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
㈠ 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住宅使用期是多少年
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住宅70年
㈡ 不動產權證上寫。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房屋構建屋物所有權是什麼意思讓市場化商品房什麼意思
不動產權證上寫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房屋構建屋物所有權是你土地擁專有的是使用權,房屋擁有的是屬所有權的意思。
讓市場化商品房開發商開發建設的供銷售的房屋,這樣房屋具有產權證和土地證,可以在市場上交易的意思。
市場商品房:
也叫商品房,是指在市場經濟條件下,具有經營資格的房地產開發公司,包括外商投資企業,通過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後經營的住宅,均按市場價出售。
其價格由成本、稅金、利潤、代收費用以及地段、層次、朝向、質量、材料差價等組成。
另外,從法律角度來分析,商品房是指按法律、法規及有關規定可在市場上自由交易,不受政府政策限制的各類商品房屋,包括新建商品房、二手房存量房等。
商品房根據其銷售對象的不同,可以分為外銷商品房和內銷商品房兩種。
㈢ 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到期後,房子還是不是自己的
要知道房屋所有權和土地使用權這兩個權利構成了房屋的完整產權,房屋所有權是永久的,就是說合法取得房屋產權證書將永久擁有的該處房屋的所有權。然而土地使用是有期限的,分為40年,50年,70年,住宅建設任務的土地使用期限屆滿後將會自動續期,續期費用的繳納或減免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辦理,通俗來講,使用期限屆滿了,房子還是你的,只需要按照一定的規定繳納土地稅。
土地的使用權關繫到黎明百姓的自身的巨大利益。絕大多數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的期限為七十年,這是國家經了過大量的實地考察做出的決定。房子是我們賴以生存的根本,國家也是相當重視這方面的事情的。所以大家大可不必擔心,該是你的始終是你的。現在的政府的宗旨本來就是全心全意的為人民服務,並不會反過來欺壓剝削你的。只要我們積極做好一個遵紀守法的好市民,幸福快樂的生活觸手可得,未來可期。
㈣ 建設用地使用權與宅基地使用權的區別
建設用地使用權與宅基地使用權的區別如下:
1、兩者的定義不同
建設用版地使用權是指在權國家或集體所有的土地上建造並經營建築物、構築物及其附屬設施的權利;宅基地使用權指的是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依法享有的在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上建造個人住宅的權利。
2、兩者的使用主體不同
宅基地使用權是村民在集體經濟組織內部享有的權利,非本集體成員並不享有宅基地使用權;建設用地使用權對主體並沒有限制。
3、兩者的土地許可權不同
宅基地使用權人使用的土地只限於農村集體土地;根據《物權法》第十二章第一百三十五條的規定:「建設用地使用權人依法對國家所有的土地享有佔有、使用和收益的權利,有權利用該土地建造建築物、構築物及其附屬設施。」建設用地指的是國家所有的土地。
4、兩者取得的費用條件不同
宅基地使用權的取得是無償的;建設用地使用權的取得大部分情況下都是有償的,需要交納土地使用費,只有在劃撥的情況下不用交納。
㈤ 房產證上的權屬性質是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是什麼意思
房產證上土地國有是指開發商是通過交納土地出讓金的方式取得國有土地的使用權,而這種土地一般是住宅用地。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五條以出讓等有償使用方式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建設單位,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標准和辦法,繳納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等土地有償使用費和其他費用後,方可使用土地。
自本法施行之日起,新增建設用地的土地有償使用費,百分之三十上繳中央財政,百分之七十留給有關地方人民政府,都專項用於耕地開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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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權的方式有哪些
1、土地使用權出讓是國家以土地所有人的身份將土地使用權在一定期限內讓與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向國家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行為。土地使用權出讓有拍賣、招標和協議三種方式。
2、土地使用權轉讓是指通過出讓方式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單位和個人,將土地使用權再轉移的行為,如出售、交換、贈與等。土地使用權的出讓構成土地使用權流轉的一級市場,土地使用權的轉讓構成土地使用權流轉的二級市場。
集體土地使用權的轉讓,目前情況比較復雜,在法律中並無系統的規定,各地的做法也不一致。從原則上講,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使用權不得出讓、轉讓或者出租用於非農建設。因此,集體土地使用權的轉讓,目前一般是指不改變農用地性質的承包和轉包。
通過土地劃撥及建設用地程序取得的使用權是無限期的,通過土地使用權出讓取得使用權的,按照土地的用途不同,使用權的年限也不同。
3、土地使用權出租是指土地使用者作為出租人將土地使用權隨同地上建築物、其他附著物租賃給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為。未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規定的期限和條件投資開發、利用土地的,土地使用權不得出租。
㈥ 設立建設用地使用權應當符合什麼要求
設立建設用地使用權應當符合節約資源、保護生態環境的要求,遵守法律、行政法規關於土地用途的規定 ,不得損害已經設立的用益物權。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三百四十六條規定,設立建設用地使用權。應當符合節約資源、保護生態環境的要求,遵守法律、行政法規關於土地用途的規定,不得損害已經設立的用益物權。
物權法第一百三十九條規定:「設立建設用地使用權,應當向登記機構申請建設用地使用權登記。登記機構應當向建設用地使用權人發放建設用地使用權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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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設用地使用權登記是指登記機構將土地的權屬、用途、面積等基本情況登記在登記簿上,並向建設用地使用權人頒發使用權證書。設立建設用地使用權,建設用地使用權人應當向登記機構申請建設用地使用權登記,經登記設立。登記機構應當向建設用地使用權人發放建設用地使用權證書。建設用地使用權適用登記生效的原則。
以劃撥方式設立建設用地使用權的,根據目前的規定當事人不需要簽訂合同,而是通過「國有土地劃撥決定書」的形式,將建設用地使用權劃撥給建設用地使用權人。但是,劃撥土地也應當按照規定辦理登記手續。
㈦ 民法典(草案)亮點:房屋產權70年到期後怎麼辦
《民法典(草案)》
第三百五十九條 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限屆滿的,自動續期。續期費用的繳納或者減免,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辦理。非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限屆滿後的續期,依照法律規定辦理。該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動產的歸屬,有約定的,按照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辦理。
第三百六十條 建設用地使用權消滅的,出讓人應當及時辦理注銷登記。登記機構應當收回權屬證書。
第三百六十一條 集體所有的土地作為建設用地的,應當依照土地管理的法律規定辦理。
㈧ 住宅 土地使用權問題
國土部08版土地出讓 合同範本相關條款
第二十五條 使用年限屆滿,土地使用者需要繼續使用本合同項下宗地的,應當至遲於屆滿前一年向出讓人提交續期申請書,除根據社會公共利益需要收回本合同項下宗地的,出讓人應當予以批准。
住宅建設地使用權期限屆滿的,自動續期。
出讓人同意續期的,土地使用者應當依法辦理出讓、租賃等有償用地手續,重新簽訂出讓、租賃等土地有償使用合同,支付土地出讓價款、租金等土地有償使用費。
第二十六條 土地出讓期限屆滿,土地使用者申請續期,因社會公共利益需要未獲批準的,土地使用者應當交回國有土地使用證,並依照規定辦理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注銷登記,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由出讓人無償收回,出讓人和土地使用者同意本合同項下宗地上的建築物,構築物及其附屬設施,按本條第 項約定履行:(一)由出讓人收回地上建築物,構築物及其附屬設施,並根據收回時地上建築物、構築物及其附屬設施的殘余價值,給予土地使用者相應補償;(二)由出讓人無償收回地上建築物構築物及其附屬設施。
第二十七條 土地出讓期限屆滿,土地使用者沒有申請續期的,土地使用者應當交回國有土地使用證,並依照規定辦理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注銷登記,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由出讓人無償收回。
看這三個條款,通俗解釋應該是這樣的:1、非住宅用地應當在期限屆滿前一年向政府提出續期申請,住宅用地既然「自動續期」就沒有「申請批准」的問題。如果續期申請無傷「社會公共利益需要」,則政府必須批准續期,但批准後要再交一次土地出讓金。2、如果非住宅用地期限屆滿前一年沒有提出續期申請,則到期後政府無償收回。3、如果非住宅用地申請續期因「公共利益」未獲批準的,政府收回土地並給予補償,如果有約在先不補償的則無償收回。
可見,「無償收回」的情況必須同時滿足以下兩個條件:一,非住宅用地,二,用地期限屆滿前一年未提出續期申請,或者申請未獲批准且事先約定不補償。而在同一合同文本的其他條款中,有表述很清楚的「土地轉讓期限未到,不得收回」的條款。
㈨ 物權法在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方面的規定
這個問題現在還沒有現實發生,到時國家總歸會有相關的解決方案的,這個不要操心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