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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有土地使用權招標程序

發布時間: 2021-01-10 00:04:00

A. 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出讓採取哪三種方式

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是指國家將國有土地使用權在一定年限內出讓給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向國家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行為。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和北京市有關法規的規定,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一般有以下三種方式:
1.協議出讓
協議出讓,是指政府土地管理部門作為土地所有者的代表,與選定的受讓方磋商用地條件及價款,達成協議並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出讓土地使用權的方式。
2.招標出讓
招標出讓,是指政府土地管理部門作為土地所有者的代表向多方土地使用者發出投標邀請,在規定的期限內,由符合條件的單位以書面形式投標,競投該宗土地的使用權,招標小組通過對標書的評判,擇優確定土地使用者的土地出讓方式。
3.拍賣出讓
拍賣出讓,是指政府土地管理部門作為國有土地所有者的代表或其委託的拍賣人,在指定的時間和地點組織符合條件的國有土地使用權有意受讓人到場,就擬出讓地塊公開叫價競投,按「價高者得」的原則,確定土地使用者的出讓方式。

B. 如何以招投標方式取得出讓的國有土地使用權

政府出讓土地有協議出讓和公開出讓兩大類。
公開出讓則分招標、拍賣和掛牌三種方式。
如果是以招標方式的,裡面有詳細的須知文件,根據文件做就可以了。
政府出讓土地的方式由政府確定,不會由用地者自行決定的。

C. 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招標拍賣掛牌出讓程序是怎樣的

一、公布出讓計劃,確定供地方式
市、縣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應當將經批準的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計劃向社會公布。有條件的地方可以根據供地進度安排,分階段將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計劃細化落實到地段、地塊,並將相關信息及時向社會公布。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計劃以及細化的地段、地塊信息應當同時在中國土地市場網(www.1andchina.com)上公布。
市、縣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公布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計劃、細化的地段、地塊信息,應當同時明確用地者申請用地的途徑和方式,公開接受用地申請。
需要使用國有建設用地的單位和個人(以下簡稱意向用地者)應當根據公布的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計劃、細化的地段、地塊信息以及自身用地需求,向市、縣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提出用地申請。
為充分了解市場需求情況,科學合理安排供地規模和進度,有條件的地方,可以建立用地預申請制度。單位和個人對列入招標拍賣掛牌出讓計劃內的具體地塊有使用意向的,可以提出用地預申請,並承諾願意支付的土地價格。市、縣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認為其承諾的土地價格和條件可以接受的,應當根據土地出讓計劃和土地市場情況,適時組織實施招標拍賣掛牌出讓活動,並通知提出該宗地用地預申請的單位或個人參加。提出用地預申請的單位、個人,應當參加該宗地競投或競買,且報價不得低於其承諾的土地價格。
二、編制、確定出讓方案
市、縣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應當會同城市規劃管理等有關部門,依據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計劃、城市規劃等,編制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招標拍賣掛牌出讓方案。
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招標拍賣掛牌出讓方案應當包括:擬出讓地塊的具體位置、四至、用途、面積、年限、土地使用條件、供地時間、供地方式、建設時間等。屬於綜合用地的,應明確各類具體用途、所佔面積及其各自的出讓年期。對於多用途不動產之間可以分割,最終使用者為不同單位、個人的,應當按照綜合用地所包含的具體土地用途分別確定出讓年期;對於多種用途很難分割、最終使用者唯一的,也可以統一按照綜合用地最高出讓年限50年確定出讓年期。
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招標拍賣掛牌出讓方案應按規定報市、縣人民政府批准。
三、地價評估,確定出讓底價
市、縣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應當根據擬出讓地塊的條件和土地市場情況,依據《城鎮土地估價規程》,組織對擬出讓地塊的正常土地市場價格進行評估。
地價評估由市、縣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或其所屬事業單位組織進行,根據需要也可以委託具有土地估價資質的土地或不動產評估機構進行。
有底價出讓的,市、縣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或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協調決策機構應當根據土地估價結果、產業政策和土地市場情況等,集體決策,綜合確定出讓底價和投標、競買保證金。招標出讓的,應當同時確定標底;拍賣和掛牌出讓的,應當同時確定起叫價、起始價等。
標底、底價確定後,在出讓活動結束之前應當保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泄露。
四、編制出讓文件
市、縣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應當根據經批準的招標拍賣掛牌出讓方案,組織編制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招標拍賣掛牌出讓文件。
(一)招標出讓文件:
(1)招標出讓公告或投標邀請書。
(2)招標出讓須知。
(3)標書。
(4)投標申請書。
(5)宗地界址圖。
(6)宗地規劃指標要求。
(7)中標通知書。
(8)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
(9)其他相關文件。
(二)拍賣出讓文件:
(1)拍賣出讓公告。
(2)拍賣出讓須知。
(3)競買申請書。
(4)宗地界址圖。
(5)宗地規劃指標要求。
(6)成交確認書。
(7)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
(8)其他相關文件。
(三)掛牌出讓文件:
(1)掛牌出讓公告。
(2)掛牌出讓須知。
(3)競買申請書。
(4)掛牌競買報價單。
(5)宗地界址圖。
(6)宗地規劃指標要求。
(7)成交確認書。
(8)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
(9)其他相關文件。
五、發布出讓公告
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公告應當由市、縣國土資源管理部門發布。出讓公告應當通過中國土地市場網和當地土地有形市場發布,也可同時通過報刊、電視台等媒體公開發布。
出讓公告應當至少在招標拍賣掛牌活動開始前20日發布,以首次發布的時間為起始日。
經批準的出讓方案已明確招標、拍賣、掛牌具體方式的,應當發布具體的「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招標出讓公告」、「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拍賣出讓公告」或「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掛牌出讓公告」;經批準的出讓方案未明確招標、拍賣、掛牌具體方式的,可以發布「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公開出讓公告」,發布公開出讓公告的,應當明確根據申請截止時的申請情況確定具體的招標、拍賣或掛牌方式。
出讓公告可以是單宗地的公告,也可以是多宗地的聯合公告。
六、申請和資格審查
申請人應在公告規定期限內交納出讓公告規定的投標、競買保證金,並根據申請人類型,持相應文件向出讓人提出競買、競投申請:
(一)法人申請應提交的文件:
(1)申請書。
(2)法人單位有效證明文件。
(3)法定代表人的有效身份證明文件。
(4)申請人委託他人辦理的,應提交授權委託書及委託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證明文件。
(5)保證金交納憑證。
(6)招標拍賣掛牌文件規定需要提交的其他文件。
(二)自然人申請應提交的文件:
(1)申請書。
(2)申請人有效身份證明文件。
(3)申請人委託他人辦理的,應提交授權委託書及委託代理人的身份證明文件。
(4)保證金交納憑證。
(5)招標拍賣掛牌文件規定需要提交的其他文件。
(三)其他組織申請應提交的文件:
(1)申請書。
(2)表明該組織合法存在的文件或有效證明。
(3)表明該組織負責人身份的有效證明文件。
(4)申請人委託他人辦理的,應提交授權委託書及委託代理人的身份證明文件。
(5)保證金交納憑證。
(6)招標拍賣掛牌文件規定需要提交的其他文件。
(四)境外申請人申請應提交的文件:
(1)申請書。
(2)境外法人、自然人、其他組織的有效身份證明文件。
(3)申請人委託他人辦理的,應提交授權委託書及委託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證明文件。
(4)保證金交納憑證。
(5)招標拍賣掛牌文件規定需要提交的其他文件。
上述文件中,申請書必須用中文書寫,其他文件可以使用其他語言,但必須附中文譯本,所有文件的解釋以中文譯本為准。
(五)聯合申請應提交的文件:
(1)聯合申請各方共同簽署的申請書。
(2)聯合申請各方的有效身份證明文件。
(3)聯合競買、競投協議,協議要規定聯合各方的權利、義務,包括聯合各方的出資比例,並明確簽訂《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時的受讓人。
(4)申請人委託他人辦理的,應提交授權委託書及委託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證明文件。
(5)保證金交納憑證。
(6)招標拍賣掛牌文件規定需要提交的其他文件。
(六)申請人競得土地後,擬成立新公司進行開發建設的,應在申請書中明確新公司的出資構成、成立時間等內容。出讓人可以根據招標拍賣掛牌出讓結果,先與競得人簽訂《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在競得人按約定辦理完新公司注冊登記手續後,再與新公司簽訂《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變更協議》;也可按約定直接與新公司簽訂《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
七、招標拍賣掛牌活動實施
(1)參看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招標操作程序。
(2)參看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拍賣操作程序。
(3)參看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掛牌操作程序。
八、簽訂出讓合同,公布出讓結果
招標拍賣掛牌出讓活動結束後,中標人、競得人應按照《中標通知書》或《成交確認書》的約定,與出讓人簽訂《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
中標人、競得人支付的投標、競買保證金,在中標或競得後轉作受讓地塊的定金。其他投標人、競買人交納的投標、競買保證金,出讓人應在招標拍賣掛牌活動結束後5個工作日內予以退還,不計利息。
招標拍賣掛牌活動結束後10個工作日內,出讓人應當將招標拍賣掛牌出讓結果通過中國土地市場網以及土地有形市場等指定場所向社會公布。
公布出讓結果應當包括土地位置、面積、用途、開發程度、土地級別、容積率、出讓年限、供地方式、受讓人、成交價格和成交時間等內容。
出讓人公布出讓結果,不得向受讓人收取費用。
九、核發《建設用地批准書》,交付土地
市、縣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向受讓人核發《建設用地批准書》,並按照《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建設用地批准書》確定的時間和條件將出讓土地交付給受讓人。
十、辦理土地登記
受讓人按照《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付清全部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金,依法申請辦理土地登記,領取《國有建設用地使用證》,取得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
十一、資料歸檔
出讓手續全部辦結後,市、縣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應當對宗地出讓過程中的用地申請、審批、招標拍賣掛牌活動、簽訂合同等各環節相關資料、文件進行整理,並按規定歸檔。應歸檔的宗地出讓資料包括:
(1)申請人的申請材料。
(2)宗地條件及相關資料。
(3)宗地評估資料。
(4)宗地出讓底價及集體決策記錄。
(5)宗地招標拍賣掛牌出讓方案。
(6)宗地出讓方案批復文件。
(7)招標拍賣掛牌出讓文件。
(8)招標拍賣掛牌活動實施過程的記錄資料。
(9)《中標通知書》或《成交確認書》。
(10)《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及出讓結果公布資料。
(11)其他應歸檔的材料。

D. 國有土地使用權掛牌出讓和國有土地使用權招標出讓主體的區別

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是指國家將國有土地使用權在一定年限內出讓給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向國家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行為。是土地交易一級市場,由國土資源管理部門代表國家通過拍賣、招標、掛牌出讓和協議四種方式出讓土地。土地使用權轉讓是指已取得土地使用權的土地使用者將土地使用權再轉讓的行為。是土地使用權交易二級市,採取方式多為出售、交換和贈與。

適用范圍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以招標、拍賣或者掛牌方式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適用本規范;以招標、拍賣或者掛牌方式租賃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國有土地他項權利,參照本規范執行。

以招標、拍賣或者掛牌方式轉讓國有土地使用權,以及依法以招標、拍賣或者掛牌方式流轉農民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

且出讓土地改變用途等土地使用條件的處理

出讓土地申請改變用途等土地使用條件,已取得規劃部門同意,且《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法律、法規、地方性法規、行政規定沒有明確應當收回土地使用權
重新公開出讓的,經市、縣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審查同意,可由原土地使用權人與國土資源管理部門簽訂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變更協議或重新簽訂國有土地使用權
出讓合同,調整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金。調整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金額應當根據批准改變用途等土地使用條件時的土地市場價格水平,按下式確定:原土地使用權人
應當補繳的土地出讓金額=批准改變時的新土地使用條件下土地使用權市場價格-批准改變時原土地條件下剩餘年期土地使用權市場價格原土地使用權人應當按照國
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變更協議或重新簽訂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及時補繳土地使用權出讓金額,並按規定辦理變更登記。已出讓工業用地在符合規劃、
不改變用途的前提下,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增加容積率的,原則上不再收取或調整土地有償使用費。

E. 國有土地使用權招標出讓流程

國有土地使用權招標出讓,為保證公開公平有著嚴格的流程。
1發招標公告或者發投標邀請書30天儲回備中心1、營業執答照副本(原、復);
2、法人代表身份證明書;
3、法人代表身份證(原、復);
4、不低於公告數額的履約保證金;
2對競標人進行資格審查3天儲備中心;
3在公告規定的時間、地點,招標人邀請所有競標人在公證機構監督下開標3天儲備中心;
4評標小組評比投標文件,提出書面評標報告,並推薦合格的中標候選人3天儲備中心;
5招標人根據評標小組提出的評標報告和推薦的中標候選人確定中標人3天儲備中心;
6招標人向中標人發出中標通知書,並同時將中標結果通知未中標的競標人3天儲備中心.
(以上回答發布於2013-06-19,當前相關購房政策請以實際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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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 土地招標流程是怎樣的

土地招投標是一種非常重要的市場活動,需要遵循嚴格的法律規定和流程要求。通常來說,招標流程及注意事項:

1、招標資格與備案。招標人自行辦理招標事宜,按規定向相關部門備案;委託代理招標事宜的應簽訂委託代理合同。

2、確定招標方式。按照法律法規和規章確定公開招標或邀請招標。

3、發布招標公告或投標邀請書。實行公開招標的,應在國家或地方指定的報刊、信息網或其它媒介發布招標公告;實行邀請招標的應向三個以上符合資質條件的投標人發送投標邀請。

4、編制、發放資格預審文件和遞交資格預審申請書。採用資格預審的,編制資格預審文件,向參加投標的申請人發放資格預審文件。

5、資格預審,確定合格的投標申請人。審查、分析投標申請人報送的資格預審申請書的內容,招標人如需要對投標人的投標資格合法性和履約能力進行全面的考察,可通過資格預審的方式來進行審核。

招標人可按有關規定編制資格預審文件並在發出三日前報招標投標監督機構審查,資格預審應當按有關規定進行評審,資格預審結束後將評審結果向相關機構備案。備案三日內招標投標監督機構沒有提出異議,招標人可發出"資格預審合格通知書",並通知所有不合格的投標人。

6、編制、發出招標文件。根據有關規定、原則和工程實際情況、要求編制招標文件,並報送招標投標監督機構進行備案審核。審定的招標文件一經發出,招標單位不得擅自變更其內容,確需變更時,須經招標投標管理機構批准,並在投標截止日期前通知所有的投標單位。招標人按招標文件規定的時間召開發標會議,向投標人發放招標文件、施工圖紙及有關技術資料。

7、踏勘現場。招標人按招標文件要求組織投標人進行現場踏勘,解答投標方提出的問題,並形成書面材料,報招標投標監督機構備案。

8、編制、遞交投標文件。投標人按照招標文件要求編制投標書,並按規定進行密封,在規定時間送達招標 文件指定地點。

9、組建評標委員會。招標方負責組織評標專家,組建評標委員會,准備評標。

10、開標。招標人依據招標文件規定的時間和地點,開啟所有投標人按規定提交的投標文件,公開宣布投標人的名稱、投標價格及招標文件中要求的其他主要內容。開標由招標人主持,邀請所有投標人代表和相關人員在招標投標監督機構監督下公開按程序進行。 從發布招標文件之日起至開標,時間不得少於20天。

11、評標。評標是對投標文件的評審和比較,可以採用綜合評估法或經評審的最低價中標法。評標委員會根據招標文件規定的評標方法,藉助計算機輔助評標系統對投標人的投標文件按程序要求進行全面、認真、系統地評審和比較後,確定出不超過3名合格中標候選人,並標明排列順序。

評標委員會推薦中標候選人或直接確定中標人應當符合:

1、能夠最大限度滿足招標文件中規定的各項綜合評價標准;

2、能夠滿足招標文件的實質性要求,並且經評審的投標價格最低,但低於企業成本的除外。

12、定標。招標人根據招標文件要求和評標委員會推薦的合格中標候選人,確定中標人,也可授權評標委員會直接確定中標人。

使用國有資金投資的項目,招標人應當確定排名第一的中標候選人為中標人。排名第一的中標候選人放棄中標,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或者招標文件中規定內容未滿足的,招標人可以確定排名第二的中標候選人為中標人,以此類推。所有推薦的中標候選人未被選中的,應重新組織招標。不得在未推薦的中標候選人中確定中標人。招標人授權評標委員會直接確定中標人的應按排序確定排名第一的為中標人。

13、中標結果公示。招標人在確定中標人後,對中標結果進行公示,時間不少於3天。

14、中標通知書備案。公示無異議後,招標人將工程招標、開標、評標、定評情況形成書面報告備案。發中標通知書。

15、合同簽署、備案。中標人在30個工作日內與招標人按照招標文件和投標文件訂立書面合同,簽訂合同5日內報招標投標監督機構備案。

G. 國有土地使用申報流程

  • 一、招拍掛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申報材料
    1、單位申請;
    2、縣政府同意公開交易出讓的批復文件1份;
    3、擬出讓地塊的《國有土地使用權證》原件;
    4、擬出讓地塊地上建築物的《房屋所有權證》2份(復印件);
    5、土地設定抵押權的,抵押銀行出具的關於同意處置該幅土地的書面意見原件1份;
    6、單位主管部門出具的關於同意處置該幅土地的書面意見原件1份;
    7、企業職代會意見;
    8、經縣規劃部門出具的用地規劃紅線圖及規劃設計條件原件1份;
    9、土地現狀面積測量宗地圖原件8份;
    10、有評估資質的中介機構出具的《土地估價報告》結果1份(復印件);
    11、經縣國土部門備案的《土地估價報告》備案表原件1份;
    12、新增建設用地出讓先按征地程序辦理征地,再按出讓程序出讓,提交征地報批的批准文件。
    二、招拍掛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辦事流程
    1、申請,並提交申報材料;
    2、受理(對所提交的申報材料核實,材料齊全正式受理);
    3、經縣政府批准後,擬定交易文件和發布公告;
    4、確定受讓人;
    5、簽訂出讓合同。
    招標依照下列程序進行:
    (一)投標人在投標截止時間前將標書投入標箱。招標公告允許郵寄標書的,投標人可以郵寄,但出讓人在投標截止時間前收到的方為有效;
    標書投入標箱後,不可撤回。投標人應對標書和有關書面承諾承擔責任。
    (二)出讓人按照招標公告規定的時間、地點開標,邀請所有投標人參加。由投標人或者其推選的代表檢查標箱的密封情況,當眾開啟標箱,宣布投標人名稱、投標價格和投標文件的主要內容。投標人少於三人的,出讓人應當依照本規定重新招標。
    (三)評標小組進行評標。評標小組由出讓人代表、有關專家組成,成員人數為五人以上的單數。
    評標小組可以要求投標人對投標文件作出必要的澄清或者說明,但是澄清或者說明不得超出投標文件的范圍或改變投標文件的實質性內容。
    評標小組應按照招標文件確定的評標標准和方法,對投標文件進行評審。
    (四)招標人根據評標結果,確定中標人。
    拍賣會依照下列程序進行:
    (一)主持人點算競買人;
    (二)主持人介紹拍賣宗地的位置、面積、用途、使用年期、規劃要求和其他有關事項;
    (三)主持人宣布起叫價和增價規則及增價幅度。沒有底價的,應當明確提示;
    (四)主持人報出起叫價;
    (五)競買人舉牌應價或者報價;
    (六)主持人確認該應價後繼續競價;
    (七)主持人連續三次宣布同一應價而沒有再應價的,主持人落槌表示拍賣成交;
    (八)主持人宣布最高應價者為競得人。
    掛牌依照以下程序進行:
    (一)在掛牌公告規定的掛牌起始日,出讓人將掛牌宗地的位置、面積、用途、使用年期、規劃要求、起始價、增價規則及增價幅度等,在掛牌公告規定的土地交易場所掛牌公布;
    (二)符合條件的競買人填寫報價單報價;
    (三)出讓人確認該報價後,更新顯示掛牌價格;
    (四)出讓人繼續接受新的報價;
    (五)出讓人在掛牌公告規定的掛牌截止時間確定競得人。

H. 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招標操作程序是怎樣的

一、投標

市、縣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出讓公告規定的時間、地點組織招標投標活動。投標活動應當由土地招標拍賣掛牌主持人主持進行。

投標開始前,招標主持人應當現場組織開啟標箱,檢查標箱情況後加封。

投標人應當在規定的時間將標書及其他文件送達指定的投標地點,經招標人登記後,將標書投入標箱。

招標公告允許郵寄投標文件的,投標人可以郵寄,但以招標人在投標截止時間前收到的方為有效。招標人登記後,負責在投標截止時間前將標書投入標箱。

投標人投標後,不可撤回投標文件,並對投標文件和有關書面承諾承擔責任。投標人可以對已提交的投標文件進行補充說明,但應在招標文件要求提交投標文件的截止時間前書面通知招標人並將補充文件送達至投標地點。

二、開標

招標人按照招標出讓公告規定的時間、地點開標,邀請所有投標人參加。開標應當由土地招標拍賣掛牌主持人主持進行。招標主持人邀請投標人或其推選的代表檢查標箱的密封情況,當眾開啟標箱。

標箱開啟後,招標主持人應當組織逐一檢查標箱內的投標文件,經確認無誤後,由工作人員當眾拆封,宣讀投標人名稱、投標價格和投標文件的其他主要內容。

開標過程應當記錄。

三、評標

按照價高者得的原則確定中標人的,可以不成立評標小組。按照綜合條件最佳者得的原則確定中標人的,招標人應當成立評標小組進行評標。

(1)評標小組由出讓人、有關專家組成,成員人數為5人以上的單數。有條件的地方,可建立土地評標專家庫,每次評標前隨機從專家庫中抽取評標小組專家成員。

(2)招標人應當採取必要的措施,保證評標在嚴格保密的情況下進行。

(3)評標小組可以要求投標人對投標文件中含義不明確的內容作出必要的澄清或者說明,但澄清或者說明不得超出投標文件的范圍或者改變投標文件的實質性內容。

(4)評標小組對投標文件進行有效性審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無效投標文件:

①投標文件未密封的。

②投標文件未加蓋投標人印鑒,也未經法定代表人簽署的。

③投標文件不齊備、內容不全或不符合規定的。

④投標人對同一個標的有兩個或兩個以上報價的。

⑤委託投標但委託文件不齊全或不符合規定的。

⑥評標小組認為投標文件無效的其他情形。

(5)評標要求。評標小組應當按照招標文件確定的評標標准和方法,對投標文件進行綜合評分,根據綜合評分結果確定中標候選人。

評標小組應當根據評標結果,按照綜合評分高低確定中標候選人排序,但低於底價或標底者除外。同時有兩個或兩個以上申請人的綜合評分相同的,按報價高低排名,報價也相同的,可以由綜合評分相同的申請人通過現場競價確定排名順序。投標人的投標價均低於底價或投標條件均不能夠滿足標底要求的,投標活動終止。

四、定標

招標人應當根據評標小組推薦的中標候選人確定中標人。招標人也可以授權評標小組直接確定中標人。

按照價高者得的原則確定中標人的,由招標主持人根據開標結果,直接宣布報價最高且不低於底價者為中標人。有兩個或兩個以上申請人的報價相同且同為最高報價的,可以由相同報價的申請人在限定時間內再行報價,或者採取現場競價方式確定中標人。

五、發出《中標通知書》

確定中標人後,招標人應當向中標人發出《中標通知書》,並同時將中標結果通知其他投標人。

《中標通知書》應包括招標人與中標人的名稱,出讓標的,成交時間、地點、價款,以及雙方簽訂《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的時間、地點等內容。

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招標流程圖

《中標通知書》對招標人和中標人具有法律效力,招標人改變中標結果,或者中標人不按約定簽訂《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放棄中標宗地的,應當承擔法律責任。

I. 國有土地出讓的出讓程序

1.土地交易的招標可採用公開招標或邀請招標。
公開招標是指招標人通過土地市場載體、媒體等形式發布招標公告而進行的招標。
邀請招標是指招標人向符合條件的單位和個人發出招標書面邀請進行的招標。
招標人應是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土地交易機構。
2.屬於下列情況的土地交易,採用公開招標方式進行。
(1)具有特定的社會、公益建設條件或其他綜合目標的;
(2)土地用途有嚴格限制,可能僅少數單位或個人有受讓意向的。
對土地使用者有資格限制或特別要求的,經市縣人民政府批准,可對符合條件的用地申請者進行邀請招標。
3.採用招標方式進行土地交易的,投標人少於三人的,招標結果無效,招標人可以重新組織招標或轉換為拍賣、掛牌出讓方式。
4.招標人應當至少在投標截止日前20日發布招標公告或邀請招標書。
因特殊情況需要更改、補充或撤回公告的,並在開標日不少於3日前告知當事人。
5.投標人應當按照招標文件的要求編制標書。投標人為單位的,由法定代表人書面簽字加蓋公章;投標人為個人的,由投標人簽名。投標人應當在投標截止日前將標書密封投入指定標箱,並交納投標保證金,保證金按周邊土地市場價5%收取。
招標公告中告知允許郵寄標書的,投標人應當掛號郵寄,並以投標截止日前招標人收到標書方為有效。
6.投標人向招標人遞交的投標文件應包括以下內容。
(1)填寫好的國有土地使用權投標書;
(2)投標人有效的營業執照副本;
(3)企業法定代表人證明書;
(4)法人代表身份證明書;
(5)以個人身份投標的,須提交身份證影印件;
(6)履約保證金到達招標人指定賬戶的證明材料;
(7)招標人認為應當提交的其他證明文件。
7.發出招標文件後,招標人不得隨意更改其內容,並應當對要約內容承擔責任。
投標人將標書投入標箱後不得撤回,並對標書和有關書面承諾承擔法律責任 。
8.招標人應當按照招標文件規定的時間、地點舉行開標會議,召集全體投標人參加,並公布評標、定標的原則的方法以及標底。土地交易機構指派人員,擔任開標會秘書工作。
9.評標、定標由招標人依法組織的評標組負責。評標組成員由五人以上單數組成,並推選一名評標組組長。評標組一般在開標前24小時內組成,其成員由監察機關派駐國土資源部門監察人員從專家庫人員中隨機抽取方式確定,並在開標人確定前保密。
10.專家庫人員應根據擬評標項目情況主動提出迴避申請。
對投標人提出要求需要評標組成員迴避的,由監察機關派駐國土資源部門監察人員進行審查,並報國土資源局領導確定。評標組成員一經確定,必須參加開標和評標。
11.土地交易的招標開標、評標按下列程序進行:
(1)點算標書;
(2)開啟標書;
(3)對標書和標書附件進行審查,對不符合規定的標書宣布為無效標書;
(4)評標和定標,確定中標人;
(5)對中標人發出《中標通知書》;
(6)與中標人簽訂《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
12.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為無效標書:
(1)投標文件未密封的;
(2)投標文件無投標人及其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權委託人印鑒的;
(3)應當提供投標保證金而未提供的;
(4)符合招標文件規定的其他無標標書條件的。
無效標書應當在開標前由招標人依法當眾認定並宣布。
13.開標會後,招標人應當於10日內確定中標人,並向中標人發出《中標通知書》,同時告知未中標人。
中標人應當按照《中標通知書》約定的時間、地點與招標人簽訂《國有土地土地權權出讓合同》;因特殊原因不能依約定時間簽訂的,經招標人同意可以另行約定簽訂時間,但最長不得超過15日。
14.《中標通知書》發出後,中標人因吊銷營業執照、取消資格等原因失去履約能力和條件的,招標人可以取消中標人的中標資格,《中標通知書》無效。招標可以確定排名第二的中標候選人為中標人。
15.投標人未中標或在開標會前聲明放棄投標的,招標人應當於定標後5日內退還投標人預交的保證金(不計利息)。投標人中標的,其交納的保證金可以充抵土地使用權出讓金。投標人在開標後撤標的,或中標後拒絕簽訂合同的,或失去履約能力與條件的,所交保證金不予退還。招標人拒絕簽訂合同的,應向中標人雙倍返還其保證金。
16.標底被泄露的,招標人有權終止招標活動,並告知投標人。 1.拍賣土地使用權,應發布拍賣公告,拍賣公告應在拍賣開始前20日發布。
因特殊情況需要更改、補充或撤回公告的,按本規則第條規定處理,並在拍賣日不少於3日前告知當事人。
2.拍賣公告發出後,競買人應在規定的時間內向拍賣人提出書面競買申請交納競買保證金,並提交下列材料:
(1)營業執照副本;
(2)法定代表人證明;
(3)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證影印件;
(4)資信證明;
(5)委託競買,應當提供法人授權委託書;
(6)拍賣人認為應當提交的其他證明文件。
按公告告知可以郵寄競買申請文件的,競買人應當掛號郵寄,並且以競買申請截止日前拍賣人收到為有效。
3.拍賣人收到競買申請書後3日內向合格者發出通知書和拍賣文件及有關材料,對不符合競買資格的,拍賣人應當將申請材料退回競買意向人。
4.發出拍賣文件後,拍賣人不得隨意變更其內容,並對要約內容承擔責任。競買人應當對競買申請書的承諾承擔責任。
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無效申請:
(1)申請文件在競買申請截止日後收到的;
(2)申請文件不齊合或不符合規定的;
(3)申請文件字跡不清,無法辨認的;
(4)保證金沒有到達拍賣人指定賬戶的。
6.拍賣人對符合資格的競買人發給編號的競買標志牌。競買標志牌代表競買人的資格。
競買人一經舉牌應價即產生法律效力,不得撤回;其他購買人有更高應價的,原應價即失去效力。
競買人現場口頭提出加大加價幅度,符合競價原則的,可以接納其報價。
7.拍賣人應當在拍賣文件規定的時間、地點招集競買人舉行拍賣會,公布拍賣規則、程序和方法。
8.拍賣會按下列程序進行:
(1)競買人出示標志牌,主持人點算競買人;
(2)主持人簡介土地的位置、面積、用途、使用年限、規劃條件等事項;
(3)主持人宣布起價價位、應價遞增的幅度和拍賣規則等事項;
(4)主持人宣布競買開始;
(5)競買人應價;
(6)主持人連續三次宣布最後應價而沒有再應價的,主持人落槌;
(7)主持人宣布最後應價者為競得人;
(8)拍賣人與競得簽署《拍賣成交確認書》。
9.拍賣成交確認書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1)拍賣人、競得人的名稱(姓名)、地址;
(2)拍賣標的;
(3)拍賣在效時間、地點及價款;
(4)簽訂《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的時間、地點;
(5)違約責任及爭議解決方式;
(6)其他需要約定的事項。
10.拍賣人可以對拍賣的地塊設定底價,設定底價的,主持人應當在拍賣前予以說明。競買人的最高應價未到底價的,該應價無效,主持人應當終止拍賣。 1.掛牌土地使用權,應當發布掛牌公告。掛牌公告應在掛牌起始日前20日發布。
因特殊情況需要更改、補充或撤回公告的,並在掛牌起始日不少於3日前告知當事人。
2.掛牌交易時間不得少於10個工作日。至掛牌交易截止日前,競買人向掛牌人提出書面報價競價申請,交納競買保證金,並提交下列材料:
(1)營業執照副本;
(2)法定代表人證明;
(3)法定代表人的身份影印件;
(4)資信證明;
(5)委託競買,應當提供法人授權委託書;
(6)掛牌人認為應當提交的其他證明文件。
按公告告知可以郵寄報價競價申請文件的,競買人應當掛號郵寄,並且以掛牌交易截止日前掛牌人收到為有效。
3.掛牌人收到競買申請書後3日內向合格者發出通知書和掛牌文件及有關資料。對不符合競買資格的,掛牌人應當將申請材料退回報價競價意向人。
4.發出掛牌文件後,掛牌人不得隨意變更其內容,並對要約內容承擔責任。報價競價人應當對報價競價申請書的承諾承擔責任。
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無效申請:
(1)申請文件在競買申請截止日後收到的;
(2)申請文件不齊合或不符合規定的;
(3)申請文件字跡不清,無法辨認的;
(4)保證金沒有到達掛牌人指定賬戶的。
6.掛牌依照以下程序進行:
(1)在掛牌公告確定的掛牌起始日,掛牌人將掛牌宗地的位置、面積、用途、使用年限、規劃要點、起始價、增價規則及增價幅度等,在土地有形市場掛牌公布;
(2)符合條件的競買人填定報價單報價;
(3)掛牌人確認該報價後,更新顯示掛牌價格;
(4)掛牌人繼續接受新的報價;
(5)掛牌期限屆滿,按照下列規定確定是否成交:
①在掛牌期限內只有一個競買人報價,且報價高於底價,並符合其他條件的,掛牌成效;
②在掛牌期限內有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的競買人報價的,出價最高者為競得人;報價相同的,先提交報價單者為競得人,但報價低於底價者除外;
③在掛牌期限內無應價者,競買人的報價均低於底價、均不符合其他條件的,掛牌不成交。
(6)在掛牌期限截止時仍有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競買人要求報價的,在土地市場舉行掛牌宗地的現場競價,出價最高者為競得人;
(7)掛牌期限截止時,向掛牌人申請領取了統一製作的競價標志牌,即確認擁有繼續報價資格。
(8)掛牌現場競價按下列程序進行:
①競價主持人、記錄員就位;
②主持人簡介地塊掛牌交易期內掛牌價格的更新情況,宣布掛牌截止時的報價為起叫價及每一次應價遞增的數額。在競價過程中,主持人有權根據競價應價情況調整每一次應價數額。
③競價標志牌代表競買人的資格。競買人以舉牌方式應價。競買人應價時,手舉的競價標志牌應高出頭部。在新開價之前,競買人不得撤回已競價的應價。
④起叫價不等於該幅土地使用權出讓的底價,競價者最後應價低於底價時主持人有權終止競價,收回該幅土地使用權。
⑤競買人最後一次舉牌應價時,經主持人宣布最後應價數目「第一次」、「第二次」而沒有人再舉牌應價,主持人一槌敲下,該幅土地使用權由最後應價者取得。
⑥掛牌人與競得人簽署《掛牌成交確認書》。
7.《掛牌成效確認書》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1)掛牌人、競得人的名稱(姓名)、地址;
(2)掛牌標的;
(3)掛牌成效時間、地點及價款;
(4)簽訂《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的時間、地點;
(5)違約責任及爭議解決方式;
(6)其他需要約定的事項。 1.協議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是指國家以協議方式將國有土地使用權在一定年限內出讓給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向國家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行為。
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除依照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應當採用招標、拍賣或者掛牌方式外,方可採取協議出讓。
2.協議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和誠實信用的原則。
以協議方式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出讓金不得低於按國家規定所確定的最低價。
3.協議出讓最低價不得低於新增建設用地的土地有償使用費、征地(拆遷)補償費用以及按照國家規定應當繳納的有關稅費之和;有基準地價的地區,協議出讓最低價不得低於出讓地塊所在級別基準地價的70%。低於最低價時國有土地使用權不得出讓。
4.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計劃經批准後,市、縣人民政府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土地有形市場等指定場所,或者通過報紙、互聯網等媒介向社會公布。

J. 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規定的公開辦法


公開是保來證競爭公平、源公正的前提,《規定》從以下幾個方面保證招標拍賣掛牌出讓的公開性:第一,要求各地要編制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計劃,及時向社會公開發布;第二,要求出讓人應當至少在招標、拍賣或者掛牌開始日前20日發布招標、拍賣或者掛牌公告,保證意向競買人或競投人有充足的時間了解出讓地塊情況和進行投資決策;第三,要求確定招標標底,拍賣和掛牌的起叫價、起始價、底價,投標、競買保證金,應當實行集體決策;第四,要求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為投標人、競買人查詢擬出土地的有關情況提供便利。第五,為保證公開性和競爭性,規定每次招標會或拍賣會少於三個競投(買)人的,應當終止招標或拍賣會,掛牌截止時仍有兩個或兩個以上的競買人要求報價的,出讓人應當對掛牌宗地進行現場競價,由出價最高者取得土地使用權;第六,招標拍賣掛牌出讓結果必須於10個工作日內在土地有形市場或者指定的場所、媒介公布,接受社會監督。過程中違反規定的,還將視情節追究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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