。
第六條評審委員會對申請加入人民法院委託評估、拍賣名冊的機構,應當從資質等級、職業信譽、經營業績、執業人員情況等方面進行審查、打分,按分數高低經過初審、公示、復審後確定進入名冊的機構,並對名冊進行動態管理。
第七條人民法院選擇評估、拍賣機構,應當在人民法院委託評估、拍賣機構名冊內採取公開隨機的方式選定。
第八條人民法院選擇評估、拍賣機構,應當通知審判、執行人員到場,視情況可邀請社會有關人員到場監督。
參考資料:網路--劃撥土地使用權管理暫行辦法
C. 房屋使用權可以拍賣嗎
只要抄不是以委託人的身份,產權人是可以參與競價拍賣的。根據拍賣法的規定,只有委託人和拍賣人不得艙與競買。如委託人是法院、行政機關或其他處置權人,則產權人可以參與競買。即使是法院執行資產拍賣,因委託人是法院,產權人一樣可以參與競買。
D. 房產拍賣使用權規定
您好,如果手續合法化可以得到賠償的。
房屋拆遷糾紛一般分為兩類,一類是回:國有土答地上房屋的拆遷,應當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規定的法定程序執行。在該法中也規定了政府及職能部門的職責,如果存在違法且侵害他人合法權益,則權益被侵害人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行政訴訟。對於補償標准問題,法律規定是不低於周邊房屋市場價格。另一類是:集體土地上房屋的拆遷,應當依照《土地管理法》及各地集體土地上房屋拆遷辦法執行,此類拆遷也應依法進行。補償標准也應當參照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精神執行。由於房屋拆遷案件涉及眾多部門,眾多單位,徵收過程中又有很多的部門作出各種行政行為,案件非常復雜,維護權益建議聘請專業律師。望採納謝謝
E. 使用權房可以被強制執行拍賣嗎
法院只能拍賣被告名下的房產,您說的公房產如果不在被告名下,不能拍賣。
F. 法院拍賣的房子只有使用權是什麼意思
應該是沒有進行房改的老公房,這些房子都沒有產權。
G. 欠錢不還的老賴的土地使用權可以抵押或拍賣嗎
對於欠錢不還的老賴,如果查明對方確有產權明晰的土地使用權,債權人版要收集和保留好真實的權證據包括欠錢不還的證據,在多次催討都是不得的時候,債權人應該在訴訟時效內向法院起訴處理。經過起訴之後,原告可以向法院提供被告人的土地使用權證的具體信息和資料,是否要拍賣或以該宗土地作為債權置換,就由法院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依法判決後決定。需要注意的是,債權人不能擅自處理和拍賣債務人的合法財產(包括土地的使用權等)。
H. 法院能否對使用權房產進行查封拍賣用於抵債嗎
法院對村集體土地可以查封。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頒布的《關於依法規范人民法院執行和國土資源房地產管理部門協助執行若干問題的通知》 第 24 條的規定: 「人民法院執行集體土地使用權時, 經與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取得一致意見後, 可以裁定予以處理, 但應當告知權利受讓人到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辦理土地徵用和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手續, 繳納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及有關稅費。 對處理農村房屋涉及集體土地的, 人民法院應當與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協商一致後再行處理。
個案執行中應注意以下幾個方面:
一是釐清權屬關系。 《物權法》 第 9 條規定「不動產的設立、 變更、 轉讓和消滅, 經依法登記, 發生效力; 未經登記的, 不發生效力; 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 由此可見, 不動產登記薄記載所有權人即為權利所有人, 但實踐中農村房屋大多沒有產權登記, 或者有的只有建設用地許可證和建築許可證, 房屋建成後沒有辦所有權證, 還有些是未經批準的違障建築。 因此在採取強制措施前, 一定要查清產權狀況。
二是征詢土地管理部門和集體經濟組織的意見。 由於農村房屋是建在集體土地上, 集體土地的使用權屬農村集體組織。 而土地使用權的轉讓, 一種方式是通過集體土地性質改 變為國有土地; 另一種方式是在本集體組織成員間轉讓, 但該種轉讓受到宅基地「一戶一宅」 的限制。 因此, 處置集體土地上的房屋必須征詢土地管理部門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意見。
三是對買受人范圍作出一定的限制。 國務院國辦發[1999] 39 號通知規定「農民的住宅不得向城市居民出售, 也不得批准城市居民佔用農民集體土地建住宅, 有關部門不得為違法建造和購買的住宅發放土地使用證和房產證。 」 國發[2004] 28 號也規定「加強農村宅基地管理, 禁止城鎮居民在農村購買宅基地。 」 《土地管理法》 第 62 第規定, 農村房屋只能在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之間轉讓, 且受到一戶一宅的規定。 由於上述的限制, 在處置時必須規定嚴格的買受條件。 四是查明是否存在執行豁免。 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 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 和《關於人民法院執行沒定抵押的房屋的規定》 , 對農村房屋執行受到以下限制, 第一, 對被執行人及其扶養的家屬生活必須的房屋, 法院可以查封, 但不得拍賣、 變賣或者抵債; 第二, 對被執行人及其扶養的家屬生活必須但已設定抵押的房屋, 在給予被執行人一定的寬限期並由申請執行人或集體經濟組織提供臨時性住房後可以拍賣、變賣或抵債。
I. 林權使用權可以拍賣嗎
林權使用權可以拍賣。
林權是指一定社會主體對一定森林、林地、林木所享有的所有權、使用權、經營權或一定權益組合。
林權是一種用益物權,除了國家、集體作為所有者外,國家鼓勵各種民事主體通過承包、租賃、轉讓、拍賣、協商、劃撥等形式參與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權的合理流轉。
林權流轉指林地、林木所有權人或使用權人將可以流轉的林地使用權、林木所有權和使用權依法全部或部分轉移給其它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行為。流轉可採取承包、租賃、轉讓、互換等方式進行,也可以依法繼承、擔保、入股或作為合資、合作的條件,可以通過招標、拍賣、掛牌、公開協商等方式進行流轉。流轉時自留山最長不超過70年,承包山流轉不超過原承包期限,如發生再次流轉的,流轉期限不超過原流轉期限的剩餘期限。集體林流轉應召開村民會議,擬訂並公布流轉方案,經村民代表三分之二以上成員同意後方可簽訂流轉合同。
根據《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加快林業發展的決定中發[2003]9號文件精神,國家鼓勵各種社會主體跨所有制跨行業、跨地區投資發展林業。凡有能力的農戶、城鎮居民、科技人員、私營企業主、外國投資者,企事業單位和機關團體的幹部職工等,都可單獨或合夥參與林業開發,從事林業建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