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口糧地使用權
1. 農村股權證有哪些作用
農村股權證的作用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民主管理、民主監督權,批評和建議權,享受福利權,分紅權。
1、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凡年滿16周歲並享有獨立民事行為能力的基本股東享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2、民主管理、民主監督權。對村股份經濟合作社經營管理享受有民主管理、民主監督的權利;
3、批評和建議權。享有對村股份經濟合作社董事會提出質詢、批評和建議的權利。
4、享受福利權。享受村股份經濟合作社提供的生產、生活服務及各項福利的權利;
5、分紅權。按照股份取得分紅的權利,村股份經濟合作社解體後,經核算依法分得村股份經濟合作社的剩餘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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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股權的分紅:
股份經濟合作社在有凈收益的前提下,按規定提取公積金、公益金和福利費用後,經股東代表會議討論通過,可實行按股分紅。
股權執行標准情況:
1、出嫁女:若嫁本市內,在三個月後取消口糧和分紅;若嫁外市,則仍然保留口糧和分紅。
2、戶口遷出的:取消口糧,但仍然保留分紅;
3、戶口遷入及小孩出生入戶的:有口糧,但沒有分紅。
4、死亡:取消口糧,分紅可以辦理繼承。
5、非農戶(該村大部分是農戶,只有幾個是非農戶):有口糧,分紅要看當時是否屬於股東,若當時是股東,則有分紅,否則沒有。
2. 我想問下農村土地1.5畝口糧田的使用權 我可不可以種果樹
農村土地1.5畝口糧田的使用權 ,可以種果樹。責任田,自己承包的,種什麼都是自己的權版利和自由。權關鍵是要進行種植和養殖,而不是荒蕪。
農村土地是指國家所有依法由農民集體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依法用於農業的土地,簡稱為農地。
農村土地承包法全文約7000字,共有5章、65條,分為總則、家庭承包、其他方式的承包、爭議的解決和法律責任、附則。這部法律自2003年3月1日起施行。
農村土地承包法規定,農村土地承包採取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內部的家庭承包方式,不宜採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溝、荒丘、荒灘等農村土地,可以採取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承包。
農村土地承包法規定,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有權依法承包由本集體經濟組織承包的農村土地。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剝奪和非
法限制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承包土地的權利。農村土地承包後,土地的所有權性質不變。承包地不得買賣。
農村土地承包法用法律的形式對土地承包中涉及的重要問題作出規定,必將進一步穩定黨在農村的土地承包政策,對於保障億萬農民的根本權益,促進農業發展,保持農村穩定,具有深遠意義。
3.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認定的法律依據是什麼
一、關於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認定的基本原則
1、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的認定,應當以是否形成較為固定的生產、生活,是否依賴於農村集體土地作為生活保障為基本條件,並結合是否具有依法登記的集體經濟組織所在地常住戶口,作為判斷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的一般原則。
二、關於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的取得
1、父母雙方均具有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或者父母一方具有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且依法登記為本集體經濟組織所在地常住戶口,則該父母之子女自出生時起認定取得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
2、因合法的婚姻、收養關系,在本集體經濟組織所在地生產、生活,並將戶口遷入本集體經濟組織所在地的人員,認定取得本集體組織成員資格。
3、因國防建設或者其他政策性原因,通過移民進入本集體經濟組織所在地生產、生活,並將戶口遷入本集體經濟組織所在地的人員,認定取得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
三、關於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的喪失
1、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死亡,其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自死亡時起喪失。
2、取得其他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的,自取得其他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時起,其原有的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喪失。
3、遷入本市各區縣(自治縣)所轄街道辦事處或者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駐地鎮,轉為非農業戶口的,自取得非農業戶口之日,其原有的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喪失。
4、遷入第七條以外的其他城鎮,轉為非農業戶口,且納入國家公務員序列或者事業單位編制的,其原有的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喪失。
5、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喪失的確認,應當遵循以人為本的原則,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未改變戶籍性質和退出承包地之前,一般不宜認定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喪失。
四、幾類特殊人員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的認定
1、農嫁女或入贅男的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應當以是否在配偶對方形成較為固定的生產、生活,是否依賴於對方農村土地作為生活保障為基本判斷標准。
(1)農女嫁出後,在男方較為固定生產、生活,並依賴於男方土地作為基本生活保障的,無論其戶口是否從原集體經濟組織遷出,均應認定具有嫁入地的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
(2)農女嫁出後,戶口仍在原集體經濟組織,承包地亦未收回,但本人或者與其配偶均外出務工,並未在男方較為固定的生產、生活,應認定具有原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
(3)農女嫁到第八條所稱的城鎮,戶口遷入男方,無論其在娘家生產、生活,還是在城鎮生活,只要未納入國家公務員序列或者事業單位編制(自收自支的事業單位除外)的,應認定具有原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
(4)農女嫁出後,因為離婚,又回原籍居住生活,但戶口未遷回,應認定具有嫁入地的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但在原籍重新分得了承包地的,可以認定為具有原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
入贅男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參照上述精神確定。
2、外出就學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畢業後在城市形成較為固定的生產生活基本條件,不依賴於農村集體土地之前,不應認定其喪失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
3、服兵役人員,應當保留其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其中任幹部的,或者按政策應當進行轉業安置的士官,一般應認定其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喪失。
4、勞改、勞教和服刑人員應當保留其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
5、非因生活需要,而是出於利益驅動或其他原因,僅將戶口掛在集體經濟組織的,不應認定具有該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
6、將非農業戶口遷回原籍,成為農村戶口,但不承包經營集體土地,而是以退休工資等其他穩定性收入作為基本生活保障的回鄉退養人員,應認定為不具備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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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概念:
雖然現有法律對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沒有統一明確的規定,但「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卻被大量的法律法規所使用。《憲法》、《民法通則》、《土地管理法》、《物權法》都有相關規定。從中可以看出,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是以土地等集體所有財產為根本,以農業等生產經營為目的,以一定范圍內的農民為其成員的經濟合作組織,其有權對農村土地進行發包,組織生產經營、管理,進行收入分配。
在現階段,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一般表現為村民委員會、村民小組及村合作社等形式。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與其成員之間具有民事權利、義務關系,某些程度上類似於公司與股東的關系,只有具有成員資格,才享有相關成員權。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享有集體土地等財產的集體所有權,有將這些財產交由集體經濟組織統一經營管理的義務,並享有土地承包、收益分配等權利。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可以簡要地定義為,具有該村合法村民資格在該集體經濟組織所在的村、組居住生活,並以該集體經濟組織所有的土地為基本生活保障,依法登記常住戶籍並與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形成權利義務關系的當事人。
參考資料:網路-集體經濟組織成員
北大法律信息網- 關於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認定問題的紀要
4. 擁有土地份額是不是擁有土地使用權,擁有口糧
中國的土地和山林都屬於國家和集體資產,個人僅對土地有使用權(包括宅基地、自留回地、自留山、承答包地)。 集體土地有著歷史的形成過程。從歷史村落的傳承土地開始,一直到人民公社化後(人民公社階段有著規模化開墾、圍墾情況,也有形成新的村落的情況),原則上重新拆分歸還給自然村管理的土地這些都是集體所有制土地,未劃歸村集體的土地為國家所有。但其中不乏講不清楚歸屬權的土地(比如,人民公社化的時候辦的工廠所佔有的土地,當時工廠在繼續生產並未歸還給集體,後來就講不清楚這個土地究竟該歸屬當地工業局還是屬於歷史傳承的村落土地)。 前段時間為了理清歷史演變過程中形成的資產不清問題,對集體土地展開了確權工作。相信經過這次確權,在土地所有制方面能夠搞得比較清楚
5. 農村口糧地使用權被侵
承租你口糧田的人不具有你口糧田的處分權。《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一條規定回:「無處分答權的人處分他人財產,經權利人追認或者無處分權的人訂立合同後取得處分權的,該合同有效」。由於你至今也未對他的「處分權」予以追認,所以可以認定,他與電業方簽訂的協議屬於無效協議。當然,該協議是不受法律保護的。 你有三個方面的措施: 其一、追認租地者簽訂補償協議的代理權。同時向其追索補償款。 其二、要求法庭確認該補償協議無效。同時以侵害財產權為由起訴電業局,請求民事賠償。 至於寫訴狀,你可到當地的律師事務所請人有償代書。(是需要以現金形式付費的)
6. 農村轉非農戶口者對原自留地口糧田是否享有使用權
一九六二年九月二十七日中國共產黨第八屆中央委員會第十次全體會議通過的《農村人民公社工作條例修正草案》第四十條:(一)耕種由集體分配的自留地。自留地一般占生產隊耕地面積的百分之五到七,歸社員家庭使用,長期不變。在有柴山和荒坡的地方,還可以根據群眾需要和原有習慣,分配給社員適當數量的自留山,由社員經營。自留山劃定以後,也長期不變。
二十一條、生產隊范圍內的土地,都歸生產隊所有。生產隊所有的土地,包括社員的自留地、自留山、宅基地等等,一律不準出租和買賣。
生產隊所有的土地,不經過縣級以上人民委員會的審查和批准,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得佔用。要愛惜耕地。基本建設必須盡可能地不佔用或者少佔用耕地。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1982年)第八條 農村人民公社、農業生產合作社和其他生產、供銷、信用、消費等各種形式的合作經濟,是社會主義勞動群眾集體所有制經濟。參加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勞動者,有權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經營自留地、自留山、家庭副業和飼養自留畜。
你和你媽已經不是村民小組集體(原生產隊)的集體組織成員了,根據82憲法第八條,沒有對原自留地有使用權利?不過村民小組集體組織(原生產隊)收回前,你可以依法對你家自留地上的農作物要求適當補償。
7. 戶口遷出,落到市裡集體戶口,原有的口糧田還有使用權么
你現在的戶口已經屬於非農業戶口了。。。家裡的口糧田跟你沒多少份了 沒收回去是因為還沒進行新的分田。。
8. 農村承包戶將土地賣給別人建房子,買賣雙方誰的過錯大
國家土地法明確規定,土地國有化。農村土地國家授權,由村集體管理,獲得土地的人,是村集體組織中的農業戶口,相關土地的發包,宅基地使用,發證,確權,申請翻建,新建房等一切事物,由縣,鄉,村,三級共管。手續嚴密,審批嚴格,有一整套科學管控流程,盡乎完美!
一,集體土地,只有本村農業戶口的人,才能享有土地承包經營權,(包括土地流轉權)和宅基地使用權。(宅基地所有權歸村集體)
②如果買方是城市戶口,與村集體無任何緣份,私自建成沒有任何手續的房屋,只能是折除新房,鏟平基地復耕,建房者還得承擔罰款!
③,如果是本村農業戶買的,還符合一戶一宅規定,上級對這類向題處理會輕些,新房能否保住在兩可之間,但罰款是免不了的。
④村委會嚴重失職,上級會追責,結合目前反腐,要嚴查是否幹部有貪腐行為!更甚者,是否有黑惡勢力做保護傘!
⑤現實中,農民法律意識很強,發生這種事情是極個別的!村委會也很認真監督管理!要論責任大小,還是賣方責任大,買方損失大,實際是雙方都違法,違規,都是各打五十大板,都賠了夫人又折兵!村委會有權收回這塊土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