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集體林地所有權
❶ 農村山林土地歸屬權屬於誰
中國的土地(包括山地)或者屬於國家所有,或者屬於集體所有。國家徵收集體所有回的土地,土地補答償費歸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地上附著物及青苗補償費歸地上附著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安置補助費支付給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管理和使用;由其他單位安置的,安置補助費支付給安置單位;不需要統一安置的,安置補助費發放給被安置人員個人或者徵得被安置人員同意後用於支付被安置人員的保險費用。
請查看《物權法》、《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
❷ 林權證上的林地是否所有權人永久性擁有
不是。我國林地實行社會主義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勞動群眾集體所有制,林地不得買賣。全民所有(即國家所有)的林地、林木,其所有權由國務院代表國家行使,國務院是所有權的擁有者。
國家依法將國有林地、林木無償劃撥或者有償出讓給企事業單位、個人或者其他組織,企事業單位、個人或者其他組織只是該林地、林木使用權的擁有者。
公民個人以承包方式取得的全民所有制單位的國有森林、集體所有的森林的經營權以及在房前屋後、自留地、種植的樹木,承包全民所有、集體所有的宜林荒地造林所種植的林木的所有權。個人享有的國有森林承包經營權或集體森林承包經營權,依承包合同確定林權內容。
(2)農村集體林地所有權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條 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由本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承包經營,從事種植業、林業、畜牧業、漁業生產。
土地承包經營期限為三十年。發包方和承包方應當訂立承包合同,約定雙方的權利和義務。承包經營土地的農民有保護和按照承包合同約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土地的義務。農民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受法律保護。
在土地承包經營期限內,對個別承包經營者之間承包的土地進行適當調整的,必須經村民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並報鄉(鎮)人民政府和縣級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批准。
❸ 個人擁有使用權的林地(農村集體所有權),能否將部分土地有償轉讓給他人
你的使用權是多少年?
A與B簽訂林地有償轉讓流轉合同,因為該林地所有權歸C所有。A必須要經過C同意,才能與B簽署流轉合同。
❹ 林木所有權和林地所有權的意思和區別
一、所有權屬性不同:
1、林木所有權權利人可以是個人,也可以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2、林地所有權主要屬於國家所有和集體所有。
二、概念不同:
1、林木所有權是指對森林、林木和林地的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權。使用權是指根據合同或有關規定,使用他人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的權力;使用權不是所有權,也不是所有權中的使用權能,而是從所有權中分離出來的由非所有人行使的權能。
2、林地所有權也稱林權,是指森林、林木和林地的所有權和使用權。法律確認的對森林、林地所享有的權利。包括對森林的所有權、使用權和處理權以及對林地的使用權。中國森林主要屬於國家所有和集體所有。機關、團體、部隊、學校、廠礦、農場、牧場等單位,在當地人民政府指定的地方種植的樹木,歸種植單位所有。全民所有制單位營造的林木,由營造單位按照國家規定支配林木收益。集體所有制單位營造的林木,歸該集體所有。農民在房前屋後、自留地、自留山和集體組織指定的地方種植的樹木,歸農民個人所有。集體或者個人承包全民所有和集體所有的宜林荒地造林,承包合同另有規定的,按照合同規定執行。國家所有、集體所有的山林樹木,或個人所有的林木和使用的林地,以及其他部門、單位的林木,由縣或縣以上人民政府頒發林權證書,登記造冊,確定和保障其所有權。
❺ 有林權證是不是代表具有林地的使用權和林木的所有權
具體要看林權證的內容。
有林權證可能只有林地使用權而無林木所有權。一般情況下,林地使用權是隨著林木所有權的改變而發生變化。
但也有存在林地使用權與林木所有權分離的情況,只有林地使用權,沒有林木所有權。
比如承包集體所有的林地進行林下林蛙養殖、野菜葯材栽植的,林地使用權歸承包人,而林地所有權仍歸集體所有。
杉木的砍伐期分為兩種:
1、杉木用材林採伐年齡,25年;
2、杉木工業原料林採伐年齡,15年。
一顆杉木要做到有效益,至少需要15年的時間。從利用價值角度講,25~30年的杉木最有利用價值,質量也是最好的。
註:不管什麼木材都需要砍伐證,獲批以後才能砍。
(5)農村集體林地所有權擴展閱讀:
可以抵押的林權
1、用材林、經濟林、薪炭林的林木所有權和使用權及相應林地使用權。
2、用材林、經濟林、薪炭林的採伐跡地、火燒跡地的林地使用權。
3、國家規定可以抵押的其他森林、林木所有權、使用權和林地使用權。
適合林權抵押貸款的情況
林權抵押貸款要重點滿足農民等主體的林業生產經營、森林資源培育和開發、林下經濟發展、林產品加工的資金需求,以及借款人其他生產、生活相關的資金需求。
如:正在經營一個農場,恰好今年樹種要進行更新,林下生態養殖規模也要擴大,而且還要完善園內的設施建設,但是手頭資金嚴重不足,這個時候,你就可以拿著林權證去申請林權抵押貸款,解除燃眉之急。
以前林農生產、創業需要資金,到金融機構貸款卻沒有抵押物,只能守著「青山過窮日子」,現在林權抵押貸款把林權證變成農民手中的「金鑰匙」,幫助農民把青山化為「金山銀山」,讓綠樹成為實實在在的 「搖錢樹」。
❻ 林權發證為何將林地所有權全部填寫為村集體
我國土地的所有權分為國有和集體所有。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規定: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實行土地的社會主義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勞動群眾集體所有制。所以在我國土地的所有權分為國有和集體所有。
第八條 城市市區的土地屬於國家所有。
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除由法律規定屬於國家所有的以外,屬於農民集體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屬於農民集體所有。
(6)農村集體林地所有權擴展閱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九條 國有土地和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可以依法確定給單位或者個人使用。使用土地的單位和個人,有保護、管理和合理利用土地的義務。
第十條 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依法屬於村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經營、管理;已經分別屬於村內兩個以上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內各該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小組經營、管理;已經屬於鄉(鎮)農民集體所有的,由鄉(鎮)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經營、管理。
第十一條 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由縣級人民政府登記造冊,核發證書,確認所有權。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依法用於非農業建設的,由縣級人民政府登記造冊,核發證書,確認建設用地使用權。
❼ 林地所有權問題
林地所有權是歸村民小組所有,不歸個人所有。個人擁有的權利只有林地使用權,如果是徵用林地,應該辦理了征佔用林地手續,並且已經給予了林地所有權人林地補償。而且這個林地已經不是林地了,應該是建設用地或建設用地或工業用地,所有權應該屬於所有了吧。
林地所有權應該是或集體。林地所有權:是指所有者對林地的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能。主體是和集體。林地使用權:是指所有人根據林地的特徵(性質)進行利用的權利。主體是、集體和個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十一條規定,確認林地、草原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分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草原法》的有關規定辦理。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第三條規定,森林資源屬於國家所有,由法律規定屬於集體所有的除外。全民所有的和集體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個人所有的林木和使用的林地,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登記造冊,發放證書,確認所有權或者使用權。國務院可以授權國務院林業主管部門,對國務院確定的國家所有的重點林區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登記造冊,發放證書,並通知有關地方人民政府。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草原法》第十一條規定,依法確定給全民所有制單位、集體經濟組織等使用的國有所有的草原,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登記,核發使用權證,確認草原使用權。未確定使用權的國家所有的草原,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登記造冊,並負責保護管理。集體所有的草原,由縣級人民政府登記,核發所有權證,確認草原所有權。依法改變草原權屬的,應當辦理草原權屬變更登記手續。
❽ 林地承包經營權和林木所有權通過什麼方式落實
《關於全面推進集體林權制度改革的意見》第八條規定,在堅持集體林地所有權不變的前提下,依法將林地承包經營權和林木所有權,通過家庭承包方式落實到本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戶,確立農民作為林地承包經營權人的主體地位。對不宜實行家庭承包經營的林地,依法經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同意,可以通過均股、均利等其他方式落實產權。村集體經濟組織可保留少量的集體林地,由本集體經濟組織依法實行民主經營管理。
❾ 林木所有權永久是個人的林地的補償款歸誰所有
林地的補償款由該林地所屬村委會集體和該林地具體承包人所有。
法律規定,土地補償費歸集體經濟組織所有,故此,集體經濟組織自當有權進行分配。但是,土地補償費歸集體所有的前提是集體經濟組織對被征地農戶進行統一安置。而且在法律對土地補償費的分配有規定的,所作分配方案不得與法律規定相抵觸,否則可依法訴請撤銷。當然,集體經濟組織形成土地補償費分配方案決議,應當按照《物權法》、《農村土地承包法》、《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等法律規定的程序進行。
概言之,集體經濟組織所作土地補償費分配方案無論在實體上還是在程序上都必須合法。《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農村土地承包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二十四條規定:「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村民小組,可以依照法律規定的民主議定程序,決定在本集體經濟組織內部分配已經收到的土地補償費。征地補償安置方案確定時已經具有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的人,請求支付相應份額的,應予支持。但已報全國人大常委會、國務院備案的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地方政府規章對土地補償費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內部的分配辦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地方法規中,《貴州省土地管理條例》第二十條第(一)款規定:「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未能調整其他土地給農民且又未解決農民生活出路的,應當將不低於80%的土地補償費一次性支付給被征地農民用於發展生產、自謀生活出路。」該條例第二款規定:「支付給被征地農民的征地補償費為征地區片價補償標準的92%,支付給村集體的征地補償費為區片地價的8%。」
《國務院關於深化改革嚴格土地管理的決定》(國發[2004]28號)第(十五條)規定:「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土地補償費主要用於被征地農戶的原則,制訂土地補償費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內部的分配辦法。」
《關於完善征地補償安置制度的指導意見》的通知(國土資發〔2004〕238號)第(四條)規定:「按照土地補償費主要用於被征地農戶的原則,土地補償費應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內部合理分配。具體分配辦法由省級人民政府制定。」
因此,在集體經濟組織對被征地農戶進行統一安置之下,林地被徵收所得土地補償費歸集體經組織所有,由集體經濟組織按照合法有效的分配方案進行分配。
❿ 《森林法》關於營造林木的所有權歸屬有哪些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
第三條:森林資源屬於國家所有,由法律規定屬於集體所有的除外。
國家所有的和集體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個人所有的林木和使用的林地,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登記造冊,發放證書,確認所有權或者使用權。國務院可以授權國務院林業主管部門,對國務院確定的國家所有的重點林區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登記造冊,發放證書,並通知有關地方人民政府。
森林、林木、林地的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
第十五條:下列森林、林木、林地使用權可以依法轉讓,也可以依法作價入股或者作為合資、合作造林、經營林木的出資、合作條件,但不得將林地改為非林地:
(一)用材林、經濟林、薪炭林;
(二)用材林、經濟林、薪炭林的林地使用權;
(三)用材林、經濟林、薪炭林的採伐跡地、火燒跡地的林地使用權;
(四)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森林、林木和其他林地使用權。
依照前款規定轉讓、作價入股或者作為合資、合作造林、經營林木的出資、合作條件的,已經取得的林木採伐許可證可以同時轉讓,同時轉讓雙方都必須遵守本法關於森林、林木採伐和更新造林的規定。
除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外,其他森林、林木和其他林地使用權不得轉讓。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第十七條:單位之間發生的林木、林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處理。
個人之間、個人與單位之間發生的林木所有權和林地使用權爭議,由當地縣級或者鄉級人民政府依法處理。
當事人對人民政府的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通知之日起一個月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在林木、林地權屬爭議解決以前,任何一方不得砍伐有爭議的林木。
第二十七條:國有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團體、部隊營造的林木,由營造單位經營並按照國家規定支配林木收益。
集體所有制單位營造的林木,歸該單位所有。
農村居民在房前屋後、自留地、自留山種植的林木,歸個人所有。城鎮居民和職工在自有房屋的庭院內種植的林木,歸個人所有。
集體或者個人承包國家所有和集體所有的宜林荒山荒地造林的,承包後種植的林木歸承包的集體或者個人所有;承包合同另有規定的,按照承包合同的規定執行。
(10)農村集體林地所有權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實施條例》
第三條:國家依法實行森林、林木和林地登記發證制度。依法登記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的所有權、使用權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森林、林木和林地的權屬證書式樣由國務院林業主管部門規定。
第四條:依法使用的國家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按照下列規定登記:
(一)使用國務院確定的國家所有的重點林區(以下簡稱重點林區)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的單位,應當向國務院林業主管部門提出登記申請,由國務院林業主管部門登記造冊,核發證書,確認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權以及由使用者所有的林木所有權;
(二)使用國家所有的跨行政區域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向共同的上一級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提出登記申請,由該人民政府登記造冊,核發證書,確認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權以及由使用者所有的林木所有權;
(三)使用國家所有的其他森林、林木和林地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提出登記申請,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登記造冊,核發證書,確認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權以及由使用者所有的林木所有權。
未確定使用權的國家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登記造冊,負責保護管理。
第五條:集體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由所有者向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提出登記申請,由該縣級人民政府登記造冊,核發證書,確認所有權。
單位和個人所有的林木,由所有者向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提出登記申請,由該縣級人民政府登記造冊,核發證書,確認林木所有權。
使用集體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向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提出登記申請,由該縣級人民政府登記造冊,核發證書,確認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權。
第六條:改變森林、林木和林地所有權、使用權的,應當依法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第七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應當建立森林、林木和林地權屬管理檔案。
第十五條:國家依法保護森林、林木和林地經營者的合法權益。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佔經營者依法所有的林木和使用的林地。用材林、經濟林和薪炭林的經營者,依法享有經營權、收益權和其他合法權益。防護林和特種用途林的經營者,有獲得森林生態效益補償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