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權是所有權和使用權嗎
㈠ 物的所有權和用益物權可以是同一個人嗎
物的所有來權和用源益物權不是同一個人。
所有權的權能包括佔有權、使用權、收益權和處分權。
用益物權,是指非所有人在他人所有的物上享有的佔有、使用和收益的他物權。
用益物權是物權的一種,是排他性的權利。比如土地承包經營權、建設用地使用權、宅基地使用權。從所有權的角度來所,實際上是物的所有人將所有權中的佔用權、使用權、收益權轉移給了他人,但處分權還在所有權人手裡。
《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一百一十七條規定:用益物權人對他人所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依法享有佔有、使用和收益的權利。
㈡ 用益物權和使用權的區別
這個問題呢,我們可以拿一隻母雞來舉例,比如我可以使用這只母雞回,我讓這只母雞去答捉蟲子,那麼這個就體現的是使用權;另外一個例子,比如這個母雞下了一個雞蛋,那我能收取這個雞蛋,就是雞蛋屬於我,那這個例子呢,體現的就是用益物權。
㈢ 物權和所有權的區別與聯系
物權是從大陸法系德國法引進的概念,泛指依照法律規定對物進行管領、支配的權利。按照目前中國大陸教科書的的介紹,物權包括所有權、擔保物權和用益物權,所有權是最全面最完整的完全物權,具有包括佔有使用收益處分無限追及在內的等等權能。是物權制度的核心。其他物權都是所有權根據權能不同的衍生和附屬。
在現今世界范圍來看,並非所有國家的法律都存在嚴格的「物權」概念,對物進行利用的權利的地位也並非一定是所有權的附屬。
㈣ 用益物權與所有權的關系
關系如下:
1、用益物權是一種由所有權派生的物權
用益物權是在他人所有的財產上設立佔有、使用、收益的權利,因此用益物權被稱為「他物權」,這不同於所有權的「自物權」。
2、用益物權是區別於所有權這個完全物權的受限制的物權
雖然用益物權人可依法將其享有的用益物權轉讓、抵押等,但不具有對財產的所有權進行處分的權利。
3、用益物權是一項獨立於所有權的物權
用益物權在行使上具有優先性,即使財產的所有權發生轉移,也不影響用益物權的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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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益物權與所有權的相關情況
1、用益物權的組成主要包括:
①土地承包經營權
承包人依法通過承包而取得的對農村土地使用和收益的權利;
②建設用地使用權
民事主體依法享有的在國家所有的土地上建造建築物或者其他附著物的權利;
③宅基地使用權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依法享有的在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上建造個人住宅的權利;
④地役權
依合同約定,土地上的權利人為實現自己土地的利益而使用他人土地的權利。地役權的成立,以有兩塊土地為必要,享有權利的土地稱「需役地」,供他人使用的土地稱「供役地」。
2、所有權的取得方式包括:
①一般方式
包括原始取得與繼受取得:所有權的原始取得是指不以他人的權利及意思為依據,而是依據法律規定直接取得所有權,如因先佔、建造取得一物的所有權。而所有權的繼受取得是指以他人的權利及意思為依據取得所有權,如因買賣、贈與取得物的所有權;
②特殊方式
善意取得是指受讓人以財產所有權轉移為目的,善意、對價受讓且佔有該財產,即使出讓人無轉移所有權的權利,受讓人仍取得其所有權。所謂善意是指受讓人不知道出讓人為無權處分人,或者受讓人應當知道卻非因重大過失而不知道出讓人為無權處分人。善意取得既適用於動產,又可適用於不動產。
㈤ 物權和所有權的區別
財產權是指以財產利益為內容,直接體現財產利益的民事權利。財產權是可以以金錢計算價值的,一般具有可讓與性,受到侵害時需以財產方式予以救濟。財產權既包括物權、債權、繼承權,也包括知識產權中的財產權利。
所有權是所有人依法對自己財產所享有的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它是一種財產權,所以又稱財產所有權。所有權是物權中最重要的也最完全的一種權利,具有絕對性、排他性、永續性三個特徵,具體內容包括佔有。使用、收益、處置等四項權利。
在民法上,財產權是與人身權相對應的。廣義的財產權,包括物權、債權和知識產權。但在傳統意義上,財產權往往就是指物權。在我國法律中,物權又可分為多種:所有權、土地承包經營權、建設用地使用權、宅基地使用權、地役權、采礦權、其他自然資源使用權、國有企業經營權、抵押權、質權和留置權。所以簡單點來說,財產權、物權和所有權不是一個層面的概念。財產權是一個總概念,物權是其中的一個大概念,而所有權是這個大概念中的一個小概念之一。所有權是物權的核心內容了。雖然是核心,但不是物權的全部內容。因為物權還包括除所有權以外的,基於所有權衍生出來的其他物權種類。
㈥ 使用權與所有權的區別
所有權和使用權的區別:
1、所有權,是所有人依法對自己財產所享有的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是對生產勞動的目的,對象,手段,方法和結果的支配力量,它是一種財產權,所以又稱財產所有權。
所有權是物權中最重要也最完全的一種權利,具有絕對性、排他性、永續性三個特徵,具體內容包括佔有、使用、收益、處置等四項權利。
2、使用權,釋義為不改變財產的本質而依法加以利用的權利。通常由所有人行使,但也可依法律、政策或所有人之意願而轉移給他人。如我國國家財產的所有權屬於中華人民共和國,而國家機關、國有企業和事業單位根據國家的授權,對其所經營管理的國家財產有使用權。
3、從民法關於所有權的相關原理來看。完整的所有權包括佔有、使用、收益、處分四項權能,而使用權是實際利用的權利。所有權人與使用權人並非必然是同一主體,因為通過一定的契約,非所有權人也可獲得使用權
4、從商品房買賣合同示範文本的相關條款來看。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建設部共同製作的《商品房買賣合同》示範文本第十七條明確要求買賣雙方應對樓宇屋面使用權的歸屬作出約定。那麼,只要開發商與業主能夠協商一致,開發商就完全可以通過購房合同的約定來取得樓宇屋面的使用權。
(6)物權是所有權和使用權嗎擴展閱讀:
所有權與使用權是不同的
第一,從民法關於所有權的相關原理來看。完整的所有權包括佔有、使用、收益、處分四項權能,而使用權是實際利用的權利。
所有權人與使用權人並非必然是同一主體,因為通過一定的契約,非所有權人也可獲得使用權,比如房主可將房屋租給他人使用。因此,樓宇屋面的使用權經全體業主同意,可以讓給開發商來使用。
第二,從商品房買賣合同示範文本的相關條款來看。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建設部共同製作的《商品房買賣合同》示範文本第十七條明確要求買賣雙方應對樓宇屋面使用權的歸屬作出約定。
那麼,只要開發商與業主能夠協商一致,開發商就完全可以通過購房合同的約定來取得樓宇屋面的使用權了。
參考資料來源:搜狗網路-所有權
搜狗網路-使用權
㈦ 承租人對房屋的使用權是屬於物權還是屬於債權
承租人對房屋的使用權是屬於屬於債權。
1、《物權法》草案裡面用益物權也沒有包括房屋租賃權,物權是法定的,不是約定的,國家法律沒有規定的物權種類,當事人不可以自行創設。認為租賃權是物權的,只是學術界的爭論,並沒有為大多數國家的立法所採納。
2、另外,不動產物權的取得方式以登記為准,而房屋租賃權僅需要通過訂立合同的方式即可取得,不需要另行向房地產登記機關登記。
《物權法》第2條,物權包括所有權、用益物權和擔保物權。
第117條用益物權,包括土地承包經營權、建設用地使用權、宅基地使用權、地役權等。但普通的房屋租賃不屬於用益物權范疇。
另,《民法通則》第84條,債是按照合同的約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規定,在當事人之間產生的特定的權利和義務的關系。房屋租賃,承租人對房屋的使用權僅限於房屋本身,而不是對其所依附的土地也有使用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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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權和債權的區別:
1、權利的效力不同
債權與物權具有下列區別:1.物權具有排他性,債權則具有相容性; 2.物權與債權同時存在於同一物之上時,物權具有優先效力;3.物權具有追及性,而債權則無。
2、時效性不同
債權具有時限性,物權則無。債權為有期限的權利,不能永久存續,它可因清償等原因而消滅。債的當事人的死亡,也往往導致債的消滅。而物權尤其是所有權,其性質為支配權,只要標的物存在,權利就存在,法律上沒有期限的限制。
3、權利的性質不同
債權為相對權,物權為絕對權。債權只能向特定的義務主體(債務人)主張。即使因第三人的行為使得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該第三人也不向債權人承擔責任。如果第三人的行為構成侵害債權,債權人也只能依另一法律關系,向侵害債權之人請求損害賠償。
物權的義務主體為不特定的一切他人,即一切他人均負有不妨礙物權人行使物權和不侵害物權人的物權的義務,因此物權能向一切他人主張。在此意義上,債權又可稱為對人權,物權又可稱為對事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