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識產權初級階段
1. 根據本講企業知識產權發展的階段包括哪些
企業知識產權發展分為三個階段
初始階段:建立基本的制度,開始有意識地形成知識產權。
初級階段:知識產權創造及保護力度加大,形成大量的知識產權。
中級發展階段:初步建立了知識產權管理制度體系,申請專利和商標成為工作主題,發明專利所佔比例不大,知識產權保護提上議事日程,但保護方式以被動保護為主,知識產權意識有所提高。
高級發展階段:知識產權管理制度比較完備,知識產權工作穩步發展,專利、商標的申請數量達到相當規模,發明專利佔有較大比例,品牌優勢比較突出,保護方式以主動保護為主,構建完備的立體保護體系。
2. 中國知識產權法現狀及前景
「摘要」在經濟、政治、科技等因素的交互影響和綜合作用下,知識產權法因應時代之變遷,在其權利客體、權利歸屬、權利內容、權利限制、制度融合、國際合作等方面上,開始呈現出一些令人矚目的發展態勢,比如知識產權的客體逐漸遠離傳統的創造性或識別性特徵,知識產權法激勵創造者的目標逐漸轉向激勵投資者,知識產權法在整體上有向無形財產法演進的趨勢,各國在知識產權法全球趨同進程中的自主選擇性嚴重削弱等等。
「關鍵詞」知識產權法 現代發展
藉助經濟、政治、科技等多種因素的交互影響和綜合作用,專利法、商標法、著作權法等知識產權法漸次誕生,茁壯成長,遂形成今日之規模。知識經濟、信息社會的時代背景,互聯網路、生物技術的科技浪潮,必將推動知識產權法因應形勢之需求,繼續向前發展。本文旨在從零散的法律改革中,自不同的角度,梳理出知識產權法的發展脈絡,以揭示知識產權法的發展態勢。
一、知識產權法在權利客體上的發展
知識產權法之初始,僅以專利法、商標法、著作權法為其主幹。歷經歲月變遷,知識產權法的保護對象(權利客體)日益延伸,漸成無形財產保護的主要法律表現。譬如商標法,早期僅保護商品商標,其後擴及服務商標,現在又延及地理標志和證明標記,似有將商業標識一網打盡的趨勢。隨著知識產權法的發展,知識產權的客體雖日益豐富,但也日益背離其傳統意義上的范圍和特徵。
知識產權客體(即知識產品)的范圍傳統上可以分為兩類:一是創造性的知識產品,比如專利技術、文藝作品等;一是識別性的知識產品,比如商標、商號等。因此,知識產權的客體在傳統上要麼具有創造性,要麼具有識別性,並非只要是具有無形性或非物質性特點的財產,就都能在知識產權的保護框架中找到位置。但近年來的知識產權立法,開始緩慢的動搖知識產品傳統上應具有的創造性或識別性特徵。
如果留意著作權客體的悄然變化,即可感受到背離傳統的趨勢。早期著作權法在保護范圍上主要限於文學藝術作品,後來擴及到工程設計圖、產品設計圖、示意圖等圖形作品和模型作品,顯然這些作品逐漸的遠離了文學藝術作品的內涵。至於保護計算機軟體,更是與文學藝術作品毫不相干。為此,中山信弘曾經指出:「著作物的范圍正在由純粹的藝術型或者學術性向著實用型、機能性方面擴展。」 可見,著作權法之客體范圍已然發生重大變革,但無論如何,這些客體尚能保持獨創性的特徵,只是獨創性的程度逐漸弱化了。
但是最近,甚至連獨創性的特徵都拋棄了。1996年通過的《歐盟資料庫指令》,確立了一種新的知識產權「資料庫特殊權利」,賦予資料庫製作者以「摘錄權」和「再利用權」,意在阻止他人擅自使用資料庫的全部或實質部分的內容。從此,在內容選擇和結構編排上沒有獨創性的資料庫,也可以得到這種新型知識產權的保護。而在傳統上,資料庫只有在選擇和編排上滿足獨創性的要求,才可按匯編作品給予著作權保護。知識產品的創造性特徵,由此受到了嚴峻的挑戰。
在商標法上,識別性的特徵也日益弱化。證明商標的保護是一個典型的例證。證明商標是用以證明商品或服務原產地、原料、製造方法、質量、精確度,或者其他特定品質的標記。在證明原產地時,證明商標尚能體現出些許識別性,但這種識別性是對商品的來源地區的識別,而不像一般商標那樣,是對商品的來源廠商的識別。可見,原產地證明商標已改變了識別性的內涵。至於僅僅是對商品或服務的質量、產地等特定品質起證明作用的證明商標,基本上沒有任何來源識別的功能。因此,證明商標動搖了商標權客體傳統上的識別性特徵。
知識產權客體的類似變化,在其他領域仍然存在。比如集成電路布圖設計創造性比專利法上的創造性要求低得多。商業秘密中的一些,比如經營秘密,可能只是一些客戶名單或進貨渠道,既與創造性無關,也與識別性無涉,但也能得到知識產權法的禮遇。
此外,科學技術的迅猛發展還觸動了知識產權法在權利客體中的一些固有原則和觀念。比如生物技術的興起使發現與發明的界限變得模糊,「專利只能授予發明,不能授予發現」的傳統觀念遭到了挑戰。演算法、治療法不受專利保護的說法也有人質疑。 因此,傳統上被排除在知識產權保護之外的一些內容,可能也會逐漸聚集到知識產權的保護傘下。
二、知識產權法在權利歸屬上的發展
知識產權法的目的之一在於激勵知識創新,知識產權因此歸屬於創造者,實屬當然。1791年法國專利法前言宣稱:「任何新的想法,其實現或者開發可以變為對社會有用的,主要應屬於構思出這種想法的人。如果認為工業發明不是發明人的財產,從實質上來說,那是違反人權的。」 而著作權歸屬作為自然人的作者,更是天經地義。法國和德國等堅持「作者權法」傳統的國家,曾堅持認為作者是作品的主人,作品只能是作者的財產。 知識產權歸屬於知識產品的創造者,甚具倫理上的正當性,因而甚至被當作一種人權。
但是隨著知識產品的商業化生產,知識產權歸屬於創造者的原則,漸漸讓位於保護投資者的需要。對於發明的專利權,是屬於發明人還是屬於其僱主(投資者)?在法律上最早回答的是1897年奧匈帝國的專利法,該法承認發明人對其發明有權獲得專利權的原則可以有例外,即在合同或者服務章程中另有規定的,專利權可以不歸屬於發明人。 後來各國陸續作出類似的規定,比如法國知識產權法典規定,雇員在執行包含發明任務的僱傭合同過程中作出的發明,或者從事明確委託給他的研究、設計任務作出的發明,除合同另有利於雇員的規定外,都屬於僱主所有。我國《專利法》第6條也有類似的規定。在著作權法上同樣如此,美國從實用主義出發,為保護投資於創作的產業者利益,其僱傭作品制度直接規定僱主為作者。我國《著作權法》第11條第2款之規定與其幾乎類似,而第16條第2款則規定了職務作品的經濟權利由作者的受雇單位享有。知識產品的真正創造者在被剝奪了獲得知識產權的權利後,只能從其僱主(投資者)那裡獲得工資、獎勵等報酬。
知識產權法在權利歸屬上的發展,與知識產品生產方式的轉變密切相關。一方面,隨著技術成果的廣泛應用,文化事業的繁榮昌盛,知識產品的商業價值日益凸現,因而知識產品的商業投資也日益增多。另一方面,單靠個人自身的創造性發揮,已難以適應社會對知識產品的巨大需求。因此,從事知識產品生產的企業應運而生。投資者開辦企業,僱傭職員,有組織的從事技術開發、作品創作。知識產品的現代生產方式,逐漸從個性創造向投資創造轉變。在知識產品的生產中,創造者的人格及個性成分漸少,而經濟投資的成分漸多。由於投資者對知識產品的生產,發揮了組織作用,注入了巨額資金,承擔著高度風險,因此法律將知識產權的歸屬從創造者手中移交給投資者,有其經濟上的合理性,否則會減少知識產品生產上的投資,而在現代社會,如果不在巨額資金保障下從事有組織的生產,許多發明、軟體、電影等知識產品將難以面世。
從激勵創造者轉而激勵投資者,似乎成了知識產權法的一個方向。法律通過激勵投資者,促進知識產品的商業生產;而投資者通過支付報酬,激勵其雇員從事知識產品的創造。因此,隨著知識產品生產的日益商業化,知識產權將越來越多的聚集在投資者在手中。歐盟對於資料庫保護的立法發展,更是鮮明的表現出保護投資者的趨勢,因為對非獨創性的資料庫提供特殊權利保護,目的在於保護資料庫製作者收回投資和贏得利潤,幾乎沒有激勵創新的直接功能。
三、知識產權法在權利內容上的發展
在經濟、政治和科技的推動下,知識產權的權利類型日益豐富,一面通過頒布新法,增加權利種類,比如集成電路布圖設計專有權;一面通過調整舊法,增加新的權項。比如專利法上增加了許諾銷售權;著作權法上增加了信息網路傳播權、禁止規避技術保護措施權等。同時,知識產權的權利內涵也日益拓展。比如商標權的保護范圍擴及域名之上,禁止在域名上惡意使用他人的注冊商標,尤其是著名的商標;作品的復制權也延及到將作品數字化的權利。下面茲從兩個方面觀察知識產權法在權利內容上的發展趨勢。
從具體的知識產權法上看,商標權、著作權等各種知識產權類型開始從板塊保護模式發展到網路保護模式,其表現主要集中在權利沖突的解決上。由於知識產權客體在某些方面具有共同性,因而知識產品往往可以成為多種知識產權的客體。比如「lawking」可以用作商標、商號、域名等多種商業標識;一幅圖案可以同時作為著作權、商標權、外觀設計專利權之客體。既然如此,當同一知識產品上存在多個知識產權,而權利人又並不一致時,權利沖突就不可避免,這就需要知識產權法通過誠實信用、保護在先權利、禁止權利濫用等原則加以協調。由此,著作權人有權制止他人在商標上使用其圖形作品,盡管在商標上利用作品只是彰顯商標的識別性,與著作權法上的一般侵權行為有天淵之別。而商標權的保護,不僅在商號領域繼續得到鞏固,而且已經擴張到域名之上。商標權人不僅有權禁止他人在同一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而且有權阻止他人不當的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的商號或域名。可見,各種知識產權的保護范圍,不再局限於自身原有的保護空間,而是擴張到了其他權利的保護空間。商標權、著作權等知識產權在各自相對獨立的板塊保護模式的基礎上,逐漸發生權利交叉,形成了相互牽連、相互影響的網路保護模式。
從整體的知識產權法來看,知識產權的觸角越伸越遠,逐漸背離了其原有的范圍,有向無形財產法滲透的趨勢。前已述及,知識產權的客體要麼具有創造性,要麼具有識別性,而這些特徵逐漸被揚棄。知識產權法在保護投資回報和維護公平競爭的目標下,開始延伸到資料庫、證明商標等創造性和識別性極弱的客體上。某種程度上,知識產權似乎漸漸的泛化到無形的財產之上,而不論其是否有創造性或者識別性。縱覽知識產權現有的保護范圍,與知識產權法誕生之初相比,可謂面目全非,除了無形性之外,幾乎難以抽象出其共同特徵。長此以往,知識產權法也許面臨著自我解構的困境,當知識產權法客體的創造性或識別性越來越淡化,知識產權法或許就真正成了規范「無形財產」,而非「智力成果、商業標識」的法律,從而對稱於規范有形財產之物權法,並肩而立,相互呼應。
四、知識產權法在權利限制上的發展
由於知識產品上往往蘊含著巨大的社會利益,所以知識產權法在其發展歷程中,似乎從來沒有忘記給予社會公眾以適當的照顧。無論時代如何變遷,知識產權法始終以在權利人與社會公眾之間保持恰當的利益平衡為其使命,這在知識產權的權利限制上,體現得較為明顯。在尊重和保護知識產權權利人的同時,為了增進社會公益,知識產權法對於知識產權設有一些限制,除了依賴誠實信用、禁止權利濫用和公序良俗等基本原則,還設計了一些操作性較強的具體制度,著作權合理使用、專利強制許可即其典型。近年來,令人關注的是在知識產權權利行使限制上的新進展。
知識產權作為完整意義上的私權,其行使本應遵循權利人之意願。但知識產權關涉社會利益甚巨,為防止權利人壟斷其權利,不適當的侵害或減損社會利益,法律不得已強行干涉權利人的意願自由,在一定條件下,准許第三人在支付適當報酬的情形下,可以不經其許可即能利用其知識產品,從而增進社會利益。當今之世,知識產權已成人們追逐之新寵,企業競爭之手段。權利人以知識產權為武器,處處劃界圈地,正如陶鑫良教授所言,彷彿一舉手就觸到知識產權的高壓線,一抬足就陷進專利權的地雷陣。同時,知識產權種類和內涵的日益拓展,更是加劇了權利人與社會公眾的利益矛盾。為此,重新調整知識產權的權利限制(尤其是在權利行使上)顯得更為迫切,更為必要。
隨著知識產權尤其是專利權保護的日益強化,負面影響也如影形隨,比如專利權與社會倫理道德、公共健康、人權等已產生碰撞和沖突。2001年底,在卡達多哈召開的WTO第四屆部長級會議上,與會代表就TRIPS協議與公共健康問題進行了三天的談判,最終達成了《關於TRIPS協議與公共健康的多哈宣言》,明確了WTO成員政府採取措施維護公共健康的主權權利,尤其是明確了TRIPS協議中可以用於保護公共健康對抗知識產權專有權利的彈性條款。 以使得深受愛滋病、結核病等公共健康危機困擾的國家(主要是發展中國家),有權頒布醫葯專利實施的強制許可。
北歐國家近年來興起的「延伸性著作權集體管理」,已經超越了對著作權行使的傳統限制。通常情況下,集體管理組織僅能管理會員(即向其授權的著作權人)的作品。但在北歐國家,集體管理組織在法律特別規定的范圍內也能管理非會員的作品,此即為「延伸性集體管理」或曰「擴展性集體管理」。例如就「影印復制權」而言,集體管理組織可以授權影印復制機構有權復制不在該集體管理組織管理下的特定種類的作品。 由於集體管理組織的會員數目是有限的,使用人需要的作品可能不在其管理之列,而使用人又幾無可能去逐個取得權利人之許可,因此延伸性集體管理的目的在於為使用人取得授權許可提供方便。法律為促進作品的廣泛傳播,專為使用人設計了延伸性集體管理制度,極大的限制了著作權之行使,因為此時的著作權人已喪失了對作品的許可自由。
在作品的網路傳播上,有學者更是主張直接適用法定許可的規定, 無須取得著作權人的授權,只是必須支付適當的報酬,甚至連集體管理組織這個中介都跳過了,《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計算機網路著作權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條之規定也支持此點。 此時的著作權似乎已弱化成一種純粹的報酬請求權。可見,在知識產權(尤其是對其權利行使)的限制上,知識產權法有向社會公眾傾斜的態勢,目的在於促進知識產品的推廣使用。
五、知識產權法在制度整合上的發展
知識產權法的制度變遷一般是圍繞專利法、商標法和著作權法的調整或修正而展開。但隨著時代的發展,此種僅局限於自身范圍的調整或修正,已不能滿足形勢的需要。比如各國的立法實踐表明,計算機軟體的保護處於傳統著作權法與專利法的交接地帶上。因此,各自相對獨立發展的知識產權法需要相互溝通,相互融合,以適應日益復雜的知識產權保護形勢。
集成電路布圖設計的保護即深刻的表現出了著作權法與專利法的綜合和交叉。著作權法或專利法的基本原理,在解決布圖設計的保護上往往捉襟見肘。比如,若採用著作權法,由於布圖設計更新換代較快,著作權法過長的保護期不利於集成電路產業的發展;若採用專利法,由於集成電路技術的發展主要表現在光刻線條的不斷減小和集成規模的不斷提高,故難以達到專利法所要求的創造性高度。因此,各國紛紛採用專門立法的保護方式,既可以借鑒著作權法的經驗,也可以吸取專利法的慣例,同時又適合集成電路布圖設計保護的需要。《歐盟資料庫指令》對資料庫的法律保護,可以說是著作權法與競爭法的融合。資料庫製作者享有的「資料庫特殊權利」,其實正是反不正當競爭法此前對資料庫的保護內容。
可見,單獨的專利法、著作權法等知識產權法,面對新出現的保護對象,往往無能為力,或者勉為其難;因而需要整合各種知識產權法的優勢,設計出新的知識產權制度。或者以一種制度為主,參酌其他制度之優勢;或者兼取各法之所長,揉為一體。於是,著作權與工業產權,特別是與專利權的界限,不再涇渭分明,而開始模糊不清。
1992年頒布的《法國知識產權法典》,在知識產權制度設計上開創了具有歷史意義的新紀元。自此,知識產權法的整體性融合,亦即知識產權法的法典化趨勢,開始在全球蔓延。《菲律賓知識產權法典》迅速跟進,成為世界上第二部知識產權法典。相比於具體制度的交叉融合,知識產權法的法典化在制度整合上,更有其獨特的意義所在:一方面,知識產權法的立法層次將因此提高,其制定程序也會更加嚴格,利益斟酌將更加客觀理性,有助於提高立法的質量,限制行政權力的恣意。而且法律的效力越高,越有利於權利的保護。另一方面,如果將知識產權法律規范置於統一的法典中通盤考慮,必將最大限度的避免部門的局限性與部門的利益化傾向,而且有利於消除知識產權之間的權利沖突,形成內在和諧的規范體系,進而加強知識產權制度的科學化。
六、知識產權法在國際合作上的發展
1873年,奧地利邀請各國參加國際博覽會,但各國都拒絕參加,其原因在於擔心展覽的技術得不到保護。正是以此為動機,知識產權的國際合作開始醞釀,最終在1883年誕生了《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成為知識產權法國際合作成果的典範。在知識產權法100多年來的國際合作中,作為其成果體現的國際條約不斷涌現,日漸細密,其保護范圍不斷擴大,保護水平也不斷提高。目前向全球開放的知識產權國際條約將近30個,幾乎涉及知識產權各個領域,包括發明、實用新型、集成電路布圖設計、植物新品種、商業秘密、商標、商號、原產地名稱、作品、印刷字體、科學發現、奧林匹克會徽等。
近年來,知識產權在國際貿易上的重要性日益增加,知識產權法的國際合作因此得到進一步強化。除了知識產權的保護范圍、保護水平繼續通過國際條約進行協調外,最令人矚目的是,知識產權法的國際合作,尤其是在國際條約的加入上,從自主性漸漸走向了強制性。本來,主權國家是否加入某一國際條約擁有自主選擇的權利。但是,隨著世界貿易組織(WTO)介入知識產權領域,知識產權與國際貿易相勾連,使得各國在知識產權法的國際合作上的自主性嚴重削弱。因為一旦加入WTO,就必須無任何保留的全部接受包括《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議》(TRIPS協議)在內的一攬子協議,而值此經濟全球化的時代,加入WTO幾乎是必須的選擇。
以TRIPS協議為標志,知識產權法的國際合作進入了新的歷史時期,加速了各國知識產權法的全球趨同化進程。集成電路布圖設計的保護即其著例。1989年締結的《集成電路知識產權條約》僅有一個國家簽署,因而生效本是遙遙無期。但《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議》第35條規定:「全體成員同意,依照《集成電路知識產權條約》第2條至第7條(其中第6條第3款除外)、第12條及第16條第3款,為集成電路布圖設計提供保護。」並未生效的《集成電路知識產權條約》因此竟在WTO框架下的100多個國家得到了實際的執行。無論此前對集成電路布圖設計不予保護的國家,還是對其保護水平較低的國家,都得按照TRIPS協議的最低要求保護集成電路布圖設計。由此可見,TRIPS協議加速了各國在知識產權保護范圍、保護水平上趨向一致的進程。
由於知識產權法全球趨同的結果是提高了各國的知識產權保護水平,對於發達國家,其知識產權更能得到有力的保護;但對於發展中國家,因其知識產權上的弱勢狀態,經濟利益必將受到嚴重損害。尤其是限制了發展中國家試圖通過降低知識產權保護水平去追求促進本國經濟利益的努力。所以,在國際條約的修改和制定中,發達國家總是試圖將自己的法律制度反映在國際條約中,而且因其經濟強權的壓力,往往得以成功。隨著國際條約在知識產權保護范圍上的不斷擴大,保護水平上的不斷提高,各成員國的立法空間就相應的受到擠壓,比如TRIPS協議把觸角伸進了知識產權國內執法程序,包括民事、行政、刑事程序以及臨時措施和邊境措施等,而在過去這一領域被視為國內立法問題。所以有學者認為:「全球化和知識產權力量,與其說是在削弱國內法的效力和強制力,毋寧說是在通過另一種或更為基本的方式上對國家主權構成了挑戰。」 因此,對於知識產權法在國際合作上的新進展,應當保持足夠的警惕。
從上面簡單的梳理中,可以發現知識產權法在各個方面都緩慢的發生著變遷。觀察知識產權法的現代發展趨勢,一方面,旨在根據情勢變遷,妥善安排知識產權法的制度設計,以適應社會發展之需要;另一方面,旨在及時發現利益失衡、危害公益之跡象,進而竭力在權利人與社會公眾、發達國家與發展中國家之間,平和利益沖突,維持利益平衡。
3. 國際法和知識產權哪個發展方向好
知識產抄權的運用范圍廣,且國襲內對於知識產權的研究還處於初級階段但又迫切需要。
最好還是要考個工科大專以上文憑,然後繼續考專利代理人以及司法考試,如此起點就比較好了。倒不是很了解國際經濟法,不過華政的國經是強勢專業,對英語的要求自然也很高的咯
4. 管理模式的知識產權管理模式
歐美高等院校知識產權管理模式及其啟示
在高校知識產權市場化的背景下,知識產權的取得、轉讓和許可實施日益頻繁,完善高效的知識產權管理模式就成為了高校健全知識產權管理工作、規范知識產權市場化行為的關鍵,成為了高校管理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中國高校知識產權管理體系處於發展初期階段,各高校的知識產權管理模式不盡相同,也存在著不少問題。通過對我國高等院校知識產權管理模式的現狀進行分析,在對歐美高校知識產權管理模式及經驗的比較研究之上,提出我國高等院校知識產權管理模式中所存在的問題的解決之道。
:二i.高等院校船識產權管理模式
隨著工業化和市場經濟的大規模發展.高等院校作為擁有高技術創新能力和市場推廣能力的技術航母.正在積極地發揮著它對技術進步和人類發展的重要作用。伴隨著21世紀的到來,我國高等院校的創新能力和知識產權保護意識進人了空前高漲的發展時期。以專利申請量為例,截止到2008年我國高校累計發明專利申請量為121 413if-,實用新型申請量為43 756件.外觀設計申請量為11 977件.三種專利合計申請量為178 684件.從1998年開始我國高校的專利申請量就以每年不低5=20%的速度在高速增長.。而2008年我國高校三種專利的申請量為45 145件,較2007年增長了38 I%。其中發明專利申請量為30 808件,較2007年增長了33 9%.實用新型專利申請量為9 362件.比2007年增長了46 8%.外觀設計專利申請量為4 97 5件.比2007年增長了50 7%」1。目前高校知識產權的市場化發展要求高校建立完善的知識產權管理模式,更好地管理知識產權這一無形資盤
一、我國高校知識產權管理模式存在的問題
在知識產權的管理模式上,由於程國高校知識產權管理納人學校原有的行政管理體系中是近幾年的事情,犬部分高校仍處於制度的建立和管理架構的創建過程中。目前.我國高校知識產權營理已取得了一定進展。但由於諸多條件的限制,仍存在許多問題和不足,還需要進一步的改善。
(一)知識產權管理機構不健全。缺乏知識產權管理專業人才
目前,穩國高等院校的知識產權管理模式仍然處在初級階段,目前大約有40%的大學仍然沒有建立知識產權管理的專職機構,以掛靠式管理模式為主。形式大於內在;而在其他採用獨立管理模式(包括集中管理模式和分散管理模式)的大學,集中管理模式過於粗疏,執行力
不足,很難將學校的知識產權政策具體落實到每個院系和科研單位,分散管理模式
又呈條塊分割.1辦調力差,各部門耳;{能模糊。雖然有統籌管理韌.構.但其整體沒有
形成有機的管理體制。這導致工作效率低下、運作不暢。由於缺乏專業的管理人員.科技主管機構往往會把知識產權管理局限在成果管理的層面,而不能對知識產權產生、評估許可轉化等進行多方面、全方位的統籌考慮」1。有時這還會造成高忮知識產權流失等嚴重的同題。
(二)高柱知識產權管理中技術轉移工作不夠完善
技術轉移工作已經成為國際高校知識產權管理的重要部分。然而,目前我國的高校知識產權管理模式並沒有以技術轉移作為工作重心.而是圍繞著論文數量、專利申請量、職稱評定、各類獎項{果趣申請等展開工作。這導致大量技術成果通過學術論文或學術會議被公開,喪失了獲取知識產權保護的機會。在技術轉移過程中也存在問題:高校的很多技術都沒有體現出知識產權的價值.而作為技術轉移的廉價附帶技術轉移了出去。
(三=)高校的技術成果存在問題
我國高校的技術成果存在「過高」和「過低」兩個問題。「過高」可分為三個萬面:一是指高校承擔著很多理論性研究,形成的技術成果大多偏重理論,市場化條件差;二是指高校承擔的技術研發多屬於高、精、尖技術.企業的接受和轉化能力不足.造成這類技術實施困難;三是指高校的不少研究項目都是綜合技術.只有對市場非常熟悉的資耀技術轉讓人員.才能夠提煉出適宜產業化的技術。所謂「過低1主要指高校的研發單位人員流動大,項目持續期短.很璀對一項技術進行持續的深入研究。正是由於我國知識產權制度建立較晚,知識產權管理模式仍處於初級階段,已不能適應我國經濟飛速發展以及世界經濟發展壘球化的需要,改革目前高校知識產權管理模式已是當務之急。在這方面,經濟發達國家知識產權橫式建設的發展和宴戰為我們提洪了很好的經驗。
二、歐美國家高等院校的知識產權管理模式
歐美各高校的知識產權管理模式都是以技術轉移為主要內容。近年來.以技術轉移為中心,知識產權管理工作隨著技術進步得到了進一步的發展,管理范疇得到了進一步的拓展。歐美高等院校知識產權管理模式一般由三大部分構成,即行政決策機構、執行協調機構和校內糾紛解凌機構(詳見圈一)。
r-)行政決策機摘行政決策機構主要承擔制定本枝知識產權管理基本政策的職能.如哈佛大學
的知識產權管理政第就由「啥佛大學董事會」制定並承擔修改和解釋的權利,加州大學則由大學董事會授權校長制定井修改與知識產權相關的政策[41。由此可見.知識產權管理體制的行政決策機構是高等院校的最高投利機構。知識產權作為高等院校的無形齎產,關繫到高等院校的發展和綜合競爭力,而知識產權管理所涉及的內容也十分復雜,包括研發需要的資金來源和組成方式,研究方向是否具有前瞻性、是否符合本校的發展方向.技術轉移的比例和方式.科技成果的投屬問題.技術轉讓和許可及收益的取得和分配,知識產權是否涉殛商業秘密,以及對發明創造承擔單位的獎蹴制等同題。知識產權的重要蛙和所涉政策的高度決定了只有學校最高權利機構才能散出決定。為了確保知識產權政策制定及恪改的完善性.監督此類政策的實施,各高等院校還設立了政策監督咨詢機構.這些機{勾是在高等院校的行政管理體系中獨立設立的相關委員會,監督知識產權政蕞的執行.並提供政簟的修改和補充方面的建議。例如.美國喬冶城大學由校長任命成立知識產權委員會,委員會成員由主管技術許可的副校長、校財務主管、枝法律事務主管以及11名教師組成,定期集中召開會議,魚責對高等院校的知識產權政策的制定和悟改.以及解釋提供咨詢和建議「1。這些機構的成立及運營確保了高等院校知識產權政策的客觀性和專業牲.井保障了高校知識產權政策的持續性發展。通過政策監督咨I旬機構,高等院校董事會可以獲得具體執行部門的實際工作情況,了解井及時更新待解決問題的信息.因而可以做出更為積極有效的決策。
(二)執行協溯怕
執行協調機{勾主要承擔貫徹實施高等院校知識產權政策的職能,由於知識產權政策的實施需要多個部門的配台.所以該職能往往由獨立機構承擔。目前主要有三種知識產權政箢實施執行機制的組織形式。
1內設機構的組織模式內設機構組織模式包括內設統一管理模式和內設分散管理模式。
(1)內設統一管理模式。有的高等院校在枝內設置了對相關知i}{產權事務進行統一管理的行政機{句.例如麻管理工學院內部設置的「技術許可Z^公室1,該辦公室由貧責大學實施知識產權政策職能的校長或副校長直接領導.下設專利事務處、商標事務處和著作權畢務處三個部門.其職能幾乎涵蓋了全校的知識產權事務。這種管理模式的優點是有利於政鍍的集中藩宴.宴現政策實施的統一性;缺點是機構規模會隨著所承擔的管理事務增多而日益龐大,從而增加了大學的行政成本。
(2)內設分散管理模式。很多高等院校在校內設置不止一個行政機構,分別對專利、商標、著作權進行管理,例如楊伯翰大學設有「技術轉移辦公室」,處理專利申請、專利保護、專利轉讓和許可等方面的事務,還設有「著作權許可辦公室」和「創作作品辦公室」負責校內著作權的登記、保護與轉讓。這種分散的管理模式與上述統一管理模式沒有根本的區別,但是容易造成各為其政的局面,這不利於工作的協調性和統—性。然而,內設機構是圍繞著「技術轉移」來設立的。根據美國專利法的「先發明原則」,不少大學要求校內人員將其發明創造對學校的相應部分進行「申報」,如果學校採取的分散式管理模式,那麼這類管理機關應包含申報信息管理、技術評估管理、技術許可及轉讓管理、收益分配的管理等相應部門,以系統管理技術轉移的各個方面:發明資金來源的審核、發明內容的解釋和分類、發明實驗驗證的判斷和搜集、發明的評估、專利申請的管理、技術許可或轉讓管理以及技術轉移收益的分配等。這}羊管理的優點在於學校可以對本校的技術成果進行系統有效的管理,對技術轉移的收益進行有效合理的分配和利用。針對具體實施中出現的各部門管理許可權交叉環節,高校可以制定有針對性的具體操作規章,增強各部門之間的協調能力。
2.夕h設機構管理模式外設機構管理模式包括外設基金會管理模式和外設公司管理模式。
(1)外設基金會管理模式。這些基金會往往由大學校友和大學董事出資設立,實際上由大學控制和運作,大學通過它們對本校的知識產權事務進行管理。成立於1925年的「威斯康星校友基金會」是此類基金會的代表。大學知識產權決策部門對基金會的掌控能力、基金會自身的運作能力以及基金會與大學相關部門的協調能力是這種管理模式發揮應有職能的前提。這一管理模式的優點在於利用了原有的資源,減少了大學內部行政成本,加強了管理的專業性和時效性,有禾I}於技術海眵。
(2)外設公司的管理模式。某些高校通過由高校設立的具有獨立法人地位的研究開發公司對本校的知識產權事務進行統一管理。該模式的典型代表是劍橋大學設立的全資公司「劍橋有限公司」15】。這種管理模式的優點在於:研發公司作為獨立法人而存在,它在商業運作上具有先天優勢,非常有利於知識產權的轉讓和許可。
3.委託外部專業公司管理模式有的高校委託社會上獨立的商業公司代為管理本校的知識產權事務。其中最具代表性的是美國的「學院許可公司」,這是一所從事商標管理和開發的專業公司,至今已有100多所高校委託其代為管理這些大學的商標轉讓和許可的事務。這種模式最具優勢之處在於整合了最具商業效率的社會資源,利用一個現有的商業平台進行技術轉移,這遠勝於各高校各自為戰的局面。實際上。外設機構和委託外部專業公司管理模式都將知識產權管理工作設置在學校以外。這兩種管理模式是技術轉移活躍的高校的首選。以專利為例,大學通過上述的外設管理機構以對外許可的方式將自己的專利技術市場化,美國大學專利許可的對象近70%是中小企業,這些中小企業中有不少是基於這項專利技術而成立的新倉Ⅱ公司,一般在技術許可的過程中,大學會給被許可方3-6個月的時間便於對方進行市場可行性調查,籌集資金並尋找合作夥伴,在這段時間內,外設管理機構可以利用自己豐富的市場資源為被許可方介紹風險投資,甚至介紹合作夥伴以協助完成技術轉移。圈校內糾紛解決機構針對高校內部知識產權管理執行工作中必然涉及的政策解釋、權屬糾紛、技術轉讓或許可的獎勵等方面產生的糾紛,歐美大學設立了糾紛解決機構,該徹構的組成包括兩種模式。
1.兼任糾紛處理職能的機構很多高校的政策監督咨詢委員會同時兼任校內知識產權糾紛的處理機構,如哈佛大學的「知識產權委員會」同時也解決因政策解釋引發的爭議和糾紛。處理糾紛的機構本身就是制定政策的咨詢建議單位,對政策的理解要優於其他棚構。
2.專設的糾紛處理機構有的高校設立了專門的糾紛解決機構。例如,劍橋大學由大學董事會設立「大學技術仲裁員小組」並任命一名主席,對提交的糾紛由主席指定一名仲裁員進行聽證並做出裁決,不服仲裁員的仲裁時,參與方可提出上訴,由教務主任、理事會根據具體情況組成3-4人小組,做出具有約束力的裁判。專門機構的獨立性確保了裁判結果的客觀性與公正性,也對鼓勵創新和建立公平合理的知識產權管理機制起到了保護和推動的作用。綜上所述,歐美高等院校的知識產權管理體製成熟嚴謹,設立了完善的行政決策機構、監督機構、執行協調機構和糾紛處理機構,形成了一套完整的管理體系。這對管理體系鬆散的中國高校而言具有很強的借鑒意義。此外,歐美高等院校
在知識產權管理工作中十分重視技術轉移工作,特別是內設執行機構更有利於當今技術轉移活躍的高校。歐美高校知識產權市場化程度遠遠高於中國,其外設機構和委託外部專業公司管理模式能夠增強高校應對市場變化的能力,拓寬科研經費來源。
三、對我國高等院校知識產權管理模式的思考
改革開放以來,我國的知識產權制度得到了全面發展,取得了舉世矚目的成就,我國高校的知識產權能力建設也得到了進一步的重視。但是,我國知識產權工作尤其是高校的知識產權工作還處於發展的初級階段,知識產權的總體狀況與國家經濟和社會發展需求還不相適應。比較分析歐美高校的知識產權管理模式,我國高校在知識產權方面還存在較大差距,必須
加強建設。針對本文提出的我國高校知識產權管理模式存在的問題,在對歐美發達國家(以英國、美國為代表)的高校知識產權管理模式進行分析的基礎上,筆者認為,要完善我國目前的高校知識產權管理模式,當務之急是要做到以下幾點:
(一)完善高校知識產權管理工作體制
由於我國高校知識產權管理體制還處於初級發展階段,導致決舅謄陰構的管理過於制和經費的限制,不太可能仿效國外高校設立一整套完備的知識產權管理體制,分散式的管理模式可能會長期存在。這就需要有一個比較「集權」的統籌部門來進行規劃和協調。筆者建議,該部門的工作人員應有明確分工,按院系劃分工作人員具體負責范圍,工作人員要做到深入一線,對相關工作進行具體指導,同時可以將某些具體工作委託給外設的專業公司進行代管,但必須簽署具體合同,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
(二)將技術轉移確定為我國高校知識產權管理模式的工作重心
目前,我國的高校知識產權管理模式並沒有以技術轉移作為工作重心,而是將提高專利申請量或專利授權量作為主要工作內容,這是由國家乃至高校本身的考核評價體系所決定的,在考評體系中,專利申請量或授權量是評定職稱或獲得科技成果獎項的主要考核指標。這一考體系制約了技術轉化的發展,導致在技術成果形成的早期階段,包括項目選題、研發方向、實驗階段、技術披露和專利申請以及專利權維護等方面都存在不少問題,例如,在選題立項階段偏重理論研究,較少考慮實際情況和市場化因素;很多專利技術都停留在實驗室階段,難以形成產業化政府在高校科研經費中的投入呈逐年上升趨勢,而企事業單位的投入反而穩中有降。歐美高校的科研經費來自政府的投入不足30%,其他70%來自於企業、研究機構自身和社會民間的贈予。因此,大力提高高校技術成果的產業化轉移是增加科研經費投入的主要措施。
(四)建立健全高校的技術成果轉移轉化平台
高校以專利技術成果為主體的知識產權要實現盡快轉移轉化,首先要在體制上適應這種需要,建立健全高校的技術成果轉移轉化平台,並且使這個平台與企業的研發中心接軌,使高校在研發上與企業研發建立有機聯系。目前,國家在7所高校成立了國家技術轉移中心1,這些國家技術轉移中心形成了各有優勢和專長的
技術轉移平台,全國的高校可以通過這些平台進行廣泛的技術開發、推廣和孵化活動。
5. 中華人民共和國知識產權法的實現價值
一般來說,法的價值的實現是法的價值評價和價值選擇的過程和結果,也是法的價值沖突被解決的過程和結果。因此,和諧作為知識產權法的終極價值,它的實現依賴於其內涵的各個價值沖突的解決。
中國的知識產權制度確立於中國市場經濟的初級階段,在世界各發達國家科學技術迅猛發展、知識產權制度較為成熟、並在全球范圍內不斷擴展的背景下,作為一項嶄新的制度,難免存在這樣或那樣的問題,突出表現為知識產權利益相關者的利益矛盾和沖突。在知識產權的權利生成和歸屬環節,各種商標搶注行為愈演愈烈,甚至出現專門以搶注商標然後再高價出售為職業的群體,商標惡意異議也很猖獗,著作權、商標權和專利權的歸屬糾紛亦頻繁發生。在知識產權的權利行使環節,知識產權濫用和知識產權壟斷問題日益嚴重,知識產權權利沖突成為焦點。在知識產權保護環節,侵權糾紛日益增多。在知識產權法的實施環節,「中國仍然缺乏一個宏觀層面上的知識產權戰略,同時,對於已經形成共識的知識產權政策,由於機構疊床架屋、職能劃分不清等原因,也難以實施。」[22]執法水平、司法水平和守法意識都有待提高,如對馳名商標的保護,商標法規定了跨類保護的特殊措施,但在實施過程中卻存在著全類保護的傾向,甚至有絕對化保護的傾向。[23]有學者認為,這些矛盾和沖突的存在既有法律規定不完善的原因,也有知識產權自身無形性特徵決定的權利邊界模糊的原因,還有中國知識產權意識不強的原因等等,[24]但筆者認為,這些矛盾和沖突的深層次的原因在於知識產權各項法律制度間的價值分工與合作釐定不清,知識產權法的價值不能成功地由靜態轉換成動態所致。
知識產權法的價值沖突發生在知識產權法的價值實現的各個環節。既有正義與效益的沖突,也有各相關利益主體價值觀念的沖突,如同一主體基於不同因素的考慮或不同主體各自切身利益對同一法律價值產生不同的認識和價值期求。在知識產權法的形成制定階段,它集中反映在對知識產權法的價值認識不同的立法者的不同的立法主張,這種主張有兩個方面的內容:某一法律應否制定及某一具體法律規范如何進行規定。例如,面對中國名勝古跡名稱和旅遊景點名稱被大量搶注為商標的情況,是由商標法規范,或是由反不正當競爭法規范,抑或留給道德規范? 如果由商標法規范,則有允許注冊和不予注冊並禁止作商標使用兩種選擇,選擇前者,則選擇了效益價值,但如何規范名勝古跡名稱和旅遊景點名稱的商標使用行為,則關繫到商標法的和諧價值實現問題;選擇後者,則能有效地避免搶注行為,維護了和諧局面,但實質上不僅有違正義價值,也與效益價值不一致,因為這樣規范也同時剝奪了名勝古跡和旅遊景點經營者利用注冊商標對名勝古跡和旅遊景點進行維護和產業開發的權利,這種和諧也不是我們所倡導的知識產權法的和諧價值。如果由反不正當競爭法規范,則針對性不強,而留給道德規范,則是維持現狀。在知識產權法的實施過程中,價值沖突大概表現為執法者和司法者對相同案件選擇不同的處理方式以及守法者對同一法律的不同理解兩種情況。前者如前述的「上島咖啡」案的一審與二審的不同判決,後者如人們對商標顯著性之要求的不同理解、對著作人身權性質的不同理解等等。
可見,解決知識產權法的價值沖突,保證知識產權法的和諧價值的實現,就必須把和諧價值的理念貫穿於知識產權法的制定和實施的全過程中。因此,中國應採取以下幾方面的措施:
首先,在立法上把和諧確立為知識產權法的終極價值。為此,必須加強對法的和諧價值的理論研究。理論是觀念的升華,也是制度的基礎。古往今來,盡管「和諧」思想源遠流長,但將「和諧」上升為法的價值,並形成法律制度,在中國社會主義法治建設的過程中,還是一個嶄新的重大課題。只有在理論上進行深入的研究,才能為和諧法律制度的建立奠定堅實的基礎。
6. 法學和法學(知識產權)的區別,就業前景。
法學專業,主要培養系統掌握法學知識,熟悉我國法律和黨的相關政策,能在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特別是能在立法機關、行政機關、檢察機關、審判機關、仲裁機構和法律服務機構以及涉外、涉僑等部門從事法律工作的高級專門人才。
法學專業學生畢業後可到立法機關、行政機關、檢察機關、審判機關、仲裁機構和法律服務機構從事法律工作。
知識產權法學是法學領域的一個新興學科。由於它的歷史較短,與其他部門法學相比,還是一個不成熟的學科。知識產權的基本概念、基本范疇、理論構架、知識體系還不夠穩定、不夠成熟。它與其他學科的相互關系的整合,也尚未完成。同時,受科學技術快速發展的影響,其學科內容和研究狀況,也比其他學科呈現出更強的動態性。這是挑戰,是機遇,也是本學科的前景與魅力所在。目前,知識產權法專業設著作權法和工業產權法兩個研究方向。
本專業學生畢業後可在知識產權管理機構、大型企業、科研院所等單位從事知識產權管理工作;也能在知識產權中介服務機構、國內外著名大學、科研機構;國家立法機關、司法機關及其他國家機關、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金融機構、企業事業單位、以及國內外律師事務所等,還能在研究單位從事知識產權或相關的研究工作。
7. 我國什麼時候開始重視知識產權
論國際貿易中我國知識產權保護現存的問題及對策分析
[摘要] 在經濟全球化進程中,知識產權保護已經成為國際貿易中最為重要的問題之一。知識產權貿易在國際貿易中所佔的比重日益增大,作用更加顯著,隨著加入世貿組織,重視和加強對我國知識產權保護,培育國民的知識產權意識,對於我國的健康、穩定、持續發展國際貿易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本文從知識產權理論與國際貿易的關系為切入點,重點分析了我國知識產權的現狀及存在的問題,並從國家和企業的戰略高度提出知識產權保護的對策。
[關鍵詞] 知識產權保護保護戰略
知識產權主要指個人及其組織在腦力勞動方面創造並完成的智力成果而依法享有的專有權利。它具有無形性、雙重性、確認性和獨占性的特點。根據我國知識產權法的相關法律規定,公民和法人所享有的知識產權有著作權(版權)、專利權、商標專用權、發現權、發明權,以及其他科技成果權等。知識產權保護在當今知識經濟社會顯得非常重要,它不但激勵發明,創新知識,而且可以引進先進技術和資金,加快配置技術創新資源,促使新技術商品化和產業化。本文從知識產權理論與國際貿易的關系為切入點,重點分析了我國知識產權的現狀及存在的問題,並從國家和企業的戰略高度提出知識產權保護的對策。
一、知識產權保護與國際貿易的關系
知識產權保護是以知識為基礎的對國際及國際經濟關系的反映,是新經濟發展的必然產物;根據馬克思的剩餘價值學說,只有物質資料生產才能產生剩餘價值,而知識產權作為一種非物質經濟本身不產生剩餘價值,只有參與物質生產部門的價值分割才能產生價值。在國際貿易的過程中,一些發達的資本主義國家壓低物質部門的產品價格,而提高與知識相關的非物質經濟部門的價格,從而在國際貿易中取得較為有利的地位。隨著國際貿易的不斷發展,知識產權在國際貿易的地位越來越重要,國際上把知識產權與貨物貿易、服務貿易相提並論,其重要性可見一斑。1994年在關貿總協定烏拉圭第十回合談判過程中,形成了《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定》(Agreement on Trade-related Aspects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簡稱《TRIPS》協議;1995年世貿組織成立,《TRIPS》協議同時生效,2001年我國加入世貿組織,《TRIPS》協議也當然成為我國知識產權保護的重要准則。知識產權保護對國際貿易將產生重要的影響。
1.重視知識產權保護有利於我國對外貿易的健康發展
眾所周知,對外貿易是經濟增長的發動機。隨著國際貿易的發展,商品和服務的知識含量和技術含量越來越高,其中涉及知識產權的商品佔有較大的比重,且這個比重還在不斷攀升。改革開放以來,我國之所以能夠大量成功地引進外資和國外的先進技術,很大程度上依賴於我國建立並實行了知識產權制度,為正常的國際貿易活動和投資活動奠定了基礎性的保障制度。只有在良好的知識產權保護環境中,國際貿易和投資才能得到有效發展。
2.知識產權保護對發展中國家的不利影響
在弗農的產品生命周期理論中,一般來說,一個國家的工業都將經歷以下四個階段:第一階段,創造新產品,進入國內市場;第二階段,國內市場飽和,向國外市場出口;第三階段,對外投資,向外國市場提供產品;第四階段,外國生產,向母國市場出口。從發達國家角度說,當處於產品周期的二、三階段時,它會極力支持自由貿易;而當到了第四階段時,國內市場的產品為進口產品所替代時,該國產品的市場地位開始衰落,其市場佔有率受到挑戰。此時,它會轉向知識產權保護,在貿易政策中會極力與知識產權保護掛鉤,通過強制性措施來實施嚴格的知識產權保護,以設法減慢產品周期的步伐。這對在技術上處於相對落後的發展中國家而言,無疑是有失公平的。這樣知識產權的保護無疑擴大了發達國家與發展中國家的差距,貧富差距愈加嚴重。
二、當前我國國際貿易中知識產權保護面臨的問題
我國是世界上最大的發展中國家,隨著世界步入經濟全球化時代,以及中國加入世貿組織後,中國政府在知識產權保護方面建立和制定了相關法律制度,取得了世界各國公認的成績。但從我國社會還正處在初級階段,市場經濟制度還有待完善,在國際貿易中,我國在知識產權保護方面還存在一些亟待解決的問題。
1.知識產權保護意識比較薄弱
企業對知識產權保護意識薄弱,我國企業每年取得省部級以上的重大科技成果有幾萬個項目,而申請的專利數卻不到10%,企業較為重視有形資產的保護,卻忽視了其作為無形資產的保護,從而導致我國每年有很多知識產權被「搶注」 。所以增強知識產權保護意識已成為企業家的共識,加強企業知識產權法律保護也已成為企業發展的「原動力」和「分水嶺」。目前,我國缺乏一套有效的知識產權保護機制,知識產權保護涉及很多方面,包括法律、政治、經濟、文化等領域。如山西老陳醋商業秘密泄露事件的發生;景泰藍、宣紙等民族絕技的泄密,國內大量的知名商標在國外被搶注。因此,在大力保護國外的馳名商標時,應加強對國內馳名商標的扶植與保護。
2.知識產權人才缺乏
國內大多數企業尚未建立知識產權管理部門,沒有專門負責知識產權工作的人員,真正了解和懂得知識產權知識的人才不多。企業萬一牽連到知識產權爭端,要麼處於極其被動的地位,要麼要支付高額費用聘請外部人員應訴。一些專業性很強的包括專利申請、商標注冊、產權談判及分析工作,因為專業人才的缺乏而無人勝任。
3.與知識產權保護相關法律亟待完善
我國有些法律和TRIPS相關法律還有很多不同甚至有許多空白。知識產權是法律賦予的一種合法壟斷。一些跨國公司企圖利用知識產權中的非法限制和排斥競爭實現其壟斷地位。針對濫用知識產權的非法壟斷行為,許多發達國家都通過制定反壟斷法進行制約,但我國目前還沒有出台反壟斷法,知識產權保護法律中也沒有可操作的反壟斷條款。這樣,我國企業在遇到知識產權爭端時就可能遭遇不利的被動狀態,從而在國內市場上對其他企業的壟斷行為束手無策、在國外市場上遇到嚴格的反壟斷法控制而使自身陷入尷尬境地。
三、我國加強知識產權保護的對策
在國際貿易過程中,各國都非常重視知識產權的保護,制定了行之有效的法律保護制度,來保護自己的經濟利益。對我國而言,知識產權保護是一個涉及面較廣的系統工程,雖然我國政府在這方面也制定了相關的法律制度,但真正從國民意識上重視知識產權問題還需一個過程。就目前看,應該做好以下方面工作:
1.實施國家的知識產權保護戰略
(1)政策傾斜,資金扶持。政策上要從籠統扶持轉到重點支持專利項目上來,特別是那些高科技專利項目,建設擁有我國自主知識產權的高科技民族工業群體。同時,採取有力措施,保證專利制度各項獎酬的兌現,重獎一些重大發明專利技術。在資金上,面對「入世」後的新形勢,各級政府都應建立專利基金,以財政、企業為主體,廣開資金來源,多渠道、多形式籌集資金。重點支持那些有廣泛的市場前景、高技術含量、高附加值的專利技術,如火炬計劃、星火計劃、高新技術產業化、技術改造項目、新產品開發項目等各種科技和經濟計劃項目。
(2)加強立法,完善法律。知識產權法律法規的制定要以鼓勵創新、優化環境為宗旨,進一步形成既與國際接軌又符合我國國情的知識產權法律法規體系。抓緊修訂和完善《專利法》、《商標法》、《著作權法》,以及民間文學藝術作品著作權保護辦法、保護遺傳資源、傳統知識等的立法。 同時,進一步完善行政執法程序,依法公正、高效地解決好知識產權糾紛。積極發揮跨部門執法協作機制和區域協作執法機制的作用,打擊和防範群體侵權、反復侵權行為。鞏固知識產權重大案件聯合督辦制度以及與外國政府、國際組織間的溝通對話機制。加強「奧運會」和「世博會」等各類展會的知識產權保護。提升我國農業技術、農用工具、農葯化肥等領域的知識產權保護水平,促進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強化知識產權司法保護,認真落實知識產權司法解釋,依法追究侵犯知識產權犯罪行為的刑事責任。
(3)重視人才,培養人才。科技以人為本,人才是國家的第一資源。國家間的競爭實際上是人才的競爭,誰佔有的人才越多,誰就能在競爭中獲得優勢,取得勝利。近年來,跨國公司已經加大了對中國本土人才的爭奪,中國企業如果還不加強對人才的重視,將會失掉企業未來發展的動力源泉;同時,企業還應該加快深化自身的人才制度和結構變革,培養自己的人才隊伍。要多渠道、多層次地開展人才隊伍培養工作,特別是加大知識產權工作高層次人才培養的力度,全面提升知識產權工作水平,造就一支包括各類專業人才和管理人才在內的規模宏大的知識產權隊伍。繼續加強對各級政府領導和企事業單位負責人的知識產權宣傳與培訓工作。
(4)突出特色,借鑒經驗。發展經濟有特色,保護知識產權也應該有自己的特色。要有符合本國和地區特色的知識產權保護戰略重點和方向。近年來,美國將打擊盜版等作為知識產權保護的重點,其中媒體盜版是重中之重。同時,它們根據現代標准改進美國知識產權法規——特別是刑事懲處手段,包括通過修訂及更新美國簽署的雙向司法援助及引渡條約,讓盜版者及偽冒者在美國受到法律的制裁。
我國也應注重在尋求傳統知識資源的聯合保護。當發達國家對全球現代工業知識產權「圈地運動」基本完成後,我們的「傳統知識」便成為新世紀圈地運動的新目標。中國應當積極運用現行知識產權法律機制,對傳統知識資源進行保護的同時,積極尋求國際聯合集團式的保護。
2.實施企業知識產權保護戰略
(1)樹立品牌 ,增強意識。知識經濟時代,品牌之「名」越來越在於產品的知識含量之高,企業應保持產品在知識含量上的優勢來謀求產品的競爭優勢,只有企業掌握了過硬的知識產權,才能在市場上推出叫得響的民族品牌,才能在國際市場上佔有一席之地;有了自己叫得響的民族品牌,更應該樹立品牌保護意識,洞悉跨國集團在我國運用的品牌戰略,以品牌的國際化帶動知識產權戰略。不僅要利用國內的資源條件和市場,更要充分利用國外的資源與市場,進行跨國經營,使我們的品牌發展成為全球化品牌。由於我國的一些企業在早些年沒有商標保護意識,大量的國內馳名商標被在國外搶注,例如「同仁堂」「青島啤酒」等,使這些企業在國外的發展受到了重重阻力,因此我們要吸取這些教訓,要時刻注意自己的馳名商標的保護問題。否則無異於在扼殺企業在國外的發展之路。
(2)加強申請,促進保護。據報道,僅加入世貿以來我國企業因知識產權糾紛引發的經濟賠償累計超過10億美元。因此我們應從多個角度、立體地實施專利保護戰略。實施專利保護戰略作為企業發展的護身符已是我國企業的當務之急。
第一,成立專門的知識產權機構,建立專利信息中心收集信息,構建知識產權保護網,通過專利信息中心,對與本企業產品相關的專利作分類管理。據世界知識產權組織(WIPO)統計表明,每年新技術發明創造的90%以上都會在專利文獻中檢索到,所以我們可以不斷地更新我們的專利資料庫,對相似技術進行排查並通過專業人員對相關內容進行侵權分析,在不構成侵權的情況下,使企業的研發人員了解本行業的技術發展趨勢,為創新項目提供方向,保持研究開發中的合法性。
第二,提高專利申請率,設置專利網戰略。對每一項創新方案都申請一項專利,並在基本專利的周圍設置大量原理基本相同的不同權利,並且技術開發本來就是一個不斷升級的過程,因此當一個企業擁有自己的自主專利權時,應通過不斷改進原有技術而獲得網狀的專利保護范圍。
(3)加大創新,提高效率。實施企業知識產權戰略,必須加快建立企業技術創新體系, 增加知識產權的產出量,形成企業在技術創新和科技投入中的主體地位。一要在企業技術創新過程中確立知識產權的概念,充分利用知識產權文獻,注意發現、申報和形成知識產權;二要加強企業技術中心建設,使技術中心成為新產品、新技術開發和知識產權戰略實施的載體,成為吸引、凝聚科技人才,調動和發揮其積極性和創造性的平台;三要加強產學研合作,按照「利益共享、風險共擔」的原則,共同開發新產品和新技術,建立研究所和實驗室,共同培養技術人才。
參考文獻:
[1]田曉菁:我國企業在國際貿易中的知識產權摩擦及應對策略[J].甘肅省經濟管理幹部學院學報,2007(1)
[2]黎 奔 劉路遙 盧鵬論:WTO框架下國際貿易中的知識產權濫用問題[J].商場現代化,2007(1)
[3]丁永剛 張海鵬:論國際貿易中我國知識產權保護現存的問題及對策分析[J].商場現代化,2007(5)
其他相關文獻:
1.《知識產權與國際競爭》 中國科學技術促進發展研究中心 中國財政經濟出版社
2.《中國:直面國際經濟摩擦》劉力 中國大網路全書出版社
3.《知識產權學術前沿問題研究》南振興 中國書籍出版社
4. 《以制度和秩序駕馭市場經濟》 洪銀興著 人民出版社
5.《WTO與地方行政管理制度研究》唐民皓主編 上海人民出版社
6.《我國知識產權貿易存在的問題及對策》李浩 《國際貿易問題》2005/11期
7.《知識產權保護:中國式跨越》劉勇 《國際技術貿易》2005/3期
8.《跨國集團在華知識產權戰略研究》呂文舉 《國際技術貿易》2005/4期
9.《知識產權保護的「西學中用」》 《國際技術貿易》2006/1期
10.《中國知識產權戰略若干問題》 鄭成思 《新華文摘》2006/15期
11.《知識產權-民營企業出口繞不過的壁壘》 夏瑞林《對外經貿實務》2004/6
12.《建立大類出口商品技術標准預警機制的建議》 江榕 《對外經貿實務》2003/9
13.《廣州市大類出口商品技術壁壘預警機制的建立及改進》 江榕等 《世界標准化與質量管理》2004/11期
希望採納
8. 社會主義初級階段的分配製度
一、社會主義初級階段的分配製度的含義
社會主義初級階段的分配製度是以按勞分配為主體,多種分配方式並存。這個是跟以公有制為主體,多種所有制經濟共同發展的經濟制度相適應的。
二、社會主義初級階段的分配製度的內容
1、按勞分配為主體:按勞分配是指在生產資料社會主義公有制條件下,對社會總產品作了各項必要的社會扣除以後,按照各人提供給社會的勞動的數量和質量分配個人消費品,等量勞動領取等量報酬,多勞多得,少勞少得,不勞不得。在考試中,經常出的題目類型就是給出一個具體的例子,問哪些是按勞分配。其實這里只要記住,只有在公有制單位中的工資和福利才是按勞分配就行了。
2、多種分配方式並存:按勞分配以外的多種分配方式,其實質就是按生產要素的貢獻狀況進行分配。按生產要素分配的包括以下類型:
3、勞動作為生產要素參與分配。
主要包括個體勞動者和被雇於非公有制經濟的僱傭勞動者的勞動。這里分為兩類,一類是個體勞動者經營所得,一類是按勞動力價值分配所得,兩者的區別是前者沒有受到剝削,自己給自己打工是沒有剝削的,而後者是受到了剝削壓榨的,也就是存在剩餘價值。還有就是考試中如果問的是按勞動取得的收入,那就包括按勞分配、個體勞動和勞動力價值分配所得。
4、勞動以外的生產要素所有者參與分配。
主要包括資本所有者在生產經營活動中憑借資本所取得的利潤;生產要素所有者將自有的貨幣或資本借給他人經營或存入金融機構所取得的利息;以實物形態資本租借給他人經營或使用而取得的租金等。
5、管理和知識產權類的生產要素參與分配。
主要包括科技發明、創造、信息、專利等參與分配。比如各種發明獲取的專利費,出版書籍的獲得的版權費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