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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權房子繼承人

發布時間: 2021-01-10 02:07:34

1. 老人去世,有三個兒子,房子是使用權的房子。如何繼承。

只有使用權的房子,沒有所有權,不屬於個人財產,不算遺產,是不能繼承的。

房子是使用權,首先要明白使用權是誰的使用,如果是老人的使用權,其去世後,使用權應當消失,不屬於其財產,不能繼承,比如過去單位分配的沒有產權,僅限其居住,去世後單位收回的。

如果原先是老人承租的,其去世後,承租人一般可以變更,新的承租人一般就是原先的同住人,也就是戶口在該房屋裡面的成年人。 如果原先只有老人一個戶口,那三個兒子應該協商,遷一個人的戶口進去,那他就成為新的承租人。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三十四條規定:承租人在房屋租賃期間死亡的,與其生前共同居住的人可以按照原租賃合同租賃該房屋。

(1)使用權房子繼承人擴展閱讀:

房地產繼承是房地產轉讓中的一種方式,是指有繼承權的公民依法接受死者房屋遺產的行為。所謂死者房屋遺產,按照我國《民法通則》的規定,系指死者生前擁有所有權的房屋,在公民死亡後繼承開始時做為死者的遺產來處理。繼承人有權繼承該合法遺產。

如果死者生前對其居住的房屋沒有所有權,只有使用權,如租用的是房管局所有公房或租用其他私人擁有的房屋,則不能做為遺產來繼承。死者的親屬如果要繼續使用該房屋,則需與房管局或出租人協商一致,變更承租人,才能繼續居住使用。

對房管局按成本價出售給承租人的住房,在被繼承人死亡後繼承人有權按遺囑繼承或者法定繼承來繼承該房產。

2. 請問使用權房是否有繼承權

使用權房屋不存在繼承問題。同住人戶籍人可以成為新的承租人。

3. 關於使用權房屋的繼承過戶問題

除了普通商品房外,還有央產房、軍產房、公租房等等。由於這類房屋政策性很強,能否繼承主要看政策規定。

只有使用權,但可以繼承的房屋
有一些央產房、軍產房等不能上市交易,雖然只有使用權,但政策允許繼承。當然,繼承的也只能是使用權,即死者的繼承人對該房屋共同擁有使用權。然而多個繼承人如何公平、合理並友好地行使共同的使用權,在實踐中一直是個復雜的問題。比如,有的繼承人要自己居住,有的繼承人希望出租,收取租金;有的繼承人抱怨自己使用的空間小,有的繼承人認為公共區域無人維護等,往往矛盾百出。

只有使用權,但不能繼承的房屋
此類房屋比較典型的是公租房。公租房的性質是租賃,對於租賃的房屋,公民不擁有所有權,而且使用權也不能繼承。
有一些公租房,在原有承租人死亡後,同住同戶口的繼承人可以向房屋所屬單位申請變更為新的承租人,繼續承租居住該房屋。但有些公租房,已經不能變更承租人,理論上,原承租人死亡後,除配偶尚活著需要居住外,房屋所屬單位可收回該房屋。
實踐中,必須結合公租房的政策以及案件的具體情況,具體分析和處理。
還有一類就是城鎮居民購買的農村集體土地上的房屋,即所謂的「小產權房」,也不能繼承。
按照我國現有的法律和政策,國家不允許城鎮居民購買農村集體土地上的房屋,更不承認此類房屋的產權。所以,此類房屋不屬於繼承法上規定的公民的合法財產,因此不能繼承。

4. 居住權不能繼承,非居住繼承人有權繼承實際居住使用權嗎有權消滅居住繼承人實際居住使用權嗎

居住權是對特定人設定的,該權利不得轉讓、繼承,只能由權利人享有該權利。所以居住權人沒有收益處分的權利,自然不能出租行使收益權,也不能繼承、贈予、轉賣等行使處分權。所以你與之前的那位朋友說的居住權人有收益權是錯誤的。
民法典草案規定居住權人有權按照合同約定並經登記佔有、使用他人的住宅,以滿足其穩定生活居住需要。所以看當時怎麼約定的,所謂的非居住繼承人這里應該指的是房屋的現所有權人吧,只能按照當時的約定取得實際的居住使用的權利(因為居住權人可能只享有房屋特定區域的居住權),不能違反約定消滅對方的居住權。
不過房子還是可以出賣或出租,因為房屋所有權人有收益處分的權利,只不過違反了與居住權人的約定,所以要對居住權人進行違約賠償。而且房子拆遷了話,所有權人必然可以得到拆遷補償款,居住權人的話看拆遷方有無規定了,一般是沒有。
至於處分還是有一定限制要進行違約賠償或者覺得賣不了市場價不要覺得不公平,居住權淵源來自當時的羅馬社會,死者往往以遺囑指定一家子為其財產的概括繼承人,而其他非家長繼承人一般不能取得家產繼承權,為使他們生活獲得保障,家長往往通過遺贈方式將部分遺產的使用權贈與其他子女。正常情況下約定的應該是享有居住權一直持續到居住權人去世為止,但是房屋是通過繼承取得的如果房屋的現所有權人不答應設立居住權的話,可能一開始就繼承不到房產,所以遵守當時定下的約定這沒什麼問題吧。至於居住權人是租客的話,買賣不破租賃的原則在合同期內不能違反,基於契約精神也沒什麼問題吧。

5. 關於使用權房屋繼承糾紛

配偶首先佔有50%,這部分不是遺產,另外50%才是遺產,如果沒有遺囑,按照繼承法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十條規定的「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中,沒有明確規定其繼承的先後次序,
第九條同時規定「繼承權男女平等。」這意味著同等情況下,繼承人的權利是相等的。
第十三條規定的「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
對生活有特殊困難的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應當予以照顧。

6. 使用權房子繼承的問題

來購房版串門,欣賞法盲們的回答。其中一個還是這周的達人,真行

1.我的母親在老爺之前就不在了,那麼我母親可以分到遺產嗎
你母親不在了確實就不能繼承遺產,對於這點大家的回答都是正確的,不解釋了

2.我是否可以繼承我母親的那份遺產呢
回答是肯定的,即使你母親去世了繼承權也不會因此而消失,而是通過代位繼承的方式由你繼承屬於她的那份,依據就是你補充中的繼承法11條
你父親沒份,法條寫得很清楚了,代位繼承的對象只能是由被繼承人的子女的晚輩直系血親,你父親是你母親的配偶依法無權參與繼承

3.這是一套使用權的房
遺產是公民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依據是繼承法第三條
據此,你姥爺那套只有使用權沒有所有權的房子你是無權繼承的,因為那不是你姥爺的遺產
至於有分類達人說不管什麼性質的...這樣的回答確實很雷人

4.還有就是我父親還和我母親在一個戶口本上,那我父親呢
承租人在房屋租賃期間死亡的,與其生前共同居住的人可以按照原租賃合同租賃該房屋。依據是合同法234條
據此如果你們在你姥爺生前是一直和他一起居住的話,可以依法繼續使用下去保持不變。但是注意的是這個不是繼承,而是根據租賃的性質享有繼承使用的權利罷了
如果沒有一起住的話就沒辦法了,很難主張到使用權

就本案而言,使用權房子是無所謂繼承問題,如果滿足條件的話只是可以繼續使用而已,這個倒是可以爭取的
希望對你有幫助吧,祝順利!

7. 使用權房屋繼承

1.有一套使用權房,未購買,問其餘子女是否可以繼承此房
這個問題放在法律的角度去分析就是很明顯的,因為物權是包括了佔有使用收益處分四個權能,只有購買之後才有擁有完整的產權而目前你母親擁有的僅僅是佔有和使用的許可權,收益和處分依然屬於產權人而不是你母親
既然你母親沒有處分權,那麼怎麼可能當遺產而發生繼承呢,繼承的范圍僅僅限於你母親的個人合法財產

2.問題事關重大,請不要為了一點分數隨意答復
實話說分數不是很多,之所以掛了兩個小時沒人回答主要是大家怕說出了實話後直接被關閉提問從而浪費了採納率,因為實話實說就本案而言確實不討提問者喜歡

3.上海境內的
第1點中分析的依據是物權法和繼承法,這兩部法律在上海也能適用
雖然不能繼承,但是如果你想問的是以後萬一母親不在了之後能不能由其他親屬繼續住下去的話,那麼回答就是戶口在母親處並且是和母親一起居住的人才能在母親去世後繼續居住
如果是問雖然只有使用權但是拆遷後能不能得到補償或者安置,那麼回答是戶口在母親處且沒有其他住處的可以得到補償或者安置。但是拆遷會有具體的拆遷協議,一切以協議和拆遷發生時的最新政策為准

8. 使用權房子繼承人孫子和老人戶口一起,老人髕骨後是有子女繼承還是在戶口裡的

一般來說,第一順序的繼承人是配偶,子女,父母,養繼子女等。如果子女去世,留有孫子、孫女的,由孫子、孫女代為繼承。繼承問題和是否在同一戶口裡沒有關系。只要能夠證明相對的親屬關系就行了。

9. 我老公有三兄弟,各有房屋使用權,等公婆百年後,我們都繼承各自使用的房子嗎

現在你老公他三兄弟可以把住的房屋產權更名到自己名下,公婆在世好辦些,不然以後就會很麻煩。

10. 上海使用權房沒戶口可以繼承嗎

可以的。

繼承,是繼承才財產的所有權,不是使用權,比如租客租賃別人的房子是不能繼承的。

繼承,是繼承死者的財產,不是他人的財產,租賃的財產不屬於死者所有的財產。

只有使用權,沒有所有權的財產,不屬於遺產,不屬於繼承的范圍。

(10)使用權房子繼承人擴展閱讀:

繼承開始

被繼承人死亡或宣告死亡(見失蹤和死亡宣告)的時間是繼承開始時間,從此繼承權開始具有實行的效力。在繼承開始時,確定繼承人的范圍,確定繼承遺產的范圍和價值。如果是遺囑繼承,需要在這時認定遺囑是否有效。關於繼承權的時效也從此時開始計算。

繼承地點通常是被繼承人的住所地。如果住所不明或主要財產不在住所地,可以財產所在地為繼承地點。

例如日本現行民法規定:繼承在被繼承人的住所開始,如果住所地不明或主要財產不在住所地,則以財產所在地為繼承開始地點。蘇聯也規定繼承發生的地點是被繼承人的最後經常住所,如最後經常住所不明,則為遺產所在地或遺產基本部分所在地。

繼承的接受和放棄

享有繼承權的人在得知被繼承人死亡或宣告死亡後,應就是否接受繼承作出意思表示。繼承人接受或放棄繼承的意思表示,是單方行為,具有法律效力。

各國對此大體有兩種規定:①法國、日本、蘇聯等國的民法規定,無論接受或放棄繼承,都必須作出意思表示。②民主德國、匈牙利等國的民法規定,放棄繼承必須作出意思表示,否則即視為接受繼承。

繼承人作出意思表示的期限,各國一般規定為6個月。但現行《法國民法》第789條規定:「接受或放棄繼承的權利,經過法律為不動產物權所規定的最長的時效期間而消滅」。這種時效期間據該法典第2262條規定為30年。

根據中國司法實踐,繼承人放棄繼承權的,應在繼承開始後至遺產處理前,作出放棄繼承的表示。沒有表示的,視為接受繼承。繼承人的繼承權,從知道權利被侵害時起2年內可以請求人民法院予以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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