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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取得土地使用權

發布時間: 2021-01-10 07:05:06

❶ 取得土地使用權有哪幾種方式

土地使用權獲取方式主要有出讓、劃撥、轉讓三種方式。

一、以出讓方式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

出讓方式:招標、拍賣、掛牌、協議

年限:土地使用權出讓最高年限:居住用地七十年,工業用地五十年,教育、科技、文化、衛生、體育用地五十年,商業、旅遊、娛樂用地四十年,綜合或者其他用地五十年。

A.土地招標

招標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是指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發布招標公告,邀請特定或者不特定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參加國有土地使用權投標,根據投標結果確定土地使用者的行為。

B.土地拍賣

拍賣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是指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發布拍賣公告,由競買人在指定時間、地點進行公開競價,根據出價結果確定土地使用者的行為。

C.土地掛牌

掛牌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是指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發布掛牌公告,按公告規定的期限將擬出讓宗地的交易條件在指定的土地交易場所掛牌公布,接受竟買人的報價申請並更新掛牌價格,根據掛牌期限截止時的出價結果確定土地使用者的行為。

二、以劃撥方式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

年限:

以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除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外,沒有使用期限的限制。雖然無償取得劃撥土地使用權沒有年限限制,但因土地使用者遷移、解散、撤銷、破產或者其他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的,國家應當無償收回劃撥土地使用權,並可依法出讓。因城市建設發展需要和城市規劃的要求,也可以對劃撥土地使用權無償收回,並可依法出讓。無償收回劃撥土地使用權的,其地上建築物和其他附著物歸國家所有,但應根據實際情況給予適當補償。

三、以轉讓方式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

轉讓方式:包括出售、交換和贈與等

(1)公司取得土地使用權擴展閱讀:

根據《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19條後段的規定,國家提前收回土地使用權的,應「根據土地使用者使用土地的實際年限和開發土地的實際情況給予相應的補償」。由於國家提前終止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收回土地使用權,必然會給土地使用者造成損失,國家給予相應的補償,符合合同法理。

付給余期土地使用權補償費

提前收回使用權時,出讓方應根據土地使用權的余期、土地的用途、土地使用者對土地進行投資開發的情況,出讓時的地價和收回時的地價等因素,與土地使用者協商確定補償費。補償費的標准依土地使用者的損失情況而定。一般來說,要補償的費用應包括土地使用者的直接損失和間接損失。

其他土地

即出讓方與使用方協商,將另一快地的使用權與被收回的土地使用權進行交換。交換時,雙方商定收回的土地使用權的補償費和換得的土地使用權的出讓金進行結算。土地使用者通過交換得到土地使用權,應與出讓方重新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並辦理登記手續。

❷ 企業如何獲得土地使用權

一)土地使用權交易可採用下列方式:

1、掛牌交易,即在一定期限內將土地交易條件(含最低交易價)在土地交易機構進行公告,並接受交易申請的行為。

2、拍賣,即通過發布拍賣公告,由競買人在指定時間、地點進行公開競價,由出價最高者獲得土地使用權的行為。

3、招標,即通過發布招標公告,進行公開招標,由投標人進行投標,經評標後確定中標人的行為。

(二)招標、拍賣委員會的組成與職責

1、組成:

以招標、拍賣方式轉讓土地使用權的,委託人應設立招標委員會或拍賣委員會,招標委員會或拍賣委員會由5人以上單數組成,委託人選派1名工作人員作為招標委員會或拍賣委員會主任,其餘人員從土地交易市場專家庫中隨機抽出確定。

2、招標委員會主要職責:

審定招標最低中標價,審查投標人資格,主持開標、評標和定標工作,確定中標人並發出中標確認書。

3、拍賣委員會職責:審定拍賣最低成交價,審查競買人資格,指定拍賣主持人

又稱場地使用權。我國政府土地管理部門授予的使用土地的專門權利。

土地使用權是我國的一項特殊的無形資產。我國《憲法》規定,土地為國家所有,任何單位和個人都無權擁有土地。長期以來,我國國有企業佔用使用的土地均未在會計上反映。1988年修訂後的《憲法》和《土地管理法》允許有償出讓或轉讓土地使用權。隨後,國務院頒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土地使用權有償出讓是指政府將國家或集體所有的土地,按照指定地塊、用途和其他條件,有償地供土地使用權受讓人開發經營,土地使用權受讓人向政府支付出讓金兒使用金,出讓金是土地使用權讓人為取得土地使用權而向政府一次性支付的價款,使用金是土地使用權受讓人因使用土地而定期向政府交納的費用。土地使用權轉讓是指土地使用權出讓後,土地使用權受讓人將土地使用權再轉移給其他單位或個人的行為,後者應向前者支付轉讓金。

土地使用權成本包括支付給政府的出讓金或支付給其他單位的轉讓金以及遷移補償費、場地平整費、丈量費和法律手續費等。如果國家以土地使用權向股份有限公司作價入股,則以評估的價值為依據。
定期向政府交納的土地使用金於支付時作為當期費用處理,不予資本化。

如果土地使用權有期限,則在規定的期限內攤銷其成本;如果無期限,可以不攤銷

❸ 如何取得土地使用權

答:土地使用權的取得方式土要有兩種類型,即原始取得和傳來取得。
(1)原始取得
土地使用權原始取得的方式主要是有償出讓和行政劃撥。有償出讓是改革開放以來逐步形成的一種新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取得方式。土地使用權成為生產要素,其意義十分重大。行政劃撥是建國以來一直沿用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取得方
式。自改革開放以來,特別是在實行國有土地有償使用制度後,行政劃撥方式只能適用於一定范圍的用地項目。
(2)傳來取得
土地使用權傳採取得的方式包括通過轉讓、抵押權的實現或民事執行,更國有土地使用權的主體等方式。
轉讓方式是指根據當事人雙方自願達成的協議,一方將其擁有的土地使用權轉移給另一方的行為。轉讓的法律形式包括買賣、交換和贈與。
抵押權的實現是指依據抵押合同,按照擔保法規定的條件和方式,將抵押人擁有的國有土地使用權轉移給抵押權人或依法拍賣給第三人。
民事執行是指依照民事訴訟法或破產法的有關規定,將被執行人或者破產人擁有的國有土地使用權以拍賣、變賣或者其他方式用於債務清償。
私有房屋的宅基地位用權,可以通過繼承方式取得。

❹ 企業取得土地使用權的方式有幾種

❺ 開發商取得土地使用權的方式

土地使用權取得分為:出讓(招標、拍賣、掛牌和協議)、劃撥、租賃等方式。具體你所謂的取得是哪個方式。

❻ 「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是什麼意思

1、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意思是國家將國有土地使用權在一定年限內出讓給土回地答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向國家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行為。

2、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房地產轉讓時,受讓人所取得的土地使用權的權利、義務范圍應當與轉讓人所原有的權利和承擔的義務范圍相一致。

以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可以在不同土地使用者之間多次轉讓,但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的使用年限不變。

以房地產轉讓方式取得出讓土地使用權的權利人,其實際使用年限不是出讓合同約定的年限,而是出讓合同約定的年限減去原土地使用權已經使用年限後的剩餘年限。

3、以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轉讓房地產後,受讓人改變原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的土地用途的,必須取得原土地出讓方和市、縣人民政府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的同意,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變更協議或者重新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相應調整土地使用權出讓金。

(6)公司取得土地使用權擴展閱讀:

土地使用權出讓最高年限按用途分別如下:

1、居住用地70年;

2、工業用地50年;

3、教育、科技、文化、衛生、體育用地50年;

4、商業、旅遊、娛樂用地40年;

5、綜合或者其他用地50年。

❼ 公司土地使用權歸屬怎麼寫

現如今,隨著就業難度的不斷增大,很多畢業生選擇自己進行創業,成立屬於自己的工作室或者是公司。但是對於一家公司來說,有很多的問題需要處理,比如說土地使用權歸屬的問題,那麼下面我們來一起了解一下公司土地使用權歸屬怎麼寫這個問題,希望能夠對大家有所幫助。
一、土地使用權
土地使用權是指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農民集體和公民個人,以及三資企業,凡具備法定條件者,依照法定程序或依約定對國有土地或農民集體土地所享有的佔有、利用、收益和有限處分的權利。土地使用權是外延比較大的概念,這里的土地包括農用地、建設用地、未利用地的使用權。土地使用權與土地所有權是土地法規中最基本最重要的概念。土地使用權是中國土地使用制度在法律上的體現,國有土地使用權是指國有土地的使用人依法利用土地並取得收益的權利,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取得方式有劃撥、出讓、出租、入股等。而農民集體土地使用權是指農民集體土地的使用人依法利用土地並取得收益的權利。
二、公司土地使用權歸屬怎麼寫
公司的土地使用權作為一種無形的資產,是歸屬於公司的,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由縣級人民政府登記造冊,核發證書,確認所有權。單位和個人依法使用的國有土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登記造冊,核發證書,確認使用權。
依法登記的土地的所有權和使用權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企業購入或以支付土地出讓金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權,在尚未開發或建造自用項目前,作為無形資產核算,並按本制度規定的期限分期攤銷。
房地產開發企業開發商品房時,應將土地使用權的賬面價值全部轉入開發成本;企業因利用土地建造自用某項目時,將土地使用權的賬面價值全部轉入在建工程成本。購入的土地使用權,或以支付土地出讓金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權,按照實際支付的價款作為實際成本,並作為無形資產核算,待該項土地開發時再將其賬面價值轉入相關在建工程。
企業購入或以支付土地出讓金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權,在尚未開發或建造自用項目前,作為無形資產核算,並按本制度規定的期限分期攤銷。金融企業因利用土地建造自用項目時,將土地使用權的賬面價值全部轉入該在建工程。
三、土地使用權續期
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間屆滿的,自動續期。非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間屆滿後的續期,依照法律規定辦理。該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動產的歸屬,有約定的,按照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辦理。可見對於住宅用地,土地使用權到期土地使用權應當自動延期,這種延期屬於無償辦理,可以重復延續;而非住宅用地使用權到期應當重新辦理用地手續,其中屬於出讓土地的,因重新繳納出讓金,屬於設定使用期限的劃撥用地,需要根據法定條件重新申請辦理劃撥手續或出讓手續,這種情形下因土地使用人屬於規定,應當採取協議出讓的方式供地,而是否能夠劃撥土地,則需要審查是否符合法定條件。
小編可以告訴大家的是,公司的土地使用權作為公司的無形資產,根據我國如今的相關法律規定,公司企業依法使用國家的土地,應由政府進行登記造冊,所以說公司的土地使用權是屬於公司所有的,並且受到法律的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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