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耕作多年構成事實所有權

發布時間: 2021-01-10 02:57:26

㈠ 農村沒有發土地使用權的情況下,村委會拿著集體所有權證可以隨便收回農民耕種管理使用60年以上的土地嗎

沒有使用權證,法律上來說就不是你的土地,只有承包權證和使用權證,也就是承包田和宅基地那是村民有使用權的,此外自留地也可以算,其它都是集體的。

㈡ 永佃權是什麼意思

永佃權

土地關系中佃方享有長期耕種所租土地的制度。佃農在接租佃契約交納地租的條件下,可以無限期地耕作所租土地,並世代相承。即使地主的土地所有權發生變化,佃農的耕作權一般仍不受影響。永佃權最早出現在宋代,明代有所發展,有永耕、長租、長耕等名。明代中葉以後,首先在福建等東南省份的某些地區流行,清代盛行於東南諸省及華北、西北、華南的部分地區,民國時范圍又有所擴大。

永佃權的形成與定額地租形態的發展有密切關系。在定額地租形態下,地主只是收租,而不關心土地的經營情況,這使土地所有權與耕作權的分離成為可能。在這種情況下,佃農或因墾荒付出工本,或因投資改良土地,或因支付「佃價」,或因長期租種同一塊土地,或因集體「霸耕」而獲得永佃權。另外,也有自耕農出賣土地、僅保留耕作權而結成永佃關系。在地廣人稀地區,有的地主為保障土地收益,也強迫佃農結成永佃關系。永佃權的產生和發展,有利於作物種植的擴大和土地收益的提高,也有利於佃衣經濟獨立性傾向的發展和人身依附關系的削弱。但當地主權勢囂張時,每每任意改變永佃條件,使佃農喪失永佃權,明清時代經常發生佃農爭取耕作權的斗爭。有永佃權的農民往往「私相授受」,將田面出頂、典押或買賣,還有的保留或轉移征租權,造成土地所有權的再分割。許多官紳、豪民、債主也競相從自耕農或永佃農手中掠取或購置田面,進行地租剝削。這是明中葉以後土地關系中出現「一田兩主」、「一田多主」現象的渠道之一。在「一田多主」制下,出租田面的人都是二地主,俗稱面主、皮主、賠主。在永佃制下,土地所有權和耕作權的名稱因地而異。又有田骨田皮、田底田面、大苗小苗、大租小租、大田小田、大賣小賣、大買小買、大業小業、糧田稅田、糧田質田等,呈現出錯綜復雜的關系。清宣統三年(1911)編纂的《大清民律》草案在承認永佃權的同時,又規定其存續時間為二十至五十年,實際上否認其永久性。1929年公布的《中華民國民法》基本沿襲上述規定。

㈢ 農村土地承包時沒有簽訂合同,以耕種接近20年,那土地所有權是不是我的怎樣去界定土地所有權

承包的怎麼來可能是你的?承包土源地是獲得使用權,並不是獲得所有權。即使你再耕種20年,也不可能是你的,土地所有權是有相關管理部門登記的。若你沒有承包合同,你的耕種就是非法的,即使不追究你的責任,也可以隨時收回這土地。

㈣ 請問有土地連續耕種20年以上就可確認該土地為耕種者所有的法律規定嗎

有規定。

《確定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的若干規定》

第二十一條

農民集體連續使用其他農民集體所回有的答土地已滿二十年的,應視為現使用者所有;連續使用不滿二十年,或者雖滿二十年但在二十年期滿之前所有者曾向現使用者或有關部門提出歸還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根據具體情況確定土地所有權。

(4)耕作多年構成事實所有權擴展閱讀

《確定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的若干規定》

第二十條

村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按目前(1995年)該村農民集體實際使用的本集體土地所有權界線確定所有權。根據《六十條》確定的農民集體土地所有權,由於下列原因發生變更的,按變更後的現狀確定集體土地所有權。

(一)由於村、隊、社、場合並或分割等管理體制的變化引起土地所有權變更的:

(二)由於土地開發、國家征地、集體興辦企事業或者自然災害等原因進行過土地調整的;

(三)由於農田基本建設和行政區劃變動等原因重新劃定土地所有權界線的。行政區劃變動未涉及土地權屬變更的,原土地權屬不變。

㈤ 農民耕種的自留地的所有權屬於誰

《憲法》第十條第二款規定:「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除由法律規定屬於國家所有的以外,屬於集體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屬於集體所有。

㈥ 請問開荒的土地耕種了26,7年了它的所有權時不是開荒人的

荒地的所有權屬於國家,但耕種人可以要求得到補償。

㈦ 土地使用證名字是我的,讓給別人耕種了十多年,請問土地所有權是誰的

土地使用證上的名字是該土地承包經營權承包方代表的名字,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依法屬於村農民集體所有,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戶只有土地使用權。
《農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五條和第二十七條規定,農村二輪土地承包後由他人代耕承包地,應以原承包農戶為主體,土地承包經營權屬於原承包農戶。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八條 城市市區的土地屬於國家所有。
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除由法律規定屬於國家所有的以外,屬於農民集體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屬於農民集體所有。
第十條 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依法屬於村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經營、管理;已經分別屬於村內兩個以上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內各該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小組經營、管理;已經屬於鄉(鎮)農民集體所有的,由鄉(鎮)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經營、管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
第十五條 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戶。
第二十七條 承包期內,發包方不得調整承包地。
承包期內,因自然災害嚴重毀損承包地等特殊情形對個別農戶之間承包的耕地和草地需要適當調整的,必須經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村民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並報鄉(鎮)人民政府和縣級人民政府農業等行政主管部門批准。承包合同中約定不得調整的,按照其約定。

㈧ 村委會法人拿著集體所有權證可以任意收回村民耕種60年以上的開荒地嗎收回以後該怎麼處理

村委會法人拿著集體所有權證,可以任意收回農民耕種61年來開放地嗎?我覺得這回個是不能任意收答回的,首先它收回肯定是要有憑證相關憑證的國家為了保護農民的耕地,他是60年都不變的,60元到達,可以自動自動續簽了

㈨ 土地法中有「土地丟荒三年後,誰連續耕種二十年以上的,歸誰所有」這樣的規定嗎出自哪部法典

土地法中沒有這種規定。這樣的說法來自於原國家土地管理局的關於土地確權的規定,但該意見已經在1995年失效了。

該規定是:「農民集體連續使用其他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已滿二十年的,應視為現使用者所有;連續使用不滿二十年,或者雖滿二十年但在二十年期滿之前所有者曾向現使用者或有關部門提出歸還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根據具體情況確定土地所有權。」

中國法律明確規定,農村的土地是屬於集體,農民只擁有土地的使用權,土地的所有權只能歸國家所有。

(9)耕作多年構成事實所有權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十條規定:「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除由法律規定屬於國家所有的以外,屬於集體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屬於集體所有。」

《民法通則》第七十四條則規定得更「具體」:「集體所有的土地依照法律屬於村農民集體所有,由村農業生產合作社等農業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經營管理。已經屬於鄉(鎮)農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的,可以屬於鄉(鎮)農民集體所有。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實行土地的社會主義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勞動群眾集體所有制」。第八條「城市市區的土地屬於國家所有。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除由法律規定屬於國家所有的以外,屬於農民集體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屬於農民集體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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