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市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流轉管理辦法
1. 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流轉都有什麼方式
職能部門: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流轉,必須實行有償和有限期使用制內度,必須通過有形市容場進行。關於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流轉的方式和條件,《辦法》規定,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的流轉方式為四種: 第一種:轉讓。集體建設用地所有權人將一定年期的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讓渡給土地使用人使用,並向使用人一次性收取該年期內的土地收益。 第二種:出租。集體建設用地所有權人將建設用地使用權以出租方式提供給土地使用人使用,並定期向土地使用人收取土地租金。 第三種:作價出資或入股。集體建設用地所有權人以一定年期的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作價,以出資或入股方式投入新設立的企業。 第四種:合作或聯營。集體建設用地所有權人以一定年期的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作為條件,與其他單位或個人合作、聯營,共同舉辦企業。
2. 農村集體建設用地的暫行辦法是什麼
主要指導思想:
一、嚴格執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
二、嚴格規范使用農民集體所有土地進行建設;
三、嚴格控制農村集體建設用地規模;
四、嚴格禁止和嚴肅查處"以租代征"轉用農用地的違法違規行為;
五、嚴格土地執法監管。
3. 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流轉需滿足哪些條件
農村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出讓、轉讓、出租和抵押,並內享有與城鎮國有土地容使用權同等的權益:
(1)經依法批准使用或取得的建設用地。
(2)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市、村鎮建設規劃。
(3)依法辦理土地登記,領取土地權屬證書。
(4)界址清楚,沒有權屬糾紛。
依法應當進入土地交易機構公開交易的,按照《廣東省土地使用權交易市場管理規定》辦理。通過出讓、轉讓、出租和抵押方式流轉農村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的,其地上建築物、其他附著物所有權隨之流轉。
4. 加強農村集體土地管理之一:規范集體建設用地流轉
為嚴格執行有關農村集體建設用地法律和政策,堅決遏制並依法糾正亂占農用地進行非農業建設,2007年12月30日,國務院辦公廳下發《關於嚴格執行有關農村集體建設用地法律和政策的通知》(國辦發[2007]71號,以下簡稱71號文件)。
一、集體建設用地管理的現狀
關於集體建設用地的使用,在《土地管理法》、《擔保法》和《物權法》中均有規定。按照《土地管理法》第六十條、六十一條、六十二條的規定,只有在三種情形下,才能直接使用集體建設用地:一是農民集體經濟組織「興辦企業或者與其他單位、個人以土地使用權入股、聯營等形式共同舉辦企業」;二是用於「鄉鎮村公共設施、公益事業建設」;三是「農村村民建住宅」。對於上述三種情形以外使用集體建設用地的行為,法律是禁止的。而對於集體土地的流轉,《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條作了強制性規定:「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權不得出讓、轉讓或者出租用於非農業建設;但是,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並依法取得建設用地的企業,因破產、兼並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權依法發生轉移的除外」。此外,《擔保法》和《物權法》中規定了集體建設用地流轉的情形:「鄉鎮、村企業的建設用地使用權不得單獨抵押。以鄉鎮、村企業的廠房等建築物抵押的,其佔用范圍內的建設用地使用權一並抵押。」除法律規定的上述兩種情形外,集體建設用地不得流轉。立法機關之所以做出如此嚴格的規定,一方面是為保護我國珍貴的土地資源特別是耕地資源;另一方面,也是擔心大量的集體建設用地進入市場會擾亂正常的土地市場秩序,影響有償使用制度的推進。
然而,實踐中關於集體建設用地流轉的探索卻從未停止。國土資源部成立以來,認真貫徹十五大和中央農村工作會議精神,對農村集體建設用地流轉工作高度重視。1999~2000年,在蕪湖、蘇州和湖州等地布置了集體建設用地流轉試點。隨後,集中力量對河南、浙江、上海、江蘇、廣東五省、市的農村集體建設用地流轉進行了專題調研,2001年和2002年先後在蘇州市、安陽市、湖州市召開了以集體建設用地流轉為主題的三次土地制度創新座談會,從理論上和實踐上對集體建設用地流轉管理、制度建設等問題進行了深入的研究和總結。黨中央、國務院也對集體建設用地流轉問題有政策規定。2003年,《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做好農業和農村工作的意見》(中發[2003]3號)明確提出:「通過集體建設用地流轉、土地置換、分期繳納土地出讓金等形式,合理解決企業進鎮的用地問題,降低企業搬遷的成本」。國務院辦公廳在《關於落實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做好農業和農村工作的意見有關政策措施的通知》(國辦函[2003]15號)中,明確由國土資源部會同國務院法制辦等有關部門制定《集體建設用地流轉管理辦法》。2004年,《國務院關於深化改革嚴格土地管理的決定》(國發[2004]28號)明確規定,在符合規劃的前提下,村莊、集鎮、建制鎮中的農民集體所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可以依法流轉。
近年來,黨中央、國務院連續下發嚴格土地管理、加強土地調控的政策文件,有力地促進了各地區、各部門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堅決執行宏觀調控政策。但是,一些地方仍存在違反農村集體建設用地管理的法律和政策規定,將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非法批准建設用地等問題,並且有蔓延上升之勢。根據歷年衛片檢查的數據估算,每年新增建設用地95%以上屬於農村集體農用地。1997~2006年,全國村莊年均新增面積91萬畝,佔新增建設用地總量的15%。 而且,當前農村集體建設用地管理存在著一些新的問題,違法批地等土地違法違規行為的主體,已由地(市)級政府向縣、鄉鎮政府甚至基層村組織蔓延。
二、集體建設用地流轉的實踐探索
從理論上講,所有權應是平等的,但現行法律對國家所有和集體所有土地實際上作了不平等的區分:國有建設用地可以依法轉讓,而集體建設用地除特殊情況外不可流轉。這實際上是計劃經濟時代「國有高於一切」、「國家優於一切」思想在土地供應制度上的體現。隨著經濟社會的發展,嚴格限制集體建設用地流轉的法律制度已明顯不能適應形勢需要,通過國土資源部開展的集體建設用地流轉試點工作,各地在集體建設用地流轉方面積累了一定的經驗。
(一)集體建設用地流轉的特點
目前集體建設用地流轉呈現以下特點:
(1)集體建設用地流轉普遍存在,已成為社會經濟活動的重要組成部分。近年來,隨著農村社會經濟發展特別是鄉鎮企業結構的調整,集體建設用地大量發生流轉。調研的情況表明,無論是經濟發達地區還是經濟欠發達地區,集體建設用地流轉都已大量存在,在各地的社會經濟活動中佔有相當重要的地位。如浙江、上海、江蘇、廣東等省、市,鄉鎮企業在兼並、改制、改組和聯營過程中集體建設用地流轉大量發生。
(2)集體建設用地流轉形式多樣。目前集體建設用地流轉形式不一,具體可以分以下幾種方式:一是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轉讓。集體土地所有者將一定年期的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轉讓給土地使用者,並向使用者一次性收取該年期內的土地收益,土地使用者取得轉讓性質的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類似於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出讓方式。這一方式由於可以取得長期穩定的土地使用權,便於融資,因此得到了土地使用者的一致擁護。二是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租賃。這種方式同第一種方式的區別在於,土地收益不是一次性收取,而是採用定期繳納租金的形式分批收取。這種方式在各地試點中實施較為普遍,主要是由於土地所有者希望以此保證獲取長期而穩定的土地收益,以避免一次性讓渡方式和入股方式難以解決的土地收益問題。三是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作價出資或入股。集體土地所有者把一定年期的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作價,以出資或入股方式投入企業,並按出資額或股份分紅,土地使用者取得作價出資(入股)集體建設用地的土地使用權。這一方式在鄉鎮企業改制中比較常見,一方面解決了土地使用者希望獲得長期的土地使用權用於資金的融通,另一方面也保證了土地所有者可以獲取更為穩定的土地收益。四是土地使用權置換。如江蘇省崑山市在採用上述方式的同時還探索實行土地使用權置換的方法,即「原企業建設用地復墾整治的土地可與新增量建設用地實行等面積交換」,雖然這一方法仍處在理論初探階段,但也具有一定的合理性,通過置換無疑緩解了新增建設用地對用地指標的壓力,值得提倡。
(3)流轉主體多元化,土地經濟關系錯綜復雜。與經濟發展中投資主體多元化相適應,參與集體建設用地流轉的主體也呈現出多元化發展趨勢。轉讓、出租方既有鄉(鎮)、村、組集體經濟組織等土地所有者,也有鄉鎮政府和村民委員會等政府和村民自治組織,還有鄉(鎮)、村企業和個人等土地使用者。 受讓方既有本集體經濟組織內部成員,也有其他集體經濟組織及其他經濟主體。
(4)流轉地類多樣化,但生產經營性用地居多。參與集體建設用地流轉的地類包括農民住宅用地、工業生產用地,商業用地,個別還存在房地產開發用地等多種類型,但主要是生產經營性用地。
(5)流轉數量與經濟發展水平呈正比例關系。集體建設用地流轉直接受到社會經濟發展的影響,在經濟欠發達地區集體建設用地流轉是零散的、自發的,流轉規模小、流轉形式少,主要是農民出租住宅和集貿市場出租攤位等;在經濟中等發展地區,除了出租房屋外,集體建設用地大多通過鄉鎮企業改造改組,盤活、利用廠房、生產場地帶動土地流轉;在經濟發達地區,集體建設用地流轉已演變為鄉村集體經濟組織將土地作為資產有組織地開展大規模、多形式的經營,主要是將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直接轉讓和出租為主。
(二)集體建設用地流轉試點地區的主要管理模式
各試點地區根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市建設用地規劃范圍,分別制訂了流轉和管理的政策,大體上可分為三種管理模式。
(1)「轉權讓利」模式。 「轉權讓利」模式是指在集體建設用地流轉時,將集體建設用地的所有權轉為國有,並補辦國有土地出讓或租賃手續,收取的土地收益大部分返還集體經濟組織的管理模式,即實行「同種產權、統一市場」。寧波、溫州和常州市基本採用這種模式。
(2)「保權分利」模式。「保權分利」模式是指在保持集體土地所有權不變的前提下,仿照國有土地有償使用的方式,將集體土地使用權按一定年限轉讓、出租、入股、聯營,土地收益大部分留給集體經濟組織的管理模式。上海嘉定、安徽蕪湖、廣東等省市採用了這一做法。該理論認為,集體土地所有權與國家土地所有權在民事法律地位上平等,所有權的權能充分,應同等對待。因此,在不違反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及城市、鄉村建設規劃,不沖擊基本農田保護區的前提下,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可以直接進入市場,而無需轉變土地所有權。這些土地進入市場後,集體所有權的性質不變,集體所獲土地收益可在國家和集體之間分配,故稱「保權分利」。
(3)規劃區內外區別對待的模式。這種模式是指對於城市規劃區、建制鎮規劃區內的集體建設用地採用「轉權讓利」的方式進行流轉,而對規劃區外的集體建設用地,則採取「保權分利」的模式。杭州、湖州等市採用了此種模式。
三、71號文件的主要內容
71號文件重申了現有法律政策對農村集體建設用地的規定,並要求嚴格執行。
(1)嚴格執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一些地方違法違規將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非法批准建設用地,主要就是因為沒有嚴格執行《土地管理法》確定的土地用途管制制度。 為此,71號文件首先重申了要嚴格執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這是最嚴格土地管理制度的核心。使用土地的單位和個人必須嚴格按照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用途使用土地,土地利用規劃和管理是國家權力,違反規劃和不經批准改變土地用途都是違法行為。任何涉及土地管理制度的試驗和探索,都不能違反國家的土地用途管制制度。
(2)嚴格規范使用農民集體所有土地進行建設。興辦鄉鎮企業、鄉(鎮)村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建設、農村村民住宅,可以使用農民集體所有土地,並要依法履行審批手續。農村住宅用地只能分配給本村村民,城鎮居民不得到農村購買宅基地、農民住宅或「小產權房」。
(3)嚴格控制農村集體建設用地規模。嚴禁以各種名義擅自擴大集體建設用地規模,並重點對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流轉、土地整理折抵和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鉤試點作出了明確的限制。
(4)嚴格禁止和嚴肅查處「以租代征」轉用農用地的違法違規行為。「以租代征」是當前農村土地違規違法問題的主要表現形式。為了遏制這一違法勢頭, 71號文件要求嚴肅查處「以租代征」行為,明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批准「以租代征」佔地建設的,要追究其非法批地的法律責任;單位和個人擅自通過 「以租代征」佔地建設的,要追究其非法佔地的法律責任。
(5)嚴格土地執法監管。國土資源部要會同發展改革、監察、農業、建設等部門,依據土地管理的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嚴格土地執法監管,堅決制止亂占農用地進行非農業建設的違法違規行為。
此外,71號文件還對嚴格管理農村集體建設用地提出了新的舉措,即加強部門聯動。這是有效制止農村土地違法的重要措施。 為此,71號文件強調要加強部門協調配合,要求各有關部門對未取得合法用地手續的農村集體建設項目,要在項目審批核准、規劃許可、產權登記、貸款發放和企業登記等環節予以嚴格限制。對未取得合法用地手續的建設項目,發展改革部門不得辦理項目審批、核准手續,規劃部門不得辦理建設規劃許可,建設部門不得發放施工許可證,電力和市政部門不得通電、通水、通氣,國土資源管理部門不得受理土地登記申請,房產部門不得辦理房屋所有權登記手續,金融機構不得發放貸款。未依法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佔用農用地設立企業的,工商部門不得登記。同時,各派駐地方的國家土地督察局,也要加強對地方政府耕地保護目標責任制落實情況的督察,加強對地方政府土地執法問責制落實情況的督察。
在對違法行為進行圍堵的同時,為進一步維護農民的土地合法權益,國土資源部積極研究長效機制,將會同有關部門,根據農村經濟社會發展變化的新情況,深入研究在依照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加強用途管制的前提下,完善對鄉鎮企業、農民住宅等集體建設用地管理和流轉的政策措施。 財政部則要會同有關部門,研究土地收益城鄉統籌使用的辦法。
四、集體建設用地流轉試點工作中應注意的問題
集體建設用地與農用地相比,存在較大的比較效益,如果對集體建設用地流轉的條件和范圍不加以必要的限制,無疑會導致集體建設用地的人為擴大和農用地的減少。因此,各試點地區在流轉過程中要注意以下問題:
(1)要嚴格保護耕地。流轉的必須是存量集體建設用地,不得將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後流轉,更不得將農用地直接流轉。
(2)要符合規劃和計劃。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要求、滿足年度用地計劃是農民集體所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流轉的必要條件。在城市、城鎮規劃區內的,還應符合城市規劃和村鎮建設規劃。不符合規劃的,不得流轉。
(3)要嚴格限制集體建設用地流轉的用途。如不得流轉作商業性房地產開發。
(4)要注重保護農民利益。在流轉中要注重對流轉的程序和流轉收益的分配進行規范,以保護農民利益。
(5)要加強對集體建設用地流轉的管理。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要加強對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流轉的指導、管理、監督與服務,嚴禁違反法律法規規定進行流轉。
5. 該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能否流轉
問:A企業是鄉鎮企業,經批准取得某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2014年,A企業因融資想把該地轉讓給B企業,雙方簽訂了轉讓協議。B企業支付了相應款項後未實際佔用該地塊,也未實施建設。B企業能否取得該地塊的建設用地使用權?
答:(1)集體建設用地有特定的使用范圍。集體建設用地,是指鄉(鎮)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村個人投資或集資、進行各項非農業建設所使用的土地。集體建設用地主要有三種類型:鄉鎮企業用地、宅基地和公共設施、公益事業用地。此外,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條的規定,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權不得出讓、轉讓或者出租用於非農業建設;但是,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並依法取得建設用地的企業,因破產、兼並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權依法發生轉移的除外。這就從法律上明確了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原則上不允許出租、出讓或者轉讓,只有在企業發生破產、兼並或資產轉移的情形下才可以轉移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此外,《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嚴格執行有關農村集體建設用地法律和政策的通知》(國辦發〔2007〕71號)也明確嚴格控制集體所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流轉范圍。本案中,A企業並未破產、兼並,不能將建設用地使用權轉讓給B企業。B企業無法取得該地塊的建設用地使用權。
(2)本案中轉讓合同屬成立但未生效的合同。《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十一條規定,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依法用於非農業建設的,由縣級人民政府登記造冊,核發證書,確認建設用地使用權。第五十九條規定,建設用地應當符合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土地利用年度計劃,並依照第四十四條、第六十條、第六十一條、第六十二條的規定辦理審批手續。《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一百四十五條規定,建設用地使用權轉讓、互換、出資或者贈與的,應當向登記機構申請變更登記。據此,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須經縣級或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審批登記、核發證書後方能取得。B企業若是在A企業破產、兼並的情形下取得該地塊,也應履行相應的審批手續才能取得建設用地使用權。本案中A企業與B企業僅簽訂了轉讓協議,並未進行審批登記,不發生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轉移的效力。
至於轉讓協議的效力問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九條規定,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合同應當辦理批准手續,或者辦理批准、登記等手續才生效,在一審法庭辯論終結前當事人仍未辦理批准手續的,或者仍未辦理批准、登記手續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該合同未生效。據此可知該協議雖經雙方達成意思表示的一致,但仍屬於成立但未生效的合同。雙方還要承擔合同可能最終無法獲得審批登記而歸於無效的風險。
(3)試點地區的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可依相關規定流轉。2015年2月27日第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三次會議通過了《關於授權國務院在北京大興區等三十三個試點縣(市、區)行政區域暫時調整實施有關法律規定的決定》。在試點地區暫時調整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關於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的有關規定。因此,該決定實施後,在試點地區進行的流轉可按照試點地區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的相關規定進行認定。
6. 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流轉所取得的土地收益應如何處理
集體土地所有者出讓、出租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所取得的的土地收益應當納入農村集專體財產統一管理。其屬中50%以上應當存入銀行(農村信用社)專戶,專款用於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社會保障安排,不得挪作他用。具體實施辦法由省勞動保障部門會同省農業、民政、財政、衛生等部門制定,報省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
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轉讓和出租的,應當向國土資源管理部門申報價格,並依法繳納有關稅費。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轉讓發生增值的,應當參照國有土地增值稅徵收標准,向市、縣人民政府繳納有關土地增值收益。土地增值收益收繳和使用管理辦法由省財政部門會同省國土資源、物價部門另行制定,報省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
7. 《物權法》對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流轉有什麼規定
A 物權法》對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流轉有什麼規定?
《物權法》對建設用地使用集體所有的土地的流轉僅做了原則性規定,如第151條規定:「集體所有的土地作為建設用地的,應當依照土地管理法等法律規定辦理。」
總的來說,根據現行法律法規的規定,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的取得及流轉有嚴格的條件限制,農民集體所有土地的使用權不得出讓、轉讓或者出租用於非農業建設。除耕地外,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只能用於鄉鎮村企業、鄉鎮村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以及農民住宅建設。近年來。我國土地制度改革不斷深化,國務院先後出台了一系列涉及農村集體建設用地的規定。國務院關於2005年深化經濟體制改革的意見中明確指出,進一步研究探索農村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進入市場。土地行政主管部門一直將加快集體建設用地使用制度改革作為工作的重點,在對集體建設用地進行嚴格管理的同時,也允許一些地區開展集體建設用地流轉方面的試點,2004年,國務院頒布《關於深化改革嚴格土地管理的決定 》,其中關於「農民集體所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可以依法流轉」的規定,強調「在符合規劃的前提下,村莊、集鎮、建制鎮中的農民集體所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可以依法流轉。」
同時,在中國廣東、浙江、江蘇、上海、安徽、天津等地的農村建設用地使用權流轉開始了局部或區域試驗,並發展出了重慶農地入股、廣東海南出租農地、北京郊區等地小產權房等模式。
8. 在哪些情況下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不得流轉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不得流轉:
(1)不符合土地利用總回體規劃答、城市規劃或村莊、集鎮規劃的。
(2)土地權屬有爭議的。
(3)司法機關和行政機關依法裁定、決定查封或以其他形式限制土地權利的。
(4)村民住宅用地使用權因轉讓、出租和抵押地上建築物、其他附著物而導致住宅用地使用權轉讓、出租和抵押的除外。村民出賣和出租住房後,不得再申請新的宅基地。
9. 如何辦理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流轉手續求解
經了解,張某擬購買位於萊城區苗山鎮某村的一宗原村集體使用的工業用地。
工作人員:內您可以容申請辦理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流轉手續。首先您要到當地國土資源所咨詢清楚,您所購買的土地有沒有審批手續。根據《萊蕪市集體存量建設用地使用權流轉管理暫行規定》,已依法辦理過使用手續的建設用地,才可以辦理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流轉手續。
張某:好的。那我需要准備什麼材料,具體怎麼辦理呢?工作人員:您先到當地國土資源所或分局提交用地申請,提供與村(鎮)簽訂的集體建設用地流轉合同,由工作人員進行實地踏勘,並測量出圖,同時核實地類。然後,您持我們國土資源部門給您的預審材料到發改部門辦理立項手續,到環保部門辦理環評手續,到規劃部門辦理規劃手續,這些材料全部齊全後報送國土資源分局進行會審。分局會審通過後他們會把材料上報到我們市局窗口會審,會審通過後報市政府審批。
張某:如果我現在成立了一個公司,能否辦理到公司的名下?工作人員:完全可以。
10. 國家對集體所有建設用地土地使用權流轉有何政策規定
《國務院關於深化改革嚴格土地管理的決定》規定:在符合規劃的前提下,村莊、集鎮、建制鎮中的農民集體所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可以依法流轉。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嚴格執行有關農村集體建設用地法律和政策的通知》也進一步明確:嚴格控制農民集體所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流轉范圍。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使用權不得出讓、轉讓或者出租用於非農業建設。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並依法取得建設用地的企業發生破產、兼並等情形時,所涉及的農民集體所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方可依法轉移。其他農民集體所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流轉,必須是符合規劃、依法取得的建設用地,並不得用於商品住宅開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