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產所有權分類
A. 財產權包括哪些
財產權包括物權與債權兩大類。物權:物也包括某些權利。物權具有排他的效力、優先的效力與追及的效力。物權包括所有權與限制物權。限制物權又分為用益物權與擔保物權。前者包括地上權、地役權(從前還有永佃權與典權),都存在於土地(不動產)之上;後者包括抵押權、質權(質押權)、留置權,存在於動產、不動產與某些權利之上。此外還有礦業權、漁業權等。我國農村現有的承包經營權是否物權,尚在討論中。在物權法中還有物權取得權,如物權性的先買權、買回權,我國截止2014年還沒有。關於物權的一個問題是,佔有究竟該不該規定為佔有權。債權:債權是請求他人為一定行為(作為或不作為)而得到生活上的利益的權利;債權與物權的差異在於其對人性(相對性)、不具排他性(平等性)、債權的可移轉性不如物權。債權方面不存在物權法定主義而存在合同自由,因而債權很難分類,更無法列舉。一般也不對債權加以分類。債權有一些附屬的權利。例如因合同而發生的債權的主要內容是債權人的給付請求權,但債權人還享有一些其他權利,如合同解除權、終止權、撤銷權、選擇權等。有學者將這些權利集合名為「財產的形成權」,作為與物權債權並行的一類。不過這些都不是獨立存在的,不宜將之另為一類。債權也可以包括一些由其轉化形成的權利,如損害賠償請求權。無體財產權,從前被列入財產權。我們不用無體財產權這一概念而代之以知識產權,另立一類。曾經有學者把社員權列入財產權(也有人將之列入非財產權),我們將社員權另列一類。
B. 財產所有權的種類
所有權的種類就是指所有權的不同類型,所有權的種類是對所有制形式的反映。在中國,所有權的形式主要有國家所有權、集體組織所有權和公民個人所有權。這是中國現階段財產所有權的三種基本形式。 社會主義國家所有權作為社會主義條件下一種所有權形式,是國家對國有財產的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國家所有權本質上是社會主義全民所有制在法律上的表現。國家所有權作為一種法律關系,它是在全民所有制基礎上,由特定的權利主體(國家)和不特定的義務主體(任何公民和法人)之間組成的權利和義務關系。
在確認和保護國家所有權方面,中國民法起著極為重要的作用。民法不僅確認國家所有權和全民所有制企業的經營權,明確國家和企業對國有財產享有的財產權利的內容,規定國家所有權的客體范圍和行使國家所有權的一般准則,而且以其特有的方法保護著國有財產的完整,保障著國有財產的增值。運用民法的債權制度,保護在國有資產之上形成的債權關系,運用不履行債的責任方式,督促義務人履行義務和保障國家財產權利的實現,也是保護國有財產的重要措施。 中國憲法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的經濟制度是生產資料的社會主義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勞動群眾集體所有制,集體所有制經濟是中國公有制經濟的重要組成部分。
在中國,勞動群眾集體組織所有權沒有全國性的統一的主體。各個勞動群眾集體組織都是獨立的集體所有權的主體。它們相互之間是平等的相互合作關系,集體組織應該是具有法人資格的主體。勞動群眾集體組織所有權不同於各種非法人團體的財產權。
民法通則第74條規定:「集體所有的財產受法律保護,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侵佔、哄搶、私分、破壞或者非法查封、扣押、凍結,沒收」。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干預集體組織的內部事務,不得以任何借口平調、挪用、侵吞或私分集體抽有制企業的資金、利潤、廠房、設備、原材料產品等一切資產,不得無償調動集體所有制企業的勞動力。對於侵犯集體所有制企業的合法權益的行為,企業有權予以抵制,或依法提起訴訟和提出請求。 社會團體所有權是指各類社會團體對其財產享有的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在中國,社會團體種類很多,包括人民群眾團體、社會公益團體、文藝團體、學術研究團體、宗教團體等。中國民法通則第77條規定:「社會團體包括宗教團體的合法財產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和個人都不得隨意侵佔、破壞社會團體的合法財產。
社會團體在行使所有權時,必須遵循國家的法律和政策,不得超越登記批準的業務范圍及活動地區進行活動。 公民個人所有權是公民依法享有的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其生產資料和生活資料的權利,是公民個人所有制在法律上的表現。在中國,公民個人所有權分為兩類:即公民個人生產資料所有權和公民個人生活資料所有權。
公民的個人財產包括:公民的合法收入、房屋、儲蓄、生活用品、文物、圖書資料、林木、牲畜和法律允許公民所有的生產資料以及其他合法財產。
中國民法通則第75條規定:「公民的合法財產受法律保護,禁止任何組織或個人侵佔、哄搶、破壞或者非法查封、扣押、凍結、沒收。」公民依法對其所有的生產資料和生活資料享有完全的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公民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行使其生產資料所有權,從事正當的生產經營活動,或利用其生活資料滿足個人的需要,都受法律的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得以任何方式無償平調公民的財產。對於各種非法攤派和收費,公民有權予以拒絕。公民在其所有權受到侵犯時,有權要求侵權行為人停止侵害、返還財產、排除妨害、恢復原狀、賠償損失,或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C. 財產所有權是指什麼
國家所有權、勞動群眾集體組織所有權、社會團體所有權和公民個人所有權。
D. 財產所有權有哪些類型
財產所有權,是指所有人依法對自己的財產享有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
財產所有權包括佔有權、使用權、收益權和處分權四項權能。
所有權的種類就是指所有權的不同類型,所有權的種類是對所有制形式的反映。在我國,所有權的形式主要有國家所有權、集體組織所有權和公民個人所有權。這是我國現階段財產所有權的三種基本形式。
E. 我國對共有財產所有權分類
共有財產分為:共同共有、按份共有二種類型。
作為共有關系的兩種形式,按份共有與共同共有具有一些相同點:兩者都是由兩個或兩個以上的人對同一項財產享有所有權和共同承擔相應的義務,共有人的權利都基於共有物的全部。
兩者有很大的區別,主要表現在:
⑴ 二者成立的原因不同。共同共有的成立,須以存在共同關系為前提,如夫妻關系等;按份共有則沒有此限制,因此,按份共有人之間不存在共有人的結合關系,而共同共有人則存在這種關系。
⑵ 享有的權利不同。在按份共有中,共有人對應有部分享有所有權,共有人之間的彼此限制相對較小。在共同共有中,共有人的權利及於共有物的全部,並不是按照應有部分享有所有權,因此原則上應得到全體共有人的同意後,方可行使對共有物的使用、收益等權利。
⑶ 分割的限制不同。在按份共有中,共有人除了因共有物的使用目的不能分割或契約約定不能分割的期限之外,隨時可要求分割共有物。在共同共有關系中,各共有人則不得請求分割共有物。
⑷ 對共有物的管理不同。在按份共有中,共有人除另有約定之外,對共有物的改良行為需獲得共有人過半數同意或其應有部分合計過半數的共有人同意,而對共有物的一般保存行為和簡易修繕,則可以單獨進行。在共同共有中,除法律規定或當事人另有約定之外,對共有物的管理應獲得全體共有人的同意。
⑸ 對應有部分的處分不同。在按份共有中,各共有人可自由處分其應有部分;而共同共有中,則沒有應有部分的處分可言。
⑹ 共有關系的存續期間不同。按份共有就其性質而言,共有人之間不存在婚姻家庭等共同關系,因此其共有關系具有短暫性;而共同共有人之間關系相對比較穩定,因此存續期間較長。
F. 房產所有權有哪些分類
房產所有權的分類:
①佔有權:對於房屋的實際持有和控制,它是使用財產的前提條件。
②使用權:指按照財產的性能和用途行使利用的權利,以滿足人們生產和生活的需要。
③收益權:指憑借所有權而取得的經濟收入或利益,如房屋所有權人將房屋出租而收取的租金。
④處分權:決定財產事實上和法律上存在形式和運動方向的權能,只有財產的所有人才具有財產的處分權。
G. 所有權包括什麼
所有權是物權的一種,是財產所有人依法對其物即自己的財產享有佔有、使用、收益、處分和獨立支配的權利。所有權包含了四項權能:
一是佔有,即對財產的實際控制,佔有又可以分為所有人佔有與非所有人佔有兩種情形,如甲將自己的房子租給乙居住,乙對該房子的佔有即為非所有人佔有。在非所有人佔有中,又可分為合法佔有與非法佔有,乙租甲的房子住,乙對甲的房子佔有即為合法佔有,如果租賃期屆滿乙還佔有該房子即為非法佔有。在非法佔有中,又可以分為善意佔有與惡意佔有,如甲將乙的一幅字畫贈送給丙,而丙並不知道字畫不是甲的,此時丙的佔有即為善意佔有。明知沒有法律依據還要佔有他人財產,如將拾得物據為己有即為惡意佔有。區分善意佔有與惡意佔有的目的在於法律後果不同,善意佔有中,佔有人可以取得物的所有權,而惡意佔有則不但不能取得物的所有權,還應返還原物和由原物所獲得的利益給原所有人,原所有人無需支付任何費用給惡意佔有人。
二是使用,即對財產的有效利用或從中獲取經濟上利益。使用權可以由所有人行使,也可以由非所有人行使,非所有人行使物的使用權必須根據法律或合同的規定進行。
三是收益,即指利用財產並獲取一定的經濟利益的權利。收益權之所以是所有權的一項重要權能,是因為人們擁有某物都希望通過該物獲取新的經濟利益。所有權自身也必須要在經濟上實現自己和增殖自己。
四是處分,即所有人對財產進行消費和轉讓的權利。處分權是財產所有權的核心,在一般情況下,處分權只能由所有權人親自行使。但是,在特定情況下,非所有人也可以根據法律或合同的約定行使對財產的處分權。佔有、使用、收益、處分構成了所有權完整的四項權能,所有人往往是通過四項權能與自己的分離回復來滿足自己生產生活的需要,充分發揮財產的用途。同時,所有權人在行使權利的過程中,還應履行相應的義務,即不因所有權的行使而妨礙他人和社會的公共利益。
所有權的類型是所有制關系在法律上的表現。根據我國現階段所有制的結構,我國物權法規定了國家、集體、私人的財產所有權,並對國家、集體、私人財產的主體、范圍、管理體制、行使權利的方式和保護的原則、方法都作出了明確規定。所有權是最全面最完整的完全物權,具有包括佔有使用收益處分無限追及在內的等等權能。是物權制度的核心。其他物權都是所有權根據權能不同的衍生和附屬。
H. 財產權的分類是怎樣的
您好!財產權包括物權與債權兩大類。物權是直接支配物的權利,物也包括某些權利。物權具有排他的效力、優先的效力與追及的效力。物權包括所有權與限制物權。限制物權又分為用益物權與擔保物權。前者包括地上權、地役權(從前還有永佃權與典權),都存在於土地(不動產)之上;後者包括抵押權、質權(質押權)、留置權,存在於動產、不動產與某些權利之上。此外還有礦業權、漁業權等。我國農村現有的承包經營權是否物權,尚在討論中。在物權法中還有物權取得權,如物權性的先買權、買回權,我國現在沒有。 關於物權的一個問題是,佔有究竟該不該規定為佔有權。 債權是請求他人為一定行為(作為或不作為)而得到生活上的利益的權利;債權與物權的差異在於其對人性(相對性)、不具排他性(平等性)、債權的可移轉性不如物權。債權方面不存在物權法定主義而存在合同自由,因而債權很難分類,更無法列舉。一般也不對債權加以分類。 債權有一些附屬的權利。例如因合同而發生的債權的主要內容是債權人的給付請求權,但債權人還享有一些其他權利,如合同解除權、終止權、撤銷權、選擇權等。有學者將這些權利集合名為「財產的形成權」,作為與物權債權並行的一類。不過這些都不是獨立存在的,不宜將之另為一類。債權也可以包括一些由其轉化形成的權利,如損害賠償請求權。謝謝閱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