銷售地下車的使用權如
Ⅰ 賣車位合法嗎
請到相來關部門(房管局、城建部自門)查一下開發商是否對車位具有所有權。地下車位的處理方式一般分為兩種:一種是對該車位進行銷售,一種是出租該車位。具體採用何種方式,要視開發商對地下車位的所有權而定。第一種情況,開發商單獨取得地下車位的所有權。這種情況是地下車庫的建築面積在銷售時未分攤,開發商可以對車位進行銷售。開發商將車位的所有權轉讓給業主,業主在得到車位的所有權後,享有佔有、使用、收益、處分等各項權利。如果開發商對地下車位的處理僅採用銷售方式,若業主不購買地下車位,不能將車停放在地下車庫內。第二種情況,在房屋沒有完全售出時,開發商與小區業主共同對地下車位享有所有權。這種情況是開發商在銷售時將地下車庫的建築面積進行了分攤,而開發商也是業主之一,此時地下車位的所有權為全體業主共有,應當由開發商與小區業主共同決定地下車位的佔有、使用、收益、處分等各項權利。第三種情況,在房屋完全售出後,開發商對於地下車位不享有所有權。此時開發商並不是業主,地下車位的所有權歸全體業主共有。開發商無權決定地下車位如何使用。
Ⅱ 小區地下車位使用權轉讓 是否合法
第一,這種情況下使用權轉讓的問題,到底能不能受到保護,法律沒有明確的規定,法院可能會認可,但是不能保證法院一定認可。因為除了土地使用權可以如此轉讓並有相關部門登記備案之外其他所有權的轉讓在我國都是由租賃的形式作出的。
第二,如果你的合同被認定為是租賃合同,你也知道是明顯超過了租賃期限的,因此20年後的期限就不會受到保護。三、因為沒有產權,只有合同,如果開發商與第三方另外簽訂這樣的轉讓合同,那麼就會產生糾紛糾纏不清。
你的個人認為是正確的,即使是租賃,你也可以轉租,當然你要繼續承擔你和開發商簽訂的合同中的義務。
綜上,你應當認識到以下問題:
1、這個車位是國有的,國家可以隨時無條件徵用;
2、如果這個車位的建設者是開發商,那麼開發商有權利用它獲得利益;
3、車位使用權的轉讓很可能被認定為是變相租賃,20年以後的租賃期是無效的;第四,如果無良開發商多次出售該車位,會給你帶來很多麻煩。
車位是有產權的,除了是共有的或是國有的,都是有產權證的。
(2)銷售地下車的使用權如擴展閱讀:
物權法中的第六章第七十四條規定:
建築區劃內,規劃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應當首先滿足業主的需要。
建築區劃內,規劃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的歸屬,由當事人通過出售、附贈或者出租等方式約定。
佔用業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場地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屬於業主共有。
Ⅲ 如何規定小區內地下車庫的所有權與使用歸屬
小區內地下車庫的所有權與使用歸屬沒有明確確定。
1、小區土地使用權如果為業主享有,開發商就不能再享有該小區的土地使用權,因此,也不能享有土地地表和地下建築的所有權和支配權。
2、如果地下車庫作為小區建設的配套設施之一,是建築物的輔助設施,就應如道路、管線一樣,是房屋的從物,應交付建築物的所有人共同使用,在買賣合同沒有特別約定的情況下,從物應當依從主物(房屋)一並出售、轉移。
3、如果業主取得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同時包含了空間權,如果承認了地下車庫的產權屬於發展商,那麼就承認了空間權被發展商保留,但既然土地使用權都轉讓給小區業主了,發展商又依據什麼來認定空間權還保留在自己的手裡?從法律邏輯上解釋不通。因此只能推定出地下車庫的產權屬於全體業主享有。
地下車庫是對地下空間資源的利用,和地表上某獨立單元房間對地上空間資源利用一樣,都具有使用面積和建築面積,在建造時都需要額外投資。地下車庫是相對獨立的建築物,具有作為所有權客體的物的所具有特性,它是一種特定的、獨立的物,並不能以其它物代替,而且在空間上能夠個別地、單獨地存在。因此,雖然確定地下車庫的所有權的歸屬尚無法律明文規定,但它具有專用使用權是不容置疑的。法律上未確定其所有權並不意味著相關的權利就不存在。
Ⅳ 地下車位使用權銷售是否要備案
如果具有產權且有產權證,可以正常出售,到房管局過戶。如果僅僅是租賃的使用權轉讓,找物業即可。
Ⅳ 出售地下車庫使用權 財務如何處理
出售使用權?那不就是出租嗎?
如果是出租的話,就按經營租賃固定資產做內賬就可以了!
取得容收入時,借:銀行存款 貸:其他業務收入
提折舊,交稅金,日常維護費等 借:其他業務成本 貸:累計折舊 應交稅金 現金或銀行存款
Ⅵ 地下車位永久使用權能買賣嗎
幼權同志:現在的商品房都會建造一定數t的地下宜汽車位,開發商會將這種類型的汽車內位的容永久使用權(70年)出愁給住戶。開發商說,該汽車位的建設成本未計入商品房成本中。請問,這種類型的汽車位是否可以出位?70年的使用權在法律上是否認可?我們在的買這種類型汽車位時要注意些什麼?談者:,政華,政華同志;首先要粉開發商是否有權銷售車庫。滿足以下條件之一的,車庫屬於全體業主所有,開發商無權出售:1.開發商在計算公攤面積時已把地下車庫的建築面積計算在內的;2.開發商把建造地下車庫的成本核算在住宅開發成本之內的;3.根據國家法律或當地政府規定應無償交付給業主使用的,即小區在規劃時已經明確了車庫作為公共配套設施的功能,將建車庫作為開發商的法定義務。如果有上述情況之一,開發商就無權出售該車庫。其次,如果沒有上述情況,那麼,投資興建該類地下車庫的開發商對此享有專有使用權,有權出售該地下車庫。這時.你可以要求開發商提供房地產管理部門出具的車庫銷售許可證或物價局出具的車庫未列入建安成本的證明。第三,居民住宅土地最長的使用期限70年,但是開發商未必都是以70年的最長期限取得每一塊土地。
Ⅶ 開發商能出售地下車位使用權嗎
如果是全體業主,開發商無權買賣。如果是開發商,買賣就是合法的。而且在北京市四環以內,車位配置的標准為1:2;四環以外,車位配置的標准為1:2,也就是說每兩戶或三戶才有一個車位,此時如不購買,將來停車就是個麻煩。至於買車位使用權的期限,現在購買,價格或許會低一些,將來如果通貨膨脹,您就會感覺您的選擇是正確的。
車位使用權的買賣,50年是可以的。這不是您所說的租賃,合同最長期限為20年。這是兩個概念。
您在購買車位的時候,一定要向開發商索要發票,簽署車位使用權買賣合同。
當然,在您購買了使用權後,物業管理費您還是要交納的。
Ⅷ 地下車位使用權出售合同
這個合同呢,寫的還是比較詳細的,可以使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