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房屋所有權證轉讓效力
⑴ 房屋所有權經法院判決生效歸張某所有,但是張某未辦理所有權變更手續,房租的所有權證還在李某手上。
一、所有權人為張某
根據《物權法》第二十八條規定:
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員會的法律文書或者人民政府的徵收決定等,導致物權設立、變更、轉讓或者消滅的,自法律文書或者人民政府的徵收決定等生效時發生效力。
因此,本案中,自判決書生效時,張某即取得該房屋所有權。
二、張某應當及時辦理過戶手續
根據《物權法》第三十一條規定:
依照本法第二十八條至第三十條規定享有不動產物權的,處分該物權時,依照法律規定需要辦理登記的,未經登記的,不發生物權效力。
因此,本案中,張某應當及時辦理過戶手續。
三、未過戶前,李某把房子賣給第三人,且辦理了過戶手續。
根據《物權法》第一百零六條:
無處分權人將不動產或者動產轉讓給受讓人的,所有權人有權追回;除法律另有規定外。
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讓人取得該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所有權:
(一) 受讓人受讓該不動產或者動產時是善意的;
(二) 以合理的價格轉讓;
(三) 轉讓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依照法律規定應當登記的已經登記,不需要登記的已經交付給受讓人。受讓人依照前款規定取得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所有權的,原所有權人有權向無處分權人請求賠償損失。
當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權的,參照前兩款規定。
因此,本案中,張某取得房屋確權的判決書,沒有辦理過戶手續,不能對抗善意第三人。則第三人取得這套房屋的所有權。張某可以向李某要求損害賠償。
如賣給第三方後,未辦理過戶手續的,所有權人仍為張某。因為李某屬無權處分人,且房屋產權以登記為原則。
⑵ 無產權證房屋買賣協議一定有效嗎
沒有房產證的房屋買賣合同並非必然無效。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房地產管理法》規定:未依法登記領取權屬證書的房地產不得轉讓。首先,房地產管理法第條的規定屬於行政管理性質的規定,目前的主流觀點是,違反了該規定並不必然導致合同無效。
其次,房地產證是擁有所有權的證明,沒有房產證即意味著沒有所有權,出賣沒有所有權的房屋屬於無權處分。但無權處分行為在無權處分人取得處分權利以後便生效,轉而成為有權處分行為。
依照合同法第四十四條第二款的規定,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合同應當辦理批准手續,或者辦理批准、登記等手續才生效,在一審法庭辯論終結前當事人仍未辦理批准手續的,或者仍未辦理批准、登記等手續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該合同未生效。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合同應當辦理登記手續,但未規定登記後生效的,當事人未辦理登記手續不影響合同的效力,合同標的物所有權及其他物權不能轉移。依此規定,沒有房產證的房屋買賣合同並非必然無效。
(2)無房屋所有權證轉讓效力擴展閱讀
案例:
張先生從李女士處買了一套房屋,該房屋的產權證正在辦理中,之後張先生又把房屋賣給了王先生,並且雙方簽訂了購房合同,結果房價上漲,張先生起訴到法院主張合同無效,願意返還王先生所交的定金,結果法院判決合同有效。
法院認為:雖然我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38條規定未依法登記領取權屬證書的房地產,不得轉讓。
但是《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38條規定未取得權屬證書不得轉讓是行政管理的規定,即要求行政機關對未取得房屋權屬證書的房屋不辦理過戶登記手續,是從物權公示的原則出發,為了保證交易安全所採取的行政管理措施。
只要合同雙方當事人對於房屋的權屬情況沒有產生誤解,是雙方真實意思表示,合同就應當認定為合法有效,這是符合合同法精神的。
同時,根據我國《物權法》第15條的規定:「當事人之間訂立有關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不動產物權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規定或者合同另有約定外,自合同成立時生效;未辦理物權登記的,不影響合同效力。」
案例分析:
首先,這類房子因沒有產權,買房人無法辦理過戶,也就無法享有對房屋的處分權。而更大的風險在於,如果之後房屋可以辦理產權,房屋價格上漲後賣房人反悔,單方面提價,可能不配合過戶。
更有甚者賣房人可能以不正當手段,將房屋以更高價格轉賣給第三人,造成兩個買家之間房屋權屬的爭議。雖然本案中合同被法院確認為有效,並追究了違約方的責任,但在房地產交易過程中,由於程序復雜,對於未取得房屋所有權證而進行交易的雙方來說,均產生較大風險。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中華人民共和國房地產管理法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合同法
⑶ 有房產證沒有土地使用權算什麼房子
從法律角度來講,房產證和土地證是房主擁有該房產以及土地使用權的證明,兩者是密不可專分的,沒有屬土地證,就意味著房主不具備對該土地的使用權,那麼在該土地被被人侵佔的時候,無法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根據法律規定,土地使用權轉讓時,其地上建築物、其他附著物的所有權隨之轉讓,土地使用者轉讓地上建築物、其他附著物的所有權時,其使用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權也隨之轉讓。房產證和土地證密不可分。
有房產證無土地證的影響:
只有房產證沒有土地使用權證,勢必會給住宅地產購置及交易帶來風險。
一是難以知曉在土地使用權上設定抵押權的情況,也就無法及時規避風險。
二是難以發現開發商違規用地的事實。
三是二手房交易將受影響。《城市房地產管理法》規定,房地產上市交易,必須出示房屋所有權證和國有土地使用權證。
四是在拆遷補償時會遭受損失。《城市房屋拆遷估價指導意見》第三條規定,房屋拆遷評估價格為拆遷房屋的房地產市場價格。因此,拆遷補償金不僅包含房屋所有權價值,還包含了土地使用權價值。購房者如果未辦理土地使用權證,在拆遷過程中就可能得不到關於土地使用權的相應補償。
⑷ 如何認定未取得所有權證房屋買賣合同的法律效力
1,買賣合同只要符合合同成立的條件,就有效,與有沒有取得房屋所有權證沒有關系.法律依據:<<物權法>>第十五條:當事人之間訂立有關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不動產物權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規定或者合同另有約定外,自合同成立時生效;未辦理物權登記的,不影響合同效力。
2,合同有效的條件:
(1)簽定合同的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2)意思表示真實
(3)不違反法律或者社會公共利益
(4)標的確定和可能
(5)條件成就或者期限屆滿(如果是附條件或者附期限的合同)
3,所以,要使未取得房屋所有權證的房屋買賣合同有效,只須符合上述合同成立條件即可.屆時,一方違約未交付房屋的,雖然其未取得產權,但是合同相對方可基於有效成立的買賣合同要求其承擔違約責任.
⑸ 雙方明知沒有房產證所簽訂的買賣房屋協議有效嗎
有效。
(1)沒有任何關於沒有取得權屬證書的房屋買賣合同無效的規定;
(2)《房地產管理法》第37條關於「未依法領取權屬證書的房地產不得轉讓」的規定,是指沒有權屬證書的房產在法律上所有權不能轉移,並不是指不能訂立轉讓房產所有權的合同,更不是指訂立的轉讓合同無效。
(5)無房屋所有權證轉讓效力擴展閱讀:
房地產轉讓的條件
下列房地產不得轉讓,轉讓也無效:
(1)達不到下列條件的房地產不得轉讓。
①以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用於投資開發的,按照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進行投資開發,屬於房屋建設工程的,應完成開發投資總額的25%以上;
②屬於成片開發的,形成工業用地或者其他建設用地條件;
③按照出讓合同約定已經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權出讓金,並取得土地使用權證書。
(2)司法機關和行政機關依法裁定、決定查封或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產權利的……
(3)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權的。
(4)共有房地產,未經其他共有人書面同意的。
(5)權屬有爭議的。
(6)未依法登記領取權屬證書的。
(7)法律和行政法規規定禁止轉讓的其他情況。
房地產轉讓的程序
(1)簽定房地產轉讓合同。
房地產轉讓必須簽定書面合同。房地產轉讓合同應具備以下條款:合同當事人的姓名或名稱、住所;房地產權屬證書名稱和編號;房屋坐落繪制、面積、四至界限。
土地宗地號、土地使用權年限及取得方式;房地產的用途或使用性質;成交價格及支付方式;房地產交付使用的時間;違約責任;雙方約定的其他事項。
(2)房地產轉讓權屬登記。
房地產轉讓應當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產管理部門申請房產變更登記,否則房地產轉讓行為無法律效力。新的房地產產權人領取變更後的房屋所有權證書,並憑該證書向同級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申請土地使用權變更登記。
同級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核實以後,由同級人民政府更換或者更改土地使用權證書。
方式
房地產轉讓方式主要有:
1.房地產買賣:轉讓人將房地產移轉給受讓人所有,受讓人取得房地產產權並支付相應價款。這種行為貫徹平等、自願、等價有償的原則。必須注意,城市房地產買賣中的地產只能轉移使用權,所有權仍屬於國家。
2.房地產贈予:城市公有房屋的所有權屬於國家,使用單位或者個人不得進行贈與;土地使用權的贈與也不涉及土地所有權問題。
3.其他合法方式:
①以房地產作價人股、與他人成立企業法人,房地產權屬發生變更的;一方提供土地使用權;
②另一方或者多方提供資金,合資、合作開發經營房地產,而使房地產權屆發生變更的;
③因企業被收購、兼並或合並,房地產權屬隨之轉移的;
④以房地產抵債的;
⑤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⑹ 無房產證的車庫,雙方簽訂買賣協議受法律保護嗎
無產權證的或者車位不受保護,當發展商把廣大業主共有的車位私下賣掉,由於這些產業並非屬於發展商的,業主最後拿到手的只是一紙合同,而不是產權證。
這些沒有產權的共有車位買賣不受物權法保護,小區業主有權向法院申請撤消發展商對這些共有車位的。合同撤消後,購買這些私賣車位的業主只能向發展商追討購車位款項。一旦房地產商「跑路」,業主的錢就存在追不回的風險。
地下車庫或者車位因為沒辦理,有可能被開發商二次甚至多次銷售,有的開發商遲遲沒辦理這個「確權」手續,使得買了車位的小業主始終拿不到產權證。
如果開發商等車位漲價時再辦確權手續,把車位以高價第二次賣出並幫第二買家辦理完過戶,那麼第一次的買家反而成了被趕走的那個。「法律就只承認已過戶的車位」。
(6)無房屋所有權證轉讓效力擴展閱讀:
無產權證的車位轉讓方法:
買賣雙方現場看車位(車庫)的情況,洽談價格。注意:雖然沒有產權證,但原買主從開發商購買時肯定會簽有《交接證明》、車庫購買的《補充協議》;所以買家應要求賣家提供,並查看身份證,以防上當。
買賣雙方商談成功後,雙方簽定《車位(車庫)轉讓協議》,可以自己私下起草,也可以請律師起草,合同約定所轉讓的車位號、面積、位置、價格等。
買賣雙方如果能找到原樓盤的開發商,最好在開發商處登記,說明此車位(車庫)已轉讓給新買家,並且蓋開發商的公章;另外需到物業費登記說明,因為以後牽涉到水電費、物業費。
雙方按約定的時間和價格,進行款項交付,並約定後續事宜。
可找律師寫一份特定的協議,去公證處公證一下,說明已屬買家的財產。
賣方提供原來與開發商簽定的《轉讓協議》和《交接證明》給買方,並註明車位(車庫)已轉讓, 並且交接車庫鑰匙、結清水電費。如果買方不放心,可以換一把新鎖。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買賣合同
⑺ 房產證上使用權來源轉讓什麼意思如何理解
這個是指土地性質,也就是以前說的國土性質。
出讓:指修建房屋的土地是從國家那裡買來的。
轉讓:國家或者其它機構交換,贈與等方式得來的。
影響:出讓,簡單講就是土地使用權已經給過錢了,以後買賣除非期限到了(住宅70年),否者買賣不在給錢(土地出讓金)。
轉讓看情況。當時轉讓沒收錢,再次買賣就得給錢,還有土地轉讓的時候土地的年限過了多久了(例如住宅批地是70年,開發商通過轉讓的時候拿到地,這中間過了多少年不清楚)。所以就算之前給了錢的,你也要問清楚期限還有多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