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使用權抵押的後果
『壹』 請教:土地使用權抵押和房屋所有權抵押對購房者的影響有什麼不同
抵押個銀行後復,無任何影響制!
錢還完了拿出來就是了!
也可以沒還完之前從銀行拿出來,但要在你產權證上記錄1筆,大體就是差銀行錢!
抵押給其他行業沒沒什麼影響,不怕他們賣你房子!因為房屋買賣需要產權本人+身份證原件+國土證原件+婚姻證明+戶口本!
『貳』 什麼是土地使用權抵押登記
土地使用權抵押登記 指將國有土地使用權進行抵押而申請辦理的土地登記。
『叄』 土地使用權抵押有什麼用
開發商將土地使用權抵押給銀行,然後獲得貸款,可以做其他的開發或者另作他用。銀行放貸版給開發商,獲權得利息,開發商會定期還貸款。銀行作為土地抵押權人,享有土地抵押權,如果開發商到期無法償還貸款,銀行可以拍賣土地,清償貸款。但是如果房子已經賣給業主了,對外銷售了,那麼土地部門是不會為開發商辦理土地抵押的。再就是,如果土地辦理了抵押並已建成,如果開發商沒有解除抵押,那麼是無法辦理銷售許可,無法對外銷售。一旦房子對外銷售了,開發商再拿此土地進行抵押貸款,政府部門是不予辦理的。政府部門在辦理抵押的時候肯定會考慮到業主的利益的。只有未對外銷售的才能抵押,如果一旦對外銷售了,是無法進行抵押的,政府部門辦理抵押的時候肯定不會侵犯百姓的利益的。
『肆』 如果發現所購房屋的土地使用權已被抵押,購房人該如何處理呢
需要告訴購房人的是:被抵押的房地產不一定不能買。根據我國《擔保法》的規定回,在抵押期間答,抵押人在通知或取得抵押權人同意的情況下,可以轉讓抵押物,但應將轉讓物已經抵押的情況 告知受讓人。抵押人未通知抵押權人或者未告知受讓人的,轉讓行為無效。在實際操作中,如果開發商將抵押的房產(包括房屋所在的土地使用權被抵押預售)登記、產權過戶時,必須取得抵押權人(一般為銀行)的同意,由抵押權人出具同意辦理的書面信函。
『伍』 什麼叫土地使用權抵押
土地使用權抵押是債務人或第三人向債權人提供土地使用權作為清償債務的擔保,而不轉移佔有的行為。土地使用權抵押關系成立後,僨務人到期不能履行債務時,抵押權人得申請人民法院拍賣作為抵押物的土地。使用權,以拍賣款抵償債務,如有剩餘,應退還給抵押人,不足時仍可向債務人繼續追索。
『陸』 土地使用權抵押給銀行,銀行會有哪些償債風險
許多銀行認為,土地使用權抵押在自己的手裡,應該不會出現什麼風險,所以,在貸前調查、貸後管理等相關重要環節便會出現懈怠思想,進而導致對於潛在風險的防範時機怡誤。一、要充分考慮土地使用者在土地的處分權方面受到相應的法律約束問題。劃撥土地使用權是土地使用者通過各種方式依法無償取得的土地使用權。由於歷史原因,公司、企業所使用的土地為劃撥土地使用權的情況普遍存在,在信貸業務實踐中銀行選擇以劃撥土地使用權作抵押物的現象也比較常見。由於劃撥土地使用權是以無償方式取得的,因而,土地使用者在土地的處分權方面也受到相應的法律約束。銀行在辦理土地使用權抵押業務時應注意規避因劃撥土地使用權處分、土地抵押價值減少或滅失而形成的風險。二、要充分關注主體資格、法定要件、法定程序違法而形成的風險。根據《擔保法》、《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和《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的規定,劃撥土地使用權符合一定條件的,是可以設定抵押的。國務院《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第四十五條規定:「符合下列條件的,經市、縣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和房產管理部門批准,其劃撥土地使用權和地上建築物、其他附著物所有可以轉讓、出租、抵押:(一)土地使用者為公司、企業、其他經濟組織和個人;(二)須有國有土地使用證;(三)具有地上建築物、其他附著物合法產權證明;(四)依照本條例第二章的規定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向當地市、縣人民政府補交土地使用權出讓金或者以轉讓、出租、抵押所獲收益抵交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因此,銀行在選擇劃撥土地使用權作抵押物時應首先嚴格執行這些規定,避免因主體資格、法定要件、法定程序違法而形成的風險。三、要充分關注土地使用權的使用過程中的一些「不可抗拒」因素引發的法律風險。除了上述三種情況之外,還須注意如下三種情況所造成的風險。一是土地使用者因遷移、解散、撤銷、破產或者其他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的。按照有關法律規定,劃撥土地使用權人因遷移、解散、撤銷、破產或者其他原因停止使用土地的,市、縣人民政府應當無償收回其劃撥土地使用權。由於這種「無償收回權」是法律賦予的,抵押權是不能對抗的,由此會造成抵押權消滅。二是因城市建設發展需要和城市規劃需要,轉移土地使用權的。依照法律規定,市、縣人民政府對於劃撥土地使用權因城市建設發展需要和城市建設規劃要求可以無償收回。由於這種「無償收回權」也是法定的,設定的抵押權隨著土地使用權的無償收回而終歸消滅。三是因抵押擔保的債權到期實現抵押權時涉及劃撥土地使用權的轉讓。
『柒』 土地使用權抵押與買房人購房沖突嗎
您好,被抵押的房產不一定不能買。根據有關法律規定,在抵押期間,抵押人(如開發商)在通知或取得抵押權人同意的情況下,可以轉讓抵押物,但應將轉讓物已經抵押的情況告知受讓人(購房人)。抵押人未通知抵押權人或者未告知受讓人的,轉讓行為無效。在實際操作中,如果開發商將抵押的房產(包括房屋所在的土地使用權被抵押)進行銷售的話,在辦理預售登記、產權過戶時,必須取得抵押權人(一般為銀行)的同意,由抵押權人出具同意辦理的書面信函。需要說明的是,抵押權人同意抵押人辦理預售登記或者產權過戶並不意味著抵押權人放棄了抵押權。因此,有人認為「辦理了預售登記的房屋就不會出現問題」的觀點是值得商榷的。
開發商有義務明確地將房產抵押的有關情況告知購房人,否則會導致合同無效,購房人日後無論因何種原因要求退房的話,都可以以此為由。在通知購房人時,最好是取得購房人的書面確認,以免日後的糾紛。
如果你需要購買此類房產的話,可以參考以下辦法處理:
1.如果付款方式不是按揭貸款的話,你可以要求將與所購房產抵押部分相應的購房款全部或者部分直接交給抵押權人,由抵押權人解除對於該部分房產的抵押。
2.如果付款方式是按揭貸款,而貸款銀行與作為抵押權人的銀行不是同一銀行的話,可以約定,由貸款銀行將款項的全部或者部分直接支付給作為抵押權人的銀行,後者在收到該部分款項後,應當解除對所購房產相應部分的抵押。
3.如果付款方式是按揭貸款,而貸款銀行與作為抵押權人的銀行是同一銀行的話,這種情況相對比較簡單,銀行為保護自己的利益會對所貸款項進行適當處理,同時會間接地降低你購房的抵押風險。
『捌』 土地使用權抵押和購房者有什麼關系
土地使用權處於抵押狀態和購房者發生關系應該僅存在於預售商品房這種專情況。
一、抵押狀態屬的的成因
首先明確,目前對於確權登記的不動產標的物基本不存在土地使用權的單獨抵押,房屋通常以房地一體的原則同時抵押附著物和土地。而待對於開發建設的凈地,一般銀行會通過各種前置許可限制杠桿比率從而降低風險。有些資金緊張的開發商,在開發建設過程中通常在前期許可手續辦理完畢後將土地使用權抵押出去,以開發貸的形式獲得項目建設資金。而一旦該住宅項目達到預售節點,就會出現你提問的這種情況,即土地抵押出去了,這種商品房到底能不能買,有沒有風險。
二、土地抵押狀態不影響預售
在辦理預售許可時,如土地處於抵押登記的狀態,僅需抵押權人出具同意宗地其上商品房預售的書面意見或證明即可。對於抵押權人而言,盡快進入預售狀態意味著資金的快速回籠,即呆賬爛賬的風險降低。因此,抵押權人會配合出具同意證明配合辦理預售許可。
三、購房者面臨的潛在風險
通常,杠桿比率即貸款額度越高的企業,其資金相對緊張,意味著該開發企業周轉不靈或實力不足。同時如果住宅項目房產大證辦理後仍未解除抵押登記,那麼意味著購房者暫時無法辦理不動產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