銷售侵權復製品罪與侵犯著作權罪
❶ 1. 甲實施了刑法侵犯著作權的行為,又銷售該侵權復製品,違法所得數額巨大。對甲的行為應如何處罰
直接定侵犯著作權罪。刑法217條規定
❷ 如果拼多多上面所銷售的產品侵犯版權登記的,該用什麼樣的理由投訴侵權商家下架產品呢
侵犯著作權。
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條 以營利為目的,有下列侵犯著作權情形之一,違法所得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違法所得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一)未經著作權人許可,復制發行其文字作品、音樂、電影、電視、錄像作品、計算機軟體及其他作品的;
(二)出版他人享有專有出版權的圖書的;
(三)未經錄音錄像製作者許可,復制發行其製作的錄音錄像的;
(四)製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術作品的。
第二百二十條 單位犯本節第二百一十三條至第二百一十九條規定之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本節各該條的規定處罰。
(2)銷售侵權復製品罪與侵犯著作權罪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章 法律責任和執法措施
第四十七條
民事責任:
未經著作權人許可,發表其作品的;
未經合作作者許可,將與他人合作創作的作品當作自己單獨創作的作品發表的;
沒有參加創作,為謀取個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
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
剽竊他人作品的;
未經著作權人許可,以展覽、攝制電影和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使用作品,或者以改編、翻譯、注釋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使用他人作品,應當支付報酬而未支付的;
未經電影作品和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計算機軟體、錄音錄像製品的著作權人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人許可,出租其作品或者錄音錄像製品的,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未經出版者許可,使用其出版的圖書、期刊的版式設計的;
未經表演者許可,從現場直播或者公開傳送其現場表演,或者錄制其表演的;
其他侵犯著作權以及與著作權有關的權益的行為。
第四十八條
有下列侵權行為的,應當根據情況,承擔停止侵害、消除影響、賠禮道歉、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
同時損害公共利益的,可以由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侵權行為,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銷毀侵權復製品,並可處以罰款;情節嚴重的,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還可以沒收主要用於製作侵權復製品的材料、工具、設備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未經著作權人許可,復制、發行、表演、放映、廣播、匯編、通過信息網路向公眾傳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出版他人享有專有出版權的圖書的;
未經表演者許可,復制、發行錄有其表演的錄音錄像製品,或者通過信息網路向公眾傳播其表演的,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未經錄音錄像製作者許可,復制、發行、通過信息網路向公眾傳播其製作的錄音錄像製品的,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未經許可,播放或者復制廣播、電視的,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未經著作權人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人許可,故意避開或者破壞權利人為其作品、錄音錄像製品等採取的保護著作權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的技術措施的,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未經著作權人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人許可,故意刪除或者改變作品、錄音錄像製品等的權利管理電子信息的,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製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作品的。
❸ 銷售侵權復製品罪與侵犯著作權罪有什麼區別
銷售侵權復製品罪,是指以營利為目的,銷售明知是侵犯他人著作權、專有出版權的文字作品、音樂、電視、錄像、計算機軟體、圖書及其他作品以及假冒他人署名的美術作品,違法所得數額巨大的行為。
❹ 哪些侵犯著作權情形之一,違法所得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
侵犯著作權罪與相關犯罪的關系
1、侵犯著作權罪與銷售侵權復製品
銷售侵權復製品罪只是一種單純地銷售侵權復製品的行為,而不涉及侵權復製品的製作。侵犯著作權罪首先表現為製作侵權復製品的行為,行為人在製作侵權復製品的同時又銷售其製造的侵權復製品的,應認定為侵犯著作權罪,不適用數罪並罰。這是因為製造侵權復製品的行為與銷售侵權復製品的行為之間存在吸收關系,對於侵權復製品的製作者來說,其銷售自己製作的侵權復製品的行為依附於製造侵權復製品的行為,前者為後者所吸收。值得注意的是,銷售侵權復製品罪只能是單純的非法銷售行為,在銷售侵權復製品的行為人與製造侵權復製品的行為人之間有犯意聯系並且其行為構成犯罪的情況下,應結合《刑法》總則有關共同犯罪的規定以及重刑條款優於輕刑條款的處斷原則,對銷售侵權復製品的行為人以侵犯著作權罪定罪處罰,而不是按銷售侵權復製品罪定罪處罰。
2、侵犯著作權罪與非法經營罪
侵犯著作權的犯罪行為往往涉及印刷、出版、音像製作等行業。我國對上述行業的市場准入有嚴格規定。當行為人不具有相關的從業資格而實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條所規定的侵權行為並構成犯罪時,應按法定刑更重的非法經營罪定罪處罰。
3、侵犯著作權罪與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罪
《刑法》第一百四十條規定了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綜觀刑法和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可知,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的本質特徵是行為人生產、銷售的商品在內在質量上「以假充真」、「以次充好」。
盡管在司法實踐中人們極少關注侵犯著作權罪與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之間的關系,但是,毫無疑問,這兩個罪之間存在想像競合關系。這是因為,當行為人生產、銷售的侵權復製品粗製濫造、錯誤百出時,就意味著侵權復製品是「以次充好」的偽劣產品,也就意味著行為人實施的同一行為既是一種侵犯他人著作權的行為,又是一種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的行為。
根據想像競合犯的處斷原則,當行為人所實施的侵犯著作權罪與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之間存在想像競合關系時,對行為人應以法定刑更重的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予以處罰。
❺ 侵犯著作權的行政處罰罰款是多少
侵犯著作權的行政處罰罰款是多少?侵犯著作權行為行政責任的形式是行政處罰。行政處罰是行政機關對違反行政法律以及其他法律中的行政處罰條款但尚不構成犯罪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實施的制裁。侵犯著作權的行政處罰罰款是多少1、選用行政處罰的侵犯著作權行為。根據《著作權行政行罰實施辦法》,應受行政處罰的違法行為包括:(1)剽竊、抄襲他人作品;(2)未經著作權人許可,以營利為目的,復制發行其作品:(3)出版他人享有專有出版權的圖書;(4)未經表演者許可,對其表演製作錄音錄像出版:(5)未經錄音錄像製作者許可,復制發行其製作的錄音錄像(6)未經廣播電台、電視台許可復制發行其製作的廣播、電視節目。(7)製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術作品。2、行政責任形式(1)警告。是行政機關對違法行為人提出的先誡和譴責,主要適用於情節比較輕微的違法行為。(2)責令停止製作和發行侵權復製品。這種處罰形式的作用是使侵權人不能繼續通過製作和發行侵權復製品營利,但沒有觸及侵權人通過製作和發行侵權復製品獲得的收益。因而在侵權人已獲得收益的情況下,單獨使用此方式是不合適的。(3)沒收非法所得。是指將侵權人通過侵權行為所獲得的全部收益的繳國庫。這種處罰形式是前一種處罰形式的補充,二者結合起來可使侵權人一無所有。(4)沒收侵權復製品。為防止侵權人將是否製作出來的侵權復製品發行,繼續對受害人造成損害,有必要沒收侵權復製品。(5)沒收侵權復製品的製作設備。對那些本可能繼續侵權的侵權人,為從根本上消除其繼續製作侵權復製品的可能性,有必要沒收其製作侵權復製品的設備。(6)罰款。我國《著作權法實施條例》第51條規定:剽竊他人作品的,罰款100元至5000元;假冒他人美術作品的,罰款1000元至5萬元。對其他可以給予行政處罰的侵犯著作權行為,可以罰款一萬至10萬元或總定價的二至五倍。
❻ 不知現在銷售盜版光碟是定非法經營罪還是銷售侵權復製品罪還是侵犯著作權罪
問:不知現自在銷售盜版光碟是定非法經營罪還是銷售侵權復製品罪還是侵犯著作權罪
答:君同法律在線咨詢為您解答
著作權侵權行為,是指未經著作權人同意,又無法律上的依據,使用他人作品或行使著作權人專有權的行為。根據其情節、危害後果以及承擔的法律責任不同,著作權法把所有著作權侵權行為區分為兩大類。
侵犯著作權,侵權人應當承擔因此而遭受的損失,其賠償應按下列標准計算:
一、按照權利人的實際損失計算賠償數額;
二、權利人的實際損失難以計算的,可以按照侵權人的違法所得給予賠償;
三、著作權人的實際損失或者侵權人的違法所得不能確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據侵權行為的情節,判決給予五十萬元以下的賠償;
四、賠償的數額應當包含權利人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開支。
❼ 怎麼區分銷售侵權復製品罪與侵犯著作權罪
您好!銷售侵權復製品罪,是指以營利為目的,銷售明知是侵犯他人著作權、專有出版權的文字作品、音樂、電視、電視、錄像、計算機軟體、圖書及其他作品以及假冒他人署名的美術作品,違法所得數額巨大的行為。侵犯著作權罪,是指以營利為目的,違反著作管理法規,未經著作權人許可,侵犯他人的著作權,違法所得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行為。二者在定義上有著很大的相似性,也有以下區別:
(1)主體要件不同。銷售侵權復製品罪的主體只能是侵權復製品製作者以外的其他自然人或單位,侵犯著作權罪的主體一般是製作者,有時可能是與製作者通謀的發行者或銷售者。
(2)犯罪客觀方面不同。銷售侵權復製品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銷售侵權復製品且違法所得數額巨大的行為;侵犯著作權罪的行為方式則可以是復制發行或出版,也可以是製作、出售,且違法所得數額較大或有其他嚴重情節的就構成犯罪。在實踐中,行為人如果實施侵犯著作權或與著作權有關權益的行為構成犯罪,又銷售其製作的侵權復製品而且違法所得數額巨大的,後一行為屬於刑法理論上的不可罰之事後行為,對其只以侵犯著作權罪論處,而不能再定一個銷售侵權復製品罪而實行數罪並罰;如果行為人銷售的侵權復製品並非其本人製作的侵權復製品,其兩個行為又符合構成犯罪的數額或情節要求的,則應對其定兩個罪實行數罪並罰;如果銷售侵權復製品的行為人事先與侵犯著作權罪的行為人通謀的,對其應以侵犯著作權罪論處,這屬於共同犯罪問題。
如能進一步提出更加詳細的信息,則可提供更為准確的法律意見。
❽ 下列侵犯知識產權罪中,說法錯誤的是
答案是D.行為人在實施了侵犯著作權的犯罪行為後,又實施了銷售該侵權復製品的行為專,應當以
侵犯著屬作權罪和銷售侵權復製品罪數罪並罰
原因:見《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侵犯知識產權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四條:「實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條規定的侵犯著作權犯罪,又銷售該侵權復製品,構成犯罪的,應當依照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條的規定,以侵犯著作權罪定罪處罰。
實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條規定的侵犯著作權犯罪,又銷售明知是他人的侵權復製品,構成犯罪的,應當實行數罪並罰。」
❾ 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術作品的是侵犯著作權罪還是銷售侵權復製品罪
是銷售侵權復製品罪。
解析如下:根據刑法
第二百一十七條【侵犯著作權罪】以營利為目的,有下列侵犯著作權情形之一,違法所得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違法所得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一)未經著作權人許可,復制發行其文字作品、音樂、電影、電視、錄像作品、計算機軟體及其他作品的;
(二)出版他人享有專有出版權的圖書的;
(三)未經錄音錄像製作者許可,復制發行其製作的錄音錄像的;
(四)製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術作品的。
第二百一十八條【銷售侵權復製品罪】以營利為目的,銷售明知是本法第二百一十七條規定的侵權復製品,違法所得數額巨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可見,銷售侵權復製品罪,是指以營利為目的,銷售明知是侵犯他人著作權、專有出版權的文字作品、音樂、電視、電視、錄像、計算機軟體、圖書及其他作品以及假冒他人署名的美術作品,違法所得數額巨大的行為。
所以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術作品的是銷售侵權復製品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