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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防車位開發商轉讓使用權

發布時間: 2021-01-10 22:19:02

⑴ 與開發商簽訂人防車位使用權轉讓合同,合同是否合法,若不合法是否是開發商合同詐騙。

一,贈與合同1,贈與合同;是贈與人將自己的財產無償給予受贈人,受贈人表示接受贈與的合同。2,附條件合同,是指要求你負一定義務,合同生效的合同。如,送車位,要求一次性付全款方可成立。屬於附條件合同。二,車位、車庫權屬;1,車位,佔用業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場地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屬於業主共有。開發商不可以出售或贈與.2,車位(小區屬於設立的專業停車場)、車庫(專業停車庫房),開發商可以出售、附贈或者出租等3,人防工程規劃面積,屬於業主共有使用權,戰時無條件撤出。開發商不可以出售或贈與.(每棟規模建築,都有人防工程面積).引用法律規定;《合同法》第一百八十五條贈與合同是贈與人將自己的財產無償給予受贈人,受贈人表示接受贈與的合同。《物權法》第七十四條 建築區劃內,規劃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應當首先滿足業主的需要。建築區劃內,規劃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的歸屬,由當事人通過出售、附贈或者出租等方式約定。佔用業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場地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屬於業主共有。

⑵ 開發商轉讓人防車位使用權,業主買了之後能使用多少年

能使用20年。

一、看能否辦理產權證。業內人士指出,衡量車位、車庫可否銷售的唯一標準是能否辦理產權證,若購買的車位、車庫不能辦理產權證,則說明該車位或車庫是不能銷售的。

二、租賃車位有限期20年。租賃車位、車庫最長有效期只有20年。根據《合同法》第214條規定:「租賃期限不得超過20年。超過20年的,超過部分無效。」

三、人防車庫禁止買賣。根據現行的小區規劃法規,小區共用場地、計入公攤面積的車位和車庫屬全體小區業主所有,人防工程等配套設施也是禁止買賣的,開發商或者物業公司無權出售。

四、買車位不能用公積金貸款。購買車位、車庫的時候不能使用公積金貸款。銀行有關工作人員解釋,按國家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住房公積金是單位和職工繳存的長期住房儲金,應用於職工購買、建造、翻建、大修和裝修(新增)自住住房,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挪作他用。因此,在現行法律法規條件下,公積金貸款不能用於購買除自住房以外的東西,當然就不能用於購買車庫。

五、應將車位相關細則寫進合同。

業內人士指出,為了避免不必要的糾紛,購房者最好將車位細則寫進合同。如果購房者在簽訂購房預售合同的時候,如果車位和房屋是一並購進的,購房者和開發商就車位的范圍、車位號、預售面積、預售價款等情況在預售合同的補充條款中約定清楚,最好配有平面圖。購房者如果是先買房再買車位的,則可與開發商另行簽訂合同,就上述詳細事項都應有具體說明,並將合同另行備案。

⑶ 小區的地下停車位沒有產權,有部分是人防車位,開發商出賣車位一定年限的使用權是否合法

你好,您的提問現在在很多地方都有發生,以下是一個案例你可以參考。隨著城市的發展,私家車擁有量在不斷增加,城市停車空間緊缺問題日益突出。記者了解到,如今,一些小區開發商將小區人防工程改建成地下停車位,並將其出售給業主,這在一定程度上緩解了城市停車難問題。不過,不少市民對開發商出售人防停車位的行為表示了質疑。
小區的地下人防工程,開發商能賣嗎?一位網友也詢問了相似的問題,據這名網友介紹,魯興古槐廣廈小區內的地下人防工程被開發商改建成了停車位,並向業主出售。對於周先生的疑問,人防辦工程科科長柴廬峰解釋說,王府景人防工程現已經過人防辦審批,不過,由於該工程尚未竣工,目前還沒進行驗收和備案。在驗收合格且備案後,硬體人防工程面積歸國家所有,居民出錢購買的,實際上是小區車位的使用權,與其說賣,倒不如說「租」更貼切。據了解,國家政策鼓勵社會資金投資人防工程建設,按照「誰投資誰受益」的原則,允許開發商以使用權的形式出售這些人防地下停車位的使用權。
此外,工程所在單位使用人防工程(包括使用權出售、轉讓等)必須到人防主管部門申請領取《人防工程平時使用證》,只有在符合安全使用條件的情況下,人防部門才會頒發《人防工程平時使用證》。業主如想保護自己的權益,在與開發商簽訂協議時,最好確認一下,看看這個人防工程是否有《人防工程平時使用證》。

⑷ 小區地下車位使用權轉讓 是否合法

第一,這種情況下使用權轉讓的問題,到底能不能受到保護,法律沒有明確的規定,法院可能會認可,但是不能保證法院一定認可。因為除了土地使用權可以如此轉讓並有相關部門登記備案之外其他所有權的轉讓在我國都是由租賃的形式作出的。

第二,如果你的合同被認定為是租賃合同,你也知道是明顯超過了租賃期限的,因此20年後的期限就不會受到保護。三、因為沒有產權,只有合同,如果開發商與第三方另外簽訂這樣的轉讓合同,那麼就會產生糾紛糾纏不清。

你的個人認為是正確的,即使是租賃,你也可以轉租,當然你要繼續承擔你和開發商簽訂的合同中的義務。

綜上,你應當認識到以下問題:

1、這個車位是國有的,國家可以隨時無條件徵用;

2、如果這個車位的建設者是開發商,那麼開發商有權利用它獲得利益;

3、車位使用權的轉讓很可能被認定為是變相租賃,20年以後的租賃期是無效的;第四,如果無良開發商多次出售該車位,會給你帶來很多麻煩。

車位是有產權的,除了是共有的或是國有的,都是有產權證的。

(4)人防車位開發商轉讓使用權擴展閱讀:

物權法中的第六章第七十四條規定:

建築區劃內,規劃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應當首先滿足業主的需要。

建築區劃內,規劃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的歸屬,由當事人通過出售、附贈或者出租等方式約定。

佔用業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場地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屬於業主共有。

⑸ 人防車位可以出售使用權嗎

這種車復位是不能不允許出制售的,也不允許經營使用的,必須留用的,所以使用權是不可以往外出售的。

專業判斷方法:

第一、從建築形式上看是否有戰時出入口,防護通道和密閉通道。

第二、從防護功能上看是否有防護單元和抗爆單元,防護密閉門、密閉門和防爆破活門。

第三、從結構內容上看是否具有抗核暴荷載沖擊波的設計,地下室頂、底板以及側牆厚度都明顯高於普通民用建築,一般都是全埋式的建築。

(5)人防車位開發商轉讓使用權擴展閱讀:

非專業判斷:

第一、獨立的人防地下室都有人防口部,門為比較厚重的防護門和密閉防護門,很容易分辨出來,裡面的車位均為人防車位。

第二、 如果在地下室裡面劃分區域建設人防地下室,一般小區都被要求進行集中處理,那麼人防防護門(防護門和密閉防護門)圍合空間裡面的車位,那就肯定是人防車位。

第三、有一些上萬平方米的地下停車場裡面有很多防護門,識別還是有難度的,可以通過觀察小區規劃圖來分辨哪些是人防工程車位。一般情況下,開發商在報規劃的時候已經明確地下室的功能,哪些部分是人防工程、哪些部分是可以出售的產權車位,這些都很清楚。

⑹ 跟開發商轉讓人防車位使用權協議,有何風險

的確有風險,這個風險就是按規定人防車位是不可以售賣的,因為人防車位是不可能辦到產權證的,沒有產權證,就沒有法律保障,就這么簡單。
希望我的解答能幫到你

⑺ 地下人防車位開發商能不能將其使用權贈與小業主,贈與之後人防車位維修費用從哪裡出

小區來車位歸屬問題,開發商源和業主之間一直糾紛較多。為減少爭議,《物權法》就此作了相應規定。根據《物權法》第七十四條規定:「建築區劃內,規劃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的歸屬,由當事人通過出售、附贈或者出租等方式約定。佔用業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場地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屬於業主共有。」該規定仍沒有完全明晰車位歸屬問題,對於利用人民防空工程改建成的車庫這類特殊問題無法直接作出判定。盡管《物權法》沒有對小區人防工程的產權作出明確界定,但筆者個人認為,無論依據現行有關法律規定還是依據法理分析,小區人防工程的產權應屬國家所有。

⑻ 開發商提出出售產權車位,置換人防車位使用權可以嗎

產權車位和人防車復位制是有明顯的價格差的,只要業主能接受,減掉差價,從實用性肯定是離得近用起來更為便利。現在的一般人防車位,哪怕最後打仗,也很少使用的,最多就是擺放點軍備物料而已。一般簽署人防車位轉讓書就行。
如果實在糾結於法律問題的話,那畢竟產權車位是有紅本的。

⑼ 開發商的民防地下車位使用權轉讓協議有法律依據嗎

您好!
地下車位的使用權能否轉讓一直是市民關注的熱點。昨日,工業園區法院對一起業主與房產開發商之間的涉及車位使用權轉讓糾紛作出一審判決,對此給出了一個明確說法。

經審理查明,原告杜某(乙方)與被告蘇州工業園區某小區開發商(甲方)於2004年10月14日訂立商品房預售合同一份,明確由原告購買被告開發建設的某小區商品房一套,在該合同的補充條款中註明:本小區內地下車位或地上車位為獨立商品,乙方需另行向甲方購買或租賃,協議另簽,除非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小區內未計入房屋共有分攤面積的公共配套建築的產權屬於甲方。2004年12月30日,雙方又簽訂《汽車車位使用權轉讓協議》一份,約定原告杜某(乙方)向被告房產公司(甲方)購買小區內52號汽車車位使用權,該汽車車位使用權售價為人民幣9萬元。後來,杜某分別於2004年12月12日、2005年4月10日分兩次付給開發商共計45000元車位使用費。同時法院查明,52號車位系地面房屋底層架空層,非封閉性的獨立車庫,不計入公攤面積,且在蘇州尚無法辦理相應權屬證書

杜某認為,根據《江蘇省物業管理條例》第二十七條的規定,配套使用的地下室、底層架空層等附屬設施、附屬設備、共用部位屬全體業主所有。而他購買的車位正是屬於底層架空層,應屬全體業主所有,而不應屬開發商,而且,被告始終未能向原告提供自己擁有該車位所有權或使用權的證明,故被告無權向原告出售車位使用權,合同應屬無效,所收款項理應退還,請求法院判令原、被告訂立的車位轉讓協議無效並判令被告返還已付款45000元。針對原告的起訴,被告認為,轉讓合同經雙方合意訂立,不違反法律規定,是合法有效的合同,本案中的停車位沒有計入公攤,從建設投資的角度,完全是被告的成本投入,停車位的建設只會方便小區業主,沒有損害小區業主的利益,按照誰投入誰受益的原則,案件中爭議的停車位使用權被告應有權轉讓。據此,被告請求法院駁回原告的訴訟請

法院審理認為,在未有權屬證書證明車位權屬的情況下,對車位的所有權的認定應本著誰投資,誰得益的原則予以考量。52號開放性車位系由被告投資建設,且相應面積未計入公攤面積,本著「誰投資,誰受益」的原則,此車位的所有權應歸被告所有,因此被告有權將此車位的使用權轉讓給原告。原、被告之間訂立的車位使用權轉讓協議合法有效,原告主張協議無效並據此要求返還已付款項的請求缺乏事實與法律依據,遂依法判決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望採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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