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年限
⑴ 集體土地建設用地使用證(有效期為永久)
1、非農戶口可以繼承宅基地,但不能重建翻建,也不能申請新的宅基地,在房屋倒塌後宅基地要歸還集體。
2、目前,集體建設用地沒有使用期限的限制。
3、農村土地的所有權歸當地集體經濟組織,這是憲法規定的。在農村開始合作社改造以後,全部的農村土地都是集體所有。
4、要爭也是你父親的兄弟爭,他的後人是沒有權利來爭的。他的後人只能繼承你父親的兄弟的財產,但他30年都沒有主張過自己的權利,追訴權已經過了,可以認為他已經放棄了這個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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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定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的若干規定關於集體土地建設用地使用權主要內容:
1、第四十三條 鄉(鎮)村辦企業事業單位和個人依法使用農民集體土地進行非農業建設的,可依法確定使用者集體土地建設用地使用權。對多佔少用、占而不用的,其閑置部分不予確定使用權,並退還農民集體,另行安排使用。
2、第四十四條 依照本規定第二十五條規定的農民集體土地,集體土地建設用地使用權確定給聯營或股份企業。
3、第四十五條 一九八二年二月國務院發布《村鎮建房用地管理條例》之前農村居民建房中用的宅基地,超過當地政府規定的面積,在《村鎮建房用地管理條例》施行後未經拆遷、改建、翻建的,可以暫按現有實際使用面積確定集體土地建設用地使用權。
4、第四十六條 一九八二年二月《村鎮建房用地管理條例》發布時起至一九八七年一月《土地管理法》開始施行時止,農村居民建房佔用的宅基地,其面積超過當地政府規定標準的,超過部分按照地方人民政府的有關規定處理後,按處理後實際使用面積確定集體土地建設用地使用權。
5、第四十七條 符合當地政府分戶建房規定而尚未分戶的農村居民,其現有的宅基地沒有超過分戶建房用地合計面積標準的,可按現有宅基地面積確定集體土地建設用地使用權。
6、第四十八條 非農業戶口居民(含華僑)原在農村的宅基礎,房屋產權沒有變化的,可依法確定其集體土地建設用地使用權。房屋拆除後沒有批准重建的,土地使用權由集體收回。
⑵ 集體建設用地有年限嗎
關於集體建設用地使用年限是多少的問題,農村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沒有使用年限限制內。 集體土地建設容用地使用權是指農民集體和個人進行非農業生產建設依法使用集體所有的土地的權利。法律對集體土地建設用地使用權的主體有較為嚴格的限制,一般只能由本集體及其所屬成員擁有使用權。全民所有制單位、城市集體所有制單位和其他經濟組織進行建設,需要使用集體土地,必須經過徵用,使之轉為國有土地後才能取得使用權,即國有土地使用權。一般不允許全民所有制單位或城市集體所有制單位以及其他經濟組織擁有集體土地建設用地使用權。
⑶ 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可以出讓嗎
可以轉讓來,但是不能源自由轉讓,主要受到以下幾點的制約: 僅能轉讓給本集體成員。 不可以轉讓用於非農業建設。 土地管理法 第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實行土地的社會主義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勞動群眾集體所有制。全民所有,即國家所有土地的所有權由國務院代表國家行使。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佔、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土地。土地使用權可以依法轉讓。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對土地實行徵收或者徵用並給予補償。國家依法實行國有土地有償使用制度。但是,國家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劃撥國有土地使用權的除外。 第六十三條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權不得出讓、轉讓或者出租用於非農業建設;但是,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並依法取得建設用地的企業,因破產、兼並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權依法發生轉移的除外。
⑷ 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年限何時起算
建設用地也有區別的,1988年1月3號之後,凡通過有償方式與國土局簽訂了《土地使用權出讓版合同書》的土地,其土權地使用最高年限按國家規定執行。居住用地70年,工業用地50年,教育、科技、文化、體育用地50年,商業、旅遊、娛樂用地40年,綜合或者其它用地50年
⑸ 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出租有哪些規定
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出租用於商業、旅遊、娛樂等經營性項目的,應當參內照國有土地使用容權公開交易的程序和辦法,通過土地交易市場招標、拍賣、掛牌等方式進行。
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出租,應當簽訂書面合同。
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出租的最高年限,不得超過同類用途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的最高年限。
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出租或作價入股(出資)的,農民集體土地所有者和土地使用者應當持該幅土地的相關權屬證明、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出租或作價入股(出資)合同(包括其村民同意流轉的書面材料),按規定向市、縣人民政府國土資源管理部門申請辦理土地登記和領取相關權屬證明。市、縣人民政府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應依法給予辦理。
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出租合同約定的土地使用年限屆滿,土地使用權由農民集體土地所有者無償收回,其地上建築物、附著物按照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出租合同的約定處理。
原土地使用者要求繼續使用土地的,應當在土地使用年限屆滿前與農民集體土地所有者協商,集體土地所有者同意繼續使用的,按規定重新辦理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登記手續。
⑹ 集體建設用地使用二十年使用權歸誰
集體建設用地使用二十年使用權歸集體所有。
1、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十條規定: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依法屬於村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經營、管理;已經分別屬於村內兩個以上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民集體所有的;
由村內各該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小組經營、管理;已經屬於鄉(鎮)農民集體所有的,由鄉鎮、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經營、管理。
2、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條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進行建設,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須依法申請使用國有土地;
但是,興辦鄉鎮企業和村民建設住宅經依法批准使用本集體經濟組織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或者鄉(鎮)村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建設經依法批准使用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除外;
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條規定;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權不得出讓、轉讓或者出租用於非農業建設;但是,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並依法取得建設用地的企業,因破產、兼並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權依法發生轉移的除外。
(6)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年限擴展閱讀: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報經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權:
(一)為鄉(鎮)村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建設,需要使用土地的;
(二)不按照批準的用途使用土地的;
(三)因撤銷、遷移等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的。
2、擅自將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權出讓、轉讓或者出租用於非農業建設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處罰款;
3、農村村民未經批准或者採取欺騙手段騙取批准,非法佔用土地建住宅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退還非法佔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佔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
⑺ 什麼是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
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 是指農民集體土地所有者將一定年期的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讓與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向農民集體土地所有者支付出讓價款的行為。以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作價入股(出資),與他人合作、聯營等形式共同興辦企業的,視同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
⑻ 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年限是多久
建設用地也有區別的,1988年1月3號之後,凡通過有償方式與國土局簽訂了《土地使用專權出讓合同屬書》的土地,其土地使用最高年限按國家規定執行。居住用地70年,工業用地50年,教育、科技、文化、體育用地50年,商業、旅遊、娛樂用地40年,綜合或者其它用地5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