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權法簡答題
A. 簡答題,作者與著作權人的關系(著作權法)
著作權人是著作權法保護的主體:即享有著作權權利和承擔著作權義務的人;《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9條規定:「著作權人包括:一、作者;二、其他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權的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單位。」
00(一)作者:創作作品的公民是作者。
00直接創作作品的自然人是著作權的原始主體。所謂直接創作的作品:指作者通過自己的獨立構思,運用自己的技巧和方法,直接(包括書面的、口頭的和立體的形式表現)反應自己的思想與感情、個性與特點的作品。幫助作者修改稿件、編輯、校對、審稿等不能成為作者,因為他們是在作者創作基礎上進行修改的。
001.被視為作者法人和非法人單位也是著作權原始主體:比如:北京師范大學生物系;
002.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和非法人單位;如果沒有相反的證明,就是作者。(但不能說沒有署名的人就不是作者)
00(二)其他享有著作權的公民、法人和非法人單位;通過繼承、遺贈、轉讓、委託關系可以成為著作權的主體。
00《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3條(六)規定著作權中的財產權作為遺產可以繼承。第16條還規定,公民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贈給國家、集體或者法定繼承人以外的人。著作權法第19條規定:「公民在死亡後,其作品的使用權和獲得報酬權在本法規定的保護期內,依照繼承法的規定轉移。」
00(三)未被視為作者的法人和非法人單位(見《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15條、第16條)
00(四)國家: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國家作為著作權主體也有幾種情況:
001.作者身前將作品原件及著作權中的財產權無償轉讓給國家,或者將已發表的作品的著作權中的財產權無償轉讓給國家;
002.作者通過遺囑方式將其全部或部分作品著作權中的財產權在他死後贈送給國家;
003.作者死亡後,其作品著作權中的財產權無人繼承又無人受贈,著作權中的財產權由國家享有;
002.著作權屬法人或非法人單位,法人或非法人單位變更、終止後,沒有承受其權利與義務的法人或者非法人單位,著作權由國家享有。
00(五)外國人:《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2條和第13條:分為三種情況:
00A.外國人的作品第一次在中國境內發表;外國人的作品首次在國外發表,三十天內在中國境內發表被視為首次在中國境內發表;
00B.雙邊協議,如兩個國際公約;
00C.與中國公民合作創作作品的外國作者,但如果中國公民放棄權利或轉讓權利,而該外國人所在國與中國沒有雙邊協議或不是兩個公約的成員國,他也不能成為著作權的主體。
00著作權人與作者的區別:著作權人不一定是作者,但作者可能是著作權人。
B. 簡答我國著作權法對著作權期限的規定。
《著作權法》片段——
第三節 權利的保護期
第二十條 作者的署名權、修改權回、保答護作品完整權的保護期不受限制。
第二十一條 公民的作品,其發表權、本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五)項至第(十七)項規定的權利的保護期為作者終生及其死亡後五十年,截止於作者死亡後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如果是合作作品,截止於最後死亡的作者死亡後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
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作品、著作權(署名權除外)由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享有的職務作品,其發表權、本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五)項至第(十七)項規定的權利的保護期為五十年,截止於作品首次發表後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創作完成後五十年內未發表的,本法不再保護。
電影作品和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攝影作品,其發表權、本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五)項至第(十七)項規定的權利的保護期為五十年,截止於作品首次發表後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創作完成後五十年內未發表的,本法不再保護。
C. 簡答自然人著作權主體與法人著作權主體有何區別
繼受主體指通過繼承、遺贈、贈與、轉讓等繼受方式取得著作權的主體。可以專是自然人、法屬人、非法人單位或國家。著作權人身權是不可以繼承、轉讓的,所以著作權繼受主體往往只享有著作權中的財產權,它是不完整的著作權主體。發表權、署名權、修改權和保護作品完整權等四項權利,一般認為,均屬著作權的人身權。
D. 求著作權法有關作業 簡答題律師
第一題,可以抄,因為著作權人享襲有署名權。並且有權署名或不署名,有權暑假名,筆名,化名,別名,藝名等。所以可以暑網名。
第二題,應該是在笑傲江湖網站上。因為笑傲江湖網站是首次發表的地方。
第三題,侵權,這不構成合理使用與法定許可使用,沒有經過著作權人的許可,所以侵權。
E. 簡答我國著作權法規定合理使用情況中的 「對他人作品適當引用 」的具體含義
在自己的作品中,選用他人作品的一個片斷不超過1/4,註明原作品的作者,不得侵犯原作者對著作權的其他權利
F. 1簡答題 1我國著作權法保護的作品范圍是什麼 2簡述著作權與鄰接權的區別
著作權法保護的作品范圍
中國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作品,不論是否發表,依照著作權法享有著作權。
外國人、無國籍人的作品根據其作者所屬國或者經常居住地國同中國簽訂的協議或者共同參加的國際條約享有的著作權,受著作權法保護。
外國人、無國籍人的作品首先在中國境內出版的,依照著作權法享有著作權。
未與中國簽訂協議或者共同參加國際條約的國家的作者以及無國籍人的作品首次在中國參加的國際條約的成員國出版的,或者在成員國和非成員國同時出版的,受著作權法保護。
釋義:本條是關於著作權法適用范圍的規定。
本條採取了國際通行的做法,即實行國籍原則、互惠原則和地域原則來確定著作權法的適用范圍。
一、國籍原則
中國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作品,不論是否發表,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權。這是根據著作權主體的所在國籍來確定給予著作權保護的一個原則。凡是具有中國國籍的公民和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成立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只要創作了作品,不論其作品是否發表,從作品完成之日起,就可以依照著作權法享有著作權,也就是說,按照本法規定的標準保護該作品的著作權。本條規定的「發表」,我國著作權法對具有本國國籍的作者的保護是基於作品的完成,不論其是否發表,根據本法第十條的規定,「發表」是指將作品通過任何方式(包括口頭宣讀、演唱)公之於眾。
二、互惠原則
「外國人、無國籍人的作品根據其作者所屬國或者經常居住地國同中國簽訂的協議或者共同參加的國際條約享有的著作權,受本法保護。」這體現了互惠原則。一個國家對本國著作權怎樣實行保護,是國家主權的體現,它有嚴格的國界限制,國與國之間沒有簽訂雙邊協議或沒有共同參加某個國際公約,則不相互保護著作權。因此,當我國尚未同外國簽訂雙邊協議和參加國際公約的情況下,可以不經許可、無償使用外國人在中國境外發表的作品。同樣,外國對於中國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作品,也可以不經許可、無償使用,互相都不受本國著作權法的保護。一旦我國同外國簽訂了雙邊協議或共同參加了某國際公約,則應相互給予著作權保護,實行互惠原則。
適用本款規定有三個條件:
第一,外國人的所屬國或者經常居住地國、無國籍人的經常居住地國同中國簽訂了有關著作權的協議或者共同參加了有關著作權的國際條約。這里所說的「外國人」,包括外國的自然人、法人和不具備法人資格的外國組織。
第二,該協議或者國際公約承認該外國人或者無國籍人的作品享有著作權。
第三,該協議或者國際條約要求協議國或者參加國相互保護其承認的著作權。
滿足上述三個條件的外國人或者無國籍人的作品,才受本法保護。
三、地域原則
這是根據著作權主體所創作的作品首先出版地來確定給予著作權保護的一個原則。
地域原則在本條中體現為兩個方面:
1、「外國人、無國籍人的作品首先在中國境內出版的,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權。」「首先在中國境內出版的」,是指外國人、無國籍人的作品的第一次出版是在中國境內,如果外國人的作品已在中國境外出版過,只是在中國境內再次出版,這不能作為在中國境內首先出版的作品。如果外國人的作品第一次發表是在中國境內的,我國就是其作品的起源國,我國按照本法的標準保護其作品的著作權。
2、「未與中國簽訂協議或者共同參加國際條約的國家的作者以及無國籍人的作品首次在中國參加的國際條約的成員國出版的,或者在成員國和非成員國同時出版的,受本法保護。」
適用本款有以下兩個條件:
1.作者是無國籍人、外國人。該外國人的所屬國未同我國簽訂有關著作權的雙邊協議,也未同我國共同加入有關著作權的某個國際公約。
2.該作者的作品首次在中國參加的國際條約的成員國出版,或首次在成員國與非成員國同時出版。這里應當注意「同時出版」並不是要求在同一分或同一秒發生。《伯爾尼保護文學和藝術作品公約》對「同時出版」的界定是:一個作品在首次出版後三十天內在兩個以上國家內出版,則該作品應視為在這幾個國家內同時出版。
哪些作品不屬著作權法的保護范圍?
根據《著作權法》第4條第1款的規定:「依法禁止出版、傳播的作品,不受本法保護。」
第5條:「本法不適用於:(一)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二)時事新聞;(三)歷法、數表、通用表格和公式。」
G. 智力活動的規則和方法不受著作權法保護的理由,簡答,速度,在考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