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使用權的計稅依據
⑴ 土地轉讓涉及稅費怎麼計算,標準是什麼
一、土地轉讓出讓方涉及稅費:
1.營業稅
根據年1月15日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下發的《關於營業稅若干政策問題的通知》第三條第二十款之規定,單位和個人受讓的土地使用權,以轉讓土地使用權取得的全部收入減去土地使用權的購置或受讓原價後的余額為營業額,按照5%的稅率徵收營業稅。
2.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
以上述營業稅額為計稅依據,分別按照5%(納稅人在縣城、鎮的)和3%的稅率徵收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
3.土地增值稅
轉讓國有土地使用權的行為,以轉讓土地使用權取得的全部收入減去法定的扣除額後的余額為土地增值額,按照累進稅率徵收土地增值稅。
法定的扣除額
(一)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金額
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金額」可以有三種形式:以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為支付的土地出讓金;以行政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為轉讓土地使用權時按規定補繳的出讓金;以轉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為支付的地價款。
(二)與轉讓土地使用權相關的稅金
指在轉讓土地使用權時繳納的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印花稅也可視同稅金扣除。
土地增值稅採取四級超率累進稅率,具體標准如下:
級數土地增值額稅率(%)稅率%
增值額未超過扣除項目金額50%的部分30
增值額超過扣除項目金額50%未超過100%的40
增值額超過扣除項目金額100%未超過200%的50
增值額超過扣除項目金額200%的部分60
4.企業所得稅
按新企業所得稅法規定,以轉讓土地使用權取得的全部收入減去土地使用權的購置或受讓原價、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和土地增值稅後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一般按照25%的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
5.印花稅
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屬於產權轉移書據,以合同中的金額為計稅依據,按0.5‰的稅率徵收印花稅。
二、土地轉讓受讓方涉及稅費:
1.城鎮土地使用稅
凡在城市、縣城、建置鎮、工礦區范圍內使用土地的單位應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以出讓或轉讓方式有償取得土地使用權的,應由受讓方從合同約定交付土地時間的次月起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合同未約定交付土地時間的,由受讓方從合同簽訂的次月起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
以納稅人實際佔用的土地面積(平方米)為計稅依據,按一定的稅率按年繳納。
2.印花稅
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屬於產權轉移書據,以合同中的金額為計稅依據,按0.5‰的稅率徵收印花稅。
3.契稅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稅暫行條例》第三條規定,土地使用權的轉讓,以成交價格為計稅依據,以3%稅率徵收契稅
(1)土地使用權的計稅依據擴展閱讀:
查人員查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則駁回土地轉讓申請。
(1)未依法登記領取權屬證書的;
(2)權屬來源的性質是不許轉讓而又未取得批準的;
(3)根據城市規劃,市政府決定收回土地使用權的或市政府批准列入徵用、拆遷范圍內的和不符合城市規劃的;
(4)司法機關、行政機關依法裁定,決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的;
(5)共有土地使用權,未經其他共有人書面同意的;
(6)設立抵押權的土地使用權,未經抵押人書面同意的;
(7)權屬有爭議的;
(8)以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不按照出讓合同約定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包括征地協議未全部兌現的),不按照出讓合同約定進行投資開發的,達不到建設用地條件或投資額達不到總投資額25%以上的;
(9)轉讓土地使用權權屬來源屬行政劃撥的(即未註明使用期限的),未取得土地部門批准,補辦土地出讓手續,補交地價款和簽訂《土地出讓合同》的;
(10)轉讓已出租的土地使用權,轉讓人或受讓人與承租人未達成協議的;
參考資料:網路-《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稅暫行條例》
⑵ 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印花稅的計稅依據是什麼
根據 2012年 4月 25日下發的《關於明確財產和行為稅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有關規定「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進一步加強房地產稅收管理的通知》(國稅發〔 2005〕 82號)和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實施房地產稅收一體化管理若干具體問題的通知》(國稅發〔 2005〕 156號)相關規定,印花稅計稅依據應與契稅計稅依據一致,配套費和拆遷補償費應列入印花稅征稅的計稅依據按核價計算徵收印花稅。」
⑶ 土地使用權出讓繳納契稅的計稅依據是如何確定的
答復:國有土地抄使用權出讓、土襲地使用權出售的計稅依據為成交價格,成交價格包括土地出讓金、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費、拆遷補償費、市政建設配套費等承受者應支付的貨幣、實物、無形資產及其他經濟利益。
沒有成交價格或者成交價格明顯偏低的,徵收機關可依次按下列兩種方式確定:
(1)評估價格:由具有房地產評估資格的評估機構根據相同地段、同類房地產進行綜合評定、並經當地稅務機關確認的價格。
(2)土地基準地價:由縣以上人民政府公示的土地基準地價。
⑷ 什麼是土地增值稅計稅依據是什麼
1、含義:土地增值稅是指轉讓國有土地使用權、地上的建築物及其附著物並取得收回入的單位和個人答,以轉讓所取得的收入包括貨幣收入、實物收入和其他收入減去法定扣除項目金額後的增值額為計稅依據向國家繳納的一種稅賦,不包括以繼承、贈予方式無償轉讓房地產的行為。
2、計稅依據:土地增值稅的稅率是以轉讓房地產增值率的高低為依據來確認,按照累進原則設計,實行分級計稅,增值率高的,稅率高,多納稅;增值率低的,稅率低,少納稅。
(4)土地使用權的計稅依據擴展閱讀
土地增值稅的特點:
(1)以轉讓房地產的增值額為計稅依據。
(2)征稅面比較廣。
凡在我國境內轉讓房地產並取得收入的單位和個人,除稅法規定免稅的外,均應依照土地增值稅條例規定繳納土地增值稅。
(3)實行超率累進稅率。
土地增值稅的稅率按照累進原則設計,實行分級計稅,增值率高的,稅率高,多納稅;增值率低的,稅率低,少納稅。
(4)實行按次徵收。
⑸ 房產稅的計稅依據包含土地款嗎
包含,是從2010年開始將房產所佔據土地面積的價值攤入房產原值,以此為依據計算企業應版繳納的房產權稅。
舉例說明,房子原值100萬元,公司土地1000平方米,土地價值1000萬元,房子佔地100平方米,則房子的計稅原值是房產原值100+所佔土地價值(1000
*100/1000)=20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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⑹ 請教土地使用稅的計稅依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城鎮土地使用稅以納稅人實際佔用的土地面積為計稅依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以下簡稱暫行條例)第四條 土地使用稅每平方米年稅額如下:
1、大城市1.5元至30元;
2、中等城市1.2元至24元;
3、小城市0.9元至18元;
4、縣城、建制鎮、工礦區0.6元至12元。
《暫行條例》第五條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應當在本條例第四條規定的稅額幅度內,根據市政建設狀況、經濟繁榮程度等條件,確定所轄地區的適用稅額幅度。
市、縣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將本地區土地劃分為若乾等級,在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的稅額幅度內,制定相應的適用稅額標准,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准執行。
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准,經濟落後地區土地使用稅的適用稅額標准可以適當降低,但降低額不得超過本條例第四條規定最低稅額的30%。經濟發達地區土地使用稅的適用稅額標准可以適當提高,但須報經財政部批准。
城鎮土地使用稅以納稅人實際佔用的土地面積為計稅依據,依照規定稅額計算徵收。
土地使用稅是按照企業實際使用的面積來計算繳納稅款。
(6)土地使用權的計稅依據擴展閱讀:
現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第二條:在城市、縣城、建制鎮、工礦區范圍內使用土地的單位和個人,為城鎮土地使用稅(以下簡稱土地使用稅)的納稅義務人(以下簡稱納稅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繳納土地使用稅。
具體來看,納稅義務人指的是:
1、擁有土地使用權的單位和個人是納稅人;
2、擁有土地使用權的單位和個人不在土地所在地的,其土地的實際使用人和代管人為納稅人;
3、土地使用權未確定的或權屬糾紛未解決的,其實際使用人為納稅人;
4、土地使用權共有的,共有各方都是納稅人,由共有各方分別納稅。
而征稅的范圍則是城市、縣城、建制鎮和工礦區的國家所有、集體所有的土地。
⑺ 土地使用稅的計稅依據是什麼
土地使用稅是對使用國有土地的單位和個人,按使用的土地面積定額徵收的稅。以開征范圍版內的土地為課權稅對象,以實際佔用的土地面積為計稅依據,向土地使用人課征,屬於以有償佔用為特點的行為稅類型。土地使用稅只在縣以上城市開征,非開征地區城鎮使用土地則不征稅。
對於公園、名勝、寺廟及文教、衛生、社會福利等單位使用的土地,城鎮、街道、公共設施用地,鐵路、機場、港區、車站、管理交通運輸用地及水利工程,農、林、牧、漁、果生產基地用地,以及個人非營業建房用地等,均免徵土地使用稅。
(一)大城市1.5元至30元;
(二)中等城市1.2元至24元;
(三)小城市0.9元至18元;
(四)縣城、建制鎮、工礦區0.6元至12元。
(7)土地使用權的計稅依據擴展閱讀:
稅收作用
目前土地使用稅只在鎮及鎮以上城市開征,因此其全稱為城鎮土地使用稅。開征土地使用稅的目的是為了保護土地資源,使企業能夠節約用地。
徵收土地使用稅的作用具體包括如下:
(1)能夠促進土地資源的合理配置和節約使用,提高土地使用效益;
(2)能夠調節不同地區因土地資源的差異而形成的級差收入;
(3)為企業和個人之間競爭創造公平的環境。
⑻ 契稅的計稅依據是什麼
契稅的計稅依據為不動產的價格。由於土地、房屋權屬轉移方式不同,定價方法不同,因而具體計稅依據視不同情況而決定。
1、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土地使用權出售、房屋買賣,以成交價格為計稅依據。成交價格是指土地、房屋權屬轉移合同確定的價格,包括承受者應交付的貨幣、實物、無形資產或者其他經濟利益。
2、土地使用權贈與、房屋贈與,由徵收機關參照土地使用權出售、房屋買賣的市場價格核定。
3、土地使用權交換、房屋交換,為所交換的土地使用權、房屋的價格差額。也就是說,交換價格相等時,免徵契稅;交換價格不等時,由多交付的貨幣、實物、無形資產或者其他經濟利益的一方繳納契稅。
4、以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經批准轉讓房地產時,由房地產轉讓者補交契稅。計稅依據為補交的土地使用權出讓費用或者土地收益。
5、為了避免偷、逃稅款,稅法規定,成交價格明顯低於市場價格並且無正當理由的,或者所交換土地使用權、房屋的價格的差額明顯不合理並且無正當理由的,徵收機關可以參照市場價格核定計稅依據。
6、房屋附屬設施徵收契稅的依據。
(1) 採取分期付款方式購買房屋附屬設施土地使用權、房屋所有權的,應按合同規定的總價款計征契稅。
(2) 承受的房屋附屬設施權屬如為單獨計價的,按照當地確定的適用稅率徵收契稅;如與房屋統一計價的,適用與房屋相同的契稅稅率。
7、個人無償贈與不動產行為(法定繼承人除外),應對受贈人全額徵收契稅。在繳納契稅時,納稅人須提交經稅務機關審核並簽字蓋章的《個人無償贈與不動產登記表》,
稅務機關(或其他徵收機關)應在納稅人的契稅完稅憑證上加蓋「個人無償贈與」印章,在《個人無償贈與不動產登記表》中簽字並將該表格留存。
8、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契稅計稅價格為承受人為取得該土地使用權而支付的全部經濟利益。對通過「招、拍、掛」程序承受國有土地使用權的,應按照土地成交總價款計征契稅,其中的土地前期開發成本不得扣除。
(8)土地使用權的計稅依據擴展閱讀
計算方法
契稅採用比例稅率。當計稅依據確定以後,應納稅額的計算比較簡單。應納稅額的計算公式為:
應納稅額 = 計稅依據 × 稅率
第一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轉移土地、房屋權屬,承受的單位和個人為契稅的納稅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繳納契稅。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轉移土地、房屋權屬是指下列行為:
1、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
2、土地使用權轉讓,包括出售、贈與和交換;
3、房屋買賣;
4、房屋贈與;
5、房屋交換。
前款第二項土地使用權轉讓,不包括農村集體土地承包經營權的轉移。
第三條 契稅稅率為3—5%。
契稅的適用稅率,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在前款規定的幅度內按照該地區的實際情況確定,並報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備案。
第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減征或者免徵契稅:
1、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軍事單位承受土地、房屋用於辦公、教學、醫療、科研和軍事設施的,免徵;
2、城鎮職工按規定第一次購買公有住房的,免徵;
3、因不可抗力滅失住房而重新購買住房的,酌情准予減征或者免徵;
4、財政部規定的其他減征、免徵契稅的項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