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首頁 » 版權產權 » 不動產包括哪些所有權

不動產包括哪些所有權

發布時間: 2021-01-09 02:45:49

① 不動產證上面的共有情況寫"單獨所有"是什麼意思

財產所有形式可分為「共有」和「單獨所有」兩種。
單獨所有是指財產所有權的主體是單一的,即一個人單獨享有對某項財產的所有權。
所謂共有是指某項財產由兩個或兩個以上的權利主體共同享有所有權,換言之,是指多個權利主體對一物共同享有所有權。
不動產權屬證書是權利人享有不動產的證明,但並非確定不動產物權的唯一和最終根據,在登記為單獨所有與真實為夫妻共有的情況下,應當據實確定物權歸屬,按夫妻共同財產依法分割。
「單獨所有」的含義及法律意義。
對於「共有」的定義,我國《民法通則》第七十八條規定「財產可以由兩個以上的公民、法人共有。共有分為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按份共有人按照各自的份額,對共有財產分享權利,分擔義務。共同共有人對共有財產享有權利,承擔義務。」
對於「單獨所有」目前在法律層面上尚未定義。住建部《房屋登記簿管理試行辦法》房屋登記簿記載內容說明中指出「【共有情況】記載按份共有或共同共有。不屬共有情況的,填寫單獨所有;屬於共有情況的,填寫按份共有或共同共有。」依此表述,共有作為財產所有權的一種形式,是與單獨所有相對而言的。
單獨所有指房屋產權由房屋所有權證上登記人一人所有。這種解釋,符合社會大眾對「單獨所有」的通常理解。
《物權法》第十七條規定「不動產權屬證書是權利人享有該不動產物權的證明。」房產登記為單獨所有,這在法律上意味著登記人單獨享有該房產的所有權,與他人無關。如果他人提出異議,主張是共有財產,則需要通過法律途徑予以證明。

② 房屋所有權 不動產證問題

①可以作公證。約定子女未成年時和父母共有財產,在父母生前,權益屬於父母所有。這種辦法可以同時讓孩子擁有財產,又不至於遇到意外情況時被作為遺產分割。

②進行房產份額變更。直接到房產交易核心做房產份額變更,減少子女名下房產份額,最少可變更為1%。

③從房產證上去名。這個辦法最粗暴也最實用!房產證上減子女名字,視為買賣,要收取契稅。去掉名字類似於份額轉讓,流程和正常的房屋交易類似,只需繳納所佔份額的契稅,從1%--3%不等。當然你也可以以贈與的方式去名。

③ 判決不動產歸實際所有權人所有,有什麼法律依據

物權法 第一條為了維護國家基本經濟制度,維護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明確物的回歸屬,發揮物答的效用,保護權利人的物權,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第十一條當事人申請登記,應當根據不同登記事項提供權屬證明和不動產界址、面積等必要材料。
進行不動產登記需要提供權屬證明,這樣物權登記的法律效力明顯比權屬證明低,而且適用范圍沒有權屬證明應用范圍廣,另外物的取得不是物權法的范圍,兩方面綜合考慮就是超出了物權法適用范圍就不按照物權登記確定物的歸屬,直接參考物的取得認定物的歸屬

④ 房產所有權有哪些分類

房產所有權的分類:
①佔有權:對於房屋的實際持有和控制,它是使用財產的前提條件。
使用權:指按照財產的性能和用途行使利用的權利,以滿足人們生產和生活的需要。
③收益權:指憑借所有權而取得的經濟收入或利益,如房屋所有權人將房屋出租而收取的租金。
④處分權:決定財產事實上和法律上存在形式和運動方向的權能,只有財產的所有人才具有財產的處分權。

⑤ 不動產證上的權利類型只有房屋所有權是什麼意思我看別人的權利類型上是國有建設用地權和房屋所有權。

你的恐怕是小產權房,你看看你的房是不是買的農村的土地修的房,如果是小產權房就是只有房屋所有權的。

⑥ 房產證和不動產證有什麼區別

房產證和不動產權證的區別主要體現在以下3個方面:

1、證件名稱不同:房產證全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房屋所有權證》;不動產權證書全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不動產權證書》。在不動產權證書裡面還有一個二維碼,市民通過手機掃描後即可了解相關信息,同時還有防偽功能。

2、監制機關不同:房產證監制單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國務院機構改革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而新的不動產權證書,監制單位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土資源部。

3、權證編號不同:房產證包括兩個編號,分別是建房注冊號和房屋所有權證號;不動產權證書也包括兩個編號,分別是證書編號和不動產權編號。

(6)不動產包括哪些所有權擴展閱讀

2011年8月下旬稅務部門表示房產加名按房價一半征契稅 。2013年4月,北京市住建委稱,為防止虛假房屋買賣等行為,保障房屋交易安全,今後北京購房人拿到的房產證將可自願並免費設立密碼,房屋如需辦理轉讓、變更、抵押等登記業務時,須提供密碼才可辦理。預計於2013年下半年實施。

作為證書之一種,房產證具有以下顯著特點

(1)房產證只能由房地產主管機關發放。

(2)房產證是對特定房屋所有權歸屬的書面證明,並可記載特定房屋共有狀況以及是否設定擔保物權等狀況。基於一物一權主義,房產證以一房屋一房產證為原則,即一個具有獨立建築結構與使用功能的房屋 (包括區分所有的房屋)只有一個所有權,在不動產登記上只能有一項所有權登記,並且據此只能發放一個房產證。

(3)房產證只能向特定房屋的所有權人發放,如房屋系共有,在房屋所有權證之外,還可向共有權人發放共有權證。

(4)房產證是登記機關在對特定房屋權屬情況進行登記之後,向特定權利人發放的權屬證明,房產證的內容應與登記簿的內容相一致。

由於房屋是重要的不動產,與之相關的交易活動極為普遍,因而房產證在交易活動中得到廣泛的運用。但在實務中,對房產證的認識與其性質相悖之處仍嫌較多,歸納起來主要有兩類:

其一,顛倒房產證和不動產登記簿的關系,以為房產證是證明房屋所有權的唯一合法憑證,登記簿只是房產證的檔案。

例如,在實務中判斷一個人是否擁有特定房屋的所有權時,以為是否持有房產證就是根本依據。

其二,混淆證書與證券的性質,以為房產證具有證券的性質與作用,可以代表其上記載的房屋所有權。

例如,在房屋買賣中,以為房產證的交付具有房屋所有權移轉的效力;或者在房屋抵押中,以為房產證交給抵押權人佔有具有設定抵押權的效力。

按照我國現行的房屋所有權登記制度,房屋登記是城鎮房屋權利歸屬的法定公示方法。在以房屋為標的物的交易活動中,以房屋為標的物的物權取得、設定、變動等,須經登記始發生物權法上的效力。所以,房屋所有權歸屬的確認須以登記簿上的記載為准。

房產證作為一種證書,雖然可以證明房屋所有權歸屬於誰的法律事實,但其證明力的依據是其上記載與登記簿上的記載具有一致性。如果離開了不動產登記簿或與登記簿的記載不相一致,房產證在交易活動中就失去了對房屋權利歸屬的證明力,而只能成為向登記機關請求確權的證明文件。如果登記簿上未作變更,房產證自身任何單獨的變更均不產生物權法上的效力。

例如,在房屋買賣時,房產證的交付並不產生房屋所有權移轉的效果,房產證受讓人並不能以取得出賣人的房產證為由,主張其已經取得房屋所有權。房產證遺失後,房屋所有權人並不因此失去房屋所有權,權利人可根據登記簿的記載主張和行使權利,並可要求機關根據登記簿上的記載補發房產證。可見,房產證不能脫離登記簿的記載而發揮其證明作用。

所謂"房屋權屬證書是權利人依法擁有房屋所有權並對房屋行使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權利的唯一合法憑證"的規定,實際上顛倒了房產證和不動產登記簿的關系,誤解了物權公示的原則、意義和適用規則。房產證也不具有代表房屋所有權的功能,這一點與證券大不相同。

同是書面憑證,證書與證券在性質上的主要區別是:證書僅僅是證明法律事實的書面憑證,房產證作為權利證書,只能證明特定房屋所有權歸屬於誰,而不能代表其上記載的權利;證券不僅能夠證明權利的歸屬,如當事人在訴訟中即使只有持有證券這一孤證,亦可充分證明其擁有證券上的權利,而且還能代表其上記載的權利,移轉交付證券即產生權利移轉的效力。

當然,在與房屋有關的交易活動中,房產證還是能夠起到一定的證明作用。但是,房產證所起到的只是初步的證明作用。在房屋買賣的締約過程開始時,欲出賣房屋的一方出示房產證,可以初步證明自己是房屋所有權人,有關的締約談判可以據此展開。

如果雙方初步達成一致並且准備簽訂房屋買賣合同時,一方當事人不應只根據對方房產證的記載就與之訂立合同,而應當到房地產主管機關查閱房屋登記簿,以了解對方是否為真正的房屋所有權人、該房屋上是否設定了抵押等情況。

因為只有登記簿上的記載才是具有公信力的權利歸屬證明。在房屋買賣合同履行時,賣方向買方交付房產證,並不產生房屋所有權移轉的法律效果,必須在不動產登記簿上進行所有權主體的變更登記(即通常所說的"過戶登記"),才能產生房屋所有權移轉的法律效力。

嚴格說來,在房屋所有權移轉過程中,房產證是不能隨之移轉的,房地產主管機關在進行過戶登記之後,不應將賣方原先持有的房產證經變更記載後轉交給買方,而應當將賣方原先持有的房產證收回,再向買方發放新的房產證。

可見,在房屋交易過程中,房產證的證明作用是極為有限的,遠不如生活中常見的其他一些證書,如身份證、畢業證、合同書等。當然,盡管房產證的交付不具有物權法上的效力,但在審判實踐中據此判斷是否存在債的關系方面,還是有一定的證明意義。

例如,房產證的交付可以證明雙方當事人之間可能存在房屋買賣合同關系,可以證明賣方有交付房屋所有權的意思表示;在涉及房屋抵押的交易活動中,抵押權人佔有房產證可以證明抵押合同關系的存在等等。

⑦ 不動產所有權的建築物區分所有權

1.建築物區分所有權的概念
建築物區分所有權是中國物權法專章規定的不動產所有權一種形態。所謂建築物區分所有權,指的是權利人即業主對於一棟建築物中自己專有部分的單獨所有權、對共有部分的共有權以及因共有關系而產生的管理權的結合
區分規定及條件
建築物區分所有權將建築物的特定部分作為所有權的標的,嚴格而言,與物權客體須為獨立物以及一物一權主義原則不相符合。但是依社會觀念,一建築物區分為若幹部分,各有該部分的所有權,應為常有之事;而且這樣也不妨礙物權的公示,無害於交易安全。基於物權課題的獨立性原則,區分所有的特定部分,需具備一定條件,才可以作為建築物區分所有的客體。這些條件有:
(1)須具有構造上的獨立性,即被區分的部分在建築物的構造上,可以加以區分並與建築物的其他部分隔離。至於是否具有足夠的獨立性,應依一般的社會觀念確定。例如,一個住宅單元通過固定的樓板、牆壁與其他單元相隔離,成為獨立的住宅單元,其內再以屏風分隔成數個部分的,即不具有構造上的獨立性。
(2)須具有使用上的獨立性,即被區分的各部分,可以為居住、工作或其他目的而使用。其主要的界定標准,應為該區分的部分有無獨立的出入門戶。如果該區分部分必須利用相鄰的門戶方能出入的,即不具有使用上的獨立性。
2.建築物區分所有權的內容
通說認為,建築物區分所有權的內容,包括區分所有建築物專有部分的單獨所有權、共有部分的共有權,以及茵區分所有權人的共同關系所生的管理權。
所有權分類
(1)專有部分的單獨所有權。
專有部分是在一棟建築物內區分出的住宅或者商業用房等單元。該單元須具備構造上的獨立性與使用上的獨立性。
業主對其專有部分享有單獨所有權,即對該部分為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排他性的支配權,性質上與一般的所有權並無不同。但此項專有部分與建築物上其他專有部分有密切的關系,彼此休戚相關,具有共同的利益。因此區分所有權人就專有部分的使用、收益、處分不得違反各區分所有權人的共同利益。例如,就專有部分的改良、使用,足以影響區分所有建築物的安全時,不得自行為之。再如,就專有部分為保存、改良或管理的必要時,有權使用他人的專有部分。
業主不得違反法律、法規以及管理規約,將住宅改變為經營性用房。業主將住宅改變為經營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規及管理規約外,應當經有利害關系的業主同意。
(2)共有部分的共有權。
共有部分是指區分所有的建築物及其附屬物的共同部分,即專有部分以外的建築物的其他部分。共有部分既有由全體業主共同使用的部分,如地基、屋頂、梁、柱、承重牆、外牆、地下室等基本構造部分,樓梯、走廊、電梯、給排水系統、公共照明設備、貯水塔、消防設備、大門、通信網路設備以及物業管理用房等公用部分,道路、停車場、綠地、樹木花草、樓台亭閣、游泳池等附屬公共設施;也有僅為部分建業主共有的部分,如各相鄰專有部分之間的樓板、隔牆,部分業主共同使用的樓梯、走廊、電梯等。其中,對於建築區劃內的道路、綠地、物業服務用房以及車位、車庫的歸屬,中國物權法作出明確規定。首先,建築區劃內的道路,屬於業主共有,但屬於城鎮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築區劃內的綠地,屬於業主共有,但屬於城鎮公共綠地或者明示屬於個人的除外。建築區劃內的其他公共場所、公用設施和物業服務用房,屬於業主共有。其次,建築區劃內,規劃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應當首先滿足業主的需要。建築區劃內,規劃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的歸屬,由當事人通過出售、附贈或者出租等方式約定。佔用業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場地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屬於業主共有。
另外,中國物權法規定,業主對建築物專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權利並承擔義務,但不得以放棄權利為由不履行義務。共有部分為相關業主所共有,均不得分割,也不得單獨轉讓。業主轉讓建築物內的住宅、經營性用房,其對建築物共有部分享有的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權利一並轉讓。業主依據法律規范、合同以及業主公約,對共有部分享有使用、收益、處分權,並按照其所有部分的價值,分擔共有部分的修繕費以及其他負擔。
(3)業主的管理權
基於區分所有建築物的構造,業主在建築物的權利歸屬以及使用上形成了不可分離的共同關系,並基於此一共同關系而享有管理權。該管理權的內容為:
第一,業主有權設立業主大會並選舉業主委員會。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對設立業主大會和選舉業主委員會給予指導和協助。為管理區分所有的建築物,業主可以設立業主大會,選舉業主委員會。業主大會或者業主委員會的決定,對業主具有約束力。業主大會或者業主委員會作出的決定侵害業主合法權益的,受侵害的業主可以請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銷。
第二,業主有權決定區分建築物相關事項。下列事項由業主共同決定:(1)制定和修改業主大會議事規則;(2)制定和修改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的管理規約;(3)選舉業主委員會或者更換業主委員會成員;(4)選聘和解聘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5)籌集和使用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的維修資金;(6)改建、重建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7)有關共有和共同管理權利的其他重大事項。決定前款第(5)項和第(6)項規定的事項,應當經專有部分佔建築物總面積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且占總人數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同意。決定前款其他事項,應當經專有部分佔建築物總面積過半數的業主且占總人數過半數的業主同意。
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的維修資金,屬於業主共有。經業主共同決定,可以用於電梯、水箱等共有部分的維修。維修資金的籌集、使用情況應當公布。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的費用分攤、收益分配等事項,有約定的,按照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業主專有部分佔建築物總面積的比例確定。
業主可以自行管理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也可以委託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管理。對建設單位聘請的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業主有權依法更換。
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根據業主的委託管理建築區劃內的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並接受業主的監督。
業主應當遵守法律法規以及管理規約。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對任意棄置垃圾、排放污染物或者雜訊、違反規定飼養動物、違章搭建、侵佔通道、拒付物業費等損害他人合法權益的行為,有權依照法律、法規以及管理規約,要求行為人停止侵害、消除危險、排除妨害、賠償損失。業主對侵害自己合法權益的行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⑧ 不動產物權不限於所有權是什麼意思

看物權法來,我國物權法定源,根據物權法現有物權種類為:所有權,用益物權,擔保物權和佔有四大類(有很多學說認為佔有為事實,不為物權,但個人認為佔有也是物權的一種)。
不限於所有權的意思,就是還有用益物權,即,可以行使地役權;還有擔保物權,即可以抵押。你這話肯定是截取自哪裡,具體情況具體分析吧。

⑨ 房產證和不動產所有權有什麼區別

房產證:當時是有三證的,房屋所有權證、國有土地使用權證、契證。
不動產權證:就一本《不動產權證書》。

⑩ 不動產產權證和房屋所有權證有什麼區別

房產證與不動產證區別:不動產統一登記是將原來分散在土地、房屋、草原、林地等多個部門的不動產登記職責整合到一個部門,核發統一的不動產權證書。房產證與不動產證的區別:原本,購房者買房後辦理產權證,需要辦理房屋所有權證和土地使用證。不動產登記開始後,房屋所有權證和土地使用證合二為一,統一登記到不動產權利證書上,也就是說,兩證變成一證。《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從2015年3月1日起施行,今後,包括集體土地、房屋建築所有權等在內的十類不動產將在全國范圍內進行統一登記。「房產證」將逐漸換發成「不動產證」,如果全國全面實行不動產統一登記,將對樓市進行全面摸底。其實除了《房產證》,還有《國有土地使用證》、《房地產權證》、《他項權證》、《林權證》、《海域使用證》等證書以後都不再頒發,將統一頒發《不動產權證書》和《不動產登記證明》;

熱點內容
美發店認證 發布:2021-03-16 21:43:38 瀏覽:443
物業糾紛原因 發布:2021-03-16 21:42:46 瀏覽:474
全國著名不孕不育醫院 發布:2021-03-16 21:42:24 瀏覽:679
知名明星確診 發布:2021-03-16 21:42:04 瀏覽:14
ipad大專有用嗎 發布:2021-03-16 21:40:58 瀏覽:670
公務員協議班值得嗎 發布:2021-03-16 21:40:00 瀏覽:21
知名書店品牌 發布:2021-03-16 21:39:09 瀏覽:949
q雷授權碼在哪裡買 發布:2021-03-16 21:38:44 瀏覽:852
圖書天貓轉讓 發布:2021-03-16 21:38:26 瀏覽:707
寶寶水杯品牌 發布:2021-03-16 21:35:56 瀏覽:8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