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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權出讓與租賃

發布時間: 2021-01-09 03:40:50

Ⅰ 請問土地使用權出租程序和土地使用權出讓的程序有何區別

《物權法》第一百三十七條 設立建設用地使用權,可以採取出讓或者劃撥等方式。
工業、商業、旅遊、娛樂和商品住宅等經營性用地以及同一土地有兩個以上意向用地者的,應當採取招標、拍賣等公開競價的方式出讓。
嚴格限制以劃撥方式設立建設用地使用權。採取劃撥方式的,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關於土地用途的規定。
國土資源部頒發的《規范國有土地租賃若干意見》第一條規定:"國有土地租賃是指國家將國有土地出租給使用者使用,由土地使用者與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簽訂一定年期的土地租賃合同,並支付租金的行為。國有土地租賃是國有土地有償使用的一種形式,是出讓方式的補充。

轉讓土地使用權和出租土地使用權的區別

轉讓:使你喪失土地使用權;而租賃:則是土地使用權仍歸你,對方在租賃期內有土地使用權,但不能改變約定的性質。

Ⅲ 土地轉讓與出租有區別嗎

土地轉讓是把土地和使用權出售給別人,而出租是把土地使用權有時間限制租借給別人,兩者不同的是轉讓就是賣掉了以後無論開發或土地變動與你無關了,而租借是屬於你臨時租出去,使用權還是你的,現用土地國有化,個人無權買賣。

Ⅳ 簡述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與轉讓的聯系; 出租與抵押的聯系。

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是國家以一定的價格出售給用戶的一種行為,受讓人享受規定時間內的合法權利,如:使用權、轉讓權、租賃權、抵押權、交換權、贈與權等等。
國有土地使用權轉讓,是受讓人向國家交付足額土地出讓金後,所得到的土地使用權,因種種原因,對該幅土地使用權轉賣(讓)給他人的行為。通過轉讓而得到的受讓人,對該幅土地使用權的使用年限,從第一次取得該地使用權時算起,並且轉讓受讓人,必須符合出讓合同的規定項目進行開發使用,享受各項權利。
出租是指對合法擁有土地使用權,並在合同約定時間內,按合同規定的項目,出租給承租人使用,土地受讓人收取租金的行為。
抵押是指對合法擁有的土地使用權,在合同約定的使用期內,以土地的市場價進行評估,再按一定比例,向銀行等金融機構進行融資的行為。
出租權大於抵押權,也就是說,在合法的租賃期限內,抵押權人不能實現抵押權。待租賃期屆滿(租賃合同到期),抵押權人,才能實施抵押權。

Ⅳ 轉讓土地使用權與土地租賃有什麼區別 轉讓是賣掉的意思嗎

1、土地所有權是國家的,所謂土地使用權轉讓,是把自己的土地使用權有償讓度給內別人,這需要到當地的國有容土地管理部門辦理土地使用權變更登記,要重新核發土地使用證明,並要付清轉讓費用。

2、而土地使用權的租賃:是指土地使用者將佔用的土地使用權在雙方約定的時間內出租給承租人的行為。其特點是土地使用權在一定時間內轉移,並多次按期結算租金。

轉讓,是賣掉的意思。

Ⅵ 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劃撥,出讓,租賃,作價出資或入股有哪些區別

您好,國有土地使用權劃撥取得方式的劃撥土地使用權。

首先,國有土地使用權劃撥,指的是經過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在土地使用者依法繳納相關補償、安置等費用後該土地歸其使用,或者無償交付該土地給使用者使用的行為。

此種方式下的土地使用權即是劃撥土地使用權,系一種無償的政府行政配置方式,且除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外,不受使用年限的限制,因而,劃撥用地的范圍受到法律的嚴格限制。未經批准,土地使用者不得轉讓劃撥土地使用權。

出讓土地使用權,是通過招標、拍賣、掛牌或者協議的方式取得的一種國有土地使用權。

用於商業、旅遊、娛樂和商品住宅等經營性的,須採用招標拍賣掛牌的方式才可以取得此種土地使用權。

承租土地使用權,顧名思義,是通過國有土地租賃方式取得的一種國有土地使用權。

承租人按約定支付土地租金的,並依法領取該租賃國有土地使用權權屬證書,且依約完成協議中所要求的開發建設工程的,經相關部門同意或依照協議內容,可進行轉租、轉讓以及抵押等行為。但須依法進行登記,便於土地行政主管部門進行國有土地管理。所以,承租人享有對該租賃土地的使用權權益、收益權權益和部分處置權權益。

作價出資或入股土地使用權。

即土地使用權被作為國家投資公司的對價,來獲得企業的國家資本金或股本金,但是該國有土地使用權必須受到年限的限制。此時應當由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向企業頒發《國有土地使用權作價出資(入股)決定書》,當事人可依法進行土地使用權的轉讓、出租或抵押等行為。

總之,在司法實踐中,國有土地使用權可以依法進行流轉,其取得方式的不同直接決定了使用權的類型

如能給出詳細信息,則可作出更為周詳的回答。

Ⅶ 國有土地租賃與土地使用權出讓的區別

《物權法》規定設立建設用地使用權,可以採取出讓或者劃撥等方式。國有土地租賃是國有土地有償使用的一種形式,是出讓方式的補充。租賃獲得的是債權,可以使用,但不能轉讓,不能抵押,不能以租賃土地入股,土地升值的收益由出租方獲得,租賃的最長期限不能超過二十年。如果涉及征地拆遷,租賃土地涉及的是出租方的違約補償,補償標准由合同協商確定,補償的是你的實際損失。出讓獲得的是物權,可以使用,可以轉讓,可以抵押,可以以出讓土地入股,可以獲得土地升值帶來的收益,出讓的最長期限住宅是七十年,商業也有四十年。如果涉及征地拆遷,出讓土地涉及的是補償不得低於房屋徵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徵收房屋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
《物權法》第一百三十七條 設立建設用地使用權,可以採取出讓或者劃撥等方式。
工業、商業、旅遊、娛樂和商品住宅等經營性用地以及同一土地有兩個以上意向用地者的,應當採取招標、拍賣等公開競價的方式出讓。
嚴格限制以劃撥方式設立建設用地使用權。採取劃撥方式的,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關於土地用途的規定。
國土資源部頒發的《規范國有土地租賃若干意見》第一條規定:"國有土地租賃是指國家將國有土地出租給使用者使用,由土地使用者與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簽訂一定年期的土地租賃合同,並支付租金的行為。國有土地租賃是國有土地有償使用的一種形式,是出讓方式的補充。

望采綱,有問題可繼續追問,謝謝!

Ⅷ 國有土地租賃和國有土地所有權出讓有何不同

租賃獲得的國有土地的權利是從出租人的土地使用權中分離出來的,只能版按照租賃合同的約定使用土地,權轉讓、出租等權益都受到出租人的限制。
出讓獲得的國有土地是從國家的土地所有權中分離出來的完整的 土地使用權,在遵守土地出讓合同的前提下,可以自由轉讓、出租、抵押、分割、繼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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