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識產權法律關系
❶ 知識產權法和民法的有什麼關系
1、相同點:
作為法律,知識產權法和民商法具有某些相同或者相似之處。
(1)兩種法律都是以財產利益和人身利益為杠桿,以權利和義務為手段來調整社會關系的;在具體的法律規范中,都是以確認和保護權利為中心展開的。
(2)在知識產權法中,當權利人許可他人使用,或者轉讓自己的權利時,與他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將成為一般的民事法律關系,將依據債和合同的原則來處理。這種現象可以看作是知識產權法與民商法的交叉。
2、兩種法律的區別:
(1)兩種立法的價值趨向不同。(2)兩種立法的結構不同。
(3)兩種法律的屬性不同。
(4)兩種法律的內容存在很大差別。
(1)知識產權法律關系擴展閱讀:
與知識產權法中的權利相比,民法中的權利在形態上是單一的,也就是說,每個權利都是相互獨立地存在的,它們都在一個層面上,屬於同一層面上的東西;相互之間並不互相影響和制約,都在獨立地發揮著自己的作用。
而知識產權中的權利卻大不相同,這里的權利是分層排布的,層與層之間存在著因果關系,前面的權利可以影響和制約後面的權利,整個權利體系呈現網狀結構。 總之,知識產權法和民法的區別是非常顯著的,二者之間的相似點只是兩種法律之間的有限的交叉,不同和差異佔了主要部分,所以,我們不能簡單地把兩種法律並為一起。
❷ 如何理解知識產權法與民法的關系
、知識產權法和民法的相同點:
作為法律,知識產權法和民商法具有某些相同或者相似之處。
1)兩種法律都是以財產利益和人身利益為杠桿,以權利和義務為手段來調整社會關系的;在具體的法律規范中,都是以確認和保護權利為中心展開的。
2)在知識產權法中,當權利人許可他人使用,或者轉讓自己的權利時,與他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將成為一般的民事法律關系,將依據債和合同的原則來處理。這種現象可以看作是知識產權法與民商法的交叉。
2、兩種法律的區別:
對於知識產權法和民商法來說,差異大於共性,兩者的區別是很明顯的。
1)兩種立法的價值趨向不同
2)兩種立法的結構不同
3)兩種法律的屬性不同
4)兩種法律的內容存在很大差別
民商法主要是實體法,而知識產權法中除了關於權利的實體性規定以外,還同時有大量的程序性規定,可以說是實體法和程序法的結合。當然,這里的程序法是指知識產權的權利依法獲得和保護的程序。
其次,知識產權法中的大部分規定都是強制性規定,任何人,包括權利人在內,都必須無條件的遵守和執行。在知識產權法中,關於權利的取得和保護條件等方面不提倡個人的意志自由和個人的選擇,更不可能遵從某個人的個人意願。即使在權利的使用和轉讓中,雖然允許權利人可以通過與他人簽定協議來行使使用權和處分權,但是,同樣對可以轉讓的權利類型和轉讓方式作了限制,權利人必須遵守。如人身權利不可轉讓,有些權利甚至不能繼承。這與民商法的立法精神和尊重個人意願的作法相差很大,完全不是一種價值趨向。
第三,責任的產生方式和承擔的責任不同。
對於民商法來說,產生責任的方式主要是違約和侵權,其中又以違約為主,因為違約責任產生於交易過程中,屬於民商法的主要內容。對於違約責任來說,當事人之間只承擔民事責任。對於侵權責任來說,關於承擔責任的方式,民商法中也只是規定了承擔責任中的民事責任部分,如果侵權人在侵權中造成了他人人身及財產的嚴重傷害和損失,涉及到刑事犯罪的話,則有刑法單獨處理,不再屬於民商法的處理范圍,即在民商法中不含有行政和刑事責任。與此不同的是,對於知識產權法來說,雖然也同樣存在著侵權責任和違約責任兩種責任形式,但是,知識產權法只規定了侵權責任。在權利使用和轉讓一節中,由於是和民商法的交叉部分,直接按照民商法中的違約責任處理,就沒有另做規定。在侵權責任中,同時規定了民事、行政和刑事三種承擔責任的形式,這三種形式的使用范圍和程度又各不相同,大體上可以分為以下幾種情況:
⑴只承擔民事責任;
⑵只承擔行政責任;
⑶既承擔民事責任又承擔行政責任;
⑷既承擔民事責任又承擔刑事責任。
這幾種情況在實踐中都是具體應用的,相比之下,第一種情況使用的程度高一些。知識產權法和民商法中對責任的不同規定,實質上是兩種法律中的權利不同屬性的反映。作為私權和私法,民商法把承擔責任的方式緊緊地限定在民事責任的范圍中是合適的。而對於知識產權法來說,由於知識產權並不是簡單的私權,知識產權法也不是簡單的私法,甚至可以被認為是半公半私的法,這樣,反映在承擔責任的方式上肯定應該存在差別,這樣是合理的,也反映著兩種法律的差別。
5)兩種法律中的權利存在重大區別
兩種權利的性質不同
兩種權利的形態不同
❸ 論述知識產權法所調整的法律關系
論述知識產權法所調整的法律關系:
(一)知識產權具有時間性。知識產權都有法定的保護期限,有效期限一旦屆滿,權利就自行終止或消滅,相關智力成果即成為整個社會的共同財富,任何人均得自由利用。
(二)知識產權具有地域性。地域性指依據一國法律所取得知識產權僅在該國范圍內有效,在其他國家不發生效力。就此而言,知識產權有別於有別於財產權。
(三)知識產權具有專有性。智力成果可以同時為多個主體所使用,因此大多數的知識產權具有法律授予的獨占權,它的排他性使對同一項智力成果不能同時存在兩個或兩個以上的所有權人。
(四)知識產權須經法律直接確認。知識產權沒有形體,不佔有空間,難以實際控制。因此,雖然法律規定知識產權是一種民事權利,並不意味著每個公民對自己頭腦中的知識和聰明才智享有民事權利。法律僅承認該種民事權利的客體是智力成果,而非智力本身。因而,知識產權的承認與保護通常需要法律上的直接具體的規定。
(五)知識產權的客體屬無形財產。知識產權所保護的客體是一種沒有形體的精神財富。客體的非物質性是知識產權的本質屬性和特徵,也是該項權利與有形財產所有權相區別的最根本的標志。
與所有權的區別:
知識產權法是指因調整知識產權的歸屬、行使、管理和保護等活動中產生的社會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知識產權法的綜合性和技術性特徵十分明顯,在知識產權法中,既有私法規范,也有公法規范;既有實體法規范,也有程序法規范。但從法律部門的歸屬上講,知識產權法仍屬於民法,是民法的特別法。民法的基本原則、制度和法律規范大多適用於知識產權,並且知識產權法中的公法規范和程序法規范都是為確認和保護知識產權這一私權服務的,不佔主導地位。
所有權:對物的佔有、收益處分等權利,屬於物權法范疇。
❹ 深刻解釋一下知識產權法律關系
一.知識產權法律關系基本內容的概述
這里的權利指基於人們智力創造性活動所取得的成果而依法產生的知識產權,包括人身權利和財產權利。這里的義務是民事主體依照知識產權法律規范或合同約定應承擔的某種責任。
二.知識產權法律關系的基本概念
指由知識產權法律調整的,基於知識產權法律實施而形成的以權利義務為內容的特殊的社會關系的總和,是國家知識產權行政管理機關、知識產品的創造者、所有者、使用者等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非法人組織之間在確認、管理、保護、行使知識產權的活動中根據法律的規定而形成的權利義務關系。
二.知識產權法律關系的基本特徵
1.知識產權法律關系是由於智力成果及其專有權的活動而發生的社會關系的總和。
2.知識產權法律關系是按照知識產權法律規范建立起來的思想社會關系和權利義務關系。
3.調整知識產權法律關系的手段具有綜合性。
三.知識產權法律關系的要素
1.主體
2.客體
3.內容
一.知識產權法律關系主體的基本概念
是實際參與知識產權法律關系,享受知識產權權利和承擔知識產權義務的人,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非法人主體
二.知識產權法律關系主體的基本特徵
1.知識產權法律關系主體所享有的人身權可以是永久性的.
2.知識產權法律關系主體行為能力不受年齡的限制或者經營范圍的限制。
3.知識產權法律關系的主體不僅包括因智力成果及其專有權活動而享有知識產權權利和承擔知識產權義務的公民、法人或其他非法人組織,而且還包括對知識產權權利加以確認、管理和保護其行使的國家有關機關,以及在知識產權經濟法律關系中的國家經濟管理機關、企事業單位及其內部組織機構與成員等。
4.本國國民為各國知識產權法保護的核心主體
5.按照「國民待遇」原則,外國人可以同樣享有本國國民所擁有的知識
產權的權利並承擔與之相適應的義務。
三.知識產權法律關系主體的分類
1.按主體地位不同分
2.按知識產權法律關系的不同類型分
3.按知識產權的權利性質分
知識產權法律關系客體的基本概念
指法律關系主體主張知識產權所依據的對象,也即人們在科學、文化、藝術等領域中所創造出來的智力成果.
❺ 試說明知識產權法與其他法律法規的關系
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最新)
(1990年9月7日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五次會議通過 根據2001年10月27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的決定》修正) 目 錄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著 作 權
第一節 著作權人及其權利 第二節 著作權歸屬 第三節 權利的保護期 第四節 權利的限制
第三章 著作權許可使用和轉讓合同 第四章 出版、表演、錄音錄像、播放 第一節 圖書、報刊的出版 第二節 表 演 第三節 錄音錄像
第四節 廣播電台、電視台播放 第五章 法律責任和執法措施 第六章 附 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保護文學、藝術和科學作品作者的著作權,以及與著作權有關的權益,鼓勵有益於社會主義精神文明、物質文明建設的作品的創作和傳播,促進社會主義文化和科學事業的發展與繁榮,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第二條 中國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作品,不論是否發表,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權。
外國人、無國籍人的作品根據其作者所屬國或者經常居住地國同中國簽訂的協議或者共同參加的國際條約享有的著作權,受本法保護。
外國人、無國籍人的作品首先在中國境內出版的,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權。 未與中國簽訂協議或者共同參加國際條約的國家的作者以及無國籍人的作品首次在中國參加的國際條約的成員國出版的,或者在成員國和非成員國同時出版的,受本法保護。
第三條 本法所稱的作品,包括以下列形式創作的文學、藝術和自然科學、社會科學、工程技術等作品: (一)文字作品; (二)口述作品;
(三)音樂、戲劇、曲藝、舞蹈、雜技藝術作品;
(四)美術、建築作品; (五)攝影作品;
(六)電影作品和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
(七)工程設計圖、產品設計圖、地圖、示意圖等圖形作品和模型作品; (八)計算機軟體;
(九)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作品。
第四條 依法禁止出版、傳播的作品,不受本法保護。
著作權人行使著作權,不得違反憲法和法律,不得損害公共利益。 第五條 本法不適用於:
(一)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 (二)時事新聞;
(三)歷法、通用數表、通用表格和公式。
第六條 民間文學藝術作品的著作權保護辦法由國務院另行規定。 第七條 國務院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主管全國的著作權管理工作;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的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的著作權管理工作。
第八條 著作權人和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人可以授權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行使著作權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被授權後,可以以自己的名義為著作權人和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人主張權利,並可以作為當事人進行涉及著作權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的訴訟、仲裁活動。 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是非營利性組織,其設立方式、權利義務、著作權許可使用費的收取和分配,以及對其監督和管理等由國務院另行規定。
第二章 著作權
第一節 著作權人及其權利
第九條 著作權人包括: (一)作者;
(二)其他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第十條 著作權包括下列人身權和財產權:
(一)發表權,即決定作品是否公之於眾的權利;
(二)署名權,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權利; (三)修改權,即修改或者授權他人修改作品的權利;
(四)保護作品完整權,即保護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權利;
(五)復制權,即以印刷、復印、拓印、錄音、錄像、翻錄、翻拍等方式將作品製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權利;
(六)發行權,即以出售或者贈與方式向公眾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復製件的權利;
(七)出租權,即有償許可他人臨時使用電影作品和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計算機軟體的權利,計算機軟體不是出租的主要標的的除外;
(八)展覽權,即公開陳列美術作品、攝影作品的原件或者復製件的權利; (九)表演權,即公開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種手段公開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權利;
(十)放映權,即通過放映機、幻燈機等技術設備公開再現美術、攝影、電影和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等的權利;
(十一)廣播權,即以無線方式公開廣播或者傳播作品,以有線傳播或者轉播的方式向公眾傳播廣播的作品,以及通過擴音器或者其他傳送符號、聲音、圖像的類似工具向公眾傳播廣播的作品的權利;
(十二)信息網路傳播權,即以有線或者無線方式向公眾提供作品,使公眾可以在其個人選定的時間和地點獲得作品的權利;
(十三)攝制權,即以攝制電影或者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將作品固定在載體上的權利;
(十四)改編權,即改變作品,創作出具有獨創性的新作品的權利; (十五)翻譯權,即將作品從一種語言文字轉換成另一種語言文字的權利; (十六)匯編權,即將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通過選擇或者編排,匯集成新作品的權利;
(十七)應當由著作權人享有的其他權利。
著作權人可以許可他人行使前款第(五)項至第(十七)項規定的權利,並依照約定或者本法有關規定獲得報酬。
著作權人可以全部或者部分轉讓本條第一款第(五)項至第(十七)項規定的權利,並依照約定或者本法有關規定獲得報酬。
第二節 著作權歸屬
第十一條 著作權屬於作者,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創作作品的公民是作者。
由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主持,代表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意志創作,並由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承擔責任的作品,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視為作者。
如無相反證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為作者。
第十二條 改編、翻譯、注釋、整理已有作品而產生的作品,其著作權由改編、翻譯、注釋、整理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權時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權。 第十三條 兩人以上合作創作的作品,著作權由合作作者共同享有。沒有參加創作的人,不能成為合作作者。
合作作品可以分割使用的,作者對各自創作的部分可以單獨享有著作權,但行使著作權時不得侵犯合作作品整體的著作權。
第十四條 匯編若干作品、作品的片段或者不構成作品的數據或者其他材
❻ 知識產權和法學區別
1、商法比較偏經濟方面,有很強的技術性(會涉及較多經濟學內容),所以學起來也比較有挑版戰性。
2、知識權產權法專業畢業的學生能在律師事務所、專利事務所、商標事務所等從事商標代理、專利代理等專門知識產權事務,同時也能在公、檢、法等部門從事專門的知識產權司法審判及其他法律事務,或者在版權局、商標局、專利局、科技局等部門從事知識產權管理事務的知識產權專門人才。
3、知識產權法專業畢業生最為適合的 TOP5 崗位分別是「法律」、「金融/保險/投資」、「財務/審計」、「咨詢/顧問」、「教育/培訓」
4、知識產權法專業畢業生去向分布最為集中的 TOP5 去向分別是「個人企業/個體戶」、「民營小型企業」、「民營大中型企業」、「政府機關」、「外資小型企業」。
5、現在中國人越來越重視知識產權,還是挺有一定的發展前景,但是等的時間可能比較長。另外經濟法也是和經濟密切相關的,濟法是國家從整體經濟發展的角度,對具有社會公共性的經濟活動進行干預,管理和調控的法律規范的總稱。
❼ 知識產權法所調整的法律關系
知識產權法是調整知識產權的歸屬、行使、管理和保護等活動中產生的社會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既有私法規范又有公法規范;既有實體規范又有程序規范,但劃歸為私法,屬於民法的特別法。
❽ 知識產權法屬於民法還是經濟法
知識產權法屬於民法,知識產權法是指因調整知識產權的歸屬、行使、管理和保護等活動中產生的社會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三節知識產權規定如下:
第九十四條:公民、法人享有著作權(版權),依法有署名、發表、出版、獲得報酬等權利。
第九十五條:公民、法人依法取得的專利權受法律保護。
第九十六條:法人、個體工商戶、個人合夥依法取得的商標專用權受法律保護。
第九十七條:公民對自己的發現享有發現權。發現人有權申請領取發現證書、獎金或者其他獎勵。公民對自己的發明或者其他科技成果,有權申請領取榮譽證書、獎金或者其他獎勵。
(8)知識產權法律關系擴展閱讀:
知識產權法的特徵如下:
(1)無形財產權。
(2)確認或授予必須經過國家專門立法直接規定。
(3)雙重性:既有某種人身權(如簽名權)的性質,又包含財產權的內容。但商標權是一個例外,它只保護財產權,不保護人身權。
(4)專有性:知識產權為權利主體所專有。權利人以外的任何人,未經權利人的同意或者法律的特別規定,都不能享有或者使用這種權利。
(5)地域性:某一國法律所確認和保護的知識產權,只在該國領域內發生法律效力。
(6)時間性:法律對知識產權的保護規定一定的保護期限,知識產權在法定期限內有效。
❾ 如何深刻理解知識產權法律關系
論述時至少包含以下內容:1.知識產權法律關系的概念。2.知識產權法律關系的特徵。3.知識產權法律關系的構成。
❿ 作為知識產權法律關系主體的人包括哪些
從法律關系的角度看,知識產權擴休就是權利人及除權利人以外的義務人。當然內擁有知識產權的既容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在一定條件下也可是非法人組織,或直接由國家所有。
1、知識產權的原始取得只能以創造者的身份資格為基礎,通過國家認可或授予為條件。原始取得,是說財產權的第一次產生或者不領先原所有人的權利而取得財產權。
2、知識產權的繼受取得,往往是不完全取得或有限制的取得,從而會產生出數個權利主體對同一產品分享利益的情形。
在民法學理論上,繼受取得區別於原始取得有兩個標准:意志特徵。權利來源。
3、知識產權法對外國人的主體資格主要奉行的是「有條件國民待遇原則」。
國民待遇原則是國際知識產權制度的基本的原則。這個原則一般具有兩個方面的含義:一是在知識產權保護方面上,國際公約成員國必須在法律上給予其它成員國的國民以本國國民同樣的待遇;二是對非成員國國民,只要其作品在該國境內首先發表(著作權法);或在該國境內有固定住所,或有實際從事工商業活動的營業場所(工業產權法),也應當享有同該成員國國民相同的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