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使用權抵押條件
① 土地使用權抵押的條件和對象范圍是什麼
土地使用權的抵押是一種不動產權利的抵押,它有以下特點:用於抵押的土地使用權必須是通過有償出讓或轉讓方式取得的合法土地使用權,並且是已辦理土地登記手續的土地使用權。土地使用權抵押權設定本身並不發生土地使用權轉移,即土地使用權抵押後,土地使用者可繼續對土地進行佔有、收益,只有在債務不能履行時,抵押權人才能依照法定程序處分土地使用權,此時土地使用權才發生轉移。土地使用權抵押時,其地上建築物及其他附著物隨之抵押。地上建築物及其他附著物抵押時,其使用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權也隨之抵押,也就是說,土地使用權與地上建築物及其他附著物必須同時抵押。土地使用權抵押不得違背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的規定。土地使用權人將土地抵押後,並不喪失轉讓權,但在轉讓土地使用權時,應告知抵押權人。
② 土地使用權抵押和購房者有什麼關系
土地使用權處於抵押狀態和購房者發生關系應該僅存在於預售商品房這種專情況。
一、抵押狀態屬的的成因
首先明確,目前對於確權登記的不動產標的物基本不存在土地使用權的單獨抵押,房屋通常以房地一體的原則同時抵押附著物和土地。而待對於開發建設的凈地,一般銀行會通過各種前置許可限制杠桿比率從而降低風險。有些資金緊張的開發商,在開發建設過程中通常在前期許可手續辦理完畢後將土地使用權抵押出去,以開發貸的形式獲得項目建設資金。而一旦該住宅項目達到預售節點,就會出現你提問的這種情況,即土地抵押出去了,這種商品房到底能不能買,有沒有風險。
二、土地抵押狀態不影響預售
在辦理預售許可時,如土地處於抵押登記的狀態,僅需抵押權人出具同意宗地其上商品房預售的書面意見或證明即可。對於抵押權人而言,盡快進入預售狀態意味著資金的快速回籠,即呆賬爛賬的風險降低。因此,抵押權人會配合出具同意證明配合辦理預售許可。
三、購房者面臨的潛在風險
通常,杠桿比率即貸款額度越高的企業,其資金相對緊張,意味著該開發企業周轉不靈或實力不足。同時如果住宅項目房產大證辦理後仍未解除抵押登記,那麼意味著購房者暫時無法辦理不動產證。
③ 土地使用權抵押的前提條件
1、土地使用來權抵押必須以自初始土地登記作為前提,領取土地使用證。
2、以劃撥、租賃、入股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權,必須連同地上建築物一同抵押。以出讓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權,可以抵押。
3、土地使用權抵押應當進行地價評估。
(1)以出讓方式取得的國有土地使用權,由抵押人委託具有土地估價資格的中介機構進行評估,評估結果由抵押權人認可並經國土管理部門確認後,發放確認文件,並批准抵押;
(2)以劃撥、出租、入股方式取得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可按不同的用途、性質實行差額抵押,由抵押人委託具有土地估價資格的中介機構進行評估,評估結果經土地管理部門確認,發放確認文件並批准抵押,核定出讓金數額後,由抵押人和抵押權人簽定抵押合同。
4、抵押人向土地管理部門申領《抵押許可證》。土地管理部門在《抵押許可證》上應根據不同的用地性質規定該宗地抵押率,最高抵押金額。同時在《抵押許可證》上註明「本證僅作為可以抵押之證明,在貸款,抵押協議簽訂後,應到國土部門辦理抵押登記,未經登記的抵押行為無效」這一限制性條款。
④ 土地使用權怎麼抵押貸款
一、抵押登記應當以土地使用權登記為前提。經縣級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登記版的集體荒地土地使權用權和鄉村企業集體土地使用權可以設定抵押權,其他類型的集體土地使用權不得抵押。
二、集體荒地土地使用權和鄉村企業集體土地管理部門申請辦理抵押登記,抵押合同自批准登記之日起生效。未經土地管理部門辦理土地使用權抵押登記的,土地抵押權不受法律保護,土地使用權亦不能作為抵押財產進行處置。
辦 理抵押登記應當符合下列程序:
1、集體土地所有者出具同意抵押的證明;
2、對抵押的土地使用權進行地價評估;
3、確認土地估價結果;
4、抵押雙方簽訂抵押合同;
5、申請抵押登記;
6、審核、登記;
7、核發抵押證明書。
⑤ 以土地使用權抵押貸款應具備哪些條件
一般應具備以下條件:
1、抵押人以出讓方式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的須交清土地出
讓金;劃撥土地使用權抵押的,須經縣級以上土地管理部門同意。
2、抵押人為公司、企業、其他組織和個人。
3、抵押人持有《國有土地使用證》和地上建築物、其他附著物合法產權證明。
4、抵押人持有土地的《土地價格評估報告》。
5、抵押權人持有土地管理部門簽發的《國有土地使用權抵押證明書》以下簡稱《抵押證明書》),此證明書由省土地管理局制發。土地管理部門同意以劃撥土地使用權抵押貸款的,必須明確抵押人支付土地出讓金的標准和時間,抵押人繳納土地出讓金確有困難的,經土地管理部門同意,可暫緩交,待處分抵押土地使用權或終止貸款行為後補交。
6、屬行政劃撥土地使用權的,最高抵押借款額一般不超過土地使用權抵押價格扣除補交土地出讓金後的余額。
⑥ 土地使用證可以抵押貸款嗎
土地使用證可以抵押貸款的。
抵押貸款要求借款方提供一定的抵押品作為貸款的擔保,以保證貸款的到期償還。抵押品一般為易於保存,不易損耗,容易變賣的物品,如有價證券、票據、股票、房地產等。貸款期滿後,如果借款方不按期償還貸款,銀行有權將抵押品拍賣,用拍賣所得款償還貸款。
(6)土地使用權抵押條件擴展閱讀
抵押貸款又分最高限額抵押與傳統抵押形式兩種,最高額抵押,是指抵押人與抵押權人協議,在最高債權額限度內,以抵押物對一定期間內連續發生的債權作擔保,是有別於傳統抵押制度的新抵押制度,它與傳統抵押制度相比,區別在於:
(1)最高額抵押所擔保的債權為不確定債權;
(2)最高限額抵押所擔保的債權通常為將來的債權;
(3)最高限額抵押必須預定最高限額外負擔;
(4)最高限額抵押權不隨主債權的轉移而轉移。最高限額抵押權雖然比傳統抵押權的更具有獨立性,但最高額抵押權仍屬擔保物,其設立方式,效力與傳統抵押權並無本質區別。
⑦ 關於法律方面的問題(土地使用權抵押)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回條例》規定如下:第三十三條答,土地使用權抵押時,其地上建築物、其他附著物隨之抵押。地上建築物、其他附著物抵押時,其使用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權隨之抵押。第三十四條,土地使用權抵押,抵押人與抵押權人應當簽訂抵押合同。抵押合同不得違背國家法律、法規和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的規定。第三十五條,土地使用權和地上建築物、其他附著物抵押,應當按照規定辦理抵押登記。第三十六條,抵押人到期未能履行債務或者在抵押合同期間宣告解散、破產的,抵押權人有權依照國家法律、法規和抵押合同的規定處分抵押財產。因處分抵押財產而取得土地使用權和地上建築物、其他附著物所有權的,應當依照規定辦理過戶登記。第三十七條,處分抵押財產所得,抵押權人有優先受償權。第三十八條,抵押權因債務清償或者其他原因而消滅的,應當依照規定辦理注銷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