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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頂所有權的歸屬

發布時間: 2021-01-10 01:34:00

⑴ 樓房頂樓使用權歸誰

哈嘍,大家好,我是棉言麻語,每天都會有不同的精彩資訊分享給你。

今天我們就來討論一下,小區住宅樓的樓頂使用權歸誰所有?

下面我們來具體說一下

⑵ 樓頂的所有權屬於誰

你可以不用給他,自己的鑰匙幹嘛給他啊,讓他去問物業要去.我家也是頂樓的.也碰到過這種問題,有點小上火,我直接給他頂回去了.讓他找物來要去.

⑶ 自己家房頂所有權屬誰

如果是自建房當然屬於你個人,如是商品房另當別論,好比你的地板就是樓下房頂一樣的道理

⑷ 樓頂使用權是否只歸頂樓用戶

從理論上來說,屋頂因源為計入了建築的公攤面積,是屬於全樓業主共有的,如果可以使用,大家都能用,如果需要維修,要大家出錢維修。

頂樓按照正常說法是屬於公共部分的,不屬於任何一戶,也可以說任何住戶都擁有所有權。但是,一般來說頂樓的話,都無人願意管理,大多情況下,使用權都是屬於頂層用戶在使用。而且,很多老房子是沒有物業公司的,以前也沒有公共維修基金這個東西(那時候都是基建處),所以屋頂成了一個大問題。使用的時候大家都來用,壞了的時候大家都說是你家屋頂,他們不管。

(4)房頂所有權的歸屬擴展閱讀:

《城市異產毗連房屋管理規定》

第六條所有人和使用人對共有、共用的門廳、陽台、屋面、樓道、廚房、廁所以及院路、上下水設施等,應共同合理使用並承擔相應的義務;除另有約定外,任何一方不得多佔、獨占。

所有人和使用人在房屋共有、共用部位,不得有損害他方利益的行為。

第七條異產毗連房屋所有人以外的人如需使用異產毗連房屋的共有部位時,應取得各所有人一致同意,並簽定書面協議

⑸ 樓頂所有權歸誰

按照你所描述,這棟房屋你父親與其他住戶是按份所有,(不能按照商品房的規定)你父親作為原來的房屋所有權人,只是出賣了部分樓層的房屋所有權,其餘的包括樓頂仍屬於你父親所有。

⑹ 頂層露台的使用權和所有權

那這個露台的使用權就屬於購買頂層套房的住戶咯? ------對
如果其他業主的合同沒有這條,那這條還有效么?--------無效

而露台就在套房二層的房間外,對於頂層使用不方便啊,沒有用啊.不如就賣給二層了.
一戶一車位,
1是說這個車位的是要花錢買的.排號時是第一位的.如果不買,會通知你是否可以賣給別人.經你同意後,就可以賣給別人了.
2如果不花錢是送的.你沒有車時,別人有兩台車.也會花錢買的.但這錢可能歸你.

⑺ 商鋪屋頂的所有權歸誰

一、從所有權的角度分析,毗連房屋(指結構相連或共有的房屋)的毗連部分,往往既是某個業主享有所有權的建築單元的一個組成部分,同時也是與其他業主共有的一部分。因此,屋面平台應當是歸全體業主共同所有。
二、但由於屋面平台有其特殊性,根據我國現行建築規范,屋頂是不計入整棟房屋的建築面積的,當然其也不計入分攤面積。另外,屋頂平台不能以公示形式進行權利登記。根據我國《房地產管理法》的規定,《房屋所有權證》是確定不動產所有權的唯一合法憑證。
三、所有業主有權對其屋頂平台均享有使用權,房地產開發商不得擅自將屋頂平台出租,業主發現開發商有違規行為時,可要求開發商給予賠償,並按符合要求的程序進行操作。
四、屋頂平台作為一項不動產,其物權必然將歸屬於購買了房屋的全體業主。任何人利用屋頂平台來獲利,實質上就是在攫取業主的經濟利益。既然屋頂平台的物權將屬於購買房屋的業主,開發商在未獲得業主的普遍許可的前提下是無權出讓屋頂平台使用權的。只有當業主以某種形式普遍許可的情況下方可實施轉讓

⑻ 物權法中關於住房的樓頂的所有權問題是如何定義的

按相關法律規定,物權法並沒有對住房的樓頂所有權進行定性。但如果對於住房樓頂沒有明示屬於個人的,就屬於業主共有。
相關法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
第七十條業主對建築物內的住宅、經營性用房等專有部分享有所有權,對專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權利。
第七十一條業主對其建築物專有部分享有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業主行使權利不得危及建築物的安全,不得損害其他業主的合法權益。
第七十二條業主對建築物專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權利,承擔義務;不得以放棄權利不履行義務。
業主轉讓建築物內的住宅、經營性用房,其對共有部分享有的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權利一並轉讓。
第七十三條建築區劃內的道路,屬於業主共有,但屬於城鎮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築區劃內的綠地,屬於業主共有,但屬於城鎮公共綠地或者明示屬於個人的除外。建築區劃內的其他公共場所、公用設施和物業服務用房,屬於業主共有。
第七十四條建築區劃內,規劃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應當首先滿足業主的需要。
建築區劃內,規劃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的歸屬,由當事人通過出售、附贈或者出租等方式約定。
佔用業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場地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屬於業主共有。

⑼ 物權法中關於住房的樓頂的所有權問題是如何定義的

樓頂的歸屬權。樓頂應是整棟樓全體業主共有的部分,而不僅是頂層住戶共有的。
《物權法》第70條規定:「業主對建築物內的住宅、經營性用房等專有部分享有所有權,對專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權利。」這是關於建築物區分所有權的規定,也是我國首次以法律的形式明確了該項權利。建築物區分所有權,是指多個區分所有權人共同擁有一棟區分所有建築物時,各區分所有權人對建築物專有部分所享有的專有使用權及對建築物共用部分所享有的共用部分所有權。區分,是指數人區分一建築而各有其一部分。區分所有,是區分一建築物的特定部分為所有權的標的。建築物區分所有包括兩部分
1、專有部分。這是指區分所有權人依其所購份額對建築物套內空間獨自佔有、使用的部分,在此基礎上形成的權利即區分所有權人的專有權。根據《物權法》第71條的規定,專有權與一般所有權在性質上是一致的,即專有權人對其專有部分享有佔有、使用、收益、處分的權利,但因建築物結構上的相連性,專有權人在對其專有部分行使權利時不得危及建築物的安全,不得損害其他業主的合法權益。專有部分的形成條件有兩個:
(1)構造上的獨立性,也就是要有固定的遮蔽欄,與其他區分所有權人的專有部分相隔離。
(2)使用上的獨立性,一般以該部分有無獨立的出入門戶為判斷標准
2、共有部分。這是指專有部分以外的建築物的其他部分。包括三部分
(1)建築物的基本構造部分,如支柱、屋頂、外牆等;
(2)共用部分,如樓梯、走廊、電梯、自來水管、貯水塔、消防設備、大門等;
(3)部分區分所有權人共有的部分,如各樓層間的樓板(天花板、地板)、左右房屋之間的隔牆等。

⑽ 樓頂部分所有權歸誰

樓頂所有權歸全體業主,這是建築物區分所有的問題.一般都是貴業主所有回,但是《商品房買賣合同》答第17條規定:買賣雙方可以就該商品房所在的樓頂的屋面使用權、所在外牆面使用權、所在樓房的命名權、所在小區的命名權做進一步約定。
所以未必絕對歸業主所有.但是即便不是歸業主所有,民法通則也規定了禁止權力濫用.所以還是可以請求恢復原狀,賠償損失.
另外,樓頂的爭議有判例,樓主不妨搜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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