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有企業轉讓土地所有權時間
❶ 糧食局下屬糧油總公司名下的國有出讓土地使用權能否更名到股份制公司名下,屬不屬國有資產流失
1、改制前企業的土地使用權是什麼性質?這要搞清楚,如果是劃撥土地,可採取專國有土地出讓、租賃、作價屬入股和保留劃撥土地使用權方式處置。
2、如果改制前就是出讓土地,那麼土地使用權本身就是公司資產,改制後公司更名,企業由國有變為民營,擔企業法人在法律上的獨立性沒有改變。企業改制,如果按改製程序嚴格執行,新股東按評估後的凈資產出資購買,並經過當地政府審批同意,就不能認定為企業資產流失。
3、國有資產流失 是指惡意低評國有資產或者虛擬債務等行為。
4、改制前企業的土地就是以出讓方式取得的,應該獲最了《國有土地使用權證》改制後只需進行變更登記就可,如果沒有獲得,要看一下是否欠繳土地出讓金款,補繳後再進行變更。
❷ 地方政府部門可以將劃拔方式取得的國有土地使用權轉讓給國有企業嗎
可以。但必須符合相關法律規定。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54條規定,建回設單位使用國有土答地,應當以出讓等有償使用方式取得;但是,下列建設用地,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以以劃撥方式取得:
(一)國家機關用地和軍事用地;
(二)城市基礎設施用地和公益事業用地;
(三)國家重點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用地;
(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用地。
二、《國有企業改革中劃撥土地使用權管理暫行規定》第8條規定,企業改革涉及的土地使用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批准可以採取保留劃撥方式處置:
(一)繼續作為城市基礎設施用地、公益事業用地和國家重點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項目用地,原土地用途不發生改變的,但改造或改組為公司制企業的除外;
(二)國有企業兼並國有企業或非國有企業以及國有企業合並,兼並或合並後的企業是國有工業生產企業的;
(三)在國有企業兼並、合並中,被兼並的國有企業或國有企業合並中的一方屬於瀕臨破產的企業;
(四)國有企業改造或改組為國有獨資公司的。
前款第(二)、(三)、(四)項保留劃撥用地方式的期限不超過五年。
❸ 國有企業轉讓土地使用權是否要走國有資產處置程序
破產財產處置
破產財產處置前應由具定資格資產評估機構進行評估並評估價值作底價通拍賣、招標等式依轉讓
處置企業土使用權所足安置破產企業職工足部應處置其破產財產所撥付
企業破產前維持產經營向職工籌借款項視破產企業所欠職工工資處理借款利息按照借款實際使用間銀行同期存款利率計算職工企業破產前作資本金投資款項視破產財產
破產企業職工住房、校、托幼園(所)、醫院等福利性設施原則計入破產財產由破產企業所市或市轄區、縣民政府接收處理其職工由接收單位安置沒必要續辦並能整體讓計入破產財產
擔保處理破產企業作抵押物財產債權放棄優先受償權利抵押財產計入破產財產;債權放棄優先受償權利超抵押債權部計入破產財產
企業其同財產設定兩抵押權企業破產抵押權按照抵押順序受償
企業另企業提供擔保擔保企業破產擔保企業應按照擔保合同承擔擔保責任償債期限由擔保企業與擔保企業債權協商確定
行政機關企業提供擔保應按照家關規定確認擔保合同效
破產企業職工安置
破產企業所市或者市轄區、縣民政府應採取轉業培訓、介紹業、產自救、勞務輸等各種措施妥善安排破產企業職工重新業並保障重新業前基本需要
政府鼓勵破產企業職工自謀職業自謀職業政府根據實際情況發放性安置費再保留企業職工身份性安置費原則按照破產企業所市企業職工平均工資收入3倍發放具體發放標准由各關市民政府規定
破產企業職工失業期間依照《企業職工待業保險規定》享受失業保險待遇失業保險期滿重新業職工符合社救濟條件由民政部門按照規定發給社救濟金
破產企業離退休職工離退休費醫療費由社養、醫療保險機構負責管理破產企業參加養保險、醫療保險基金社統籌其離退休職工離退休費、醫療費由社養、醫療保險機構別養保險、醫療保險基金社統籌支付沒參加養保險、醫療保險基金社統籌或者養保險、醫療保險基金社統籌足企業土使用權讓所支付;處置土使用權所足支付足部處置其破產財產所撥付
破產企業工緻殘或者患嚴重職業病、全部或者部喪失勞能力職工作離退休職工安置距離退休齡足5職工經本申請提前離退休
破產企業勞合同制職工安排依照《營企業實行勞合同制暫行規定》等律、行政規規定辦理;臨工安排依照《全民所制企業臨工管理暫行規定》辦理
破產企業職工安置費用源足按照企業隸屬關系由破產企業所市或者市轄區、縣民政府負擔
❹ 出售國有資產(比如說土地)是不是要公開招標國有資產經營公司內部人員購買行為是否符合法律規定。
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可以採取拍賣、招標或者雙方協議的方式。商業、旅遊、回娛樂和豪華住宅用地,答有條件的必須採取拍賣、招標方式;沒有條件的,可採用雙方協議的方式,但協議的方式出讓的土地價格不得低於國家所規定的最低價。 1、招標方式。招標出讓是指土地所有者(出讓人)向多方土地使用者(投標者)發出投標邀請,通過各投標者設計標書的競爭,來確定土地使用權受讓人的方式。招標出讓方式的特點是有利於公平競爭,適用於需要優先土地布局、重大工程的較大地塊的出讓。 2、拍賣方式。拍賣出讓是按指定時間、地點,在公開場所出讓方用叫價的方法將土地使用權拍賣給出價最高者(競買人)。它的特點是有利於公平競爭,適用於區位條件好,交通便利的鬧市區,土地利用上有較大靈活性的地塊的出讓。 3、協議出讓。協議出讓指政府作為土地所有者(出讓方)與選定的受讓方磋商用地條件及價款,達成協議並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有償出讓土地使用權的行為。特點是自由度大,不利於公平競爭。適用於公共福利事業和非盈利性的社會團體、機關單位用地和某些特殊用地。
❺ 國有企業改制如何處置劃撥土地使用權
如果企業改制後其土地未改變用途,經縣以上人民政府授權的土地管理部門批准後,可以保留劃撥方式。如改變用途,符合《劃撥土地目錄》的也可繼續以劃撥方式使用。但是,除了繼續作為城市基礎設施用地、公益事業用地和國家重點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項目用地的,劃撥的期限不得超過五年。顯然,這是由於保留劃撥方式違反了土地有償使用的方針。
❻ 國有企業土地轉讓
絕對沒有可能不經過公開拍賣程序,而通過協議轉讓的形式取得該國有土地的合法使用權!
但你可以通過參與購買他的股權等其他方式,控制其經營權,再想辦法兼並等方法將他收入囊中。
❼ 國有企業破產如何處置劃撥土地使用權
劃撥土地使用權是土地使用者通過各種合法方式,無償取得的國有土地使用權,通過出讓方式以外依法取得的國有土地使用權都屬於劃撥土地使用權,國有企業使用的土地一般都屬於劃撥土地。當國有企業破產時,對其無償取得的劃撥土地使用權應當依法進行處置。
1、企業破產劃撥土地使用權應當收回
國有企業取得劃撥土地使用權,是政府無償劃撥的,劃撥土地使用權的主體是特定的,即該國有企業,使用期限是長期的,長期使用通常理解是該國有企業在其存續期間均有權無償使用。劃撥土地使用權沒有出讓,仍然是國有,當國有企業破產時,土地使用權的主體不復存在,土地使用期限自然屆期,政府此時作為土地使用權的擁有者,應當及時收回土地使用權,收回劃撥土地使用權是無償的,但對地面附著物應作適當補償。國務院《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第四十七條規定「無償取得劃撥土地使用權的土地使用者,因遷移、解散、撤銷、破產或者其他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的,市、縣人民政府應當無償收回其劃撥土地使用權,並可依照本條例的規定予以出讓」,當然政府「無償收回劃撥土地使用權時,對其地上建築物、其他附著物,市、縣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實際情況給予適當補償」。
2、出讓劃撥土地使用權安置企業職工
根據國家政策,國有企業破產必須妥善安置職工。由於歷史原因,國有企業包袱沉重,一旦破產安置職工就是一件頭等大事,安置費用必須落實。為了解決安置費用的不足,國家制定相關法規和政策,其中出讓劃撥土地使用權,以出讓金優先安置破產企業職工就是籌措安置費用的重要渠道。國務院《關於在若干城市試行國有企業兼並破產和職工再就業有關問題的補充通知》指出:各試點城市人民政府要積極開拓就業門路,關心破產企業職工生活,妥善安置破產企業職工,保持社會穩定,並規定「安置破產企業職工的費用,從破產企業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權轉讓所得中撥付」。
3、安置職工優先劃撥土地的抵押權人
根據《擔保法》的規定,抵押權人享有優先受償權,當債務人逾期不償還債務時,可以依法拍賣抵押物,從拍賣所得款中優先受到償還。劃撥土地使用權可以依法設置抵押,抵押權人也同樣享有優先受償權。但企業破產時,劃撥土地的抵押權人的優先受償權受到了特別法的調整,職工安置成了劃撥土地出讓金的第一順序受償人,抵押權人降為第二順序受償人。國家土地管理局《國有企業改革中劃撥土地使用權管理暫行規定》第六條規定「國有企業破產或出售的,企業原劃撥土地使用權應當以出讓方式處置」,「破產企業屬國務院確定的企業優化資本結構試點城市范圍內的國有工業企業,土地使用權出讓金應首先安置破產企業職工,破產企業將土地使用權進行抵押的,抵押權實現時土地使用權折價或者拍賣、變賣後所得也應首先用於安置破產企業職工」。
❽ 國有企業摘得土地使用權後如何與私營企業合作開發
一般國有土地使用權作價入股,主要是以國家為主體實施,即政府以土地使用權版作價入股權,已經出讓後形成的非國家主體的,會認定為是土地轉讓行為,需要達到總投資額25%以上。針對這種現狀,可以以土地為全部唯一資產成立子公司,並以子公司實施增資擴股,引入開發企業股份,待擴股完成後,開發企業收購第二股東全部股份。子公司全部歸屬開發企業所有,國企母公司退出經營。但是一般情況下,國有企業的子公司實施增資擴股或股權轉讓的,需要經過產權交易所進行。
❾ 國有企業劃撥土地可以轉讓嗎
一、國有企業的土地屬於國有資產,土地應由政府收回,由政府根據規劃再考慮用地。如是個人股份制企業轉讓的,原劃撥土地應辦理出讓手續,需補繳土地出讓金。
二、劃撥土地使用權,是指土地使用者通過除出讓土地使用權以外的其他各種方式依法取得的國有土地使用權。《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二十三條對劃撥土地使用權的取得途徑進行了規定:「土地使用權劃撥,是指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在土地使用者繳納補償、安置等費用後將該幅土地交付其使用,或者將土地使用權無償交付給土地使用者使用的行為。依照本法規定以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除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外,沒有使用期限的限制。」
三、我國劃撥土地使用權有以下含義:
1.劃撥土地使用權包括土地使用者繳納拆遷安置、補償費用(如城市的存量土地和徵用集體土地)和無償取得(如國有的荒山、沙漠、灘塗等)兩種形式。不論是何種形式,土地使用者均無需繳納土地使用權出讓金。
2.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劃撥土地沒有使用期限的限制,但未經許可不得進行轉讓、出租、抵押等經營活動。
3.取得劃撥土地使用權,必須經有批准權的人民政府核准並按法定的工作程序辦理手續。
4.在國家沒有法律規定之前,在城市范圍內的土地和城市范圍以外的國有土地,除出讓土地以外的土地,均按劃撥土地進行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