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礦權與土地使用權
1. 公司上市需要具備哪些條件
上市公司是指所發行的股票經過國務院或者國務院授權的證券管理部門批准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司把其證券及股份於證券交易所上市後,公眾人士可根據各個交易所的規則下,自由買賣相關證券及股份,買入股份的公眾人士即成為該公司之股東,享有權益。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第五十條的規定股份有限公司申請股票上市,應當符合下列條件:(一)股票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核准已公開發行;
(二)公司股本總額不少於人民幣三千萬元;
(三)公開發行的股份達到公司股份總數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公司股本總額超過人民幣四億元的,公開發行股份的比例為百分之十以上;
(四)公司最近三年無重大違法行為,財務會計報告無虛假記載。
證券交易所可以規定高於前款規定的上市條件,並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批准。
總結:
第一,必須是我國境內合法經營的股份有限公司;第二,需要經過政府主管部門的批准;第三,其發行的股票需要在證券交易所進行交易。
2. 取得采礦權,但未能取得土地使用權,無法進入采礦,應該怎麼辦
向國土有關規劃部門申請土地使用權審批手續
3. 采礦權屬於土地使用權嗎
二者不是直接包含的關系。
采礦權是他物權中的用益物權。采礦權,是以礦產資源的開發利用並獲得收益為基礎,具有嚴格的排他土地使用權,即為一切依法或依合同使用他人土地的權利,也就是經濟上的「土地使用」加法律上的「權利」。這里指的土地使用權,是指根據法律特別規定的土地使用權制度而設定的土地使用權,主要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而設定的國有土地使用權,但又不限於此。
4. 采礦權內的土地政府可以拍賣嗎
礦產資源使用權是指民事主體依法取得采礦許可證規定范圍內,開采礦產資源和獲得所開採的礦產品的權利。作為民事主體的單位和個人,依據《礦產資源法》及其配套法規,享有開采礦產資源,出售、轉讓采礦權等權利。
因此采礦權屬於政府與采礦人簽訂的許可 在許可沒有被撤銷或終止以前是不應該進行區域內土地再次進行使用權轉讓的 你可以先看看你的采礦許可是否到期 如果未到期 可以申請行政賠償.
http://ke..com/view/437504.htm
附礦產資源法細則 多研究一下有幫助 具體事宜可以在國土資源局礦產辦進行磋商
5. 國稅股權轉讓:企業土地使用權、房屋、知識產權、股權、探礦權、采礦權申報清單 內容怎麼填求解
我們公司是一人獨自的有限責任公司,現在由A(原法人即股東)全部轉讓給另一個自然人,公司現在賬面是實收資本50萬,未未分配利潤-126488.13,所有者權益為373511.87。
問題一:要是轉讓股權的話,我們公司是按照實收資本轉讓還是所有者權益?
問題二:按照我們公司的情況,是不是不用繳納轉讓個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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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國有資產如何處置
一、為了促進國有資產的有效使用和合理流動,維護所有者和經營者的正當權益,適應商品經濟規律要求,國有資產處置必須遵循一定的原則:
1、依法處置原則。國有資產處置是國家的一種經濟權力,必須依據國家法律行使。
2、等價有償原則。在商品經濟的條件下,國有資產處置的實物運動和價值運動是同一的。為了維護國家權益,國有資產處置必須是等價而有償的。
3、經濟效益原則。國有資產處置以提高經濟效益為目的,服從價值規律的要求。
二、國有資產處理辦法:
第四條資產處置范圍
(一)已停用一年以上,且不能證明確需繼續使用或已被新購置具有同類用途資產替代的資產以及其他閑置資產。
(二)已超過規定使用年限且不適合繼續使用的固定資產。國家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三)沒有規定使用年限或未達到規定使用年限,經技術鑒定確需報廢(淘汰)的固定資產。
(四)單位因撤銷、合並、分立、改制、隸屬關系改變等原因發生產權或佔有、使用權轉移的資產。
(五)依照國家有關規定需要進行資產處置的其他情形。
(6)采礦權與土地使用權擴展閱讀:
一、國有資產處置收入是在等價有償的資產處置過程中所取得的國有資產變價收入。包括:
①企業兼並價款;
②破產企業清理收入扣除清償債務後的余額;
③資產拍賣所取得的變價收入;
④無形資產轉讓收入;
⑤出租資產收取的租金;
⑥出售股票的收入;
⑦產權變動中發生的其他收入,如土地使用權、采礦權有償出讓和轉讓收入等。國有資產處置收入實際上是國有資產存量的轉化形態,一般應上交國家,用於國有資產的再投入。
二、報損核銷
國有資產的報損、報廢與核銷是對國有資產處置過程中的價值變動的財務處理。由於各種原因導致國有資產損失,需要進行財務處理的工作包括:
①被兼並企業的資產核銷;
②破產企業的資產核銷;
③因閑置、不需用而被拍賣的國有資產,其帳面價值的調整;
④因自然災害而毀壞的國有資產報損;
⑤資產清查、清理中進行的資產盤虧。
7. 采礦權屬於土地使用權嗎
抱歉!由於未能深入了解該問題,從而做出了錯誤的答復!在此糾正。
采礦權為用益物權,物權的設定必須由法律的明確規定,物權法對此有規定,因此采礦權可以設定抵押。但《礦業權出讓轉讓規定》沒有明確指出采礦權抵押時,其佔用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權是否同時抵押。我認為盡管土地使用權已經設定抵押,但如果抵押權人同意在采礦權上設定抵押,可以認定有效,因為在物權價值范圍內可以設定多個抵押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