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有權體系的構成
① 完整的民事權利體系是由什麼構成的。
請參考:
http://wenku..com/view/30771060783e0912a2162a67.html
② 國家所有權的客體構成
在中國,構成國家所有權客體的財產有:國家專有的礦藏、水流、軍事設施等財產;國家專營的鐵路、航空、港口、郵電、廣播、電視等企事業及設施;國家所有的土地、森林、草原、灘塗、水面等自然資源;國家機關和國營企事業單位佔有的財產;國家所有的文化、科學、教育、衛生、體育等公共設施;國家所有的歷史文物;國家在國外的財產及國家所有的其它財產。國家所有權的內容,與其他類型的所有權一樣,仍然包括佔有、使用、收益、處分等權能。但國家行使所有權的方法卻不同於其他所有權形式,即國家通常並不直接佔有國有財產,而是將其絕大部分交由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經營管理或由集體、個人佔有使用。國家授權他人經營管理、佔有使用的行為,制定法律或頒發具體管理文件確定經營人、管理人、使用人權利義務界限的行為,運用政權的力量維護他們合法權益,監督他們認真履行對國家的義務的行為,就是國家行使財產所有權的行為。國家財產所有權的取得方法除生產、收益、實施民事法律行為外,還包括國有化、贖買、征稅、沒收、罰款、徵用、規定無主財產歸國家所有等諸種特殊方法。國家所有權受社會主義各個法律部門的共同保護,維護國家財產的安全是全體公民應盡的神聖義務。
③ 簡述民事訴訟法體系的構成
您好,根據最新修訂的《民事訴訟法》,民事訴訟法的體系中詳細包括以下章節與內容:
第一章 任務、適用范圍和基本原則
第二章 管轄
第一節 級別管轄
第二節 地域管轄
第三節 移送管轄和指定管轄
第三章 審判組織
第四章 迴避
第五章 訴訟參加人
第一節 當事人
第二節 訴訟代理人
第六章 證據
第七章 期間、送達
第一節 期間
第二節 送達
第八章 調解
第九章 保全和先予執行
第十章 對妨害民事訴訟的強制措施
第十一章 訴訟費用
第二編 審判程序
第十二章 第一審普通程序
第一節 起訴和受理
第二節 審理前的准備
第三節 開庭審理
第四節 訴訟中止和終結
第五節 判決和裁定
第十三章 簡易程序
第十四章 第二審程序
第十五章 特別程序
第一節 一般規定
第二節 選民資格案件
第三節 宣告失蹤、宣告死亡案件
第四節 認定公民無民事行為能力、限制民事行為能力案件
第五節 認定財產無主案件
第六節 確認調解協議案件
第七節 實現擔保物權案件
第十六章 審判監督程序
第十七章 督促程序
第十八章 公示催告程序
第三編 執行程序
第十九章 一般規定
第二十章 執行的申請和移送
第二十一章 執行措施
第二十二章 執行中止和終結
第四編 涉外民事訴訟程序的特別規定
第二十三章 一般原則
第二十四章 管轄
第二十五章 送達、期間
第二十六章 仲裁
第二十七章 司法協助
④ 所有權的構成要素有哪些
所有權是所有人依法對自己財產所享有的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它是一種財產權,所以又稱財產所有權。所有權是物權中最重要也最完全的一種權利,具有絕對性、排他性、永續性三個特徵。
⑤ 簡述民事訴訟法體系的主要構成
根據最新修訂的《民事訴訟法》,民事訴訟法的體系中詳細包括以下章節與內容:
第一章 任務、適用范圍和基本原則
第二章 管轄
第一節 級別管轄
第二節 地域管轄
第三節 移送管轄和指定管轄
第三章 審判組織
第四章 迴避
第五章 訴訟參加人
第一節當事人
第二節 訴訟代理人
第六章 證據
第一節當事人
第二節 訴訟代理人
第七章 期間、送達
第一節 期間
第二節 送達
第八章 調解
第九章 保全和先予執行
第十章 對妨害民事訴訟的強制措施
第十一章 訴訟費用
第十二章 第一審普通程序
第一節 起訴和受理
第二節 審理前的准備
第三節 開庭審理
第四節 訴訟中止和終結
第五節 判決和裁定
第十三章 簡易程序
第十四章 第二審程序
第十五章 特別程序
第一節 一般規定
第二節 選民資格案件
第三節 宣告失蹤、宣告死亡案件
第四節 認定公民無民事行為能力、限制民事行為能力案件
第五節 認定財產無主案件
第六節 確認調解協議案件
第七節 實現擔保物權案件
第十六章 審判監督程序
第十七章 督促程序
第十八章 公示催告程序
第十九章 一般規定
第二十章 執行的申請和移送
第二十一章 執行措施
第二十二章 執行中止和終結
第二十三章 一般原則
第二十四章 管轄
第二十五章 送達、期間
第二十六章 仲裁
第二十七章 司法協助
(5)所有權體系的構成擴展閱讀
民事訴訟法體系的特性:
1、公權性
民事訴訟是以司法方式解決平等主體之間的糾紛,是由法院代表國家行使審判權解決民事爭議。它既不同於群眾自治組織性質的人民調解委員會以調解方式解決糾紛,也不同於由民間性質的仲裁委員會以仲裁方式解決糾紛。
2、強制性
民事訴訟的強制性既表現在案件的受理上,又反映在裁判的執行上。
調解、仲裁均建立在當事人自願的基礎上,只要有一方不願意選擇上述方式解決爭議,調解、仲裁就無從進行,民事訴訟則不同,只要原告起訴符合民事訴訟法規定的條件,無論被告是否願意,訴訟均會發生。
3、程序性
民事訴訟是依照法定程序進行的訴訟活動,無論是法院還是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都需要按照民事訴訟法設定的程序實施訴訟行為,違反訴訟程序常常會引起一定的法律後果。
如法院的裁判被上級法院撤銷,當事人失去為某種訴訟行為的權利等。
訴訟外解決民事糾紛一的方式程序性較弱,人民調解沒有嚴格的程序規則,仲裁雖然也需要按預先設定的程序進行,但其程序相當靈活,當事人對程序的選擇權也較大。
4、特定性
民事訴訟的對象具有特定性。它解決的爭議是有關民事權利義務的爭議。
不是民事主體之間民事權益發生爭議,不能納入民事訴訟程序處理,如倫理上的沖突、政治上爭議、宗教上的爭議或者科學上的爭議等不能成為民事訴訟調整的對象。
對於無訟爭性的非訟事件,雖然各國的普遍做法是由法院主管,但都規定了與民事訴訟程序不同的非訟程序來處理。
5、自由性
民事訴訟反應民事主體權益之爭,民事主體不論在實體上還是在程序上,都有依法處分其權利的自由。民事訴訟中的原告有權依法處分其訴訟權利和實體權利,被告也有權處分其訴訟權利和實體權利。
正因為如此,民事訴訟形成了自己特有的機制,訴訟中的和解制度和調解制度,對當事人處分其權利具有獨特地意義和作用。對法院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勝訴的一方當事人可以申請執行,也可以不申請執行。
6、規范性與正當性
民事訴訟法以及其周邊法律制度如法院組織法和法官法等保障著民事訴訟的正義性,確保當事人的實體權利和程序利益不受侵蝕。
程序規則的嚴格性並不等同於程序的復雜性,其含義是指確保當事人權益的強行性規定不得違反,否則即產生一定的程序制裁。
參考資料
網路-民事訴訟
⑥ 所有權包括什麼
所有權是物權的一種,是財產所有人依法對其物即自己的財產享有佔有、使用、收益、處分和獨立支配的權利。所有權包含了四項權能:
一是佔有,即對財產的實際控制,佔有又可以分為所有人佔有與非所有人佔有兩種情形,如甲將自己的房子租給乙居住,乙對該房子的佔有即為非所有人佔有。在非所有人佔有中,又可分為合法佔有與非法佔有,乙租甲的房子住,乙對甲的房子佔有即為合法佔有,如果租賃期屆滿乙還佔有該房子即為非法佔有。在非法佔有中,又可以分為善意佔有與惡意佔有,如甲將乙的一幅字畫贈送給丙,而丙並不知道字畫不是甲的,此時丙的佔有即為善意佔有。明知沒有法律依據還要佔有他人財產,如將拾得物據為己有即為惡意佔有。區分善意佔有與惡意佔有的目的在於法律後果不同,善意佔有中,佔有人可以取得物的所有權,而惡意佔有則不但不能取得物的所有權,還應返還原物和由原物所獲得的利益給原所有人,原所有人無需支付任何費用給惡意佔有人。
二是使用,即對財產的有效利用或從中獲取經濟上利益。使用權可以由所有人行使,也可以由非所有人行使,非所有人行使物的使用權必須根據法律或合同的規定進行。
三是收益,即指利用財產並獲取一定的經濟利益的權利。收益權之所以是所有權的一項重要權能,是因為人們擁有某物都希望通過該物獲取新的經濟利益。所有權自身也必須要在經濟上實現自己和增殖自己。
四是處分,即所有人對財產進行消費和轉讓的權利。處分權是財產所有權的核心,在一般情況下,處分權只能由所有權人親自行使。但是,在特定情況下,非所有人也可以根據法律或合同的約定行使對財產的處分權。佔有、使用、收益、處分構成了所有權完整的四項權能,所有人往往是通過四項權能與自己的分離回復來滿足自己生產生活的需要,充分發揮財產的用途。同時,所有權人在行使權利的過程中,還應履行相應的義務,即不因所有權的行使而妨礙他人和社會的公共利益。
所有權的類型是所有制關系在法律上的表現。根據我國現階段所有制的結構,我國物權法規定了國家、集體、私人的財產所有權,並對國家、集體、私人財產的主體、范圍、管理體制、行使權利的方式和保護的原則、方法都作出了明確規定。所有權是最全面最完整的完全物權,具有包括佔有使用收益處分無限追及在內的等等權能。是物權制度的核心。其他物權都是所有權根據權能不同的衍生和附屬。
⑦ 我國現行民法體系關於所有權是如何規定的
這個問題問的范圍有些大,我國物權法關於所有權的規定是很多的,如下:
第二編所有權
第四章一般規定
第三十九條所有權人對自己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依法享有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
第四十條所有權人有權在自己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上設立用益物權和擔保物權。用益物權人、擔保物權人行使權利,不得損害所有權人的權益。
第四十一條法律規定專屬於國家所有的不動產和動產,任何單位和個人不能取得所有權。
第四十二條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規定的許可權和程序可以徵收集體所有的土地和單位、個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動產。
徵收集體所有的土地,應當依法足額支付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等費用,安排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保障被征地農民的生活,維護被征地農民的合法權益。
徵收單位、個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動產,應當依法給予拆遷補償,維護被徵收人的合法權益;徵收個人住宅的,還應當保障被徵收人的居住條件。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徵收補償費等費用。
第四十三條國家對耕地實行特殊保護,嚴格限制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控制建設用地總量。不得違反法律規定的許可權和程序徵收集體所有的土地。
第四十四條因搶險、救災等緊急需要,依照法律規定的許可權和程序可以徵用單位、個人的不動產或者動產。被徵用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使用後,應當返還被徵用人。單位、個人的不動產或者動產被徵用或者徵用後毀損、滅失的,應當給予補償。
第五章國家所有權和集體所有權、私人所有權
第四十五條法律規定屬於國家所有的財產,屬於國家所有即全民所有。國有財產由國務院代表國家行使所有權;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四十六條礦藏、水流、海域屬於國家所有。
第四十七條城市的土地,屬於國家所有。法律規定屬於國家所有的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屬於國家所有。
第四十八條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塗等自然資源,屬於國家所有,但法律規定屬於集體所有的除外。
第四十九條法律規定屬於國家所有的野生動植物資源,屬於國家所有。
第五十條無線電頻譜資源屬於國家所有。
第五十一條法律規定屬於國家所有的文物,屬於國家所有。
第五十二條國防資產屬於國家所有。
鐵路、公路、電力設施、電信設施和油氣管道等基礎設施,依照法律規定為國家所有的,屬於國家所有。
第五十三條國家機關對其直接支配的不動產和動產,享有佔有、使用以及依照法律和國務院的有關規定處分的權利。
第五十四條國家舉辦的事業單位對其直接支配的不動產和動產,享有佔有、使用以及依照法律和國務院的有關規定收益、處分的權利。
第五十五條國家出資的企業,由國務院、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分別代表國家履行出資人職責,享有出資人權益。
第五十六條國家所有的財產受法律保護,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侵佔、哄搶、私分、截留、破壞。
第五十七條履行國有財產管理、監督職責的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應當依法加強對國有財產的管理、監督,促進國有財產保值增值,防止國有財產損失;濫用職權,玩忽職守,造成國有財產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法律責任。
違反國有財產管理規定,在企業改制、合並分立、關聯交易等過程中,低價轉讓、合謀私分、擅自擔保或者以其他方式造成國有財產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法律責任。
第五十八條集體所有的不動產和動產包括:
(一)法律規定屬於集體所有的土地和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塗;
(二)集體所有的建築物、生產設施、農田水利設施;
(三)集體所有的教育、科學、文化、衛生、體育等設施;
(四)集體所有的其他不動產和動產。
第五十九條農民集體所有的不動產和動產,屬於本集體成員集體所有。
下列事項應當依照法定程序經本集體成員決定:
(一)土地承包方案以及將土地發包給本集體以外的單位或者個人承包;
(二)個別土地承包經營權人之間承包地的調整;
(三)土地補償費等費用的使用、分配辦法;
(四)集體出資的企業的所有權變動等事項;
(五)法律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六十條對於集體所有的土地和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塗等,依照下列規定行使所有權:
(一)屬於村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代表集體行使所有權;
(二)分別屬於村內兩個以上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內各該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小組代表集體行使所有權;
(三)屬於鄉鎮農民集體所有的,由鄉鎮集體經濟組織代表集體行使所有權。
第六十一條城鎮集體所有的不動產和動產,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由本集體享有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
第六十二條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村民小組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以及章程、村規民約向本集體成員公布集體財產的狀況。
第六十三條集體所有的財產受法律保護,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侵佔、哄搶、私分、破壞。
集體經濟組織、村民委員會或者其負責人作出的決定侵害集體成員合法權益的,受侵害的集體成員可以請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銷。
第六十四條私人對其合法的收入、房屋、生活用品、生產工具、原材料等不動產和動產享有所有權。
第六十五條私人合法的儲蓄、投資及其收益受法律保護。
國家依照法律規定保護私人的繼承權及其他合法權益。
第六十六條私人的合法財產受法律保護,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侵佔、哄搶、破壞。
第六十七條國家、集體和私人依法可以出資設立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者其他企業。國家、集體和私人所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投到企業的,由出資人按照約定或者出資比例享有資產收益、重大決策以及選擇經營管理者等權利並履行義務。
第六十八條企業法人對其不動產和動產依照法律、行政法規以及章程享有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
企業法人以外的法人,對其不動產和動產的權利,適用有關法律、行政法規以及章程的規定。
第六十九條社會團體依法所有的不動產和動產,受法律保護。
第六章業主的建築物區分所有權
第七十條業主對建築物內的住宅、經營性用房等專有部分享有所有權,對專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權利。
第七十一條業主對其建築物專有部分享有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業主行使權利不得危及建築物的安全,不得損害其他業主的合法權益。
第七十二條業主對建築物專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權利,承擔義務;不得以放棄權利不履行義務。
業主轉讓建築物內的住宅、經營性用房,其對共有部分享有的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權利一並轉讓。
第七十三條建築區劃內的道路,屬於業主共有,但屬於城鎮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築區劃內的綠地,屬於業主共有,但屬於城鎮公共綠地或者明示屬於個人的除外。建築區劃內的其他公共場所、公用設施和物業服務用房,屬於業主共有。
第七十四條建築區劃內,規劃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應當首先滿足業主的需要。
建築區劃內,規劃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的歸屬,由當事人通過出售、附贈或者出租等方式約定。
佔用業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場地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屬於業主共有。
第七十五條業主可以設立業主大會,選舉業主委員會。
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對設立業主大會和選舉業主委員會給予指導和協助。
第七十六條下列事項由業主共同決定:
(一)制定和修改業主大會議事規則;
(二)制定和修改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的管理規約;
(三)選舉業主委員會或者更換業主委員會成員;
(四)選聘和解聘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
(五)籌集和使用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的維修資金;
(六)改建、重建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
(七)有關共有和共同管理權利的其他重大事項。
決定前款第五項和第六項規定的事項,應當經專有部分佔建築物總面積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且占總人數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同意。決定前款其他事項,應當經專有部分佔建築物總面積過半數的業主且占總人數過半數的業主同意。
第七十七條業主不得違反法律、法規以及管理規約,將住宅改變為經營性用房。業主將住宅改變為經營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規以及管理規約外,應當經有利害關系的業主同意。
第七十八條業主大會或者業主委員會的決定,對業主具有約束力。
業主大會或者業主委員會作出的決定侵害業主合法權益的,受侵害的業主可以請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銷。
第七十九條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的維修資金,屬於業主共有。經業主共同決定,可以用於電梯、水箱等共有部分的維修。維修資金的籌集、使用情況應當公布。
第八十條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的費用分攤、收益分配等事項,有約定的,按照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業主專有部分佔建築物總面積的比例確定。
第八十一條業主可以自行管理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也可以委託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管理。
對建設單位聘請的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業主有權依法更換。
第八十二條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根據業主的委託管理建築區劃內的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並接受業主的監督。
第八十三條業主應當遵守法律、法規以及管理規約。
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對任意棄置垃圾、排放污染物或者雜訊、違反規定飼養動物、違章搭建、侵佔通道、拒付物業費等損害他人合法權益的行為,有權依照法律、法規以及管理規約,要求行為人停止侵害、消除危險、排除妨害、賠償損失。業主對侵害自己合法權益的行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七章相鄰關系
第八十四條不動產的相鄰權利人應當按照有利生產、方便生活、團結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則,正確處理相鄰關系。
第八十五條法律、法規對處理相鄰關系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法律、法規沒有規定的,可以按照當地習慣。
第八十六條不動產權利人應當為相鄰權利人用水、排水提供必要的便利。
對自然流水的利用,應當在不動產的相鄰權利人之間合理分配。對自然流水的排放,應當尊重自然流向。
第八十七條不動產權利人對相鄰權利人因通行等必須利用其土地的,應當提供必要的便利。
第八十八條不動產權利人因建造、修繕建築物以及鋪設電線、電纜、水管、暖氣和燃氣管線等必須利用相鄰土地、建築物的,該土地、建築物的權利人應當提供必要的便利。
第八十九條建造建築物,不得違反國家有關工程建設標准,妨礙相鄰建築物的通風、採光和日照。
第九十條不動產權利人不得違反國家規定棄置固體廢物,排放大氣污染物、水污染物、雜訊、光、電磁波輻射等有害物質。
第九十一條不動產權利人挖掘土地、建造建築物、鋪設管線以及安裝設備等,不得危及相鄰不動產的安全。
第九十二條不動產權利人因用水、排水、通行、鋪設管線等利用相鄰不動產的,應當盡量避免對相鄰的不動產權利人造成損害;造成損害的,應當給予賠償。
第八章共有
第九十三條不動產或者動產可以由兩個以上單位、個人共有。共有包括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
第九十四條按份共有人對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按照其份額享有所有權。
第九十五條共同共有人對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共同享有所有權。
第九十六條共有人按照約定管理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各共有人都有管理的權利和義務。
第九十七條處分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以及對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作重大修繕的,應當經占份額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體共同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間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九十八條對共有物的管理費用以及其他負擔,有約定的,按照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份共有人按照其份額負擔,共同共有人共同負擔。
第九十九條共有人約定不得分割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以維持共有關系的,應當按照約定,但共有人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可以請求分割;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份共有人可以隨時請求分割,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礎喪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時可以請求分割。因分割對其他共有人造成損害的,應當給予賠償。
第一百條共有人可以協商確定分割方式。達不成協議,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可以分割並且不會因分割減損價值的,應當對實物予以分割;難以分割或者因分割會減損價值的,應當對折價或者拍賣、變賣取得的價款予以分割。
共有人分割所得的不動產或者動產有瑕疵的,其他共有人應當分擔損失。
第一百零一條按份共有人可以轉讓其享有的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份額。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條件下享有優先購買的權利。
第一百零二條因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產生的債權債務,在對外關繫上,共有人享有連帶債權、承擔連帶債務,但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第三人知道共有人不具有連帶債權債務關系的除外;在共有人內部關繫上,除共有人另有約定外,按份共有人按照份額享有債權、承擔債務,共同共有人共同享有債權、承擔債務。償還債務超過自己應當承擔份額的按份共有人,有權向其他共有人追償。
第一百零三條共有人對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沒有約定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關系等外,視為按份共有。
第一百零四條按份共有人對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享有的份額,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出資額確定;不能確定出資額的,視為等額享有。
第一百零五條兩個以上單位、個人共同享有用益物權、擔保物權的,參照本章規定。
第九章所有權取得的特別規定
第一百零六條無處分權人將不動產或者動產轉讓給受讓人的,所有權人有權追回;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讓人取得該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所有權:
(一)受讓人受讓該不動產或者動產時是善意的;
(二)以合理的價格轉讓;
(三)轉讓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依照法律規定應當登記的已經登記,不需要登記的已經交付給受讓人。
受讓人依照前款規定取得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所有權的,原所有權人有權向無處分權人請求賠償損失。
當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權的,參照前兩款規定。
第一百零七條所有權人或者其他權利人有權追回遺失物。該遺失物通過轉讓被他人佔有的,權利人有權向無處分權人請求損害賠償,或者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受讓人之日起二年內向受讓人請求返還原物,但受讓人通過拍賣或者向具有經營資格的經營者購得該遺失物的,權利人請求返還原物時應當支付受讓人所付的費用。權利人向受讓人支付所付費用後,有權向無處分權人追償。
第一百零八條善意受讓人取得動產後,該動產上的原有權利消滅,但善意受讓人在受讓時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該權利的除外。
第一百零九條拾得遺失物,應當返還權利人。拾得人應當及時通知權利人領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關部門。
第一百一十條有關部門收到遺失物,知道權利人的,應當及時通知其領取;不知道的,應當及時發布招領公告。
第一百一十一條拾得人在遺失物送交有關部門前,有關部門在遺失物被領取前,應當妥善保管遺失物。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致使遺失物毀損、滅失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第一百一十二條權利人領取遺失物時,應當向拾得人或者有關部門支付保管遺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費用。
權利人懸賞尋找遺失物的,領取遺失物時應當按照承諾履行義務。
拾得人侵佔遺失物的,無權請求保管遺失物等支出的費用,也無權請求權利人按照承諾履行義務。
第一百一十三條遺失物自發布招領公告之日起六個月內無人認領的,歸國家所有。
第一百一十四條拾得漂流物、發現埋藏物或者隱藏物的,參照拾得遺失物的有關規定。文物保護法等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一百一十五條主物轉讓的,從物隨主物轉讓,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一百一十六條天然孳息,由所有權人取得;既有所有權人又有用益物權人的,由用益物權人取得。當事人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
法定孳息,當事人有約定的,按照約定取得;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交易習慣取得。
⑧ 體系構成
地質災害群來測群防體系由縣、鄉自、村三級監測網路和監測點構成(圖1)。
圖1地質災害群測群防體系構成圖
縣級:縣級人民政府成立地質災害防治領導小組,分管縣長任總指揮長,國土資源局局長任常務副指揮長,國土資源局指派業務幹部任辦公室主任負責日常工作。領導小組成員應當包括建設、水利、交通、氣象等相關部門有關負責人。
鄉級:鄉級成立地質災害監測組,由分管鄉長任組長,國土資源管理所所長任常務副組長並負責日常工作。
村級:位於地質災害隱患區的村或有隱患點的村成立監測組,由村長任監測責任人,並選定災害點附近的居民作為監測人。
⑨ 中國法律體系的構成形式
法律體系,也就是來部門法體自系。
我國的法律部門主要包括:
1.憲法
2.行政法
3.民法(民商)
4.刑法
5.經濟法與環境法
6.訴訟法
7.軍事法
等等。
這是對法律的一種分類,分類標準是法律的具體調整對象和調整機制。
⑩ 中國法律體系構成!
中國特來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的源構成
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是以憲法為統帥,以法律為主幹,以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為重要組成部分,由憲法相關法、民法商法、行政法、經濟法、社會法、刑法、訴訟與非訴訟程序法等多個法律部門組成的有機統一整體。
其中最重要的是憲法,因為憲法是國家的根本法,在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中居於統帥地位,是國家長治久安、民族團結、經濟發展、社會進步的根本保障。
(10)所有權體系的構成擴展閱讀
中國法律體系已基本形成 換屆後的十屆全國人大提出,本屆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立法工作的目標是「基本形成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立法重點將是「提高立法質量」。
完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同樣是一項長期而又艱巨的任務,必須隨著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實踐的發展不斷向前推進。
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的形成,總體上解決了有法可依的問題,對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提出了更為突出、更加緊迫的要求。
中國將積極採取有效措施,切實保障憲法和法律的有效實施,加快推進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進程。