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唱著作權
⑴ 常聽說歌曲侵權的事,比如汪峰和旭日陽剛,龔玥總是翻唱別人的歌曲不侵犯別人的著作權嗎。是原唱默許了
沒人告她侵權是因為沒翻唱汪的歌
⑵ 已經注冊了版權的音樂作品,我取得了原唱授權,發行的時候封面上的詞曲人寫上我和原有詞曲人名字可以嗎
作者署名要寫原來作者,除非有書面同意你更改或者增加署名的文件。
⑶ 翻唱別人的歌曲會不會侵犯著作權,要不要徵求原唱同意
用來出版發行或通過在演出活動中演唱獲得商業利益才叫侵權,歌手在翻唱時必須獲得原使用者和所有者的授權
關於網路翻唱問題,從法律上講只要沒有用來獲得商業利益就構不成侵權,否則的話唱k就都犯罪了,但是卡拉ok經營者是否構成侵權就是問題了。
如果是作為練習、學習使用不是。
如果用於公眾表演要看是否免費1、演唱者沒對主辦者收錢2、主辦者沒對觀眾收錢。
除此之外的其他使用就可能構成侵權。
法條列舉如下:
第一節 著作權人及其權利
第九條 著作權人包括
(一)作者;
(二)其他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第十條 著作權包括下列人身權和財產權
(一)發表權,即決定作品是否公之於眾的權利;
(二)署名權,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權利;
(三)修改權,即修改或者授權他人修改作品的權利;
(四)保護作品完整權,即保護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權利;
(五)復制權,即以印刷、復印、拓印、錄音、錄像、翻錄、翻拍等方式將作品製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權利;
(六)發行權,即以出售或者贈與方式向公眾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復製件的權利;
(七)出租權,即有償許可他人臨時使用電影作品和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計算機軟體的權利,計算機軟體不是出租的主要標的的除外;
(八)展覽權,即公開陳列美術作品、攝影作品的原件或者復製件的權利;
(九)表演權,即公開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種手段公開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權利;
(十)放映權,即通過放映機、幻燈機等技術設備公開再現美術、攝影、電影和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等的權利;
(十一)廣播權,即以無線方式公開廣播或者傳播作品,以有線傳播或者轉播的方式向公眾傳播廣播的作品,以及通過擴音器或者其他傳送符號、聲音、圖像的類似工具向公眾傳播廣播的作品的權利;
(十二)信息網路傳播權,即以有線或者無線方式向公眾提供作品,使公眾可以在其個人選定的時間和地點獲得作品的權利;
(十三)攝制權,即以攝制電影或者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將作品固定在載體上的權利;
(十四)改編權,即改變作品,創作出具有獨創性的新作品的權利;
(十五)翻譯權,即將作品從一種語言文字轉換成另一種語言文字的權利;
(十六)匯編權,即將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通過選擇或者編排,匯集成新作品的權利;
(十七)應當由著作權人享有的其他權利。
著作權人可以許可他人行使前款第(五)項至第(十七)項規定的權利,並依照約定或者本法有關規定獲得報酬。
著作權人可以全部或者部分轉讓本條第一款第(五)項至第(十七)項規定的權利,並依照約定或者本法有關規定獲得報酬。
第四節 權利的限制
第二十二條 在下列情況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不向其支付報酬,但應當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稱,並且不得侵犯著作權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權利
(一)為個人學習、研究或者欣賞,使用他人已經發表的作品;
(二)為介紹、評論某一作品或者說明某一問題,在作品中適當引用他人已經發表的作品;
(三)為報道時事新聞,在報紙、期刊、廣播電台、電視台等媒體中不可避免地再現或者引用已經發表的作品;
(四)報紙、期刊、廣播電台、電視台等媒體刊登或者播放其他報紙、期刊、廣播電台、電視台等媒體已經發表的關於政治、經濟、宗教問題的時事性文章,但作者聲明不許刊登、播放的除外;
(五)報紙、期刊、廣播電台、電視台等媒體刊登或者播放在公眾集會上發表的講話,但作者聲明不許刊登、播放的除外;
(六)為學校課堂教學或者科學研究,翻譯或者少量復制已經發表的作品,供教學或者科研人員使用,但不得出版發行;
(七)國家機關為執行公務在合理范圍內使用已經發表的作品;
(八)圖書館、檔案館、紀念館、博物館、美術館等為陳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復制本館收藏的作品;
(九)免費表演已經發表的作品,該表演未向公眾收取費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報酬;
(十)對設置或者陳列在室外公共場所的藝術作品進行臨摹、繪畫、攝影、錄像;
(十一)將中國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已經發表的以漢語言文字創作的作品翻譯成少數民族語言文字作品在國內出版發行;
(十二)將已經發表的作品改成盲文出版。
前款規定適用於對出版者、表演者、錄音錄像製作者、廣播電台、電視台的權利的限制。
第二十三條 為實施九年制義務教育和國家教育規劃而編寫出版教科書,除作者事先聲明不許使用的外,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在教科書中匯編已經發表的作品片段或者短小的文字作品、音樂作品或者單幅的美術作品、攝影作品,但應當按照規定支付報酬,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稱,並且不得侵犯著作權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權利。
前款規定適用於對出版者、表演者、錄音錄像製作者、廣播電台、電視台的權利的限制。
類似的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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⑷ 歌曲的版權翻唱是如何收費的
要是徵得人家同意,在翻唱的時候,自己有公司的,公司來協商這個事情;要是沒有公司的,自己可以來協商這個事情。但是,這個費用問題,一直是內部協商的,沒有公開過,只要不是很離譜就是可以的。畢竟,很多人翻唱的時候,也是為了助興而已,例如王菲翻唱李健的歌曲,我覺得李健未必會跟王菲要錢,反而可能覺得是自己歌曲大火的一個方式呢!
翻唱歌曲,是可以的,但是,一定要註明人家的原創,自己是翻唱而已。這個是對原作者的尊重,也是對人家知識產權的尊重。我們國家現在在大力倡導尊重紙市場全,你覺得是不是翻唱算侵權嗎?
⑸ 別人寫的詞曲,自己是原唱,版權自己已經買下,在音樂發表時,歌曲類型屬於原創作品嗎
是原創,因為版權已經歸你所有了
⑹ 如果一首歌的作詞是A,作曲是B,原唱是C,D翻唱,那C可以告D侵權嗎原唱有哪些權力
原唱:有表演者權。如果D用於營利性演唱則存在侵權行為。
⑺ 已經發表的合作作品中的其中一方作者(擁有著作權)再次發行這首歌是否算原唱
你好,不屬於。
⑻ 翻唱歌曲算侵權嗎
翻唱別人的歌曲,如果為一般益表演翻唱節目,未向公眾收取費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報酬的,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不向其支付報酬。但是未取得授權而使用別人的歌曲參加商業比賽並進行電視直播、拍MV等用於商業用途就涉及侵權,包括在酒吧里演唱和歌手翻唱視頻在網上傳播等都可能涉及侵權。
我國著作權法第37條規定,使用他人作品演出,表演者(演員、演出單位)應當取得著作權人許可,並支付報酬。演出組織者組織演出,由該組織者取得著作權人許可,並支付報酬。
(8)原唱著作權擴展閱讀
侵權行為,是指侵犯他人的人身財產或知識產權,依法應承擔民事責任的違法行為。侵權行為發生後,在侵害人與受害人之間就產生了特定的民事權利義務關系,即受害人有權要求侵權人賠償損失。
為人由於過錯侵害人身、財產和其他合法權益,依法應承擔民事責任的不法行為,以及依照法律特殊規定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的其他侵害行為。
「一般認為,侵權行為首先是一種民事過錯行為,也就是說,侵權行為破壞了法律規定的某種責任——這種責任是在法律上嚴格規定不許被破壞;侵權行為同時又是對他人造成了傷害的行為,而加害人必須對被傷害人做出賠償。」
⑼ 匯編作品中的若干作品其權利屬於匯編作者,還是屬於原作品作者 詞作曲家和演唱家之間是何種關系
我國著作抄權法14條規定匯編襲者對匯編作品享有著作權!但是匯編他人的作品要取得著作權人的同意,否則會侵犯他人的匯編權;詞曲家是著作權人,演唱家對詞曲家的作品的演唱要征的詞曲家的同意,演唱家的演唱又形成作品。演唱家對它享有表演者權!著作權的許可使用分法定許可和強制許可!法定許可如著作權法第44條規定廣播電台,電視台播放已經出版的錄音製品,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但應支付報籌。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希望可以幫到你!😄
⑽ 在演唱會現場擅自錄音,是否侵犯歌曲原著作權人權利
表演者權是著作權中的一個,原則上,錄制他人表演的作品需要取得原著作權人許可。但是你自己錄制,自己欣賞,不公開,除了復制權外,就沒有侵犯其他權利,著作權人也不知道,也不會讓你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