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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國知識產權

發布時間: 2021-01-09 05:13:03

『壹』 什麼是世界知識產權組織

您好,世界知識產權組織是關於知識產權服務、政策、合作與信息的全球內論壇。是一個自籌資金的容聯合國機構,直到2014年4月為止,有187個成員國。
世界知識產權組織是一個致力於促進使用和保護人類智力作品的國際組織。 總部設在瑞士日內瓦的世界知識產權組織,是聯合國組織系統中的15個專門機構之一。它管理著涉及知識產權保護各個方面的24項(16部關於工業產權,7部關於版權,加上《建立世界知識產權組織公約》)國際條約。
如能給出詳細信息,則可作出更為周詳的回答。

『貳』 世界知識產權日是怎樣來的

1970年4月26日,《建立世界知識產權組織公約》正式生效,世界知識產權組織這一致力於保護知識產權的政府間國際組織正式成立。2000年10月,世界知識產權組織第35屆成員大會系列會議通過了中國和阿爾及利亞1999年共同提出的關於建立「世界知識產權日」的提案,決定從2001年起將每年的4月26日定為「世界知識產權日」。
4月26日是《建立世界知識產權組織公約》(《世界知識產權組織公約》)生效的日期。4月26日是《建立世界知識產權組織公約》的紀念日,1971年的這一天,該公約開始生效。確定「世界知識產權日」和開展有關活動將有助於突出知識產權在所有國家的經濟、文化和社會發展中的作用和貢獻,並提高公眾對人類在這一領域努力的認識和理解。

『叄』 什麼是世界知識產權日

從2001年開始,把每年的4月26日定為世界知識產權日,就是在全世界樹立尊重知識,保護知識和鼓勵知識的意識,以及知識產權的法律公約!

『肆』 世界知識產權組織的發展歷史

世界知識產權組織的根源可追溯到1883年(癸未年)。
1883年,《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誕生了。這是第一部旨在使一國國民的智力創造能在他國得到保護的重要國際條約。這些智力創造的表現形式是工業產權,即:發明專利商標工業品外觀設計
《巴黎公約》於1884年生效,當時有14個成員國,成立了國際局來執行行政管理任務,諸如舉辦成員國會議等。
1886年,隨著《保護文學和藝術作品伯爾尼公約》的締結,版權走上了國際舞台。該公約的宗旨是使其成員國國民的權利能在國際上得到保護,以對其創作作品的使用進行控制並收取報酬。這些創作作品的形式有:長篇小說、短篇小說、詩歌、戲劇; 歌曲、歌劇、音樂作品、奏鳴曲;和繪畫、油畫、雕塑、建築作品。 同《巴黎公約》一樣,《伯爾尼公約》也成立了國際局來執行行政管理任務。
1893年,這兩個小的國際局合並,成立了被稱之為保護知識產權聯合國際局(常用其法文縮略語BIRPI)的國際組織。這一規模很小的組織設在瑞士伯爾尼,當時只有7名工作人員,即是今天的世界知識產權組織──這個有著184個成員國和來自全世界95個國家的約938名工作人員並擔負著范圍不斷擴大的使命與任務的充滿活力的實體──的前身。隨著知識產權變得日益重要,這一組織的結構和形式也發生了變化。
1960年,BIRPI從伯爾尼搬到日內瓦,以便與聯合國及該城市中的其他國際組織更加鄰近。
1967年7月14日,「國際保護工業產權聯盟」(巴黎聯盟)和「國際保護文學藝術作品聯盟」(伯爾尼聯盟)的51個成員在瑞典首都斯德哥爾摩共同建立了世界知識產權組織,以便進一步促進全世界對知識產權的保護,加強各國和各知識產權組織間的合作。
1970年後,《建立世界知識產權組織公約》生效;經歷了機構和行政改革並成立了對成員國負責的秘書處之後,保護知識產權聯合國際局變成了世界知識產權組織。
1974年,世界知識產權組織成為聯合國組織系統的一個專門機構,肩負著管理知識產權事務的任務,這一任務得到了聯合國會員國的承認。
1978年,世界知識產權組織秘書處搬入總部大樓。
1996年,世界知識產權組織同世界貿易組織(WTO)簽訂了合作協定,從而擴大了其在全球化貿易管理中的作用,並進一步證明了知識產權的重要性。
2009年7月23日,世界知識產權組織總部啟動「發展與創新研究之資料取得」(Access to Research for Development and Innovation,外語縮寫:ARDI)計劃,免費提供低度開發國家政府知識產權部門、大學和研究機構線上使用特定的科學、技術期刊,開發中國家則可用低廉的價格使用這些期刊。

『伍』 什麼是世界知識產權日

1、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和阿爾及利亞在1999年的提案,世界知識產權組織在2000年召開的第三十五屆成員大會上通過決議,決定從2001年起,將每年的4月26日定為「世界知識產權日」。
2、4月26日是《建立世界知識產權組織公約》(《世界知識產權組織公約》)生效的世界知識產權日日期。
3、設立世界知識產權日旨在全世界范圍內樹立尊重知識,崇尚科學和保護知識產權的意識,營造鼓勵知識創新和保護知識產權的法律環境。

4、今年的主題是:創造力:下一代。

『陸』 世界主要知識產權組織有哪些

國際上對規范知識產權立法、執法和民事行為影響重大的國際條約《世界知識產權組織公約》和世界貿易組織《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議》,是通過列舉知識產權應當包括的范圍和權利種類來界定知識產權的。

『柒』 「4.26世界知識產權日」的由來及其歷史!

2001年起,每年的4月26日是世界知識產權日。該主題日由世界知識產權組織設立。

1970年4月26日,《版建立世界知識產權組權織公約》生效,世界知識產權組織正式成立。2000年10月,在該組織召開的第35屆成員大會上,中國和阿爾及利亞提出了關於建立「世界知識產權日」的提案,獲大會通過,世界知識產權日由此設立。

設立該主題日旨在促進各界樹立尊重知識、崇尚科學,保護知識產權的意識,營造鼓勵知識創新和保護知識產權的法律環境。每年世界知識產權組織會確定一個主題,各成員國應圍繞當年主題在世界知識產權日期間舉辦各種宣傳活動,以達到設立該主題日的目的。

『捌』 世界主要國家和地區知識產權機構簡稱釋義

答:您好。世界主要國家和地區知識產權機構簡稱釋義如下:
1. USPTO:美國專利商標局

美國專利局於1802年成立,當時為國務院直屬部門,承擔專利相關事務;19世紀初,商標事務亦納入專利局的轄權范圍。1975年,經國會批准,美國專利
局更名為美國專利商標局(USPTO)。2000年11月,根據《美國發明人保護法》,USPTO被確立為商務部下屬的績效單位,以更加商業化的方式運
作,在人事、采辦、預算以及其他行政職能上享有實質性的自治管理權。其主要辦公機構現位於弗吉尼亞州亞歷山大城的卡萊爾地區。
2. JPO:日本專利局
日本專利局(JPO)的前身是1885年設立的「專賣特許所」,現為隸屬於經濟產業省的政府機構。
3. EPO:歐洲專利局

1973年10月5日,16個歐洲國家在慕尼黑簽訂旨在加強歐洲國家間發明保護合作的《歐洲專利公約》(EPC),並根據該公約成立歐洲專利公約組織。
EPC允許根據申請人的要求將歐洲專利的保護擴展到所有締約方。1977年,根據EPC建立了歐洲專利局(EPO)這一政府間機構。
4. KIPO:韓國知識產權局

韓國知識產權局的前身是1946年成立於工商部屬下的專利署。1977年,更名為韓國專利管理局,轉屬韓國產業資源部。1988年,再次更名為韓國工業產

權局。2000年6月,為了更好地反映該局的總體職能,韓國工業產權局更名為韓國知識產權局(KIPO)。2004年3月,KIPO轉屬科技部。2006
年5月,韓國知識產權局改製成為韓國中央國家機關中首個自負盈虧的企業性機構。
5. INPI:法國工業產權局
法國工業產權局(INPI)是依據1951年4月19日51-444號國家法令創建,隸屬於法國經濟、財政及工業部,其局長由部長理事會任命。
6. GPTO:德國專利商標局

1949年,原德意志帝國專利局更名為德國專利局,總部設在慕尼黑,隸屬聯邦司法部。兩德合並後,1990年10月3日,前德意志民主共和國發明和專利事
務局的工作職責並入德國專利局,約600名工作人員和1,350萬多件專利文獻一並歸入。1998年11月1日,德國專利局正式更名為德國專利商標局
(GPTO),主要辦公地點分別設在慕尼黑、耶拿(自1998年9月)和柏林(柏林技術信息中心)。
7. UKIPO:英國知識產權局
1852年,英國政府頒布《專利法修正法令》並設立英國專利局(UKPO),迄今已有150多年的歷史。
1990年,UKPO正式成為政府機構,隸屬於英國貿易和工業部(DTI),並於1991年10月1日取得貿易基金地位(Trading
Fund Status),從而實現自收自支。經英國政府批准,UKPO於2007年4月2日正式更名為英國知識產權局(UKIPO)。
8.CGPDTM:印度專利、外觀設計、商標及地理標志管理總局
印度專利、外觀設計、商標及地理標志管理總局(CGPDTM)隸屬於印度工商部工業政策促進司,是印度專利、外觀設計、商標及地理標志等知識產權事務的主管機關。

『玖』 世界各國為什麼要加強對知識產權的保護

首先,加強保護知識產權,有利於調動人們從事科技研究和文藝創作的積極性。知識產權保護制度致力於保護權利人在科技和文化領域的智力成果。只有對權利人的智力成果及其合法權利給予及時全面的保護,才能調動人們的創造主動性,促進社會資源的優化配置。
其次,加強保護知識產權,能夠為企業帶來巨大經濟效益,增強經濟實力。知識產權的專有性決定了企業只有擁有自主知識產權,才能在市場上立於不敗之地。越來越多的企業開始意識到時技術、品牌、商業秘密等無形財產的巨大作用,而如何讓這些無形資產逐步增值,有賴於對知識產權的合理保護。
最後,加強保護知識產權,有利於促進對外貿易,引進外商和外資投資。

『拾』 世界知識產權日是怎麼來的

「4.26世界知識產權日」的由來
根據中國和阿爾及利亞在1999年的提案,世界知識產權組織在2000年召開的第三十五屆成員大會上通過決議,決定從2001年起,將每年的4月26日定為「世界知識產權日」。4月26日是《建立世界知識產權組織公約》(《世界知識產權組織公約》)生效的日期。設立世界知識產權日旨在全世界范圍內樹立尊重知識,崇尚科學和保護知識產權的意識,營造鼓勵知識創新和保護知識產權的法律環境。

歷年「世界知識產權日」主題回顧

2001年 今天創造未來
2002年 鼓勵創新
2003年 知識產權與我們息息相關
2004年 尊重知識產權 維護市場秩序

基本常識

【知識產權】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在科學技術方面或文化藝術方面,對創造性的勞動所完成的智力成果依法享有的專有權利。 【知識產權】包括工業產權和版權(在我國稱為著作權)兩部分。工業產權包括專利、商標、服務標志、廠商名稱、原產地名稱、制止不正當競爭等。版權是法律上規定的某一單位或個人對某項著作享有印刷出版和銷售的權利,任何人要復制、翻譯、改編或演出等均需要得到版權所有人的許可,否則就是對他人權利的侵權行為。知識產權的實質是把人類的智力成果作為財產來看待。
【商標權】是指商標主管機關依法授予商標所有人對其注冊商標受國家法律保護的專有權。商標是用以區別商品和服務不同來源的商業性標志,由文字、圖形、字母、數字、三維標志、顏色組合或者上述要素的組合構成。我國商標權的獲得必須履行商標注冊程序,而且實行申請在先原則。
【著作權】是文學、藝術、科學技術作品的原+創作者,依法對其作品所享有的一種民事權利。 【專利權與專利保護】是指一項發明創造向國家專利局提出專利申請,經依法審查合格後,向專利申請人授予的在規定時間內對該項發明創造享有的專有權。發明創造被授予專利權後,專利權人對該項發明創造擁有獨占權,任何單位和個人未經專利權人許可,都不得實施其專利,即不得為生產經營目的製造、使用、許諾銷售、銷售和進口其專利產品。未經專利權人許可,實施其專利即侵犯其專利權,引起糾紛的,由當事人協商解決;不願協商或者協商不成的,專利權人或厲害關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也可以請求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處理。專利保護採取司法和行政執法「兩條途徑、平行運作、司法保障」的保護模式。本地區行政保護採取巡迴執法和聯合執法的專利執法形式,集中力量,重點對群體侵權、反復侵權等嚴重擾亂專利法治環境的現象加大打擊力度。

【知識產權的三個特點】
1、知識產權的專有性,即獨占性或壟斷性; 2、知識產權的地域性,即只在所確認和保護的地域內有效; 3、知識產權的時間性,即只在規定期限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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