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有權和債權的聯系
A. 所有者權益和負債的區別和聯系
所有者權益和負債的區別在於以下幾點:
一.性質不同
1.負債是債權人對企業資產的求償權,是債權人的權益,債權人與企業只有債權債務關系,到期可以收回本息。
2.而所有者權益則是企業所有者對企業凈資產的求償權,包括所有者對企業投入的資本以及其對投入資本的運作所產生的盈餘的要求權,沒有明確的償還期限。
二.償還責任不同
1.企業的負債要求企業按規定的時間和利率支付利息,到期償還本金。
2.而所有者權益則與企業共存亡,在企業經營期內無需償還,國有企業按照國家規定分配收益,股份制企業按照董事會的決定支付股利,其他企業按照企業最高層管理機構的決定分配利潤。
三.享受的權利不同
1.債權人通常只有享受收回本金和按事先約定的利息率收回利息的權利,既沒有參與企業經營管理的權利,也沒有參與企業收益分配的權利。
2.而企業的所有者通常既具有參與企業經營管理的權利,也具有參與企業收益分配的權利.企業的所有者不僅享有法定的自己管理企業的權利,而且還享有委託他人管理企業的權利。
四.計量特性不同
負債通常可以單獨直接計量,而所有者權益除了投資者投資時以外,一般不能直接計量,而是通過資產和負債的計量來間接計量。
五.風險和收益的大小不同
1.負債由於具有明確的償還期限和約定的收益率,而且一旦到期就可以收回本金與相應的利息,因而風險較小,因為債權人承擔的風險小,所以相應地債權人所獲得的收益也較小。
2.而所有者的投入資本,一旦投入被投資企業,一般情況下,不論企業未來經營狀況如何,都不能抽回投資,因而承擔的風險較大,相應地收益也較高,當然,也有可能要承擔更大的損失。
債權人和債務人的區別:
一.債權人和債務人享有的權利和義務不同
債權人是代位權和撤銷權權利的主體,而債務人必須向債權人承擔交付財產、提供勞務和為或不為一定行為的義務。
二.債權人和債務人的主體范圍不同
債權人可以是公民或法人,也可以是國家,債務人可以是公民,可以是法人,國家作為民事主體出現時也可以具備債務人的資格。
(1)所有權和債權的聯系擴展閱讀:
所有者權益的確認主要依賴於其他會計要素,尤其是資產和負債的確認;所有者權益金額的確定也是主要取資產和負債的計量。
所有者權益反映的是企業所有者對企業資產的索取權,負債反映的是企業債權人對企業資產的索取權,兩者在性質上有本質區別。
因此企業在會計確認,計量和報告中應當嚴格區分負債和所有者權益,以如實反映企業的財務狀況,尤其是企業的償債能力和產權比率等.在實務中,企業某些交易或者事項可能同時具有負債和所有者權益的特徵,在這種情況下,企業應當將屬於負債和所有者權益的部分分開核算和列報。
B. 所有者與債權人之間的關系是怎樣的
1、保證合同中的當事人由於不包括被保證人,被保證人不是保證合同的主體,因此保證人與被保證人所達成的解除保證合同的協議,必須經債權人認可同意後才有效。否則,原保證合同仍然有效。
2、在保證法律關系中涉及到三個合同關系:債權人與債務人的主合同關系,債務人與保證人的委託合同關系,保證人與債權人的保證合同關系。保證所涉及的法律關系才是債權人、債務人和保證人三方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這三方當事人相互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各不相同。因此,保證法律關系實質上是由三個性質不同的合同來聯結並確定債權人、債務人和保證人三方彼此間的權利義務關系的。
債權人與債務人之間的合同,是主合同,它是保證關系產生的基礎;
債務人和保證人訂立的委託保證合同,這是一種委託關系;
保證人和債權人之間的合同即保證合同,這是保證的本體。保證合同關系的成立與消滅,與一般合同關系的成立與消滅一樣,必須有雙方當事人的一致意思表示,否則合同不能成立。同樣,只有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保證合同也才可以協議解除。保證人和被保證人達成一致協議,可解除的只能是委託保證合同。而保證合同中由於被保證人不是當事人,因此他根本無權與保證人達成解除保證合同的協議。
C. 所有者權益和債權人權益的聯系和區別
所有者權益和債權人權益是兩個會計要素,都是反映了企業的資金來源,後者又稱為負債.區別在於,所有者權益是剩餘權益,在償還了債權人權益後,剩餘部分才是所有者權益.
D. 所有權和債權的關系與區別有哪些
債權也是公民復民事權利的一項重要制內容。法律意義上所講的債和債權,含義廣泛,不能簡單地把它理解為欠錢。債是指按照合同的約定或者依照法律規定,在當事人之間產生的特定的權利和義務關系,享有權利的人是債權人,負有義務的人是債務人。債權由此可以簡單地表述為請求特定人實施特定行為的民事權利。
債權與所有權不同,它不是絕對的,債權人不能直接實現權利,而需要通過相關義務人履行債務才能實現。此外,所有權只能因合法行為才能取得,而債權可由合法行為引起,也可由非法行為引起。債權與所有權共同組成民法中最基本的財產權形式。所有權確認財產的歸屬,而債權體現財產的流轉過程,流轉的結果往往導致所有權的轉移。可見,民法關於所有權和債權的規定構成了市場經濟運行的基本規則。
債的分類方法很多。從產生的原因來分,除了人們傳統認識中因借貸、買賣、出租等因合同行為產生的債之外,還有無因管理之債、不當得利之債、侵權行為之債等。合法的債權是受法律保護的。債務人應當及時、全面地履行債務,否則,債權人可以依法請求人民法院行使職權,強制債務人履行債務並承擔不履行或拖延履行的責任。
E. 所有者與債權人的區別是什麼
所有者和債權人的主要區別有:
1、性質不同
負債是債權人權益,到期可以收回本息。所有者權益是所有者對企業凈資產的求償權,沒有明確的償還期限。
2、償還責任不同
負債要求企業按規定時間和利率支付利息,到期償還本金。所有者權益則與企業共存亡,無需償還。
3、享受權利不同
債權人享受收回本金和按約定收回利息的權利,沒有參與經營的權利,也沒有參與企業收益分配的權利。所有者既具有參與企業管理的權利,也具有參與收益分配的權利。
4、計量特性不同
負債可以單獨直接計量,而所有者權益除了投資者投資時以外,一般不能直接計量,通過資產和負債的計量來進行間接的計量。
5、風險和收益的大小不同
負債風險小,收益一般也要小些。所有者權益風險大,收益可能較高。
(5)所有權和債權的聯系擴展閱讀:
所有者和債權人的概念和聯系
一、債權人權益的概念。
債權人權益指流動負債和長期負債。流動負債指企業在一年內或者超過一年的一個營業周期內需要償還的債務合計,其中包括短期借款、應付及預收款項、應付工資、應交稅金和應交利潤等。長期負債是會計分錄的內容,是指期限超過1年的債務,1年內到期的長期負債在資產負債表中列入短期負債。
二、所有者權益的概念。
所有者權益是指資產扣除負債後由所有者應享的剩餘利益。即一個會計主體在一定時期所擁有或可控制的具有未來經濟利益資源的凈額。所謂凈資產,在數量上等於企業全部資產減去全部負債後的余額,這可以通過對會計恆等式的變形來表示,即:資產—負債=所有者權益。
三、兩者聯系。
債權人權益和所有者權益都是兩個會計要素,都是反映了企業的資金來源,企業的所有者和債權人均是企業資金的提供者,因而所有者權益和負債(債權人權益)二者均是對企業資產的要求權。
F. 試論債權和所有權的主要區別
債權也是公民民事權利的一項重要內容。法律意義上所講的債和債權,含義廣泛,不能簡單地把它理解為欠錢。債是指按照合同的約定或者依照法律規定,在當事人之間產生的特定的權利和義務關系,享有權利的人是債權人,負有義務的人是債務人。債權由此可以簡單地表述為請求特定人實施特定行為的民事權利。
債權與所有權不同,它不是絕對的,債權人不能直接實現權利,而需要通過相關義務人履行債務才能實現。此外,所有權只能因合法行為才能取得,而債權可由合法行為引起,也可由非法行為引起。債權與所有權共同組成民法中最基本的財產權形式。所有權確認財產的歸屬,而債權體現財產的流轉過程,流轉的結果往往導致所有權的轉移。可見,民法關於所有權和債權的規定構成了市場經濟運行的基本規則。
債的分類方法很多。從產生的原因來分,除了人們傳統認識中因借貸、買賣、出租等因合同行為產生的債之外,還有無因管理之債、不當得利之債、侵權行為之債等。合法的債權是受法律保護的。債務人應當及時、全面地履行債務,否則,債權人可以依法請求人民法院行使職權,強制債務人履行債務並承擔不履行或拖延履行的責任。
G. 比較所有權和債權的異同
所有權是所有人依法對自己財產所享有的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它是一種財產權,所以又稱財產所有權.
所有權包括佔有、使用、收益、處分的權利,所有權是一種最充分的權利,是一種絕對的權利。
債權是得請求他人為一定行為(作為或不作為)的司法上權利。本於權利義務相對原則,相對於債權者為債務,即必須為一定行為(作為或不作為)的司法上義務。因此債之關系本質上即為一司法上的債權債務關系,債權和債務都不能單獨存在,否則即失去意義。
和物權不同的是,債權是一種典型的相對權,只在債權人和債務人間發生效力,原則上債權人和債務人之間的債之關系不能對抗第三人.
區別,所有權是物權.
所有權是絕對權,債權是相對權
所有權是對事權,債權是對人權
H. 簡述債權和所有權的區別
債權也是公民民事權利的一項重要內容。法律意義上所講的債和債權,專含義廣泛,不能簡單屬地把它理解為欠錢。債是指按照合同的約定或者依照法律規定,在當事人之間產生的特定的權利和義務關系,享有權利的人是債權人,負有義務的人是債務人。債權由此可以簡單地表述為請求特定人實施特定行為的民事權利。
債權與所有權不同,它不是絕對的,債權人不能直接實現權利,而需要通過相關義務人履行債務才能實現。此外,所有權只能因合法行為才能取得,而債權可由合法行為引起,也可由非法行為引起。債權與所有權共同組成民法中最基本的財產權形式。所有權確認財產的歸屬,而債權體現財產的流轉過程,流轉的結果往往導致所有權的轉移。可見,民法關於所有權和債權的規定構成了市場經濟運行的基本規則。
債的分類方法很多。從產生的原因來分,除了人們傳統認識中因借貸、買賣、出租等因合同行為產生的債之外,還有無因管理之債、不當得利之債、侵權行為之債等。合法的債權是受法律保護的。債務人應當及時、全面地履行債務,否則,債權人可以依法請求人民法院行使職權,強制債務人履行債務並承擔不履行或拖延履行的責任。
I. 債權與所有權的區別
債權是一種民法上的權利,而債務則是一種民法上的義務。和物權不同的是,債權是一種典型的相對權,只在債權人和債務人間發生效力,原則上債權人和債務人之間的債之關系不能對抗第三人。從會計意義看,債權是指單位未來收取款項的權利,包括應收賬款、應收票據、預付賬款、其他應收款、應收股利、應收利息和應收補貼款告等。從會計意義看,債務是指由過去交易、事項形成的,由單位或個人承擔並預期會計導致經濟利益流出單位或個人的現時義務,包括各種借款、應付及預收款項等。有時也指所欠的債。兩者的區別如下:1、債權債務是不可以單獨存在的。錢是債權人的,他借給債務人。2 、債權是一種典型的相對權,只在債權人和債務人間發生效力,且債權人和債務人之間的債之關系不能對抗第三人。3、 債發生的原因在民法通則中主要可分為契約、無因管理、不當得利和侵權行為;債的滅失則有清償、提存、抵銷、免除等。4、 債權債務中的物權行為客觀存在,它是法律行為的一種,只要承認債權與物權的劃分,就必然要承認債權行為之外還有物權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