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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連知識產權律師

發布時間: 2021-01-10 01:06:27

㈠ 大連最好的知識產權律師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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㈢ 知識產權侵權案件

遼寧省大連市中級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決 書

(2013)大民四終字第50號

上訴人(原審被告)大連某某大學,住所地遼寧省大連市甘井子區凌水街道凌海路1號。

法定代表人王祖某,校長。

委託代理人劉接某,男,1971年5月25日生,漢族,該校教師,住遼寧省大連市甘井子區凌水路清恬園14號2-2-1。

委託代理人吳珊某,遼寧斐然律師事務所律師助理。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北京某某方舟信息技術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區車公庄西路甲19號華通大廈A座六層。

法定代表人田某,董事長。

委託代理人李某,女,1979年1月11日生,漢族,該公司部門經理,住遼寧省大連市沙河口區錦霞北園18號4-4-1。

委託代理人胡建某,北京市中創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大連某某大學因與被上訴人北京某某方舟信息技術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某某方舟公司)計算機軟體開發合同糾紛一案,不服大連市西崗區人民法院(2011)西民初字第2145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於2013年5月29日立案受理後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上訴人大連某某大學的委託代理人劉接某、吳珊某,被上訴人某某方舟公司的委託代理人李某、胡建某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某某方舟公司原審訴稱,我公司與大連某某大學於2007年10月10日簽訂《合作協議》,大連某某大學委託我公司完成航道遙測遙控系統應用軟體的開發等工作。我公司按約定完成了軟體開發並將成果交付給大連某某大學,該軟體已於2010年9月20日通過驗收。大連某某大學未按約定付款,應承擔違約責任。請求判令大連某某大學支付軟體開發費用20萬元及逾期付款的利息損失(2010年9月20日起計算至付款之日止,按照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同類貸款的同期利率計算)。

大連某某大學原審辯稱,不同意某某方舟公司的訴訟請求。一、雙方簽訂的《合作協議》的附件技術規格書第5條約定「系統驗收時某某方舟公司應提交完整的系統功能軟體及其源代碼」,但某某方舟公司至今未履行該項合同義務,我校不得已自行組織工作人員完成相關工作,故我校無義務支付剩餘款項。二、2010年9月20日的驗收是對我校負責的整個項目的驗收,而非對某某方舟公司開發軟體的驗收,通過驗收不等於其交付的軟體合格。

原審法院經審理查明,2007年9月30日,大連某某大學作為受託方之一與案外人長江南京航道局簽訂《技術開發(委託)合同》,接受該航道局的委託對長江南京至瀏河口段某某航道與智能航運建設示範工程網路設備購置、集成與應用軟體開發標段施工。2007年10月10日,大連某某大學作為甲方、某某方舟公司作為乙方,就乙方協助甲方開發上述標段(簡稱SZHD-04標段)的部分項目一事簽訂《合作協議》。該協議約定:1、甲方同意與乙方相互協作完成SZHD-04標段合同文件中的以下主要內容:(1)航標遙測遙控系統應用軟體的開發;(2)航標遙測遙控系統應用軟體的安裝、調試;(3)航標遙測遙控標準的編制;(4)對用戶進行相關的技術培訓。2、甲方的權利和義務:(1)負責整個項目以及與業主、關聯單位的協調和管理工作;(2)負責向乙方提供SZHD-04標段合同中與協作項目有關的內容;(3)負責向乙方提供項目開發過程中所需的關聯單位的技術資料和測試產品;(4)負責向乙方提供詳細、准確的協作項目的技術規格書,並經雙方簽署;(5)負責向乙方提供項目協作開發費用40萬元整,並在甲方驗收合格後支付。3、乙方的權利和義務:(1)乙方應嚴格按照甲方的要求組織人員進行研發協助工作;(2)乙方應統一服從甲方的項目管理和調度;(3)乙方保證協作項目要完全達到SZHD-04標段合同和雙方簽署的技術規格書的要求;(4)乙方保證在本協議約定的時間內完成協作項目。4、甲、乙方協作完成本協議規定項目內容的時間為SZHD-04標段合同開工後的三個月。5、協作項目的驗收標准為SZHD-04標段合同和雙方簽署的技術規格書。6、違約責任:(1)乙方如未按照本協議的約定完成協作項目,甲方可不予支付本協議所規定的款項……(3)甲方如未按照本協議規定支付協作費用的,乙方有權按實際損失向甲方追索違約金。……10、本協議自甲乙雙方代表簽字之日起生效。該協議的附件技術規格書第5條「系統開發計劃」規定「系統開發周期為2007年10月1日至2008年2月28日。系統採用分階段驗收與竣工驗收相結合的方式。……(5)1月10日前,完成系統全部功能。(6)2月10日前,完成系統全部功能的現場測試工作,階段驗收,交付使用。(7)2月20日,系統驗收。驗收時提交如下材料與文檔:a、完整的系統功能軟體及其源代碼;b、系統開發文檔,包括需求分析、概要設計、詳細設計、測試計劃及測試報告等;c、使用手冊(含聯機幫助)。(8)2月28日,系統竣工驗收。」甲、乙雙方代表均在協議上簽字。2008年1月10日,某某方舟公司按照約定完成了系統全部功能。2008年1月15日,大連某某大學向某某方舟公司支付項目協作開發費用20萬元。大連某某大學以「某某方舟公司未提供系統功能軟體的源代碼」為由未按照約定於2008年2月28日進行竣工驗收,並至今未付剩餘20萬元開發費用。

2008年12月31日,某某方舟公司的職員王勇給大連某某大學項目負責人王德強發送電子郵件一封,內容為「王老師:您好,這是南京項目的最新源碼,請查收……」,該郵件的附件是一個名為「航標業務系統(源碼)081230.rar(4.7M)」的壓縮包。2010年1月19日,王德強給王勇發送電子郵件一封,內容為「王經理:您好。交通部擬在2月末或3月初進行長江南京某某航道項目的竣工驗收,現楊老師已到南京准備驗收材料。因貴公司所承擔的航標通信模塊和業務管理系統的源代碼一直沒有提交給我方,給我方和貴方的信譽造成了影響。希望貴司能夠按照我們雙方的協議提交全部源代碼,以免影響項目的竣工驗收和付款。」次日,王勇給王德強回復郵件一封,內容為「1、關於源碼,我們公司在2008年12月31日星期三16:19發到了您在雅虎的郵箱中,當時的原因是交通部驗收工作,之後驗收成功。2、2009年每次詢問關於20萬餘款回款的問題,您都說驗收結束,等待南京的審計工作,對於我們來講,在該項目上的培訓、驗收工作已經結束。3、我們目前在堅持做售後服務工作……4、請貴方將項目餘款20萬元結賬,以支持我方在該項目上的售後服務工作,不然我方將無力支持該項目的售後服務工作,屆時後果自負。5、關於20萬項目餘款的結賬日期,請給我方一個明確的答復。」2010年2月2日,王德強給王勇發送電子郵件一封,內容為「王經理:您好。南京某某航道項目將於2月28日完成交工驗收並運行一周年,交通部擬在三月初舉行南京某某航道項目的竣工驗收會。特此告知。」在該封郵件中,大連某某大學未再提到源代碼一事。訴訟中,大連某某大學不認可某某方舟公司職員王勇於2008年12月31日發送給王德強的「航標業務系統(源碼)081230.rar(4.7M)」系雙方合同約定的航標遙測遙控系統應用軟體的源代碼。

另查,2010年9月20日,長江南京至瀏河口段某某航道與智能航運示範工程通過了交通運輸部的竣工驗收。

原審法院認定的上述事實,有《技術開發(委託)合同》、《合作協議》及其附件技術規格書、(2011)京中信內經證字20678號公證書、銀行電匯憑證、記賬憑證及當事人陳述筆錄等證據材料在案為憑。

原審法院認為,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當事人一方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當事人一方未支付價款或者報酬的,對方可以要求其支付價款或者報酬,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於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本案中,雙方簽訂的《合作協議》系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不違反法律及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該協議合法有效。某某方舟公司已經完成開發任務,大連某某大學理應按照約定履行支付開發費用的義務。雙方約定的開發費用為40萬元,大連某某大學在支付20萬元之後,剩餘的開發費用至今未付,已經構成違約,應當按照約定繼續履行支付剩餘20萬元開發費用的義務。大連某某大學逾期付款還給某某方舟公司帶來了相應的利息損失,故某某方舟公司要求大連某某大學支付軟體開發費用20萬元及逾期付款的利息損失(2010年9月20日起計算至付款之日止,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的訴訟請求,原審法院予以支持。大連某某大學提出「某某方舟公司至今未履行合同約定的『系統驗收時某某方舟公司應提交完整的系統功能軟體及其源代碼』義務,其自行組織工作人員完成相關工作」以及「2010年9月20日的驗收是對其負責的整個項目的驗收,而非對某某方舟公司開發的軟體的驗收。驗收通過不等於某某方舟公司交付的軟體合格」的抗辯意見,因大連某某大學委託某某方舟公司完成的航道遙測遙控系統應用軟體的開發屬於其負責的整個項目的組成部分,如果該部分未通過驗收,整體工程也不可能通過驗收。某某方舟公司也已舉證證明其向大連某某大學提供了項目的源代碼,而大連某某大學並未提供相反證據證明某某方舟公司交付的軟體不合格、源代碼非合同約定的源代碼,也未提供證據證明自行組織工作完成相關工作,故對大連某某大學的上述抗辯意見,原審法院不予支持。

綜上,原審法院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第一百零七條、第一百零九條、第一百一十二條、第一百一十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二條之規定,判決如下:「被告大連某某大學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原告北京某某方舟信息技術股份有限公司軟體開發費用20萬元及逾期付款的利息損失(自2010年9月20日起計算至被告付款之日止,按照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同類貸款的同期利率計算)。如被告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九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7 370元(原告已預交),由被告大連某某大學負擔4 300元,由原告北京某某方舟信息技術股份有限公司負擔3 070元。」

宣判後,大連某某大學不服原審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請求撤銷原判,發回重審或改判駁回被上訴人的訴訟請求。理由如下:首先,某某方舟公司的合同義務包括航標遙測遙控系統應用軟體的開發、安裝、調試、編制和技術培訓,其應在2008年2月20日交付完整的系統功能軟體及其源代碼,其交付的技術成果必須經第三方的功能和技術指標測試並由雙方在系統驗收單上簽字確認。某某方舟公司既沒有在合同約定的時間內交付功能軟體和源代碼等文檔,也未通過第三方的功能和技術指標測試。原審法院僅查明某某方舟公司以郵件方式遞交源代碼的事實,而沒有審查某某方舟公司是否履行了其他合同義務,並就此認定其履行了全部合同義務並判令大連某某大學支付款項證據不足,且與事實不符。其次,某某方舟公司交付的源代碼並不符合要求。某某方舟公司僅提供電子郵件證明其交付源代碼,並未證明附件中的內容是否為合同約定的源代碼以及該源代碼是否符合技術指標和功能指標,也未證明驗收合格,且大連某某大學對其交付的源代碼並未認可。最後,對合同是否履行發生爭議的,由負有履行義務的當事人承擔舉證,原審法院認為大連某某大學不認可某某方舟公司提供的源代碼系合法源代碼但沒有提供證據證明屬適用法律錯誤。

某某方舟公司答辯稱,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准確,判決正確,應當依法駁回上訴人的上訴請求。具體理由如下:一、大連某某大學稱某某方舟公司開發的軟體不合要求,採用了他人開發的軟體,卻未提交任何證據,也與其在電子郵件中的表述相矛盾。二、大連某某大學否認收到了源代碼是為其賴掉20萬元後期款製造借口,某某方舟公司已經完全履行合同義務。三、原審判決對雙方舉證責任的分配合法。被上訴人的證據已經足夠,無需進一步舉證,大連某某大學應當舉出足以推翻現有證據的相反證據,否則應承擔不利後果。四、原審判決對雙方公平合理,可以實現雙方簽訂合同的目的。

本院經審理對原審判決查明的事實予以確認。

二審審理過程中,上訴人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證據材料:

證據1、技術開發(委託)合同,證明整個項目的金額是1192萬元,某某方舟公司負責的部分僅佔全部項目的3.3%,整個項目的驗收合格不代表某某方舟公司負責的項目合格,而且大連某某大學有能力自行完成案涉軟體的開發;

證據2、源程序光碟,系大連某某大學自身完成,證明驗收項目並未採用某某方舟公司提供的源程序,整個項目的驗收通過並不證明某某方舟公司交付的源程序驗收合格;

證據3、(2013)大證民字第41591號公證書,內容為2008年11月25日大連某某大學已經明確要求某某方舟公司提交由其負責的通信和業務系統源代碼,2009年2月15日再次要求其提交源代碼,證明大連某某大學不認可某某方舟公司提交的源代碼;

證據4、司法鑒定意見書,證明某某方舟公司提交的源代碼不符合合同要求。

某某方舟公司對上述證據的質證意見如下:不同意對大連某某大學二審開庭後提交的所謂新證據進行質證。一、上述證據與一審查明的事實不符,也與其之前的說法相互矛盾,是偽造的證據;二、這些證據與本案沒有關聯性,是大連某某大學單方的事情,與雙方合同履行與否無關;三、上述證據已超過了舉證期限,且不屬於法律規定的新證據。

本院對上述證據的認證意見如下:證據1系大連某某大學與長江南京航道局簽訂的《技術開發(委託)合同》,大連某某大學在一審中已經提交該證據並被原審法院採信,不應在二審中再次提交,故本院對該證據不予重復認定。證據2系本院在二審庭審過程中為查明案件事實要求大連某某大學在指定期限內提交的關於其自行研發案涉軟體的相關證據,但由於該證據為電子數據光碟,具有容易修改且無痕跡的特點,無法核實其真實性,某某方舟公司對該證據不予認可,而且該軟體成果本身不能證明其研發主體情況,故本院對該證據不予採信。證據3中的郵件已經履行了公證程序,其真實性應予認定,郵件內容系案件雙方當事人關於案涉軟體交付問題的溝通,與本案具有關聯性,故本院予以採信。證據4雖系二審庭審結束後提交,但大連某某大學在一審審理過程中已經提交鑒定申請書,後被本院司法技術處以沒有適格鑒定機構為由拒收,由於該司法鑒定意見書系大連某某大學自行委託鑒定機構出具的鑒定結論,在鑒定過程中對於鑒定材料即王德強電子郵箱於2008年12月31日收到的「航標業務系統源碼」電子文件的輸出電腦未做過清潔度檢查,無法認定該檢材來源的客觀真實性,故本院對該證據亦不予採信。

本院另查明,2008年11月25日,大連某某大學的王德強給某某方舟公司的王勇發送電子郵件一封,內容為「您好。前期發來的(通信和業務系統)源代碼不完整,缺工程文件、解決方案文件等,請王經理與今天中午前發給我,以便提交給用戶。現在驗收材料就差這兩部分源代碼沒有提交,這樣勢必要影響驗收前的軟體系統專家測評會的召開,從而影響驗收進程。請王經理配合做好源代碼的提交。」2009年2月15日,王德強給王勇發送電子郵件一封,內容為「王經理:您好。南京航道局已定在2月26、27日召開某某航道項目的專家評審會和進行工程驗收,通知已發。請王經理將航標業務和通信最新完整的源代碼於17日前發給我,以供用戶(監理)驗收。另請王經理安排汪波於25日到南京報道。謝謝。」2009年2月23日,王德強給王勇發送電子郵件一封,內容為「王經理,您好,附件是26日應用軟體系統開發質量測評會議程,27日交工驗收議程,請王經理收悉。此次驗收關系重大,請王經理以大局為重,出現差錯你我都承擔不起。希望我們都善始善終,盡快安排汪波到現場,把此次驗收工作做好。」

本院於2013年7月15日向大連某某大學的項目負責人王德強進行了詢問。王德強認可通過驗收的航標遙測遙控系統應用軟體使用了某某方舟公司開發的界面,且其從未將自行研發案涉軟體的相關情況告知某某方舟公司。

本院認為,某某方舟公司與大連某某大學就航標遙測遙控系統應用軟體開發事宜簽訂的《合作協議》是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不違反法律及行政法規的相關規定,雙方應按照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

本案的爭議焦點是某某方舟公司是否已經全面履行了案涉軟體開發義務,某某方舟公司對該節事實承擔舉證責任。根據某某方舟公司提交的雙方往來電子郵件公證書的內容,其已於2008年12月31日將最新的「航標業務系統源碼」電子文件發送給大連某某大學的項目負責人,直至2010年1月還在堅持做售後服務工作,大連某某大學的項目負責人於2009年9月23日要求某某方舟公司安排人員參加26日的應用軟體系統開發質量測評會和次日的交工驗收,並於2010年2月2日邀請某某方舟公司的王經理參加南京某某航道項目的竣工驗收會,結合2010年9月20日長江南京至瀏河口段某某航道與智能航運示範工程通過交通部竣工驗收的事實,可以認定某某方舟公司已經交付了航標遙測遙控系統應用軟體並通過驗收,已經完成了合同項下的主要義務。然而,舉證責任分配不是一成不變的,在某某方舟公司已初步完成了己方舉證責任的情況下,大連某某大學主張某某方舟公司未能全面履行合同義務,應當提供證據加以證明,否則應承擔不利後果。原審法院對舉證責任的分配並無不當,上訴人大連某某大學關於原審法院舉證責任分配屬適用法律錯誤的抗辯意見,本院不予採納。

大連某某大學主張某某方舟公司未能全面履行合同義務,主要理由是某某方舟公司既沒有在合同約定的時間內交付功能軟體和源代碼等文檔,也未通過第三方的功能和技術指標測試。關於項目交付時間問題,盡管《合作協議》附件《技術規格書》中規定於2008年2月20日進行系統驗收,但《合作協議》約定某某方舟完成項目完成時間為SZHD-04標段合同開工後三個月。鑒於案涉航標遙測遙控系統應用軟體為長江南京至瀏河口段某某航道與智能航運示範工程整體工程的一個子項目,項目完成時間受到整體項目進展程度的約束,某某方舟公司完成軟體開發工作需要大連某某大學提供所需的技術資料並服從大連某某大學的項目管理和調度,而且某某方舟公司提交最新源代碼的時間是2008年12月31日,其最初提交源代碼的時間早於這一時間,大連某某大學在2008年11月25日的郵件中亦予以認可。同時,大連某某大學在與某某方舟公司工作人員的溝通中從未對交付時間問題提出過異議,應當認定其對某某方舟公司履行期限予以認可,根據誠實信用原則,大連某某大學不得再以該理由拒絕支付開發費用。關於驗收問題,《合作協議》附件《技術規格書》中規定「由用戶指定的第三方對系統軟體的功能及技術指標進行測試,測試結果和檢查結果符合驗收條款要求時,雙方在系統驗收單上簽字確認」,盡管雙方當事人沒有在系統驗收單上簽字確認,但大連某某大學的代理人在二審庭審中明確表示只要第三方用戶滿意就認為驗收合格。而且,根據大連某某大學2009年2月15日和2009年2月23日的電子郵件內容,大連某某大學已經通知某某方舟公司派員參加南京航道局組織的整體項目驗收。因此,某某方舟公司承擔的子項目未經過簽字驗收的責任並不在於某某方舟公司,而整體項目通過竣工驗收可以認定該子項目的驗收合格。

大連某某大學抗辯稱通過驗收的項目系其自行組織人員研發的,但並未提供足夠證據予以證明。且從案件事實來看,《合作協議》約定大連某某大學在驗收合格後支付40萬元開發費用,而大連某某大學於2008年1月15日即某某方舟公司依約完成系統全部功能時已支付20萬元開發費用,在某某方舟公司反復催要剩餘開發費用時其從未提出過已放棄某某方舟公司開發的軟體而由其自行研發,也沒有向某某方舟公司提出終止或者解除合同的要求,反而於2009年和2010年仍然向某某方舟公司的工作人員發送電子郵件邀請其參加應用軟體系統開發質量測評會及南京某某航道項目的竣工驗收會,顯然有悖常理。並且,大連某某大學的項目負責人亦認可通過交通部驗收的案涉航標遙測遙控系統應用軟體使用了某某方舟公司設計的界面。因此,大連某某大學對於其主張的驗收項目系其自行研發的抗辯意見舉證不能,本院不予採納。

綜上所述,某某方舟公司依約履行了合同項下的義務,大連某某大學未支付剩餘費用的行為已構成違約,應當承擔支付價款並賠償損失的法律責任。大連某某大學的上訴理由缺乏事實根據和法律依據,本院不予採納。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4 300元(上訴人已預交),由上訴人大連某某大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㈣ 知識產權專業有必要考研嗎

好像本科生到了大三階段都會考慮這些問題:要不要考研?要不要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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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呢,這些只是建議哈,如果自己喜歡工作的感覺,就可以大三實習,找一份喜歡的工作,畢業後直接入職,當然啦,以後有讀研的想法也可以抽出時間進行學習。

㈤ 文康律師事務所的主要業績


文康在商事訴訟、海事海商、房地產、涉外投資與貿易、知識產權、金融證券、勞動等專業領域表現突出,海事海商、房地產等專業律師團隊在全國居於領先地位,金融證券等專業在山東省行業內名列前茅。文康律師代理的案件中,不乏在全省乃至全國有重大社會影響的復雜疑難案件,以下列舉部分:
商事訴訟案例
l 代理澳柯瑪集團債務危機系列案件
從2005年開始,文康律師受聘參與澳柯瑪集團債務重組,為協助青島市成功破解澳柯瑪債務危局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支持。在處理澳柯瑪債務危機過程中,成功代理了二十餘起復雜歷史債務糾紛案件,均全面勝訴,其中包括一些引起較大社會反響的經典案件,如「青島澳柯瑪集團與甘肅海欣工貿有限公司、喬紅霞返利合同糾紛案」。2006年,張金海律師受青島澳柯瑪集團總公司委託,代理澳柯瑪集團總公司訴甘肅海欣公司、喬紅霞欠款糾紛案。該案於2007年結案勝訴,並被評為2006年度全國最有影響的二十大案件之一。
l 代理青島海洋漁業公司與DAC中國特別機遇(巴貝多)借款糾紛案
2008年5月,殷啟峰律師攜其團隊律師代理青島海洋漁業公司、青島海洋漁業公司水產品加工廠與有限公司借款擔保合同糾紛一案,訴訟標的額過億元。在訴訟中,殷啟峰律師代理被告青島海洋漁業公司和青島海洋漁業公司水產品加工廠重點從債權訴訟時效、連帶責任保證范圍、保證期間等方面進行了有效的抗辯。為促成和解,在充分論證原告債權轉讓程序的基礎上,殷啟峰律師提出了原告債權轉讓涉嫌無效的觀點,並取得客戶授權擬啟動無效訴訟程序。由於被告的積極抗辯,原告DAC中國機遇(巴貝多)有限公司大幅降低了和解預期,最終該案件和解解決爭議,使青島海洋漁業公司有資金安置數百名下崗困難職工,取得了較好的社會效果。
l 代理青島遠洋祥和工貿公司與青島啤酒股份有限公司、新世紀國際有限公司易貨合同糾紛案
1997年11月,青島啤酒股份有限公司與青島遠洋祥和工貿公司及其合作方新世紀國際有限公司簽訂《委託加工協議》,由祥和公司和新世紀公司向青島啤酒提供大麥,青啤受委託加工成啤酒並給付上述兩間公司。後青啤公司主張,其先後向新世紀公司發酒38萬箱,應視為其向祥和公司發酒。
祥和公司否認與新世紀公司之間存在合作關系,拒絕為新世紀公司從青啤提酒38萬箱的行為承擔法律後果,並於1999年7月向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青啤支付大麥與啤酒的差價款3009萬元。 該案經市中院審理後於2000年7月作出一審判決,判定青啤與祥和公司及第三人新世紀公司簽訂的《委託加工協議》實際為易貨合同,認定在該易貨貿易中祥和公司與新世紀公司存在合作關系。判令青啤公司返還祥和公司貨款約49萬元人民幣。祥和公司不服,上訴至省高院。2001年10月,省高院裁定該案發回市中院重新審理。2003年5月,市中院對該案重新審理後作出(2002)青經重字第1號的一審判決,仍判定祥和公司與新世紀公司在案件中的合作關系,判令青啤公司向祥和公司返還貨款約79萬元人民幣。
祥和公司仍舊不服該判決繼續上訴至省高院,並聘請文康律師事務所張金海律師代理。張金海律師詳細分析案情後,抓住祥和公司與青啤公司的貿易合同關系、祥和公司與新世紀公司的合作關系這兩個法律關系成立時間上的先後順序這一關鍵問題作為突破口,主張新世紀公司與案件的易貨貿易沒有法律關系,祥和公司不承擔新世紀公司提取38萬箱啤酒的法律後果。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採納了張律師的意見,終審判令青啤公司返還祥和公司貨款及折價支付麻袋款,兩項合計約2378萬元人民幣。
此案判決生效後,上海證券報以《五年舊案賠償額度翻了40倍 青島啤酒陳年官司越打越賠》為題,對該案進行了詳細報道,在業界引起巨大反響。
海事海商案例
l 渤海蓬萊19-3油田溢油事故海洋生態損害索賠案
2011年6月4日,康菲石油中國有限公司負責作業的渤海蓬萊19-3油田發生溢油事故。溢油事故發生後,國家海洋局北海分局在全國范圍內公開選聘法律服務機構以進行海洋生態損害索賠訴訟,經過專家組多次考察及選拔,孫芳龍、張志國、高良臣律師代表文康所最終以排名第二的成績成為國家海洋局北海分局委聘的四家法律服務機構之一,與來自上海、北京、廣東的其他三家同行一起組成律師團,共同承擔起針對蓬萊19-3油田溢油責任者的訴訟代理工作,張志國被指定為出庭律師之一。
該案於2012年4月辦理終結,經過8個多月的艱苦細致工作,康菲石油中國有限公司和中國海洋石油總公司共計支付人民幣16.83億,用於賠償海洋生態損失,並承擔保護渤海環境的責任 。
l 代理中國「新星」號商船就俄羅斯邊防軍炮轟事件發表律師聲明案
2009年2月15日,俄羅斯邊防軍炮轟中國「新星」號商船事件,文康所接受「新星」號光船承租人吉瑞祥船務(香港)有限公司緊急委託,孫芳龍、郭春風兩位律師在做了大量調查並親自詢問當時船員後,於3月8日代表吉瑞祥公司發表了義正詞嚴的律師聲明,為澄清事實、明晰責任,起到了十分及時的作用,引起媒體廣泛專注和采訪,產生了廣泛的影響 。
l 協助青島市處理「昌盈」輪在台灣海峽遭遇台風沉沒事故善後案
2009年8月,青島大通公司「昌盈」輪在台灣海峽遭遇台風沉沒,22名船員遇難,孫芳龍律師接受青島司法局委派,作為市政府的顧問律師協助處理善後事宜,以專業的服務和優異的表現得到政府領導的高度評價。
l 代理中石化海底輸油管線被盜漏油事故侵權賠償案
2005年12月2日和2006年3月12日,中石化勝利油田分公司海洋採油廠埕島油田中心一號至海三站兩條海底輸油管線被犯罪分子打孔盜油造成原油泄漏,造成重大海洋污染。自2007年6月至2008年7月,東營、煙台、天津陸續有海洋養殖戶及海洋漁業局代表國家向海事法院提起訴訟,起訴中石化公司及關聯分公司,主張巨額養殖損失和漁業資源損失5億多元。高良臣、陳潔律師受中石化委託,代理出庭,律師團隊充分發揮專業特長,做了大量艱苦細致的工作,憑借高超的辦案藝術,最終圓滿解決了上述系列漏油案件,得到了各級法院的認可,受到委託人及中石化總部的高度評價。
知識產權案例
l 代理山東瀚霖生物技術有限公司與上海凱賽生物技術研發中心有限公司、山東凱賽生物科技材料有限公司專利侵權糾紛案
2010年5月,上海凱賽生物技術研發中心有限公司、山東凱賽生物科技材料有限公司以山東瀚霖生物技術有限公司侵犯上海凱賽發明專利權及商業秘密為由,向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專利侵權訴訟,要求判令山東瀚霖立即停止生產、銷售涉案專利產品的行為,賠償經濟損失4500萬元,並在《人民日報》等報紙上賠禮道歉、消除影響。
文康律師代理山東瀚霖參加訴訟。在研究涉案專利的權利要求、保護范圍的基礎上,有針對性的採取了申請涉案專利無效、積極應訴作不侵權抗辯等應對策略。一方面向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復審委員會提出上海凱賽發明專利無效的申請,另一方面精心組織證據,從事實和法律兩個方面反駁對方的主張。2011年3月,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復審委員會作出專利審查決定書,宣告上海凱賽的涉案發明專利全部無效;其後,北京一中院判決駁回上海凱賽的專利無效行政訴訟全部訴訟主張。因上海凱賽用於指控侵權的涉案發明專利被宣告無效,2012年2月,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判決駁回上海凱賽、山東凱賽針對山東瀚霖的全部訴訟請求。
l 代理住商肥料(青島)有限公司訴劉進波專利權權屬糾紛案
2008年10月,趙吉軍律師代理住商肥料(青島)有限公司訴劉進波專利權權屬糾紛一案。本案是因將剽竊技術申請並獲得專利權而引起的專利權屬糾紛,這與通常因職務發明、技術開發等原因引起的專利權屬糾紛完全不同。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判決支持原告訴訟請求,將被告的專利權判歸原告所有。被告不服提起上訴,2009年9月,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二審維持了一審判決。同類案件在國內司法審判中少有先例,使本案判決具有一定的典型意義和參考價值。此案被評為2010年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十大知識產權案例,在2010中國律師知識產權業務創新論壇上獲得「十佳案例獎」。
l 代理馬達慶與山東食品、山孚集團不正當競爭案
2007年,由張金海律師及其團隊2人受馬達慶委託,在山東省食品進出口公司、山東山孚集團有限公司和山東山孚日水有限公司訴馬達慶、青島聖克達誠貿易有限公司不正當競爭案中,代理馬達慶應訴。張金海律師准確闡釋了商業機會與商業秘密的不同意義,提出了競業限制應當有法律規定(如公司法對高管的競業限制)或者事先約定,否則不具有不正當性,構不成對原單位的侵權。文康律師的代理意見被採納,委託人贏得訴訟。該案被人民法院報等媒體廣泛報道,且被評為2009年度山東省十大知識產權案件。
l 代理青島麥凱樂公司與日本邁凱樂商標侵權糾紛案
2007年,日本株式會社邁凱樂向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商標侵權訴訟,要求大商集團、青島麥凱樂公司停止使用「麥凱樂」、「MYKAL」作為商號、字型大小、標示,並賠償損失20萬元。張金海律師、孫芳龍律師受青島麥凱樂委託代理應訴,提出日本邁凱樂在青島沒有市場經營行為,「邁凱樂」、「MYCAL」商標不具有知名度。同時青島麥凱樂公司通過自身大量宣傳和推廣,建立了「麥凱樂」、「MYKAL」的知名度和美譽度,不存在搭乘株式會社邁凱樂品牌的情形,青島麥凱樂公司將「麥凱樂」作為企業字型大小使用的行為,只是起到標識銷售場所的作用,不會造成一般消費者的混淆和誤認。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採納了文康律師的意見,於2008年作出終審判決駁回株式會社邁凱樂全部訴訟請求。該案被評為2009年度青島十大知識產權案件。
IPO上市案例
近兩年,文康所證券業務異軍突起,成為省內最具影響力的證券律所之一。文康律師作為發行人律師提供服務的企業已達六十多家,已成功上市的項目有三家:
山東藍帆塑膠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於2010年4月在深圳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青島華仁葯業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於2010年8月11日在深圳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
山東聖陽電源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於2011年5月6日在深圳證券交易所掛牌上市。
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新三板)掛牌項目:
文康是山東省最早參與新三板業務的律師事務所之一。
文康的新三板項目已擴展到濟南、青島、濰坊、威海、淄博、唐山等地,已成功協助二十餘家企業完成股份公司設立工作,其中,已通過券商內核的有八家。
1、 山東確信信息產業股份有限公司
2、 山東省遠大網路多媒體有限責任公司
3、 山東乾舜礦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4、 青島英網資訊股份有限公司5、 青島浩海網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6、 青島宇方自動化控制股份有限公司7、 濰坊東升電子股份有限公司8、 威海遠航科技發展股份有限公司
債券發行與票據融資項目

企業債(城投債)項目:
1、 青島城市建設投資(集團)有限責任公司發行17億元市政項目建設債券2、 濟寧供水集團總公司發行3億元企業債3、 乳山市城市國有資產經營有限公司發行不超過13億元企業債
中期票據、短期融資券:
1、 青島城市建設投資(集團)有限責任公司發行20億元中期票據和10億元短期融資券2、 煙台打撈局發行不超過5億元短期融資券
中小企業私募債:
文康所為青島市城陽蔬菜水產品批發市場有限公司非公開發行中小企業私募債券提供專項法律服務,是山東省開展中小企業私募債試點以來第一家成功在上海證券交易所備案企業。
並購重組項目案例
文康律師事務所在公司重組、融資、上市方面業績突出。為多家大型企業集團的並購前的審慎性進行盡職調查,設計並購方案,參加並購項目談判,配合並購項目的履行交割等;幫助客戶設立公司制、合夥制企業,協助進行項目可行性分析、投資方式及股權結構設計等;起草、審查投資協議、合同、章程等各種文件。
為中集集團、華潤輕紡集團、SK集團、海爾集團等多家企業在內地的盡職調查等重大並購重組項目提供專項法律服務。
其中,華潤集團是位於香港的實力雄厚的中資企業集團,文康所參與了華潤集團對南通第三棉紡織廠、四川錦華、浙江潤昌、江蘇太倉利泰紡織廠、江蘇丹棉集團、陝西天王、惠民棉紡廠、聊城棉紡廠、臨清棉紡廠等並購項目;
中集集團是全球規模最大、品種最齊全的集裝箱製造集團,文康所參與了中集集團對青島宇宙、揚州通運、揚州通利等集裝箱製造及冷藏箱製造公司等公司的並購重組工作,對天津振華、青島恆豐、福州海投、寧波潤信、天津華泰等物流和堆場公司的並購重組工作,對青島中集專用車、梁山東岳、湖北宏圖等車輛製造公司的並購重組工作,對南京揚子石化設計院、陝西省燃氣設計院的並購重組工作;
SK集團是韓國的第三大跨國企業集團,文康參與了SK集團在山東的部分投資、並購項目,主要包括在山東淄博合資項目的整體規范工作,在山東菏澤市的合資項目調查及規范處置以及在膠南市並購燃氣公司、煙台合瑞達能源公司項目;
文康參與了海爾集團對中潤旅遊投資公司的並購重組工作,對山東德泰裝飾工程有限公司的並購重組工作以及對北京美樂科技公司的並購重組工作。
除上述集團公司並購項目外,文康所還參與了中國石油總公司在山東的系列收購項目;新加坡安泰電子有限公司股權轉讓項目;山東金虹太鈦白化工有限公司合資項目;印度阿波羅集團並購洛陽某輪胎企業項目;青島國星食品有限公司收購廣西湛江旭駿水產公司、青島順發食品公司項目;青島中宸投資有限公司並購項目;德國保赫曼股份公司收購青島澤青醫療器材有限公司項目;青島國信集團收購匯泉灣廣場項目;青島城投集團收購聖海溫泉項目等。文康所為省市兩級國資委的中介機構入庫成員單位,參與了多家國企的改制業務,文康所參與處理的國企改制項目主要包括:山東省五金礦產進出口公司改制項目、中化對黃海橡膠集團重組業務、澳柯瑪集團下屬的青島澳柯瑪集團實業開發公司改制項目、海豐集團改制後的組織結構規范業務、大連東展集團公司改制項目等。
政府法律服務
在政府法律服務方面,文康長期擔任政府部門的法律顧問。包括為青島市政府、開發區政府、嶗山區政府、市北區政府、四方區政府、市地稅局、市國稅局、市民政局、市地稅稽查局、市葯監局、市教育局、市工商局、市建委、市土地局、開發區國稅局、開發區商檢局等政府部門提供常年法律顧問服務;
文康所曾為青島市人民政府徵收頤中體育場提供全程法律設計、法律服務;曾為青島市人民政府的委託代理人,代理青島市人民政府與青島裕泰物業發展有限公司的青島市人民政府不履行法定職責案;多次受青島市政府、青島市土地儲備中心、青島市黃島區政府、青島市嶗山區政府等政府部門及房地產開發企業的委託,代理涉及土地出讓、房地產開發等糾紛案件在最高人民法院、山東省高院和青島中院等進行訴訟;曾作為四方區政府法律顧問,為四方區政府與法國和西班牙投資聯合體就四方集裝箱碼頭項目提供法律服務;曾任青島市建委、青島市土地局、青島市土地儲備中心等部門的常年法律顧問,在市土地儲備、國有土地使用權公開招標拍賣、處置積壓房地產、清理土地、經營城市等重大城市建設活動中提供重要法律服務;為青島海灣大橋項目法人招工作提供全程法律服務。
地方立法調研起草項目
文康所積極參與地方立法,2004年和2011年先後接受青島市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青島市房地產開發管理局委託,為《青島市房地產開發經營條例》、《青島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進行立法調研,起草法規草案,劉學政律師作為人大代表提出立法建議並推動了條例的最終通過,受到委託單位的高度評價 。

㈥ 實習律師,可以考研嗎

實習律師,可以考研。
考研條件:
(一)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報名參加國家組織的全國統一招生考試:
1. 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願為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服務,品德良好,遵紀守法;
2. 考生的學歷必須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1) 國家承認學歷的應屆本科畢業生;
(2) 具有國家承認的大學本科畢業學歷的人員;
(3) 獲得國家承認的大專畢業學歷後經兩年或兩年以上(從大專畢業到錄取為碩士生當年 9 月 1 日,下同),達到與大學本科畢業生同等學力,且符合招生單位根據本單位的培養目標對考生提出的具體業務要求的人員;
國家承認學歷的本科結業生和成人高校應屆本科畢業生,按本科畢業同等學力身份報考;
(4) 已獲碩士學位或博士學位的人員,可以再次報考碩士生,但只能報考委託培養或自籌經費的碩士生;
3. 年齡一般不超過 40 周歲,報考委託培養和自籌經費的考生年齡不限;
4. 身體健康狀況符合招生單位規定的體檢要求。
( 二 ) 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報名參加經教育部批準的招生單位自行組織的單獨考試:
1. 符合報考條件(一)中第 1 , 3 , 4 ,各項要求;
2. 大學本科畢業後連續工作 4 年或 4 年以上,業務優秀,已發表過研究論文(技術報告)或已經成為業務骨幹,經本單位同意和兩名具有高級專業技術職務的專家推薦,為本單位定向培養或委託培養的在職人員;
獲得碩士學位或博士學位後工作 2 年或 2 年以上,業務優秀,經本單位同意和兩名具有高級專業技術職務的專家推薦,為本單位委託培養的在職人員;
(三)符合上述(一)或(二)中各項報考條件的,可以報名參加教育碩士專業學位研究生入學相應的統考或單考。
可招收教育碩士專業學位研究生的 49
所學校是:北京師范大學、首都師范大學、天津師范大學、河北師范大學、山西師范大學、山西大學、內蒙古師范大學、遼寧師范大學、沈陽師范大學、渤海大學、
東北師范大學、延邊大學、哈爾濱師范大學、華東師范大學、上海師范大學、南京師范大學、蘇州大學、揚州大學、徐州師范大學、浙江大學、浙江師范大學、杭州
師范學院、安徽師范大學、福建師范大學、江西師范大學、山東師范大學、曲阜師范大學、煙台師范學院、聊城大學、河南師范大學、河南大學、華中師范大學、湖
北大學、湖南師范大學、湖南科技大學、華南師范大學、廣州大學、廣西師范大學、西南大學、重慶師范大學、四川師范大學、西華師范大學、貴州師范大學、雲南
師范大學、陝西師范大學、西北師范大學、青海師范大學、寧夏大學、新疆師范大學。
(四)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報名參加法律碩士專業學位研究生入學的全國聯考,簡稱「法律碩士聯考」。
1. 符合(一)中的各項要求;
2. 在高校學習的專業為非法學專業的;(下列 13 個專業不得報考法律碩士專業學位:法學、經濟法、國際法、國際經濟法、勞動改造法、商法、公證、法律事務、行政法、律師、涉外經濟與法律、知識產權法、刑事法)

招收法律碩士專業學位研究生的 48
所學校是:北京大學、中國人民大學、清華大學、對外經濟貿易大學、中國政法大學、中國人民公安大學、中央財經大學、南開大學、河北大學、山西大學、內蒙古
大學、遼寧大學、大連海事大學、東北財經大學、吉林大學、黑龍江大學、復旦大學、華東政法學院、上海交通大學、上海財經大學、南京大學、蘇州大學、南京師
范大學、浙江大學、安徽大學、廈門大學、福州大學、江西財經大學、山東大學、煙台大學、鄭州大學、河南大學、武漢大學、中南財經政法大學、華中師范大學、
華中科技大學、湘潭大學、湖南大學、湖南師范大學、中山大學、海南大學、西南政法大學、四川大學、西南財經大學、貴州大學、雲南大學、西北政法學院、蘭州大學。
上述各高校錄取該專業考生時,只從參加「法律碩士聯考」的考生中選拔。各學校不再為該專業組織統考或單考。
(五)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報名參加工商管理碩士專業學位研究生入學的全國聯考,簡稱「 MBA 聯考」。
1. 符合(一)中第 1 , 3 , 4 ,各項的要求;
2. 大學本科畢業後有 3 年或 3 年以上工作經驗的人員;大專畢業後有 5 年或 5 年以上工作經驗的人員;已獲碩士學位或博士學位並有 2 年或 2 年以上工作經驗的人員;

招收工商管理碩士專業學位研究生的 94
所學校是:北京大學、中國人民大學、清華大學、北京交通大學、北京航空航天大學、北京理工大學、北京科技大學、北京郵電大學、對外經濟貿易大學、中國農業
大學、中央財經大學、首都經濟貿易大學、中國科學院研究生院、南開大學、天津大學、天津財經大學、河北工業大學、燕山大學、華北電力大學、山西財經大學、
山西大學、內蒙古大學、內蒙古工業大學、遼寧大學、大連理工大學、東北大學、東北財經大學、大連海事大學、吉林大學、哈爾濱工業大學、哈爾濱工程大學、哈
爾濱商業大學、復旦大學、同濟大學、上海交通大學、華東理工大學、上海海事大學、東華大學、上海財經大學、上海理工大學、上海大學、南京大學、東南大學、
南京理工大學、南京航空航天大學、中國礦業大學、河海大學、江蘇大學、蘇州大學、浙江大學、浙江工商大學、浙江工業大學、中國科學技術大學、合肥工業大
學、安徽大學、廈門大學、福州大學、江西財經大學、南昌大學、山東大學、中國海洋大學、山東經濟學院、山東財政學院、鄭州大學、河南財經學院、武漢大學、
華中科技大學、武漢理工大學、中南財經政法大學、湖南大學、中南大學、湘潭大學、中山大學、暨南大學、華南理工大學、廣東工業大學、廣西大學、海南大學、
重慶大學、西南交通大學、電子科技大學、西南財經大學、四川大學、貴州大學、雲南大學、昆明理工大學、西北大學、西安交通大學、西北工業大學、西安理工大
學、西安電子科技大學、蘭州大學、寧夏大學、新疆財經學院。
上述各高校,錄取工商管理碩士專業學位研究生考生時,只從參加「 MBA 聯考」的考生中選拔。各校不再為該專業組織統考或單考。
(六)
碩士生招生單位中的部分高等學校,經教育部批准,可以推薦本校少數優秀應屆本科畢業生免初試並在 10 月 25 日前
直接到報考單位參加復試和辦理接收手續。推薦辦法由學校根據教育部的有關規定製定。被接收的推薦免試生須在國家規定的報名時間內到報考點辦理報名確認手
續,亦不得再參加統考。到 10 月25 日 仍未落實接收招生單位的推薦免試生不再保留資格。

㈦ 開設知識產權專業的大學有哪些

知識產權專業培養能在律師事務所、專利事務所、商標事務所等從事商標代理、專利代理等專門知識產權事務,同時也能在公、檢、法等部門從事專門的知識產權司法審判及其他法律事務,或者在版權局、商標局、專利局、科技局等部門從事知識產權管理事務的知識產權專門人才。
開設這個專業的大學有:
大連理工大學,中國計量學院,西北大學,大連理工大學、蘭州大學,蘇州大學,西南政法大學,重慶交通大學,華東政法大學,上海政法學院,山東政法學院,華南理工大學,暨南大學,重慶理工大學,廣東金融學院,南京理工大學,浙江工業大學,浙江工商大學,杭州師范大學,南京工業大學,西南科技大學,河南財經政法大學,哈爾濱金融學院,湘潭大學,石家莊學院,保定學院,遼寧對外經貿學院,煙台大學,桂林電子科技大學,北京電影學院現代創意媒體學院,西南科技大學,宜賓學院等。
其中大連理工大學,中國計量學院,西北大學,大連理工大學、蘭州大學,蘇州大學,西南政法大學等可以培養相關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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