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使用權計入在建工程
⑴ 關於土地使用權的攤銷開始時間以及是否計入在建工程成本
根據有關規定土地使用權的攤銷時間在取得使用權的次月。房地產企業計入在建工程。其他企業可以計入無形資產,但繳納房產稅時要作為計稅基數
⑵ 使用購入的土地使用權自行開發建造廠房,建造期間土地使用權的攤銷計入在建工程還是管理費用
你好:
使用購入的土地使用權自行開發建造廠房,建造期間土地使用權的攤銷計入在建工程的.
在建造廠房未達到預定可使用狀態前所發生的成本費用應先計入在建工程,等達到預定可使用狀態後在建工程科目余額全部轉入固定資產中.
希望可以幫到你!
望採納,謝謝!
⑶ 請問工程建設期間,土地無形資產攤銷計入管理費用還是在建工程
新准則下,由於土地使用權的年限與房屋建築物折舊年限不同,根據《企業會計准則第6號——無形資產》的應用指南規定,不再轉入固定資產價值,而是始終留在無形資產科目中,並按權證年限攤銷。
根據6號准則第17條規定,無形資產的攤銷金額一般應當計入當期損益,其他會計准則另有規定的除外。由於合法取得土地使用權是從事建造活動的基本前提,因此該期間內的土地使用權攤銷也就是相關房屋建築物達到預定可使用狀態所必需的必要、合理的支出。因此,相關房屋建築物的建造期間內,所佔土地使用權的攤銷可以計入房屋建築物的建造成本中。房屋建築物達到預定可使用狀態之後的攤銷額應計入當期損益處理。
個人認為:在自建自用的情況下,建設期土地使用權攤銷不應計入「再建工程」
1、從實務出發,一般情況是:先有土地使用權,再有地上建築物的建造。這時,土地使用權會進入「無形資產」核算。
2、准則的主導是:土地使用權進入「無形資產」,從初始入賬、後續計量、處置。這樣,嚴格的區分,就是為了解決,地上建築物的後續計量問題。
現在,若在一個建造地上自用建築物等不動產時,把攤銷計入「在建工程」,有違准則的初衷。
3、把土地使用權攤銷計入「在建工程」,有把「應當當期費用化」的費用,轉化成資本化。有違資本化的定義。
但做題還是建議按照教材上的規定執行
⑷ 土地使用權轉入在建工程後的會計處理方法有哪些
土地使用權轉入在建工程後的會計處理方法一般有兩種:
①土地使用權在列示專於在建工程的期間內屬不進行攤銷。但在轉入固定資產後,如果土地使用權的預計剩餘使用年限高於房屋、建築物的預計使用年限,則在預計該房屋、建築物的凈殘值時,應當考慮這一因素,並將其作為凈殘值預留。待該房屋、建築物報廢時,將凈殘值中相當於尚可使用的土地使用權價值的部分,轉入繼續建造的房屋、建築物的價值。如果不再繼續建造房屋、建築物,則將其價值轉入無形資產進行攤銷。
②土地使用權在列示於在建工程的期間內繼續攤銷,並將其記入「在建工程」賬戶的借方。在轉為固定資產時,仍應考慮土地使用權的預計剩餘使用年限高於房屋、建築物的預計使用年限的因素,並將其作為凈殘值預留。
⑸ 土地使用權攤銷可以進在建工程嗎
《企業會計准則第6號——無形資產》應用指南規定:「企業取得的土地使用權通常應確認為無形資產,自行開發建造廠房等建築物,相關的土地使用權與建築物應當分別進行處理。外購土地及建築物支付的價款應當在建築物與土地使用權之間進行分配。」
⑹ 土地使用權及在建工程出資,涉及哪些稅務方面的問題
1、營業稅不征: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股權轉讓有關營業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2]191號)規定,以無形資產、不動產投資入股,參與接受投資方利潤分配,共同承擔投資風險的行為,不徵收營業稅。
2、土地增值稅(不是投資房地產開發企業的,不征):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土地增值稅一些具體問題規定的通知》(財稅字[1995]48號)第一條規定,對於以房地產進行投資、聯營的,投資、聯營的一方以土地(房地產)作價入股進行投資或作為聯營條件,將房地產轉讓到所投資、聯營的企業中時,暫免徵收土地增值稅、對投資、聯營企業將上述房地產再轉讓的,應徵收土地增值稅。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土地增值稅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6]21號)第五條規定,對於以土地(房地產)作價入股進行投資或聯營的,凡所投資、聯營的企業從事房地產開發的,或者房地產開發企業以其建造的商品房進行投資和聯營的,均不適用《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土地增值稅一些具體問題規定的通知》(財稅字[1995]48號)第一條暫免徵收土地增值稅的規定。
3、印花稅:
從2006年11月27日以後,對投資後簽訂有土地使用權產權轉移合同的要繳納印花稅。稅率為萬分之五。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花稅若干政策的通知》財稅[2006]162號:)第三條規定,對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按產權轉移書據徵收印花稅。
4、契稅(新公司繳納)
對以國有土地使用權投資入股的行為,要按規定繳納契稅。契稅稅率為3-5%。
《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八條:土地、房屋權屬以下列方式轉移的,視同土地使用權轉讓、房屋買賣或者房屋贈與征稅:(一)以土地、房屋權屬作價投資、入股。
5、企業所得稅(應該徵收吧):
《企業所得稅法實施細則》第十三條規定,企業所得稅法第六條所稱企業以非貨幣形式取得的收入,應當按照公允價值確定收入額。
前款所稱公允價值,是指按照市場價格確定的價值。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處置資產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8]828號)第二條規定,其他改變資產所有權屬的用途,因資產所有權屬已發生改變而不屬於內部處置資產,應按規定視同銷售確定收入。
⑺ 在建工程中的土地使用權攤銷可以入固定資產嗎
在建工程中的土地使用權攤銷不可以入固定資產。土地使用權計入到」無回形資產「和」長期待銷費用答「科目。
《企業會計准則第6號——無形資產》應用指南規定:「企業取得的土地使用權通常應確認為無形資產,自行開發建造廠房等建築物,相關的土地使用權與建築物應當分別進行處理。外購土地及建築物支付的價款應當在建築物與土地使用權之間進行分配。」新《企業會計准則》附錄也規定,「無形資產」科目用來「核算企業持有的無形資產成本,包括專利權、非專利技術、商標權、著作權、土地使用權等。」
⑻ 問吧:建設期間土地使用權攤銷計入在建工程嗎
除房地產開發企業外,其它企業購入的土地使用權是單獨入賬,記入「無形資產」科目,並按合同規定的年限進行直線攤銷。
房地產企業在建設期初,應將土地價值按規定的方法和比例分攤到在開發成本中。
⑼ 土地使用權、在建工程與固定資產的關系
我覺得應該這樣,如抄你所說,按照在建工程轉入無形資產還是無形資產轉入在建工程,從哪裡體現銀行存款減少了350萬???
① 支付400萬的土地款先入帳,
借:無形資產----土地使用權 4000000
貸:銀行存款 4000000
②在土地上建造辦公樓,
借: 在建工程---房屋及建築物 3500000
貸:銀行存款 3500000
③房屋建成,記, 借:固定資產---房屋及建築物 3500000
貸:在建工程---房屋及建築物 35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