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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權里哪個問題最受爭論

發布時間: 2021-01-10 17:31:42

1. 著作權問題

(1)侵犯了著作權人的表演權(超市放歌只是公開傳播表演,聽眾不能復制內也不能得到原件容復製件,所以不侵犯其他權利)
(2)侵犯了著作權人的廣播權(表演者只有現場直播的廣播權,所以廣播電台只要不是做現場直播都沒關系)
(3)侵犯了著作權人、歌星、唱片公司的復制權和發行權
(4)侵犯三者的信息網路傳播權
(5)侵犯了錄音製作者的出租權(著作權人的出租權僅限於電影作品和計算機軟體
如果換成VCD,其他都不變只有第2問 錄像製作者多了一個廣播權(但是僅限於許可電視台廣播的權利)所以答案是不變的,廣播電台的行為也不侵犯錄像製作者的廣播權

2. 著作權侵犯問題

公民個人的作品,其發表權、使用權和獲得報酬權的保護期為作者終生及其死版後50年,截止於作者死亡後第50年的權12月31日。如果是合作作品,截止於最後死亡的作者死亡後第50年的12月31日。

請問,元某的第六代孫是否具有原告資格?
答:沒有,1940年12月31日元某的獲得報酬權法律保護期終止。終止後,其合法繼承人無法繼承作品的報酬權和發表權、使用權。因此,不符合民訴107條規定的原告資格。

被告是否侵犯元某的著作權?
答:否。

本案應根據何種標准來確定賠償數額?
答:報酬權保護終止,沒有賠償。

本案中,元某的孫子可以對元某的所有作品進行法律范圍內的保護。具體包括著作人身權中的署名權、修改權、保護作品完整權,著作權法第20條規定其保護期限不受限制。
如果上述的權利受到侵犯,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3. 有關著作權的問題.

1 匯編權的定義,抄樓上已襲經寫明,在此不再多說。
關於著作權中的地位:
著作權分 著作人身權 和 著作財產權
著作財產權 粗略的分四大類 復制權,發行與出租權,公開傳播權 和 演繹權
演繹權 分 攝制權 改編權 翻譯權 和 匯編權。
因此:可以看出,國家版權局的答復人員犯了明顯的錯誤,古代著作和畫作早已進入公共流通領域,不再有著作權保護,任何人可以自由匯編,不受控制,自然就不是所謂的匯編權了。

關於 匯編權的保護, 你們作為新作的作者,自然享有著作權賦予你們的所有權利,包括匯編權,這里的匯編權是指 你可以自己行使自己匯編自己作品的權利,也可以禁止或者許可他人匯編你作品的權利。

2 你們的作品是合作作品。甲乙都有在作品上署名的權利。因此,乙可以申請共有。
申請共有,需要提供相關共同創作的證據,證明自己實施了創造性的勞動,並可以向著作權登記部門申請變更。

4. 著作權常見問題有哪些

一、哪些人可以在中國版權保護中心申請作品著作權登記?
中國版權保護中心是我國唯一的綜合性的國家級版權公共服務機構,負責國內,港、澳、台地區及海外作品著作權登記,即全國各省、直轄市、自治區及國外的作者或其他著作權人均可到中國版權保護中心申請作品著作權登記。
二、哪些情況下可申請辦理變更登記?
(1)申請人名稱、地址變更;
(2)作品名稱變更;
(3)申請登記材料填寫錯誤。
三、變更登記需要提交哪些材料?
(1)《作品著作權和合同變更或補充登記申請表》;
(2)申請人的身份證明復印件;
(3)登記證書原件;
(4)變更的證明材料;
(5)變更的作品樣本(僅變更作品名稱時提交);
(6)查詢結果。
委託他人代為申請時,應提交申請人出具的授權書及代理人的身份證明復印件。
四、補辦作品著作權登記證書需要提交哪些材料?
(1)《補發或更換登記證書申請表》;
(2)申請人身份證明復印件;
(3)查詢結果。
委託他人代為申請時,應提交申請人出具的授權書及代理人的身份證明復印件。
補發證書的收費為每件50元。

5. 請分析著作權法教學視頻中的一個案例。應重點闡述爭議焦點是什麼應如何解決

請分析。左耳。做全數學為孫總的一個焊點。和美爭議應該看到說明去看旗子。

6. 著作權法修改的爭議問題都有哪些

著作權法修改的爭議問題,我國《著作權法》進行了第三次修改,這也是我國首次主動修改《著作權法》。那麼著作權法修改的爭議問題都有哪些?著作權法修改的爭議問題著作權法修改的爭議問題都有哪些?爭議問題之一:法定許可所謂法定許可,是指使用者在法律規定的情況下可以不經著作權人的許可即使用其作品,但是必須支付報酬。我國現行《著作權法》規定了教科書編寫出版、報刊轉載、錄音製作、電台電視台播放等五類著作權法定許可制度。法定許可的本意是要促進作品傳播,但在實踐過程中,著作權人獲取報酬的權利卻不能得到保證。爭議問題之二:網路傳播修改草案第六十九條有三個條款,其中第一款是提供純技術服務的網路服務商不承擔審查責任,即網路服務提供者為網路用戶提供存儲、搜索或者鏈接等單純網路技術服務時,不承擔與著作權或相關權有關的信息審查義務。事實上在《信息網路傳播權保護條例》中已經有了類似的規定,該規定是在網路環境下平衡作品創作者和傳播者利益的一種選擇,是世界各國對提供網路技術服務方的通行規定,也就是通常所稱的避風港原則,即技術中立和過錯責任原則。爭議問題之三:集體管理修改草案第六十條和第七十條是關於著作權集體管理向非會員延伸的規定。按照這兩條規定,即使權利人沒有加入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集體管理組織也可以代表權利人行使權利。使用者只要向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支付了報酬,就不必承擔賠償責任。如此規定使得權利人無法再通過訴訟向那些已經向集體管理組織支付了使用費的使用者進行索賠。

7. 關於侵犯版權和著作權的問題

如果只是故事中的人物姓名、地點相同,並不構成侵犯著作權。

8. 著作權的問題

前幾天回答過別人提的同一個問題,現在針對你的疑問再說一下:
這里問的是著作權歸誰所有。按著作權法,確定歸屬的規則有兩個:
一、一般規則。一般情況下屬於作者。包括自然人作為作者和單位被視為作者。(由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主持,代表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意志創作,並由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承擔責任的作品,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視為作者。)
二、特殊規則。特殊規則比較多,比如電影作品的著作權屬於製片人,不屬於劇本作者、導演等人。關於講稿確實有一個特殊規則,按該規則,著作權屬於"報告人或講話人」。我沒見過原題,感覺出題人確實想考這個特別規則,但是題沒有出好。

下面附上那個特殊規則的條文: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著作權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十三條 除著作權法第十一條第三款規定的情形外,由他人執筆,本人審閱定稿並以本人名義發表的報告、講話等作品,著作權歸報告人或者講話人享有。著作權人可以支付執筆人適當的報酬。

條文中「著作權法第十一條第三款規定的情形」就是單位被視為作者的情況,在那種情況下講話人和撰稿人都沒有著作權。所以在單位里為領導撰稿,著作權要麼歸單位,要麼歸講話人,撰稿人都得不到著作權。

注意,著作權歸報告人、講話人所有必須具備一個條件:由他人執筆,本人審閱定稿並以本人名義發表。這種情況主要發生在單位裡面。否則,仍按一般規則,著作權歸作者,也就是撰寫人!
如果原題如你描述,把別人的稿子拿過來演講,又沒有交代演講人有審閱定稿的行為,這樣的話,著作權歸演講人。題目含混致撒貝南蒙冤。

如果採納,是不是送點兒分數鼓勵一下?

9. 著作權法修改的爭議問題有哪些

著作權法爭議的問題雖然比較多,但總結來說主要爭議的問題就三個:法定許可、網路傳播、集體管理。下面我們一起來了解一下三個主要爭議問題。
主要爭議問題之一:法定許可
所謂法定許可,是指使用者在法律規定的情況下可以不經著作權人的許可即使用其作品,但是必須支付報酬。我國現行《著作權法》規定了教科書編寫出版、報刊轉載、錄音製作、電台電視台播放等五類著作權法定許可制度。法定許可的本意是要促進作品傳播,但在實踐過程中,著作權人獲取報酬的權利卻不能得到保證。正如國家版權局在關於修改草案的簡要說明中所指出的那樣:「從著作權法定許可制度二十年的實踐來看,基本沒有使用者履行付酬義務,也很少發生使用者因為未履行付酬義務而承擔法律責任,權利人的權利未得到切實保障,法律規定形同虛設。」
但國家版權局認為,著作權法定許可制度的價值取向和制度功能符合中國基本國情,目前該制度不成功的原因在於付酬機制和法律救濟機制的缺失。因此,草案對法定許可制度著重從這兩方面進行了調整和完善,增加了使用者事先備案、及時付酬和指明來源等義務的規定,如使用者不及時履行上述義務,著作權行政管理機關可以根據具體情況課以行政處罰。
對於修改草案第四十六條關於「錄音製品首次出版3個月後,其他錄音製作者可以在法定條件下不經著作權人許可即使用其音樂作品製作錄音製品」的規定,音樂界人士聯名提出了強烈的反對,認為「3個月」時間太短,根本不足以收回成本,將會嚴重打擊音樂原創的積極性,會直接危及到唱片公司的生存,而且會認為其他音樂傳媒推廣企業(如電台)也會受牽連。
但從草案來看,第四十六條的適用有明確的前提條件,即使用者要在按照第四十八條規定進行備案、指明來源等信息以及支付使用費的前提下才能夠不經著作權人許可而使用其發表的作品。《著作權法》不是保護某一群體的利益,而是要兼顧著作權人、首次錄制者和其他錄制者以及社會公眾的利益,達到各方利益的平衡。事實上,對音樂作品錄制的法定許可制度具有一定的歷史背景,其立法目的是防止大唱片公司對音樂錄製品的壟斷,這是因為,大唱片公司往往要求詞曲作者與之簽訂獨家許可協議,以成為唯一有權使用其音樂作品製作錄製品的公司,藉以壟斷音樂作品錄製品市場,抬高價格。但目前草案中「3個月」的時間規定是否合理仍值得討論,在確定這一期限時應充分考慮到錄音製品的生命周期,確定一個合理的期限以達到首次錄制者和其他錄制者利益的平衡。
另外,除報刊可以作出專有權聲明外,草案並沒有允許其他著作權人聲明保留權利以免架空法定許可制度,使其失去適用的機會。法定許可制度本質上是對權利人權利的限制,因此,只有充分保證權利人的獲得報酬權,才能避免該項制度成為對權利人權利的剝奪。
主要爭議問題之二:網路傳播
修改草案第六十九條有三個條款,其中第一款是提供純技術服務的網路服務商不承擔審查責任,即網路服務提供者為網路用戶提供存儲、搜索或者鏈接等單純網路技術服務時,不承擔與著作權或相關權有關的信息審查義務。事實上在《信息網路傳播權保護條例》中已經有了類似的規定,該規定是在網路環境下平衡作品創作者和傳播者利益的一種選擇,是世界各國對提供網路技術服務方的通行規定,也就是通常所稱的「避風港原則」,即技術中立和過錯責任原則。網路服務商承擔的是過錯責任,這也符合侵權損害賠償責任的一般原則。而且,這一規定也符合現實情況,要求網路服務提供商對網路內容進行審查不具有操作性,目前的技術水平還難以實現。
第六十九條第二款規定的是通知與刪除義務,網路服務提供者在被著作權人告知的前提下有刪除等義務,如不執行,將與網路用戶承擔連帶責任。第三款規定的是網路服務提供者在明知和應知侵權的情況下承擔的責任,是指網路服務提供者要承擔注意義務,即通常所說的「紅旗原則」,網路服務商如果沒有盡到注意義務就要承擔責任。這一規定與直接侵權和間接侵權理論是對應的,網路用戶如果實施了直接侵權行為,網路服務提供商則需有主觀上的故意(包括明知和應知)才應承擔連帶責任。
反對者則認為,這一制度使得著作權人面對諸多網路企業的維權行動收效甚微。在實施侵權行為的網路用戶往往難以確定的情況下,這一規定將使著作權人的利益難以從根本上得到保護。如果著作權人的勞動都能在網路盜版中免費獲取,原創力無疑將被扼殺。但如前所述,《著作權法》是要在現實情況下努力達到各方利益的平衡,而不能僅僅考慮某一群體的利益。
主要爭議問題之三:集體管理
修改草案第六十條和第七十條是關於著作權集體管理向非會員延伸的規定。按照這兩條規定,即使權利人沒有加入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集體管理組織也可以代表權利人行使權利。使用者只要向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支付了報酬,就不必承擔賠償責任。如此規定使得權利人無法再通過訴訟向那些已經向集體管理組織支付了使用費的使用者進行索賠。而從目前情況來看,通過訴訟獲得法院判賠的數額通常會高於集體管理組織的收費標准,因此該項延伸性集體管理規定引起了諸多權利人的質疑。
根據修改草案的規定,對於具有廣泛代表性的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可以許可其代表非會員開展延伸性著作權集體管理業務。這種「延伸管理」有其良好初衷,旨在解決「使用者願意合法使用作品卻找不到權利人」的問題,擴大了著作權代理保護的覆蓋面,但問題在於「被延伸」到的權利人是否願意被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所代表。非會員通過訴訟可能獲得的較高賠償額將會使會員受到影響從而退出集體管理,這將破壞集體管理制度,而這一問題的解決將有賴於訴訟賠償額和集體管理組織的收費標準的統一。
也有觀點認為,在現有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的效能尚未充分發揮、機制尚不完善的情況下,向非會員強制延伸其管理未必恰當。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是非營利的社會團體,名稱上雖有「管理」二字,但其本質應是為著作權人服務,其公信力取決於服務質量。但目前的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存在費用的收取和管理信息不公開不透明,在維護著作權人權益方面不積極不到位的問題使其公信力不高,難以獲得權利人的支持,延伸管理的條件未必成熟。此外,在集體管理組織中引入競爭機制也很有必要。
望採納,謝謝!

10. 關於著作權的問題

王某是小說的作抄者,是該襲小說著作權原始主體。
程某改編的劇本需經原著作權人王某同意,享有演繹作品著作權。
甲劇團演繹作品應經過原著作權人王某和演繹作品著作權程某雙重同意,享有鄰接權的表演者權。
乙公司錄制節目,應經得劇團同意,取得錄音錄像製作者權。享有復制、發行、出租、網路傳播權利。
本題中選擇,A,B,C,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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