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權基本原理
❶ 為什麼著作權法不保護作者的思想
按照著作權法的原理和傳統以及各國一般的著作權立法和實踐,作品版獨創性要求,權僅限於作品的表達,而不及於作品的思想內容,此即各國廣泛接受的思想和表達二分法原則,也是確定著作權保護范圍的一項基本原則。
換言之,即著作權的保護只涉及思想的表達,而不保護思想本身。這一原則的確立是著作權制度發展中的重要成果之一。思想和表達區分的重要意義在於解決了作品獨創性的外延,從而為限定著作權的保護范圍奠定了基礎。因此,著作權法中所指的作品,其內涵較之於語言學中的作品要窄的多,僅指不同形式的對思想的表達。
思想與表達二分法體現了著作權法律制度對作者利益和其他創作人以及公共利益之間的一種平衡,其宗旨在於降低創作成本,形成一種合理的創作激勵機制,從而促進文學藝術和科學技術事業的發展。
教材上就有關於這樣的表達。
❷ 著作權法關於思想和表達是怎樣區分的
思想是虛擬的,不存在的,而表達是要有表現形式的,是實實在在存在的事物。著作權法只保護有形的作品,不保護思想。
❸ (銀行)以著作權為擔保的相關法律理論依據
《擔保法》規定:「以依法可以轉讓的商標專用權,專利權、著作權中的財產權出質的,出質人與質權人應當訂立書面合同,並向其管理部門辦理出質登記。質押合同自登記之日起生效。」
提醒樓上注意:這條已經在《物權法》第227條中得到完善「以注冊商標專用權、專利權、著作權等知識產權中的財產權出質的,當事人應當訂立書面合同。質權自有關主管部門辦理出質登記時設立。」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05條規定:「以依法可以轉讓的商標專用權,專利權、著作權中的財產權出質的,出質人未經質權人同意而轉讓或者許可他人使用已出質權利的,應當認定為無效。因此給質權人或者第三人造成損失的,由出質人承擔民事責任。」
登記:
《著作權質押合同登記辦法》第四條 國家版權局是著作權質押合同登記的管理機關。國家版權局指定專門機構進行著作權質押合同登記。
登記所需文件:
第七條 當事人申請著作權質押合同登記時,應當向登記機關提供下列文件:(一) 按要求填寫的著作權質押合同申請表;(二) 出質人、質權人合法身份證明或法人注冊登記證明;(三) 主合同及著作權質押合同;(四) 作品權利證明;(五) 以共同著作權出質的,共同著作權人的書面協議;(六) 向外國人質押計算機軟體著作權中的財產權的,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的批准文件;(七) 授權委託書及被委託人合法身份證明;(八) 著作權出質前該著作權的授權使用情況證明文件;(九) 其它需要提供的材料。第九條 登記機關應當在收到申請人齊備的申請文件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完成對申請文件的審查。經審查符合規定的質押合同,登記機關予以登記,並頒發《著作權質押合同登記證》。登記機關在頒發《著作權質押合同登記證》的同時,將登記情況編入著作權質押合同登記文獻,供公眾查閱。
其他的請看該登記辦法
❹ 奧卡姆剃刀原理受著作權保護嗎
奧卡姆剃刀原理不受著作權保護。可以放心引用或者使用。如果擔心有著作權風險,可以在引用時標注。
❺ 論述題:試述著作權中合理使用制度的理論依據及主要表現。
著作權中合理使用制度:是指在法律規定或作者無保留相關權利的條件下直接無償使用已發表的享有著作權的作品,而無須經著作權人許可的著作財產許可權制制度。
理論依據(1)平衡作者與使用者、社會公眾之間的利益,消除作品創作者、作品傳播者、作品他用者之間的沖突。(2)維護作者權益基礎上利益的均衡,從而推動整個社會繁榮與文化進步 . (3)滿足社會公眾對各種信息的大量需求。人類文明發展的大蛋糕不能讓版權人獨享。
我國著作權法第22條規定了12種合理使用的方式:
(1)為個人學習、研究或欣賞,使用他人已經發表的作品;
(2)為介紹、評論某一作品或者說明某一問題,在作品中適當引用他人已經發表的作品;
(3)為報道時事新聞,在報紙、期刊、廣播、電視節目或者新聞記錄影片中引用已經發表的作品;
(4)報紙、期刊、廣播電台、電視台刊登或者播放其他報紙、期刊、廣播電台、電視台已經發表的社論、評論員文章;
(5)報紙、期刊、廣播電台、電視台刊登或者播放在公眾集會上發表的講話,但作者聲明不許刊登、播放的除外;
(6)為學校課堂教學或者科學研究,翻譯或者少量復制已經發表的作品,供教學或者科研人員使用,但不得出版發行;
(7)國家機關為執行公務使用已經發表的作品;
(8)圖書館、檔案館、紀念館、博物館、美術館等為陳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復制本館收藏的作品;
(9)免費表演已經發表的作品;
(10)對設置或者陳列在室外公共場所的藝術作品進行臨摹、繪畫、攝影、錄像;
(11)將已經發表的漢族文字翻譯成少數民族文字在國內出版發行;
(12)將已經發表的作品改成盲文出版。以上規定適用於對出版者、表演者、錄音錄像製作者,廣播電台電視台的權利的限制。
❻ 著作許可權制制度的理論依據!!!
一般而言,他人須經著作權人許可方能行使其著作權,但各國著作權法中普遍對著作權人享有的權利以及權利的行使進行一定的限制。這種限制主要體現在著作權的合理使用和法定許可上。
第一,著作權人在創作作品的過程中,不可避免地吸收了前人的勞動成果,在其作品完成後,也應在一定程度上為社會所利用;
第二,任何權利都不是絕對的,權利人在享受權利時,也應承擔一定的義務。反映在著作權中,就是公眾尊重權利人的勞動成果,也應分享權利人的勞動成果給社會帶來的利益;
第三,對著作權進行限制,可防止因權利濫用而妨礙、束縛科學技術的進步和文化的繁榮。
你可以看一下中國政法大學教授馮曉青的《試論著作許可權制之正當性》
❼ 求一篇關於著作權或版權的論文,2000字左右,要有參考文獻
試論著作權的繼承
楊唐勇
( 廣東培正學院 法學系,廣東 廣州 510830)
中圖分類號:D9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2—6908(2007)0420
著作權作為資本主義商品經濟和近代文化、科學技術發展的產物,歷史不很悠久。當著作權作為一項民事權利受到法律保護以後,著作權繼承也逐漸在各國法律中確立下來了,我國也不例外。由於法律對著作權的保護有許多特殊之處,因而,對有關著作權繼承問題的探討也就顯得很有意義。本文試圖對著作權繼承的理論基礎、特殊性、法律的適用以及實踐中具體操作等問題進行初步的探討。
一、著作權繼承的理論基礎
著作權的繼承是指根據著作權人的合法有效的遺囑、遺贈扶養協議或其它繼承方式,在著作權人死亡時,將其所有的著作權移轉給繼承人享有的一種法律制度。從各國的法學理論和立法實踐來看,著作權通常分為著作人身權和著作財產權兩部分。其中,前者與著作權人人身的存在不可分離,不具有可轉讓性,不可以由其繼承人繼承;對於後者,由於這種財產權利與人身可以分離,具有可轉讓的性質,各國通常在其著作權法和繼承法中明確規定公民死亡後,其生前享有的著作權中的財產權利可以依法由其繼承人繼承。因此,在本文論述的著作權繼承的法律關系中,僅僅指著作財產權繼承這部分內容,而不含著作人身權這部分內容。目前,世界上幾乎所有建立了著作權保護制度的國家都承認著作權的繼承製度,並在著作權法中作出了相應的規定。[1]
著作權成為繼承的客體,其理論基礎何在呢?
首先,著作權是一種財產權,具有財產屬性。從著作權客體來看,它是以某種客觀存在的具體形式體現出來的創造性的智力創作成果,即文學、藝術和科學作品,是作者智力創造性勞動的結晶。由於創作作品的作者付出的勞動通常都不是一般的簡單勞動,而是能創造出較高價值的復雜勞動,這些勞動創造的價值均凝聚在作品之中。因此,作品是一種凝聚了一般人類勞動的勞動產品,必然具有價值和使用價值。在商品經濟條件下,它可以在市場上交換、轉讓,和其他知識產品一樣都是一種具有財產價值的無形商品。
其次,著作權作為一種財產權,具有可轉讓性。著作財產權是一種財產權,可以與其主體相分離,從而可以轉讓。對此,我們可以考察一下世界各國有關著作財產權轉移的立法理論。各國對著作財產權的轉移存在著不同的立法理論。大多數國家採納著作權「二元論」的觀點,主張將著作權分成著作財產權和著作人身權兩部分,彼此相互獨立,認為著作人身權不能轉讓,著作財產權可以轉讓,從而可以被繼承。也有一部分國家採納著作權「一元論」的觀點。例如在德國,該國著作權法學者認為著作權是由著作財產權和著作人身權兩部分構成的一個不可分割的有機整體。著作財產權的轉讓,必然涉及著作人身權的轉讓,由於著作人身權是不可轉讓的,因而著作權也就無法轉讓。該理論有礙於版權貿易的發展,於是,學者們又設計了一種「創設轉移」或「創設繼受」的理論,從而使得著作財產權可以轉讓,最終也可以被繼承。可見,無論是採用「二元論」理論的國家還是採用「一元論」理論的國家,其著作權立法或繼承立法都普遍承認著作財產權可以作為繼承的客體。[2]
著作權的財產屬性以及它具有的可轉讓性特點,決定了它可以成為繼承的客體。從民法學的理論來看,在繼承法律關系中,繼承的客體也就是遺產,判斷某一客體能否成為繼承客體,關鍵是看它是否符合遺產通常必須具備的如下特徵:第一,遺產是公民遺留下來的財產,具有財產性。第二,遺產是公民死亡時遺留下來的財產,具有特定的時間性。第三,遺產是公民死亡時遺留下來的個人財產,並且是依法能移轉給他人所有的財產,具有個人專屬性和可流轉性。第四,遺產是公民死亡時遺留下來的個人合法財產,具有合法性。從我們前述分析中知道,著作權的客體符合了遺產必須具備的特徵要求,因而,在遺產的具體范圍上,各國從自己的國情出發,分別作出了相應的具體規定,通常都把著作權中的財產權規定為屬於遺產的范圍,能夠成為繼承的客體。
我國充分借鑒了世界各國繼承立法和著作權立法的經驗,在繼承法和著作權法立法過程中,均明確規定公民享有的著作權中的財產權可於公民死亡時由其繼承人繼承;在我國司法審判實踐中,也審結了許多涉及著作權繼承糾紛的案件。例如,馮雛音等八人訴江蘇三毛集團侵犯著作權糾紛案;[3]裴立、劉薔訴山東景陽崗酒廠侵犯美術作品著作權案;[4]……通過對案件的審理,法院均肯定了作者的繼承人依法享有被繼承人著作權中的財產權,包括對作品的使用權、許可使用權、獲得報酬權等;對著作人身權,繼承人只能給予保護,而沒有繼承權。
二、著作權繼承的特殊性分析
(一)著作權主體的特殊性
著作權的主體是廣泛的,既有自然人,也有法人和其它組織,甚至可能是國家(例如我國)。但是,能作為遺產成為繼承客體的著作權,其主體只能為自然人,這是由繼承法律關系的本質所決定的。因為繼承法律關系,從本質上說,是一種發生於自然人之間權利與義務的承受關系。法人或者其它組織作為著作權人,發生變更、解散、撤消或終止法律關系時,其著作財產權在法律規定的保護期內由承受其權利義務的法人或者其它組織享有;沒有承受其權利義務的法人或者其它組織的,由國家享有,但這不是繼承。因為法人和其它組織不能成為被繼承人,因而不產生繼承法律關系。只有自然人死亡時,其著作權才能成為該繼承法律關系的客體。由此可見,著作權的可繼承性僅限於作為著作權主體的自然人個人。著作權中的財產權在作為著作權主體的自然人死亡後,可以由其法定繼承人或遺囑繼承人繼承。[5]
(二)繼承期限的特殊性
作為繼承客體的著作財產權,各國著作權法普遍規定了一定的保護期限,超過了有效保護期,該著作財產權就終止,這種智力成果也就進入公有領域,成為人類社會的共同財富,任何人都可以使用。該保護期通常包括著作權人的生存期間和死後一定期間。目前,在世界各國的著作權立法和國際著作權立法中,對著作權的法律保護期限,有的國家規定為著作權人終身加死後25年,如波蘭;也有規定為著作權人終身加死後75年的,如德國;還有規定為著作權人終身加死後80年的,如西班牙;甚至還有長達99年的,如象牙海岸;但大多數國家都規定為50年。這決定了繼承人所繼承的被繼承人的著作權也有期限限制,只能限定在著作權人死亡後有效的保護期內。
(三)繼承數額的不完全確定性
著作權作為一種無形財產權,其價值是不確定的。它本身並不具有直接的物質財富,必須經過物化過程才能產生一定的物質財富,通常要通過對作品的使用才可實現其價值。著作權人使用作品的方式有多種多樣:可以是發表作品,從而可獲得稿酬;也可以是許可他人以復制、發行、翻譯、改編、網上傳播等方式使用自己的作品,從而獲得報酬;而且隨著科學技術的發展,一些新的使用作品的方式還將會不斷出現,這都可能給著作權人帶來財產利益。因此,著作財產權的財產利益在數額上是無法完全確定的。在著作權人死亡後,其繼承人繼承了其著作財產權,他也可以通過類似方式使用該作品,從而獲得報酬。甚至將來出現新的作品使用方式,該繼承人也可使用,只要在著作權保護期內就可以取得收益。由於法律對著作權的保護深及作者死後的幾十年,這就使得被繼承人生前擁有的著作權中的財產利益在數額上是不能完全確定的,因此,繼承人所繼承的著作權在繼承數額上具有不完全確定性。
三、著作權繼承的法律適用與繼承方式
各國著作權法或繼承法都有關於著作權繼承的規定。由於著作權繼承與有形財產權繼承之間並沒有不可逾越的鴻溝,著作權繼承當然也可以適用各國繼承法中關於繼承的原則規定。[6]不過,由於著作權的特殊性,許多國家並沒有簡單地援引其他單行法或民法一般原則來處理著作權繼承問題,而是在著作權法中對著作權繼承作出專門的、具體的規定。有些國家甚至在著作權法中特別指出民法中關於繼承的某些一般性原則,不能適用於著作權繼承。在這一類著作權法中較典型的,恰恰是在民法典中對繼承的規定最為詳盡的法國和德國。[8]
根據我國《著作權法》規定,著作權屬於公民的,公民死亡後,他享有的著作財產權在本法規定的保護期內,依照繼承法的規定轉移。因此,在我國,著作權的繼承有法定繼承、遺囑繼承、遺贈或遺贈扶養協議繼承等方式。繼承開始後,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或遺贈辦理;有遺贈扶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當享有繼承權的繼承人為復數時,通常要進行遺產分割,最終使每一個繼承人得到自己的遺產份額,由其單獨行使佔有、使用、收益、處分的權能。由於著作財產權與物的所有權不同,因而其分割的方法也有區別。一部著作、一幅畫的著作權是不可能像糧食、布匹等物品那樣按繼承人數分成相等的若干份。因為著作權是無形的,對著作權載體的分割不等於對著作權的分割。如果將一幅畫的載體分割成若干塊,不僅不能分得這幅畫的著作財產權,而且會毀了這副畫的載體,也會毀了這副畫的著作財產權。因為它再也不能以這幅畫的價值進入商品流通領域了。[7]因此,在著作權分割過程中,對於被繼承人死亡時只獲得了權利而沒有取得實際財產利益的那部分,通常要等到實際財產利益實現時,其繼承人才可以通過分割而實際獲得。對處於這種狀態的著作財產權,共同繼承人應該保持一種共同共有關系。但是,繼承人也可以通過將它折作價款歸其中一人所有,而由他向其他共同繼承人支付相當於他人繼承時應分得的同等份額的價值以補償其損失,從而分割遺產。繼承人還可以通過向第三人轉讓全部著作財產權並獲得價款的方式,從而進行實際分割。當然,這只是在一般情況下平均分割著作財產權的辦法,若發生繼承人中有人應多分、少分或不分等特殊情況時,則應按照繼承法的規定區別對待。此外,由於著作財產權價值的不完全確定性,各繼承人可結合著作財產權進行價值評估,以免日後產生更多的糾紛。
參考文獻:
[1]王利民主編,《知識產權法學》,中國財政經濟出版社2002年版,第105頁。
[2]參見吳漢東等著,《西方諸國著作權制度研究》,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8年版,第120~122頁。
[3]唐德華主編,《知識產權案例實錄與解析精要》,研究出版社2002年版,第150~154頁。
作者簡介:楊唐勇,男,江西泰和縣人,廣東培正學院法學系教師,碩士,研究方向:知識產權。
❽ 著作權的自動保護原理
(一)著作權侵權的歸責原則。著作權侵權損害賠償制度即是一種具體的著作權民事法律制度,正確處理著作權損害賠償案件,首先和最為關鍵的問題之一就是要掌握著作權侵權損害賠償的歸責原則。在我國,著作權是一種民事權利,應該是不容置疑的,著作權具有民事權利最一般的特徵。民法是統領包括著作權法在內的著作權法的一般法,著作權法等著作權法是民法的特殊法。民事侵權歸責原則,是指損害事實已經發生,確定侵權人對自己的侵權行為造成的損害是否需要承擔民事責任的原則。歸責,是指以何種根據使侵權人承擔民事責任。
即是以侵權人的過錯還是應以損害結果或是以公平考慮作為標准,使侵權人承擔民事責任。《民法通則》第一百零六條第二款規定:「公民、法人由於過錯侵害國家的集體的財產,侵害他人的財產,人身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這一民事法律規定將過錯責任原則以法律形式規定下來,確認了它的法律地位。絕大多數著作權侵權行為人實施其行為時,主觀上均具有過錯,民法通則的上述規定當然適用著作權侵權案件。著作權法第四十五條,第四十六條規定了著作權侵權行為。第四十五條規定的七項除去第八項未作具體規定的彈性條款及第四十六條規定的七項行為,均為侵權人基於過錯而實施的行為,如;實施歪曲、篡改他人作品,沒有參加創作為謀取個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剽竊、抄襲,未經著作權人許可,以營利為目的,復制發行其作品等等。一般情況下,實施了上述行為均不能否認當事人主觀上具有故意或過失的過錯。
根據民法通則和著作權法的規定,過錯責任原則作為著作權侵權案件的歸責原則,並且也應是最基本的最主要的歸責原則,過錯推定原則作為過錯責任原則的特殊表現。
(二)過錯原則的適用。過錯責任原則是侵權民事責任的最基本的歸責原則。過錯責任原則,又稱過失責任原則,是以行為人過錯作為歸責的根據和最終要件。一般的著作權侵權案件,應當由主觀上有過錯的一方承擔賠償責任,主觀上的過錯是損害賠償責任構成的基本要件之一,缺少這一要件,即使侵權人造成了損害事實,並且其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有因果關系,也不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在著作權侵權中適用過錯責任原則,應當把握以下要點:
1、賠償責任的構成要件是四個,即行為的違法性、損害事實的客觀存在、違法行為與損害事實之間的因果關系以及行為人的主觀過錯,這四個要件缺一不可。
2、在一般情況下,應當把過錯作為侵權行為人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的根據,而不是作為確定賠償范圍的根據。刑法中的罪過程度可能決定量刑的高低,民法中的過錯程度一般不作為確定賠償責任的根據,只有在某些過失案件中,區分重大過失和一般過失,對是否承擔賠償責任具有意義。
3、當過錯出現在幾個不同的當事人之間時,侵權行為人一般只對自己的過錯行為承擔賠償責任。共同過錯的共同侵權行為人對外共同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對內則按各自的過錯按比例分擔責任。
4、舉證責任由受害人負擔,例如,甲侵犯乙的著作權造成乙經濟損失,乙作為受害人,應在提起訴訟時,向法院提供證據加以證明,法院可依職權原則調查證據。在受害人舉不出證據或證據不足,法院又採集不到充分的證據證明受害人主張的事實時,應當依法駁回原告人的訴訟請求。
(三)過錯推定原則:過錯推定原則是過錯責任原則的一種特殊表現形式,它是指為了保護相對人或受害人的合法權益,法律規定行為人只有在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情況下,行為人才可以不承擔責任。過錯推定原則在著作權侵權損害賠償案件中適用較多。它的構成要件還是過錯責任的四個構成要件,只是在適用過錯責任原則的時候,在某些情況下,受害人難以舉出證據以證明侵權人的過錯,如果受害人證明不了侵權行為人有過錯而不判令侵權行為人予以賠償,顯然是不公正的,因此,在適用過錯責任的一些特定情況下,應當適用過錯推定原則。適用過錯推定原則,受害人只要證明侵權行為人不法行為所造成的損害事實,而侵權人自己又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就可以從這些事實中推定侵權行為人有過錯。因此,推定過錯原則的特殊性,就在於舉證責任的不同。一般的過錯責任的舉證責任在受害人:推定過錯原則的舉證責任倒置,即把舉證責任加給侵權人,侵權人須證明自己無過錯,如果侵權人證明不了自己無過錯,則推定其有過錯,因而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適用過錯推定原則的意義,在於使受害人處於較為有利的地位,切實地保護著作權人的合法權益,加重侵權人的責任,有效地制裁侵權盜版行為。適用過錯推定原則,從損害事實中推定侵權行為人有過錯,那麼就使受害人免除了舉證責任而處於有利的地位,而侵權行為人則因擔負舉證責任而加重了責任,因而更有利於保護著作權人的合法權益。
❾ 吳漢東知識產權法重要概念和原理的整理
吳漢東的《知識產權法》是根據國家教育部關於普通高校法學專業開設專業主幹課程的通知要求,由國家司法部法學教材編輯部組織全國政法院校和實踐部門一流的法學教授和專家合力編寫而成的。
包括如下重要概念和原理:知識產權法概述、著作權法律制度、著作權客體、著作權主體、著作權內容、著作權取得和期限、鄰接權、著作許可權制、著作權利用、著作權管理、著作權法律保護、專利權法律制度概述、專利權客體 、專利權主體、專利授權條件、專利權取得、專利權期限、終止和無效、專利權內容、專利實施許可與專利權轉讓、專利許可權制 、專利管理和專利代理、專利權法律保護、商標與商標法概述、商標的構成 、商標權的取得 、商標權、商標注冊的無效、商標權的利用 、商標權的保護、反不正當競爭 、商業秘密權 、廠商名稱權、地理標志權、集成電路布圖設計權 、植物新品種權 、知識產權國際保護概述 、知識產權保護的主要國際組織 、知識產權國際保護的主要公約 、知識產權國際保護的新制度。
❿ 網路發展對文字作品著作權法律理論的影響
調研報告級別問題!
簡言之,網路發展對文字作品著作權法律理論的影響是正反兩方面的,但是版總體是積極促權進作用。反面影響主要就是傳統著作權法律理論下形成的法律制度不能包含新型侵犯文字作品著作權行為,而無法保護文字作品著作權人合法權益。正面影響就是推動了文字作品著作權的立法修正,推動文字作品著作權法律理論發展,從另一方面網路發展對文字作品的迅速傳播也是積極促進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