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產所有權寫誰的名字
1. 房產所有權歸誰
是否共同財產以房產登記為准(《婚姻法》及《房屋登記辦法》規定專),即房產登記時屬間(房產證)發生在婚前為一方財產,發生在在婚後為共同財產;購房協議是房產登記的必備條件之一,不影響上述判斷。
如果是共同財產,建議申請登記在雙方名下,以避免歧義和在法律上損害另一方的潛在風險(按照《物權法》規定,產權證登記一方可以據此辦理房產抵押)。
2. 房產證寫兩個人的名字,以後的所有權如何分配
看你們之前是做如何約定的。房屋共有方式分為:共同共有和按份共有。
按份共有就是按約定各自佔多少份額。共同共有則是不分份額。
需要糾正的是,共同共有不等於各佔50%。
依據北京方面出台的登記規范,共同共有方式的權利人如需轉移部分權利,應先將共有方式改為按份共有,約定份額後才可轉移其所屬的部分房屋所有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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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規定:一方的婚前財產,為夫妻一方的財產。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婚姻法》司法解釋(一)同時規定:
夫妻一方所有的財產,不因婚姻關系的延續而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既然夫妻一方婚前付清了全部房款,並取得了房產證,那麼該房屋無疑是婚前財產。
(二)婚後一方用個人財產購買的房屋,屬一方的財產。
(三)夫妻雙方婚後一次性出資,取得房屋產權證書後離婚的
根據《婚姻法》第十七條的規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只要夫妻間沒有事先對於房產明確約定產權歸屬於其中一方,不論購房合同或者房屋所有權證書上面的購房人或者房屋所有權人是哪一方,
不論購房合同或者房屋所有權證書上面是否載明共有人,不論夫妻雙房的出資份額多少, 該房產均屬於夫妻雙方共同共有。
(四)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後用共同財產購買的房屋,房屋權屬證書登記在一方名下的,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3. 房屋所有權人!為什麼我的房子上面的「房屋所有權人」寫的事開發商的名字
首先你要明確說明一件事,就是你這個所謂的產權證是原件還是復印件,正常的就像樓下的這位回答你的 這個所謂的房屋所有權人寫的是開發商 是這棟樓蓋好後 開發商取得的這棟樓的大產權證,正常的手續時這樣的,你買房子後 合同上有標注 多長時間 開發商協助住戶辦理產權證手續,你看看時間到沒有到,正常的是 等到你到時見了 要辦理產權證了 開發商會把你說的整棟樓的大產權證 就是房屋所有權人寫的開發商名字的產權證復印件 加蓋該公司公章給你 這是你要去當地房交所辦理個人產權證時候必要的材料。
當然 你要是說你的產權證 是原件 那麼就有必要重新來看這個問題了,因為你說的房屋產權證寫開發商名字的大產權證 原件只有一本 在開發商手裡。
要是你手上的是復印件就沒有必要擔心了 你仔細看看合同開發商協助你辦理產權的時間過沒有過。
4. 請問,房產證所有權人只能寫一個人的名字嗎
按照法律規定,是屬於夫妻共同財產,房產證可以寫兩個人的名字
5. 房產證寫的誰的名字就是誰的嗎
通常是這樣的,房產證是誰,房屋產權屬於誰。
但是如果是婚後購房,那麼歸雙方共專同所有。按照新婚姻屬法規定,不論房產證上是一方的名字,還是雙方的名字,只要是夫妻雙方婚後共同出資(包括貸款)取得的房屋產權,均為共同財產。
6. 房產證寫的誰的名字就是誰的嗎
通常而言,房屋的購買者就是房屋的所有人,房產證上就理所當然地填上所有者的名字,而且房產證上的姓名記載是某人對該房屋享有所有權的合法、有效的證明。因此一般來說,房產證上填上誰的名字,誰就是產權人。但是在現實中,由於夫妻、父母、子女共享家庭財產,往往出現產權證上登記的所有人與實際產權所有人不一致的情況,具體表現在如下方面:
(1)共有關系。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購得的房屋,如無特別約定,則該房屋為夫妻共有財產,此即所謂的法定夫妻共同財產推定製度。此時房屋所有權證上的名字不管是誰,效果都一樣,即夫妻雙方各有一半份額。
(2)贈與關系。父母或子女自願將房屋贈送給子女或父母,屬於家庭間的無償財產轉移,必須辦理公證,並進行產權過戶登記,否則不發生產權轉移的法律效力。此時產權證上填寫的人即為產權人。
(3)繼承關系。根據我國《繼承法》的有關規定,房屋繼承從被繼承人死亡的時間開始。被繼承人有遺囑的,按遺囑繼承,房屋應當過戶在遺囑繼承人名下;沒有遺囑的,按法定繼承辦理。法定繼承順序分為兩種,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繼承先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法律還規定,房屋繼承應是權利與義務的雙重繼承,即遺產在清償了債務後才能繼承。法定繼承的開始引起對房屋的分割,從而出現由所有的合法繼承人按繼承份額共同享有繼承房屋所有權的情形。
(4)扶助關系。在房改售房中,一些老人沒有經濟能力購買成本價房改房屋,其子女中有經濟能力、願資助者可在購房協議中加以註明,並經過公證證明該事實,這樣有利於房屋產權將來的分配。如果不作記載,只能視為老人的產權,在老人逝世後只能按繼承分配。
房產證上是否可以添加配偶姓名?對此問題,如果房產是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取得的,且雙方並沒有作專屬於某一方的約定,則該房屋為夫妻共有財產,可以將配偶的姓名記載在房地產所有權證上。但記載的方法視不同情況而定,如果在購買房屋時,雙方是作為共同買方,就會在購房合同上列名,這樣在申辦房產證時,自然就會記載兩人的姓名;如果購房合同上是以某一人作買方,那麼其配偶的姓名就只能記載在房產證共有人一欄里。但是,房產證上所作的不同記載,只是房產登記部門的規定,其法律後果實際上是相同的,並不因此改變夫妻共有的性質,在財產分割上也無差別。也就是說,即使房產證上不記載配偶的姓名,只要未作特別約定,並不影響其配偶的共有權,在財產分割上也沒有差別
7. 請問房產的所有權是以房產證上的名字為主嗎
房產以登記為准,誰的名字就是誰的。如是婚後購買屬夫妻共同房產。房屋的所有權以房產證上的名字為准,如果房產證有異議,以房產檔案的登記簿為准。
8. 是不是房產證上面是誰的名字。房子就歸誰
1、如果房子是在婚姻存續期間購買的,即使是夫妻一方的名字,那麼該房也應當是夫妻共有的;如果這房子是在婚前購買的,房產證上登記的是誰的名字就歸誰所有。
2、婚後由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視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該不動產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離婚時不予分割。
3、你父母付首期(30%),你獨自供了20%後結婚了,由夫妻共同供完餘下50%的款。這種情況下,你父母有30%的產權,你有45%的產權,你配偶有25%的產權。
4、你父母付的全款(有證據證明是由你父母轉賬購買的),即遍房產證上的名字是你的,但產權任然是你父母的。
(8)房產所有權寫誰的名字擴展閱讀
產權是經濟所有制關系的法律表現形式。它包括財產的所有權、佔有權、支配權、使用權、收益權和處置權。
在市場經濟條件下,產權的屬性主要表現在三個方面:產權具有經濟實體性、產權具有可分離性、產權流動具有獨立性。
產權的功能包括:激勵功能、約束功能、資源配置功能、協調功能。以法權形式體現所有制關系的科學合理的產權制度,是用來鞏固和規范商品經濟中財產關系,約束人的經濟行為,維護商品經濟秩序,保證商品經濟順利運行的法權工具。
房屋產權是指產權人對房屋的所有權和對該房屋所佔用土地使用權。房屋作為不動產與土地是不可分割的一個整體,房屋在發生轉讓等產權變更時,必然是房地一體進行的,不可能將房屋與土地分割開來處分。在具體的房地產項目銷售中,開發商擁有房屋、車庫等的產權並獨立出售,但屬於小區綠地等部分的公建,對購房而言,就不具備產權的概念。
9. 請問房產是以房產證上的名字為准嗎寫誰的名字那房子的所有權就是誰的嗎
沒錯,在實際操作中誰的名字誰就有完全處分權,但是從法律角度上看,還要看婚前婚後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