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變更土地使用權

發布時間: 2021-01-09 23:53:29

Ⅰ 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變更與解除的條件有哪幾種情況

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是指市、縣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代表土地所有者——國家,作為出讓方與受讓方(土地使用者)按照平等、自願、有償的原則,對出讓土地的范圍、面積、年限、用途、出讓土地的交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繳納、土地開發建設與利用、土地使用權轉讓、出租、抵押、土地使用權期限屆滿、不可抗力、違約責任等問題友好協商、達成一致意見後,依法簽訂的書面協議。合同成立和生效。切勿混為一談。合同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即充分協商後達成一致意見時合同即成立,但並不意味著該合同在出讓方和受讓方之間約定的權利義務內容產生了具有法律拘束力的效果即合同生效。合同的生效必須符合一定的要件:(1)合同的主體合格。(2)合同的訂立必須是當事人真實的意思表示。(3)合同訂立的程序必須合法。要按照國有土地使用權協議出讓、招標拍賣掛牌出讓等有關程序來簽訂合同,否則,會導致合同無效的法律後果。(4)合同的內容必須合法。出讓方、受讓方協商後訂立的合同不得違反法律、法規和社會公共利益。(5)經市、縣人民政府批准。(6)合同必須採取書面形式。合同效力和合同履行。合同效力是指依法成立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所產生的法律後果,即合同依法產生的具有約束出讓方、受讓方的強制力。具體表現在:(1)在出讓方和受讓方之間設定一定的權利和義務;(2)對出讓方和受讓方具有法律拘束力;(3)出讓方或受讓方不全面、適當履行合同,可以依據合同請求強制履行或要求違約方承擔違約責任;(4)產生及時通知、協助、防止損失擴大等合同附隨義務。合同履行是指受讓方按照合同的約定,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出讓方依照合同約定向受讓方提供出讓的土地等行為。合同變更、解除和終止。對於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來說,作為出讓方的市、縣土地管理部門比較固定,一般不會隨意改變。作為受讓方,如果受讓方擬把土地使用權轉讓給第三方,屬於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調整及規范的范圍。如果合同已履行完畢,也不存在合同主體變更的問題。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主體的變更主要是指合同簽訂之後,實際履行之間,受讓人的名稱發生了變化或者出現法人合並、分立等情況。按照合同的一般理論及立法、司法實踐,法人合並、分立後,其權利義務由新設立的法人承擔,因此不需要重新簽訂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對於受讓人名稱發生變化,法律法規並未明確規定,基於受讓人可能是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團體,以及今後土地登記的方便,應重新簽訂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為宜。合同解除,是指在合同生效之後、未全部履行之前,基於法定的原因或出讓人、受讓人一方或雙方的意思表示,使當事人之間的合同關系提前消滅的行為。主要有以下情形:出讓方和受讓方協商解除;受讓方逾期未全部支付土地出讓金的;出讓方未按合同約定提供土地使用權的;因不可抗力、土地滅失等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實現的;出讓方未按合同約定的開發日期滿2年,被出讓方收回土地使用權而使合同解除。合同終止,是指因履行完畢、土地使用年限屆滿或其他法定原因致使當事人之間的合同關系歸於消滅的行為。如《土地管理法》第58條規定的為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土地等五種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的情形;合同約定的土地使用權期滿時,合同終止。根據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的約定、法律的有關規定,土地使用權期滿,土地使用者可以申請續期,但應當至遲於屆滿前一年提出申請,出讓人應當批准。此時,需要重新簽訂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並辦理登記。違約責任。指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的出讓方、受讓方不履行合同或者不按合同約定的條件履行合同所應承擔的法律責任,但出現法律規定的免責原因除外。出讓方不按合同要求提供土地使用權,應當承擔違約賠償責任。受讓方不按期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也應當承擔違約賠償責任。受讓方未按照合同約定進行開發建設,超過合同約定的動工開發日期滿一年未動工開發的,出讓人可以向受讓人徵收相當於土地使用權出讓金20%以下的土地閑置費。滿2年未動工的,出讓人可以無償收回土地使用權。法定的免責原因主要是指不可抗力、政府或政府有關部門的行為或動工所必需的前期工作造成動工開發遲延。對於出讓方或受讓方一方違約後,另一方能否要求對方繼續履行合同,法律沒有明確規定,不過按照實踐中的一般作法及合同的理論,應該可以。但法律同時賦予另一方有提出解除合同的權利。法律救濟途徑。出讓方或受讓方一方或雙方違約後,對方應通過怎樣途徑來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呢?先由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當事人可以提交仲裁委員會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當然,如果土地使用者不按照合同規定的期限和條件開發利用土地,或者擅自改變土地用途的,市、縣土地管理部門(此時不以出讓方的身份出現)可以依職權予以糾正或處罰。

Ⅱ 怎麼改變土地使用性質

(1)許可權問題:由於土地使用性質變更必須經當地規劃管理委員會批准,一般規委會主要成員為書記、市長、分管副市長,因此當地一把手必須對此事不反對才有可能。

(2)原則問題:當地規劃局、國土部門分管部門、分管副局長、一把手應該支持並同意(主要是規劃部門審核是否符合土地利用規劃,國土部門負責變更費用的核定和是否有相應的土地利用指標核定),因此土地必須符合城市總體規劃、土地利用規劃;同時原則上掛牌、拍賣用地不能變更(除非上述核心政府管理層認為有相當合理的理由)。

(3)程序問題:首先土地方向規劃部門提出變更申請,規劃審批—國土部門征詢意見—規劃管理委員會審核—國土部門費用核定—規劃同意變更,與國土部門簽訂變更合同—規劃設計條件變更變更土地使用性質必須報批。

(4)土地使用權是一種物權,物權是基於物的歸屬而享有的對物的直接支配和享受其利益的權利,具有排他的效力。土地使用權一經設立,土地使用權人就可以享有獨立的佔有、利用土地並取得收益的權利,其他一切單位或個人,包括土地所有人都負有不得侵害土地使用權人所享有的土地使用權之義務。

(5)即土地使用權的權利主體為土地的使用者,義務主體為土地使用者以外的任何人,因此,土地使用權首先是一種獨立的物權,具有物權的基本屬性。

(6)中國實行土地的社會主義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和勞動群眾集體所有制。 全民所有,即國家所有土地的所有權由國務院代錶行使。 土地出讓一般分五類:商業用地、綜合用地、住宅用地、工業用地和其他用地。

Ⅲ 變更土地使用證都需要什麼手續

土地證辦理程序

1、房屋轉讓連同土地使用權轉移,需提交房屋買賣協議回、房照、原土地答使用證。

2、房屋連同土地使用權繼承,贈與需提交房照、原土地使用證、公證書或使用權人親筆簽名協議與街道證明。

3、新建房屋土地登記需提交土地和規劃部門建房批件。

4、土地證書遺失或者損毀的,土地權利人應當及時向原發證機關備案,申請補發新證,在當地報紙上進行公告。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內無異議的,原發證機關注銷原土地證書,補發新證書。

5、買賣分宗、繼承、贈與分宗須雙方共同到局辦理。

6、委託代辦除提交上述資料外,還須提供委託人簽名蓋章的委託書。

Ⅳ 公司法人代表變動,土地使用權無須隨之變更嗎

我所在的公司是股份制公司,擁有一宗土地使用權,《國有土地使用證》上登記的土地使用者是公司。最近,公司因經營的需要,經股東大會同意,部分股東將其股權轉讓給新的股東,原法定代表人也因董事會改選而變更。有人說這是土地使用權轉讓,認為我公司應當辦理土地使用權轉讓手續,並繳納有關費用。請問,我公司需要辦理土地使用權轉讓手續嗎?廣東讀者 單一

答:首先,股份制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股東是不同的權利主體。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的有關規定,依法成立的股份制公司是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依法獨立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組織,是企業法人;企業的法定代表人是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組織章程規定,代表法人行使職權的負責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三條規定,公司是企業法人,有獨立的法人財產,享有法人財產權。公司以其全部財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以其認購的股份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該法第四條規定,公司股東依法享有資產收益、參與重大決策和選擇管理者等權利。可見企業法人、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和股東是不同的權利主體。

其次,股份制公司成為土地使用者不等於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股東成為土地使用權主體。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第十九條的規定,土地使用權轉讓是指土地使用者將土地使用權再轉移的行為。股份制公司為土地使用者的,土地使用者為該公司即企業法人而非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股東。股份制公司作為土地使用者轉讓土地使用權後,即不再擁有該土地使用權。

再次,股份制公司股權或者股東或者法定代表人的變更,不影響公司作為土地使用權主體的法律地位。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股份制公司分為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兩類。無論是有限責任公司還是股份有限公司,其法定代表人都可以依法變更,股東都可以依法轉讓股權。《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十三條規定,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規定,由董事長、執行董事或者經理擔任,並依法登記。公司法定代表人變更,應當辦理變更登記。該法第七十二條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徵求意見,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該法第一百三十八條規定,股份有限公司股東持有的股份可以依法轉讓。公司股權或者股東或者法定代表人的變更,是該企業法人內部組織結構的變化,不是土地使用權主體變更。

綜上所述,因公司股權或者股東或者法定代表人依法變更而要求其辦理土地使用權轉讓手續,沒有法律依據。

廣東省國土資源廳政策法規處 范俊明

Ⅳ 購買土地還是土地使用權,使用權變更的方式有哪些

您好:
一、土地可以買賣嗎
土地的所有權是歸國家所有的,任何人和組織不得擁有,土地買賣的只能是土地的使用權,因此土地的所有權是不可以買賣的。
土地使用權是指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農民集體、公民個人,以及三資企業,凡是具備法定條件者,依照法定程序或者依照約定對國有土地或農民集體土地所享有的佔有、利用、有限處分的權利。
土地使用權買賣是該土地使用權人以獲取價款為目的將自己的土地使用權轉移給其他公民或法人,後者獲得土地使用權並支付價款的行為。
受讓人按協議約定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出讓人必須按照協議約定,按時提供出讓土地。由於出讓人未按時提供出讓土地而致使受讓人對本協議項下宗地佔有延期的,每延期一日,出讓人應當按受讓人已經支付的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約定比例向受讓人給付違約金。出讓人延期交付土地超過6個月的,受讓人有權解除協議,出讓人應當雙倍返還定金,並退還已經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其他部分,受讓人並可請求出讓人賠償因違約造成的其他損失。
二、土地使用權出讓方式有哪些
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可以採取拍賣、招標或者雙方協議的方式。商業、旅遊、娛樂和豪華住宅用地,有條件的必須採取拍賣、招標方式;沒有條件的,可採用雙方協議的方式,但協議的方式出讓的土地價格不得低於國家所規定的較低價。
1、 招標方式
招標出讓是指土地者(出讓人)向多方土地使用者(投標者)發出投標邀請,通過各投標者設計標書的競爭,來確定土地使用權受讓人的方式。招標出讓方式的特點是有利於公平競爭,適用於需要優先土地布局、重大工程的較大地塊的出讓。
2、 拍賣方式
拍賣出讓是按指定時間、地點,在公開場所出讓方用叫價的方法將土地使用權拍賣給出價較高者(競買人)。它的特點是有利於公平競爭,適用於區位條件好,交通便利的鬧市區,土地利用上有較大靈活性的地塊的出讓。
3、 協議出讓
協議出讓指政府作為土地者(出讓方)與選定的受讓方磋商用地條件及價款,達成協議並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有償出讓土地使用權的行為。特點是自由度大,不利於公平競爭。適用於公共福利事業和非盈利性的社會團體、機關單位用地和某些特殊用地。
4、 掛牌出讓
這方式就是國家把要出讓的土地公示出來,各房地產開發商將自己的報價和方案交到指定地點,其中優的公司會公示出來,在掛牌期間內,其他公司仍可修改或重新提交自己的報價和方案,掛牌期限結束時,後確定的公司為土地獲得者。
綜上所述,購買土地還是土地使用權的問題已經說得很清楚了,能夠買賣的只能是土地的使用權而非所有權,土地的所有權只能由國家掌控,所有權一旦由個人享受那麼土地的使用就會發生濫用不利於土地資源的有效利用,只有通過國家統籌才能保障土地資源的合理有效使用,土地使用權的轉讓是為了保障土地的在國家法律規定的范圍內得到最大的使用效率。

Ⅵ 房產證已經變更土地使用權沒變更怎麼辦

需要單獨去國土局辦理變更手續

一、所需申報的材料
①土地登記申請書;
②土地權屬來源證明(各級政府批准使用土地的批文文件,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及有效證明文件);
③圖件(徵用土地圖件,有關地籍證明);
④單位法定代表人證明,個人身份證明或戶籍證明,委託代理人申請登記的,應提交授權委託書和代理人資格證明;
⑤地上附著物權屬證明;
⑥需提交的其他有關材料。
二、土地登記發證的辦理期限
材料齊全,經地籍調查、權屬審核符合發證標准條件的:初始登記自受理申請之日起60日內完成;土地所有權、使用權變更登記自受理申請之日起30日內完成;土地其他權利登記及變更登記自受理申請之日起15日內完成。
三、收費標准及依據:
1、土地權屬調查費:
①黨政機關、團體土地使用面積在2000平方米(含2000平方米)以下每宗地收200元,每超過500平方米以內加收25元,最高不超過700元;
②企業土地使用面積1000平方米(含1000平方米)以下每宗地收100元,每超過500平方米以內加收40元,最高不超過4萬元;
③全額預算管理事業單位用地執行黨政機關、團體收費標准;差額預算管理事業單位土地使用面積在5000平方米(含5000平方米)以下每宗地收300元,每超過500平方米以內加收25元,最高不超過1萬元;自收自支預算管理事業單位用地執行企業收費標准;
④城鎮居民住房用地面積在100平方米(含100平方米)以下每宗地收13元,每超過50平方米以內加收5元,最高不超過30元;
⑤凡有土地利用詳查成果資料的村農民集體所有土地、國營農、林、牧、園藝、養殖、茶場等用地(不包括內部非農業建設用地)、水利工程、礦山、鐵路線路、國家儲備倉庫、國家電台、郵電通信等用地(不包括這些地內部的管理、生活等建築用地),必須使用土地利用詳查成果資料進行登記發證(指城鎮外),每宗地以圖幅為單位每幅收10元圖件編繪資料復制費,免收土地權屬調查、地籍測繪費。
2、土地注冊登記、發證費:
精裝土地證書對單位每本20元,對個人每本15元;簡裝土地證書對單位每本10元,對個人每本5元;
軍用土地登記收費標准仍按國土資源部、財政部、中華人民共和國解放軍總後勤部《關於軍隊土地詳查有關部門的通知》([1998]後營字第766號)中有關規定執行。
3、其他費用:本著一戶兩證(房產證、土地證)的原則要求,城鎮居民都需要辦理個人土地證書,目前在辦理分戶中,需要支出以下費用:
地籍調查費 以土地分攤面積計,100平方米以下為13元,每超50平方米加5元;
土地證費 5元/每本;
以上兩費由國土資源局收取。

Ⅶ 如何辦理國有土地使用證的使用權人更名

國有土地使用證由國家土地管理局統一監制,市、縣人民政府頒發,土地管理機關填寫,發給依法使用國有土地的單位和個人,並由其保存。其主要內容包括:①土地使用者名稱、地址、圖號、地號、用途、批准使用期限、四至、填發機關簽章、年、月、日。②城鎮土地使用中用地面積,其中建築佔地,共有使用權面積,其中分攤面積,土地等級;農村土地中土地總面積,其中地類面積。③備注。④變更記事。⑤附圖以及證書的編號等。:辦理《國有土地使用證》變更登記應提供以下資料
:土地登記申請書、《國有土地使用證》原件、《成都市房屋所有權證》、《房屋共有權證》復印件(驗原件)、身份證雙面復印件(第二代雙面復印)驗原件,特殊情況附書面說明。
(一)因房屋買賣發生的個人《國有土地使用權》變更登記還應提供「關於辦理土地登記的函」(成都市土地礦權交易中心出具);
(二)因房屋買賣發生的單位《國有土地使用權》變更登記還應提供「國有土地使用權交易審查表」(成都市國土資源局出具),同時提供法人身份證明,土地登記委託書、法人身份證復印件,受託人身份證復印件(驗原件)、企業工商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復印件。(上述材料中的復印件須加蓋申報單位的公章證明原件與復印件一致;)
(三)因繼承、贈與發生的《國有土地使用權》變更登記還應提供:《公證書》(原件)。
(四)因離婚發生的《國有土地使用權》變更登記還應提供:離婚證明或法院裁決書復印件(驗原件);
(五)因地址變更發生的《國有土地使用權》變更登記還應提供:變更地派出所出具的地址變更證明原件。辦理國有土地使用證需要的手續:
1、土地使用者按要求填寫土地登記申請表;
2、用地者提供法人代表證或個人身份證明、批准用地文件、有關用地協議、購地發票或房屋所有權證及有關稅費繳交憑證等資料到當地鎮(區)國土部門辦理初審手續;
3、鎮(區)土地登記人員按要求填寫土地登記審批表;
4、送有關資料到市國土資源局審批,建檔立冊並發土地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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