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睢縣潮庄土地使用權轉讓

發布時間: 2021-01-10 10:41:12

㈠ 土地使用權轉讓需要辦理哪些手續

1、用地申請

2、土地使用證(原件)

3、原出讓合同,批復文件(涉及招、拍、掛的提供成交確認書)

4、雙方轉讓協議

5、如改變規劃的提供規劃部門意見

6、土地評估報告

7、雙方營業執照復印件、法人代表復印件、法人證書復印件

政策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辦法》

2、《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

3、《國土資源部招拍掛出讓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規定》

拓展資料

由轉讓雙方當事人提出書面申請—利用股受理審查是否符合轉讓條件—現場勘測—地價評估—填寫轉讓申請審批表—利用股審核—報局批准—簽定國有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

土地使用權出讓是指國家將土地使用權出讓給公民或法人;出讓是指將所有權的部分權能(佔有、使用、收益)與所有權相分離而作為獨立的財產權;土地使用權轉讓則是土地使用權在公民或法人之間的轉移。轉讓有出售、交換、贈與、繼承等方式。

㈡ 土地使用權轉讓的條件

一、對附加土地使用權轉讓條件的質疑根據法理,財產權一經合法取得,只要不損害他人利益或公共利益,權利人盡可自由處分,不受阻礙,因為處分權本身就是財產權的一部分。具體到土地使用權,權利人取得土地使用權後,可以自己開發利用該土地,也可以轉讓該土地給他人使用,何須人為以投資或開發進度為條件設置障礙?對於成片開發的土地,因出讓的目的在於使成片土地獲得初步開發、使生地變成熟地、為引進項目和作進一步開發提供條件,故要求成片土地在適度開發以形成工業用地或其它建設用地條件後方可轉讓,似可理解。但對於宗地而言,用於房屋建設工程的出讓合同已經載明其開發用途和開發期限等,無論如何轉讓,出讓合同的約束仍對用地人有效,為什麼一定要投資25%以上才能轉讓呢?限制土地炒賣可能是設置轉讓條件的主要動因,但現在看來顯然是下錯了葯。因為炒地之風盛行不是源於土地開發的程度問題,而是源於一級市場的管理問題,是一級市場與二級市場存在過大的升值空間的問題。實踐證明,在已經將拍賣作為主要出讓方式的地區,由於土地使用權在一級市場的價格與在二級市場的價格基本相當,土地炒賣因無暴利可圖而得到有效抑制,所以打擊土地炒賣的當務之急是限制協議出讓,推廣拍賣出讓,而不是設置轉讓條件、硬性要求完成投資25%以上後方能轉讓。極端的事例並不鮮見,即發展商在繳付出讓金、取得土地使用權證後因資金原因無力繼續開發,又因《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未完成投資總額的 25%而無法將土地轉讓給他人開發,雖雙方有意,卻法律無情,土地資源因此得不到有效利用,市場流通因此受到阻礙。當然,房屋預售時雖也涉及預售房屋佔用范圍的土地使用權的轉讓,但因出售的標的是房屋,法律為保護購房人的利益要求預售房必須達到一定的建設條件有合理性,《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四十四條關於預售的商品房、其投入開發建設的資金達到工程建設總投資的25%以上、並已經確定施工進度和竣工交付日期的規定並無不妥。值得注意的是,《城市房地產管理法》中的「轉讓」是廣義的「轉讓」,其范圍應包括買賣、贈予和其它合法方式如作價入股、繼承等,其中贈予是沒有對價的,繼承可以是法定的,作價入股的目的可能就是為了實現前期投資包括前期25%的投資,如果硬性要投資25%之後才能贈予、繼承或作價入股,既不必要,也不可能。因此,籠統地規定屬於房屋建設工程的土地使用權應在完成開發投資總額的25%以上後才能轉讓是不準確和不合理的。 二、繳清土地出讓金繳清土地出讓金是土地使用權得以轉讓的前提條件,此規定見於《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三十八條第(一)款。按理,依出讓合同繳交出讓金是通過出讓取得土地使用權的對價,沒有繳清出讓金,就不能取得土地使用權證,沒有取得土地使用權證,就不能認為受讓人取得了土地使用權。 當事人未取得土地使用權,如何能轉讓土地使用權?但在實務中,地方政府為支持房地產業的發展或其他原因,常常同意發展商分期繳付出讓金,在出讓金繳清前,先向發展商核發土地使用證,在此情況下用地人轉讓土地使用權,恐難以其未繳清出讓金為由否認其轉讓行為的效力,因為: 1、繳付出讓金是出讓合同設定的義務,依合同之相對性,出讓合同載明的權利與義務只對合同的當事人有約束力,不能用來對抗第三人。政府不能以用地人未繳清出讓金為由來對抗轉讓合同中的受讓人。 2、土地使用權證一經核發,其登記資料亦依法公示,轉讓合同中的受讓人有充分理由對公示予以信賴,而無任何義務查知轉讓人是否已經繳清出讓金,查知其擁有土地使用權即可。因此,用地人未繳清土地出讓金,但已取得土地使用權證的,其轉讓土地使用權合同的效力應當支持,政府可依出讓合同向轉讓人追繳出讓金。

㈢ 土地使用權轉讓村委會不同意怎麼辦

村委會無權干涉,但是你要在合法的前提下轉讓。如違法轉讓村委會有權干涉。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有關你的法律條款如下。
「第十條 國家保護承包方依法、自願、有償地進行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
「第十六條 承包方享有下列權利:
(一)依法享有承包地使用、收益和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權利,有權自主組織生產經營和處置產品; 」
「第三十二條 通過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可以依法採取轉包、出租、互換、轉讓或者其他方式流轉。

第三十三條 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一)平等協商、自願、有償,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強迫或者阻礙承包方進行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

(二)不得改變土地所有權的性質和土地的農業用途;

(三)流轉的期限不得超過承包期的剩餘期限;

(四)受讓方須有農業經營能力;

(五)在同等條件下,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享有優先權。

第三十四條 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主體是承包方。承包方有權依法自主決定土地承包經營權是否流轉和流轉的方式。

第三十五條 承包期內,發包方不得單方面解除承包合同,不得假借少數服從多數強迫承包方放棄或者變更土地承包經營權,不得以劃分「口糧田」和「責任田」等為由收回承包地搞招標承包,不得將承包地收回抵頂欠款。

第三十六條 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轉包費、租金、轉讓費等,應當由當事人雙方協商確定。流轉的收益歸承包方所有,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擅自截留、扣繳。

第三十七條 土地承包經營權採取轉包、出租、互換、轉讓或者其他方式流轉,當事人雙方應當簽訂書面合同。採取轉讓方式流轉的,應當經發包方同意;採取轉包、出租、互換或者其他方式流轉的,應當報發包方備案。

㈣ 土地使用權轉讓違法時,房屋買賣合同效力如何

馬穎秋律師解答: 《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三十八條、三十九條、第四版十條的相關規定,以權下合同應為無效:以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沒有按照出讓合同約定已經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權出讓金,並取得土地使用權證書; 按照出讓合同約定進行投資開發,屬於房屋建設工程的,沒有完成開發投資總額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屬於成片開發土地的,沒有形成工業用地或者其他建設用地條件; 轉讓房地產時房屋已經建成的,沒有房屋所有權證書; 以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轉讓房地產時,應當按照國務院規定,報有批准權的人民政府審批而沒有報批或不予批準的; 有批准權的人民政府准予轉讓的,應沒有辦理土地使用權出讓手續並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繳納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

㈤ 農村土地使用權轉讓怎樣才合法

你好不知是那種性質的土地:
一、宅基地使用權只可在本村無宅基地家庭之間轉專讓,才是合屬法
二、一般耕地的承包使用權,就隨意多了,只要簽好轉讓合同就可以
三、家庭聯產承包耕地 的使用權轉讓,必須經過村委會建立檔案,不然是不合法的。如果你是我說的第三種,你可要謹慎了,轉讓和流轉是不一樣的。轉讓時要將你的確權書(耕地承包使用權證)名字改為對家,你就永遠放棄了這塊地的使用權。如果是流轉,就只需要在村委會簽署一份流轉使用協議就可以了。不用改土地使用證的名字。您謹慎些吧。希望幫到您

㈥ 土地使用權轉讓:

從國土局抄行政審批處的角襲度理解:這個地塊屬於歷史遺留問題。首先A公司在注銷時必然帶了相關要件和注銷申請,同時也說明了注銷原因,按照正常流程,A公司注銷後,B單位就要去辦理新的土地權證,如果B單位未辦理,也就是說B單位未申請辦理或者是B單位未繳納營業稅、契稅等相關稅費。
依據上述,理論上這個地塊不屬於A公司,但屬於B單位,只是B單位未按照正常流程辦理,想要確認權屬,請盡快在國土局辦理權證。(PS:A公司和B單位簽訂了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轉讓合同,同時A公司不得債權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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