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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租房使用權繼承

發布時間: 2021-01-10 21:25:40

Ⅰ 公租房繼承政策

公租房產權人是政府,是不能夠繼承的。如果你是共同申請人,並且同專時符合條件,可以在屬符合當地戶型要求和相應政策下繼續租賃或者調換成更小的戶型繼續租賃。如果你的收入、房產、資產超出准入標準的情況下就不能繼續承租了。
我比較懷疑你說的是公有房屋,這種房屋一般都是單位給的福利,擁有完全的使用權,如果需要繼承或者買賣,可以到當地住房制度改革辦公室去走房改流程,走房改手續繳納一定費用後就變為個人完全產權,可以直接繼承了。

Ⅱ 公租房的完全產權可以繼承嗎

公共租賃住房是指由國家提供政策支持,各種社會主體通過新建或者其他方式籌集房源、專門面向中低收入群體出租的保障性住房,是一個國家住房保障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公共租賃住房不是歸個人所有,而是由政府或公共機構所有,用低於市場價或者承租者承受起的價格,向新就業職工出租,包括一些新的大學畢業生,還有一些從外地遷移到城市工作的群體。
因此,公租房的承租人對於公租房僅有使用權,而無所有權
公租房的承租權可以繼承嗎
公房的所有權人是國家或集體,因此公房承租人死後,公房不能作為承租人的財產進行繼承分割,但可以依法由同住人或其他親屬繼續承租,實際上即公房承租權的繼承。
公房承租人死亡,按下列規定確定承租人:
一、其生前在本處有本市常住戶口的共同居住人的,由共同居住人協商一致確定的人選繼續承租;
二、不能按第一條協商一致的,出租人可按下列序列在共同居住人中確定變更承租人:
1、原承租人的配偶;
2、原承租人子女(他處住房情況、本處居住時間長短等);
3、原承租人的父母;
4、其他人(按他處住房情況、本處居住時間長短)。
三、其生前在本處無本市常住戶口的共同居住人,由其他在本市有常住戶口的配偶和直系親屬協商一致確定的人選繼續承租;
四、不能按第三條協商一致的,出租人按下列順序確定承租人:
1、原承租人的配偶;
2、原承租人的子女(按他處居住情況);
3、原承租人的父母;
4、原承租人的其他直系親屬(按他處住房情況)。
註:共同居住人:是指公有居住房屋的承租人死亡或者變更租賃關系時,在該承租房屋處實際居住生活一年以上(特殊情況除外),且本市無其他房屋居住,或者有,但居住困難的人(結婚、出生不受前述條件限制)。

Ⅲ 公租房承租人死亡是否子女都有權繼承

既然是承租的公房,那麼承租人只有居住使用的權利,沒有產權,談不上繼承。但是同住人或者直系親屬可以繼續承租。

根據《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辦法》:

第三十條租賃期屆滿需要續租的,承租人應當在租賃期滿3個月前向市、縣級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提出申請。

市、縣級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對申請人是否符合條件進行審核。經審核符合條件的,准予續租,並簽訂續租合同

未按規定提出續租申請的承租人,租賃期滿應當騰退公共租賃住房;拒不騰退的承租人,公共租賃住房的所有權人或者其委託的運營單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承租人騰退公共租賃住房。

第三十一條承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騰退公共租賃住房:

(一)提出續租申請但經審核不符合續租條件的;

(二)租賃期內,通過購買、受贈、繼承等方式獲得其他住房並不再符合公共租賃住房配租條件的;

(三)租賃期內,承租或者承購其他保障性住房的。

承租人有前款規定情形之一的,公共租賃住房的所有權人或者其委託的運營單位應當為其安排合理的搬遷期,搬遷期內租金按照合同約定的租金數額繳納。

搬遷期滿不騰退公共租賃住房,承租人確無其他住房的,應當按照市場價格繳納租金;承租人有其他住房的,公共租賃住房的所有權人或其委託的運營單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騰退公共租賃住房。

(3)公租房使用權繼承擴展閱讀:

根據《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辦法》:

第二十四條公共租賃住房的所有權人及其委託的運營單位應當負責公共租賃住房及其配套設施的維修養護,確保公共租賃住房的正常使用。

政府投資的公共租賃住房維修養護費用主要通過公共租賃住房租金收入以及配套商業服務設施租金收入解決,不足部分由財政預算安排解決;社會力量投資建設的公共租賃住房維修養護費用由所有權人及其委託的運營單位承擔。

第二十五條公共租賃住房的所有權人及其委託的運營單位不得改變公共租賃住房的保障性住房性質、用途及其配套設施的規劃用途。

第二十六條承租人不得擅自裝修所承租公共租賃住房。確需裝修的,應當取得公共租賃住房的所有權人或其委託的運營單位同意。

第二十七條承租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退回公共租賃住房:

(一)轉借、轉租或者擅自調換所承租公共租賃住房的;

(二)改變所承租公共租賃住房用途的;

(三)破壞或者擅自裝修所承租公共租賃住房,拒不恢復原狀的;

(四)在公共租賃住房內從事違法活動的;

(五)無正當理由連續6個月以上閑置公共租賃住房的。

承租人拒不退回公共租賃住房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應當責令其限期退回;逾期不退回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門可以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Ⅳ 公租房的使用權可以繼承嗎

不能。公房的所有權人是國家或集體,因此公房承租人死後,公房不能作為承租人的財產進行繼承分割,但可以依法由同住人或其他親屬繼續承租,實際上即公房承租權的繼承。

法律規定可以繼承的是公民死亡時留下的個人合法財產,即合法遺產。而公有住房不屬於公民私有財產,其中涉及公有住房承租居住的權利,公民只有居住權,沒有該住房的處分權,因此公民承租的公房無所謂繼承問題,只有公租房承租繼承權。

申請公租房方式有哪些?

公共租賃住房可以家庭、單身人士、多人合租方式申請。家庭申請的,需確定1名符合申請條件的家庭成員為申請人,其配偶和具有法定贍養、撫養、扶養關系的共同居住生活人員為共同申請人。單身人士申請的,本人為申請人。未婚人員、不帶子女的離婚或喪偶人員、獨自進城務工或外地獨自來渝工作人員可以作為單身人士申請。多人合租的,合租人均需符合申請條件,且人數不超過3人,並確定1人為申請人,其他人為共同申請人。

公租房申請流程是怎樣的?

1、提出申請:屬於本地居民的必須在戶籍所在地社區居委會申報,其他人員在就業所在地社區居委會申報。機關、事業和企業單位新就業人員或務工人員向所在單位申請。

2、申領表格。

3、申請人提交相應材料。

4、受理申請:社區居委會或所在單位對申報材料進行初審,申報材料齊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及時受理,並作好登記。申報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社區居委會或所在單位應在2個工作日內告知申請人需補正的內容和材料。

5、初審:社區居委會或所在單位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10個工作日完成初審,經初審符合條件的在本轄區、本單位進行公示,公示期7天,公示無異議後,簽署初審意見後上報。

6、復審:區管委會、主管單位應自收到申報材料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要對材料進行審查,對符合條件的申請人及時作出復審意見後上報。

7、終審:市住建局對申請人的申請材料進行終審。終審符合條件的,在報紙、網站等新聞媒體上張榜公示,公示期10天,公示期間無異議並終審合格的,簽署終審意見並蓋章,納入公共租賃住房保障對象輪候配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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Ⅳ 公租房的繼承問題

繼承,就是兒子女兒各一半。前提是有產權,否則談不上繼承。
理論上如果不轉給你老公,那內么你老公享容有優先承租權,如果他名下沒有房產那就必須租給他。
所以並不需要變更,你們就享有繼續承租的權利,但如果變更,就需要子女都簽字,這對你們不利。

Ⅵ 公租房怎麼繼承,需要什麼條件

  1. 公租房只是「租」來的,承租人沒有所有權、只有使用權,不是承租人的個人財產,不算遺產,不能繼承。

  2. 但公租房一般可以由與承租人生前同一戶口、並且共同居住在公租房的近親屬繼續承租,符合條件的家屬可以到公租房的管理單位申請變更繼續承租人,是否批准由公租房的管理單位決定。

Ⅶ 公租房5年購買後能否繼承

可以。
一、公租房住滿五年後,需上市交易的,由政府優先回購,回購價格由原售價+同期銀行存款活期利息等因素確定;政府放棄回購的,按屆時經濟適用住房上市交易的相關規定執行。
五年後買下公租房,可選擇一次性付款或分期付款,一次性付款後,無需支付租金;分期付款,未付款面積仍需按規定繳租。
二、需要注意的是:
1、私人對公租房無產權、繼承等問題,只有承租人變更問題,所以公租房父母享有承租權、使用權,不屬於遺產,不參與分割繼承。
2、繼承承租人的公租房需申請變更,且變更承租人需得到戶口在該公租房內的使用權人的同意,如原承租人去世,符條件的共住人可申請變更承租人,繼續承租。

Ⅷ 請問,公租房繼承權怎麼規定

公租房不能繼承,只能變更承租人。
第一,私人對公租房沒有產權,內無繼承問題,只有容承租人變更問題。
第二,承租人不能自動變更,需要申請變更,且變更承租人需要得到戶口在該公租房內的所有使用權人的同意。
希望能幫到你!

Ⅸ 父母去世後,公租房可以作為遺產繼承嗎

父母去世後,公租房不能作為遺產繼承,但與父母共同居住的人可以在租賃期內繼續承租。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三十四條承租人在房屋租賃期間死亡的,與其生前共同居住的人可以按照原租賃合同租賃該房屋。

公租房是否屬於遺產要根據房屋的性質以及遺產繼承時具體情況而定的,遺產是指被繼承人的個人合法財產,產權房父母享有所有權,可認定為父母的遺產。

1、私人對公租房沒有產權,無繼承問題,只有承租人變更問題,所以公租房父母只享有承租權(使用權),不屬於遺產,不能參與分割繼承。

2、那麼繼承承租人的公租房需要申請變更,且變更承租人需要得到戶口在該公租房內的所有使用權人的同意,另外關於公租房,原承租人去世,符合條件的共同居住人可以申請變更承租人,繼續承租。

(9)公租房使用權繼承擴展閱讀:

《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辦法》 已經第84次部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發布,自2012年7月15日起施行。

公租房租滿5年可交易,近幾年來,國家重點加大公共租賃住房建設力度,在確保符合條件家庭購房需求的前提下,適度減少經濟適用住房和限價商品住房建設數量。

1、政府投資建設和籌集的公共租賃住房,承租人租住滿5年經市政府批准准予出售的,可以申請購買。出售的公共租賃住房自購房人辦理房地產登記之日起5年內,不得上市交易;

2、5年後需要上市交易的,由政府優先回購,回購價格考慮原銷售價格加同期銀行存款活期利息等因素確定;政府放棄回購的,按屆時經濟適用住房上市交易的相關規定執行,公共租賃房以5年為期限,租住者去購買改善住房後,可以退出公共租賃房。

3、關於業主住滿5年後,購買的價格計算可以成本價+銀行利息購買自住(其中成本價是指土地成本、建安成本等綜合成本,並交納部分稅費),購房時可選擇一次性付款和分期付款。一次性付款後,不再支付租金;分期付款時,未付款面積按照規定繳納租金。

所以公共租賃房不滿五年規定上是不得上市交易的,購買人需要轉讓的,由政府回購,回購價格為原銷售價格加同期銀行活期存款利息,不會隨著房價的上漲而上漲;另外用虛假信息騙取公共租賃房租住,將強制要求其退出。

申請公共租賃住房,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在本地無住房或者住房面積低於規定標准;

(二)收入、財產低於規定標准;

(三)申請人為外來務工人員的,在本地穩定就業達到規定年限。

具體條件由直轄市和市、縣級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確定,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並向社會公布。

承租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縣級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門責令按市場價格補繳從違法行為發生之日起的租金,記入公共租賃住房管理檔案,處以1000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處以違法所得3倍以下但不超過3萬元的罰款:

(一)轉借、轉租或者擅自調換所承租公共租賃住房的;

(二)改變所承租公共租賃住房用途的;

(三)破壞或者擅自裝修所承租公共租賃住房,拒不恢復原狀的;

(四)在公共租賃住房內從事違法活動的;

(五)無正當理由連續6個月以上閑置公共租賃住房的。

有前款所列行為,承租人自退回公共租賃住房之日起,五年內不得再次申請公共租賃住房;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參考自資料來源:網路--公共租賃房

Ⅹ 公租房的性質是什麼 公租房的承租權可以繼承嗎

公租房的性質
公共租賃住房是指由國家提供政策支持,各種社會主體通過新建或者其他方式籌集房源、專門面向中低收入群體出租的保障性住房,是一個國家住房保障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公共租賃住房不是歸個人所有,而是由政府或公共機構所有,用低於市場價或者承租者承受起的價格,向新就業職工出租,包括一些新的大學畢業生,還有一些從外地遷移到城市工作的群體。
因此,公租房的承租人對於公租房僅有使用權,而無所有權。
公租房的承租權繼承
公房的所有權人是國家或集體,因此公房承租人死後,公房不能作為承租人的財產進行繼承分割,但可以依法由同住人或其他親屬繼續承租,實際上即公房承租權的繼承。
公房承租人死亡,按下列規定確定承租人:
一、其生前在本處有本市常住戶口的共同居住人的,由共同居住人協商一致確定的人選繼續承租;
二、不能按第一條協商一致的,出租人可按下列序列在共同居住人中確定變更承租人:
1、原承租人的配偶;
2、原承租人子女(他處住房情況、本處居住時間長短等);
3、原承租人的父母;
4、其他人(按他處住房情況、本處居住時間長短)。
三、其生前在本處無本市常住戶口的共同居住人,由其他在本市有常住戶口的配偶和直系親屬協商一致確定的人選繼續承租;
四、不能按第三條協商一致的,出租人按下列順序確定承租人:
1、原承租人的配偶;
2、原承租人的子女(按他處居住情況);
3、原承租人的父母;
4、原承租人的其他直系親屬(按他處住房情況)。
註:共同居住人:是指公有居住房屋的承租人死亡或者變更租賃關系時,在該承租房屋處實際居住生活一年以上(特殊情況除外),且本市無其他房屋居住,或者有,但居住困難的人(結婚、出生不受前述條件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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