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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所得稅讓渡使用權收入的有

發布時間: 2021-01-09 00:08:52

1. 運雜費 企業所得稅應該扣除嘛

運雜費0.3萬,計入了存貨成本,是資本化的支出,不計入當期損益。

2. 增值稅申報表中的「免抵退辦法出口銷售額」是否應全部計入企業所得稅營業收入如果不,差異在哪謝謝。

一、兩項收入各自包涵的項目內容差異分析
增值稅納稅申報表中銷售額回收入包括以答下四項內容:
一是按適用稅率征稅貨物及勞務銷售額;
二是按簡易徵收辦法征稅貨物銷售額;
三是免抵退辦法出口貨物銷售額;
四是免稅貨物及勞務銷稅額。

企業所得稅年度申報表中營業收入包括以下三項內容:
一是主營業務收入(包括銷售貨物、提供勞務、讓渡資產使用權、建造合同);
二是其他業務收入(包括材料銷售收入、代購代銷手續費收入、包裝物出租收入、其他);
三是視同銷售收入(包括非貨幣性交易視同銷售收入,貨物、財產、勞務視同銷售收入,其他視同銷售收入)。

從以上兩項收入各自包括的項目內容可以看出,兩者內涵不同,既有不同應稅項目收入的差異,也有視同銷售收入會計處理上的差異,只有僅發生應征增值稅的一般業務,而不發生其他特殊業務的理想狀態下,二者才能一致。在實際工作中,二者之間存在差異是時常發生的,在正常情況下,增值稅銷售額收入一般不會大於企業所得稅的營業收入,因為企業所得稅營業收入的外延大於增值稅銷售額收入的外延。

3. 季報企業所得稅營業收入包括其他業務收入嗎

包括企業主營業務收入和其他業務收入,但不包括營業外收入。
「版營業收入」:填報按權照企業會計制度、企業會計准則等國家會計規定核算的營業收入。營業收入是指企業在從事銷售商品,提供勞務和讓渡資產使用權等日常經營業務過程中所形成的經濟利益的總流入。分為主營業務收入和其他業務收入。
營業外收入並不是由企業經營資金耗費所產生的,不需要企業付出代價,實際上是一種純收入,不需要與有關費用進行配比。所以不含在營業收入里。季報時這塊不計入內。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月(季)度預繳納稅申報表(A類)》填表說明規定:
「營業收入」:填報會計制度核算的營業收入,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按其會計制度核算的收入填報。

4. 招待費的稅前扣除比例標準是什麼

按照發生額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的5‰。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

第四十三條企業發生的與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業務招待費支出,按照發生額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的5‰。

老稅法對內、外資企業業務招待費支出實行按銷售收入的一定比例限額扣除。考慮到商業招待和個人消費之間難以區分,為加強管理,同時借鑒國際經驗,實施條例規定,企業發生的與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業務招待費支出,按照發生額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的5‰。

(4)企業所得稅讓渡使用權收入的有擴展閱讀:

在納稅申報時,對於業務招待費的扣除,首先需要確定扣除的計算基數,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修訂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的通知》(國稅發[2006]56號)規定,廣告費、業務招待費、業務宣傳費等項扣除的計算基數為申報表主表第1行「銷售(營業)收入」。

根據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附表一(1),即銷售(營業)收入及其他收入明細表,銷售(營業)收入包括:

1、主營業務收入:銷售商品;提供勞務;讓渡資產使用權;建造合同;

2、其他業務收入:材料銷售收入;代購代銷手續費收入;包裝物出租收入;其他;

3、視同銷售收入:自產、委託加工產品視同銷售的收入;處置非貨幣性資產視同銷售的收入;其他視同銷售的收入。

因此企業計算年度可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的業務招待費,應以上述規定的銷售(營業)收入即主營業務收入、其他業務收入和視同銷售收入之和為基數計算確定。

對經稅務機關查增的收入,根據規定,銷售(營業)收入是納稅人的申報數,而不是稅務機關檢查後的確定數,稅務機關查增的收入應在納稅調整增加額中填列,不能作為計算招待費的基數。

5. 企業所得稅匯總納稅分支機構怎麼申報所得稅

企業所得稅匯總納稅分支機構分配表式與說明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匯總納稅分支機構所得稅分配表(2014年版)》填報說明
一、適用范圍及報送要求
(一)適用范圍
本表適用於在中國境內跨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設立不具有法人資格的營業機構,並實行「統一計算、分級管理、就地預繳、匯總清算、財政調庫」匯總納稅辦法的居民企業填報。
(二)報送要求
月(季)度終了之日起十日內,由實行匯總納稅的總機構隨同《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月(季)度納稅申報表(A類,2014年版)》報送;月(季)度終了之日起十五日內,由實行匯總納稅的分支機構隨同《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月(季)度納稅申報表(A類,2014年版)》報送總機構申報後加蓋有主管稅務機關受理專用章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匯總納稅分支機構企業所得稅分配表(2014年版)》(復印件)。
年度終了之日起五個月內,由實行匯總納稅的總機構隨同《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A類,2014年版)》報送;年度終了之日起五個月內,由實行匯總納稅的分支機構隨同《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月(季)度納稅申報表(A類,2014年版)》報送總機構申報後加蓋有主管稅務機關受理專用章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匯總納稅分支機構企業所得稅分配表(2014年版)》(復印件)。
二、具體項目填報說明
1.「稅款所屬時期」:月(季)度申報填寫月(季)度起始日期至所屬月(季)度的最後一日。年度申報填寫公歷 1月1日至12月31日。
2.「總機構名稱」、「分支機構名稱」:填報稅務機關核發的稅務登記證記載的納稅人全稱。
3.「總機構納稅人識別號」、「分支機構納稅人識別號」:填報稅務機關核發的稅務登記證件號碼(15位)。
4.「應納所得稅額」:填寫本稅款所屬時期匯總納稅企業全部應納所得稅額。
5.「總機構分攤所得稅額」:填寫總機構統一計算的匯總納稅企業當期應納所得稅額的25%。
6.「總機構財政集中分配所得稅額」:填寫總機構統一計算的匯總納稅企業當期應納所得稅額的25%。
7.「分支機構分攤所得稅額」:填寫本稅款所屬時期總機構根據稅務機關確定的分攤方法計算,由各分支機構進行分攤的當期應納所得稅額。
8.「營業收入」:填寫上一年度各分支機構銷售商品、提供勞務、讓渡資產使用權等日常經營活動實現的全部收入的合計額。
9.「職工薪酬」:填寫上一年度各分支機構為獲得職工提供的服務而給予各種形式的報酬以及其他相關支出的合計額。
10.「資產總額」:填寫上一年度各分支機構在經營活動中實際使用的應歸屬於該分支機構的資產合計額。
11.「分配比例」:填寫經企業總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審核確認的各分支機構分配比例,分配比例應保留小數點後四位。
12.「分配所得稅額」:填寫本所屬時期根據稅務機關確定的分攤方法計算,分配給各分支機構繳納的所得稅額。
13.「合計」:填寫上一年度各分支機構的營業收入總額、職工薪酬總額和資產總額三項因素的合計數及當期各分支機構分配比例和分配稅額的合計數。

6. 讓渡資產使用權要交什麼稅種

應納稅種

1、印花稅:合同租金總額×0.1%

2、營業稅:租金×5%

3、城建稅:營業稅額×回1%(外國企業答、港澳台地區企業除外)

4、教育費附加:營業稅額×3%(外國企業、港澳台地區企業除外)

5、企業所得稅:租金×20%×15%〔持有注冊地稅務機關開具的《外出經營稅收管理證明》(驗原件)的企業不征企業所得稅〕

6、房產稅:房產原值×70%×1.2%按年計征(新建成或購置新房屋免徵房產稅三年)

7. 收入及收益的區別

收入及收益的區別如下:

1、定義不同:

(1)收入是指企業在日常活動中形成的、會導致所有者權益增加的、與所有者投入資本無關的經濟利益的總流入。

(2)收益是指就該財產收取天然的或法定的孳息。

2、范圍不同:

(1)收入是指某一個體,包括個人或者企業在銷售商品、提供勞務及轉讓資產使用權等日常活動中所形成的經濟利益的總流入,通常包括商品或勞務的銷售收入、利息收入、使用費收入、股利收入等。

(2)收益:一般指個人生產的全部數量金額,包括未銷售、尚未形成收入的庫存價值。

3、計算方法不同:

(1)收入計算公式為:人均可支配收入實際增長率= (報告期人均可支配收入/基期人均可支配收入)/居民消費價格指數-100%。

(2)收益計算公式為:經營凈收入=經營收入-經營費用-生產性固定資產折舊-生產稅+

4、在會計學中的特徵不同:

(1)收入的特徵:收入從企業的日常活動中產生,而不是從偶發的交易或事項中產生;收入是與所有者投入資本無關的經濟利益總流入;收入必然能導致企業所有者權益的增加;收入只包括本企業經濟利益的流入,不包括為第三方或客戶代收的款項。

(2)收益特徵:會計收益是根據企業實際發生的經濟業務,以銷售產品或提供勞務所獲得的銷售收入,減去為實際銷售收入所支出的成本得出的。是建立在會計分期的假設之上的。計算會計收益的成本是以歷史成本計列的。會計收益有賴於期間收入和費用的合理配比。會計收益受謹慎原則約束。

8. 企業所得稅計算方法

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 * 稅率(25%或20%、15%)應納稅所得額=收入總額-不征稅收入-免稅收入-各項扣除-以前年度虧損
例題
某企業為居民納稅人,所得稅稅率為25%,2014年度該企業有關經營情況如下:
(1)全年實現產品銷售收入6800萬元,取得國債利息收入120萬元
(2)全年產品銷售成本3680萬元
(3)全年營業稅金及附加129.9萬元,其中,上繳消費稅81萬元,城市維護建設稅34.23萬元,消費稅附加14.67萬元
(4)全年產品銷售費用1300萬元(其中廣告宣傳費用1150萬元)
要求:
(1)計算該企業2014年利潤總額
(2)在利潤總額的基礎上進行納稅調整計算當年企業所得稅稅額(答案中的金額單位用萬元表示)
解答:
(1)利潤總額=6800+120-3680-129.9-1300-1280-90-36=404.1萬元
(2)需要調整的項目如下:
1、國債利息收入不交納企業所得稅,所以調減120萬元;
2、廣告宣傳費的扣除限額=6800*15%=1020萬元,小於本期發生額1150,所以調增130萬元,這130萬元可以結轉以後年度扣除;
3、業務招待費:84*60%=50.4萬元,6800*0.5%=34萬元,因為34<50.4,所以本期業務招待費的扣除限額為34萬元,應調增84-34=50萬元;
新產品研發費用可以加計扣除50%:150*50%=75萬元,應調減75萬元;
綜上,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404.1-120+130+50-75+5+10.8+8=412.9
當年企業所得稅稅額=412.9*25%=103.225≈103.23萬元

9. 企業債務重整股東無償讓渡股權是否繳納所得稅

建議參考《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重組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59號)

10. 去年的收入交了稅,沒做帳,怎麼處理呢

增值稅收入和所得稅收入在申報表上金額是否要保持一致?

在實務處理中,經常有人會這樣問:年底企業所得稅申報表是否必須與增值稅申報表中收入一致?具體說就是《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主表)中的「營業收入」金額與《增值稅納稅申報表》中的「銷售額」是否一致?如不一致時,會不會存在什麼納稅風險?對此,筆者現以2008年企業所得稅申報表為例,解析相關問題。

我們先來了解企業所得稅報表中的營業收入是由哪些內容構成。企業所得稅申報表《收入明細表》附表一中包括以下項目:
一、銷售(營業)收入合計:
(一)營業收入合計
1、主營業務收入
(1)銷售貨物
(2)提供勞務
(3)讓渡資產使用權
(4)建造合同
2、其他業務收入:
(1)材料銷售收入
(2)代購代銷手續費收入;
(3)包裝物出租收入;
(4)其他
(二)視同銷售
①非貨幣性交易視同銷售收入
②貨物、財產、勞務視同銷售收入
從上表可見,如企業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銷售貨物和提供增值稅應勞務,納稅義務時間與會計確認收入相一致,同時又發生讓渡資產使用權等業務,顯然會產生同期企業所得稅申報表主營業務收入大於增值稅申報表中的銷售貨物和提供應稅勞務金額。這就是說主營業務收入中即有增值稅應稅收入,又有營業稅應稅收入時,兩報表一定存在不一致情形。
此外,對於僅發生增值稅應稅業務的企業,也會存在兩表收入(僅以銷售商品收入為例)不同情形。這是因為在確認收入時,企業所得稅規定與會計核算基本相同,較注重商品風險轉移、商品管理權等。企業所得稅中的確認收入是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確認企業所得稅收入若干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8]875號)文件規定:一、除企業所得稅法及實施條例另有規定外,企業銷售收入的確認,必須遵循權責發生制原則和實質重於形式原則。
(一)企業銷售商品同時滿足下列條件的,應確認收入的實現:
1.商品銷售合同已經簽訂,企業已將商品所有權相關的主要風險和報酬轉移給購貨方;
2.企業對已售出的商品既沒有保留通常與所有權相聯系的繼續管理權,也沒有實施有效控制;
3.收入的金額能夠可靠地計量;
4.已發生或將發生的銷售方的成本能夠可靠地核算。
(二)符合上款收入確認條件,採取下列商品銷售方式的,應按以下規定確認收入實現時間:
1.銷售商品採用托收承付方式的,在辦妥托收手續時確認收入。
2.銷售商品採取預收款方式的,在發出商品時確認收入。
3.銷售商品需要安裝和檢驗的,在購買方接受商品以及安裝和檢驗完畢時確認收入。如果安裝程序比較簡單,可在發出商品時確認收入。
4.銷售商品採用支付手續費方式委託代銷的,在收到代銷清單時確認收入。
而增值稅對此主要採用銷售結算方式來確認納稅義務。據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三十八條條例第十九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收訖銷售款項或者取得索取銷售款項憑據的當天,按銷售結算方式的不同,具體為:
(一)採取直接收款方式銷售貨物,不論貨物是否發出,均為收到銷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銷售款憑據的當天;
(二)採取托收承付和委託銀行收款方式銷售貨物,為發出貨物並辦妥托收手續的當天;
(三)採取賒銷和分期收款方式銷售貨物,為書面合同約定的收款日期的當天,無書面合同的或者書面合同沒有約定收款日期的,為貨物發出的當天;
(四)採取預收貨款方式銷售貨物,為貨物發出的當天,但生產銷售生產工期超過12個月的大型機械設備、船舶、飛機等貨物,為收到預收款或者書面合同約定的收款日期的當天;
(五)委託其他納稅人代銷貨物,為收到代銷單位的代銷清單或者收到全部或者部分貨款的當天。未收到代銷清單及貨款的,為發出代銷貨物滿180天的當天;
(六)銷售應稅勞務,為提供勞務同時收訖銷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銷售款的憑據的當天;
(七)納稅人發生本細則第四條第(三)項至第(八)項所列視同銷售貨物行為,為貨物移送的當天。
通過上述規定對比,增值稅是根據銷售結算方式確認納稅義務時間來填報增值稅申報表,而企業所得稅則是按照銷售方式確認收入,兩者由於對同一銷售對象確認收入口徑不同而產生差異,這也是客觀原因所致。
但有一種情況值得注意。增值稅暫行條例中對納稅義務時間規定了「先開具發票的,為開具發票的當天」。在實務處理中,該種經濟業務存在很大納稅風險。如在沒有真實的貨物交易或提供應稅勞務的前提下,開具了增值稅專用發票,按規定發生了納稅義務。可卻不能確認企業所得稅收入、成本,同時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方涉嫌虛擬購銷業務而減少納稅等等風險可能出現。這種情況而產生的兩表收入不同,應關注國家稅務總局《進一步加強稅收征管若干具體措施》(國稅發[2009]114號)文件第七條:加強企業計稅收入管理。加強對納稅人以非貨幣形式取得收入的核實力度。著重對同一申報屬期的增值稅銷售收入和所得稅營業收入存在明顯差異的納稅人進行分析排查,有重大問題的將追溯到以往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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