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使用權確認之訴
① 沒有房產證的房子,遇到拆遷怎麼算
按法律規定有房產證和沒有房產證拆遷補償應該不一樣,因為有房產回證的房子包括房子所答用的土地都是個人的。沒有房產證的房子只有房子是自己的,所用的土地的所有權是集體的。。
被拆遷人是對房屋擁有所有權的人,對房屋所有權人的認定,一般以房屋管理部門的登記資料為准。在實踐中,經常出現一些當事人申請翻建擴建房屋時沒有及時向房管部門申請產權登記,沒有向規劃部門報批等情況。對於這種情況,首先要申請規劃部門對房屋的合法性進行認定。如果房屋建設是合法的,拆遷人應當給予補償,如果是違章建築,則不予補償。
② 土地使用權歸屬可以提起所有權確認之訴嗎
不行,土地權屬是一一對應的,土地使用權只能提起使用權確認訴訟版。
根據《土地管理法》第權十六條規定,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處理。
單位之間的爭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個人之間、個人與單位之間的爭議,由鄉級人民政府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
當事人對有關人民政府的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處理決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在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解決前,任何一方不得改變土地利用現狀。
③ 確認確認土地使用權是民事訴訟嗎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條第一款規定:「土地所有權及使用權爭議,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處理。」
④ 行訴里,土地使用權在轉讓給第三人,並且第三人取得了《國有土地使用證》後,被上級政府確認違法,宣布無
有,根據法律里相關規定,法律會保護善意第三人,也就是說,如果每三人獲內得《土地使用證》並不知道容對方的《土地使用證》是無效的。關鍵在於第三人的舉證,如果證明他知情,則第三人非善意第三人,他持有的《土地使用證》就無效。當然,前提是他爸不是李剛... ...
⑤ 確認自然資源所有權使用權案件的能不能提起行政訴訟
說可以的都是沒學精的,對確認自然資源所有權的案件,如果這一個行政行為的回決定是由國答務院或者省政府下達授權的,就不能提起訴訟,因為這是國務院的行政專屬權,不適用司法終局,而且復議也只能夠向省政府提起復議,並且是只有一個復議,不復議也不能夠提起行政訴訟,一個復議之後直接終局。如果不是國務院或者省政府下達的決定,才可以提起行政訴訟
⑥ 違章建築的界定與處理
違章建築依其「違章」的程度不同,有各種不同的情況。
從表面上看違章建築建築人有無土地使用權上說,違章建築大體上可以分為兩種:一是建築人未取得土地使用權,因而也無法取得建築許可證。
二是在自己取得土地使用權的土地上建造違章建築物,即雖有利用該建築物佔有范圍內的土地建造房屋等建築物的權利,但未經取得建築許可證而擅自建設的建築。
違章建築,從嚴格意義上講,是指違反《土地管理法》、《城鄉規劃法》、《村莊和集鎮規劃建設管理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動工建造的房屋及設施。
審查違章建築是超過二年行政機關才發現的問題,不予行政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笫二十九條笫一款規定:「違法行為在二年內未被發現的,不再給予行政處罰。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行政相對人的違章建築,是顯而易見,不可能存在二年期間的最後一日才被行政機關發現,假若如此,行政機關已經嚴重失職了,應當追究其主要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的行政責任乃至刑事責任。
如果行政機關對行政相對人違章建築「限期拆除」決定的「登記立案」日期為二年期間的最後一日,行政相對人對於行政機關將「登記立案」日期往前推,登記在「二年之內」產生的懷疑,人民法院應當認定為合理懷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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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章建築的性質
有人認為,違章建築是指:「未按法定報批手續,或有報批手續,但未按規定在指定地點擅自搭建的房屋、攤位等建築物。」也有人認為,違章建築是指:「未經城市規劃部門的批准,而擅自新建、擴建和改建的建築物。」也有人認為,違章建築是指:「未經有關部門審查批准或採取欺騙手段騙取批准而佔地新建、擴建和改建的建築物。」
筆者認為,違章建築並不是簡單的所謂未經相關主管部門的許可而動工興建的建築物,其本質上是違反了《土地管理法》、《城市規劃法》等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而建造的房屋及其設施。
違章建築大體上可以分為兩種:一是建築人未取得土地使用權,因而也無法取得建築許可證;二是在自己取得土地使用權的土地上建造違章建築,但未經取得建築許可證而擅自建設的建築物。
因為對違章建築的性質問題,即違章建築的建造人對違章建築有什麼權利的問題的認識模糊,法院在處理違章建築損害索賠案件時,對於受到損害的違章建築人有無起訴權、有無勝訴權問題有極為不同的看法:關於起訴權。
一種意見認為,違章建築人沒有證明其合法民事權益的產權憑證,即無財產權利存在的依據,所以沒有起訴權。另一種意見認為,如果原告舉證的材料已經明確被損害標的屬違章建築的,法院不予受理。
如果涉案損害標的是否屬於違章建築尚未被認定,法院應予受理,審理中發現屬違章建築的,則不涉及訴權,只關繫到能否勝訴問題。還有一種意見認為,無論被損害標的是否屬違章建築,法院均應受理。
我們認為,只要這類起訴符合中國民事訴訟法第108條有關起訴與立案的規定,法院均應受理。因為違章建築的侵害也屬於法律調整的范圍,司法應當給予當事人選擇訴訟解決的救濟途徑,至於救濟能否在實體上得到支持,無關訴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